新疆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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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首先通过对新型工业化的界定及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然性阐述,然后介绍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最后提出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对策分析,为新疆的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新疆环境保护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罗云方,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与环境保护法教学与研究;黄德霞,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讲师,主要从事经济学教学与研究。
  一、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必然性
  (一)新疆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时代的需要
  随着新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仍然存在粗放型的生产经营方式,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同时也引发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制约了新疆经济社会的发展,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就要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积极同破坏新疆环境的行为做斗争。
  (二)新疆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实现新疆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新疆地大物博,资源丰富,许多大型企事业单位都将瞄准新疆,投资新疆,在新一轮的开发过程中势必会给当地的环境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为了有效地保护和改善环境,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就必须加强环境法制建設。
  (三)新疆进行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随着新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广大群众对我们周边环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逐步增强,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深入民心,环境保护是关系到子孙后代生存和繁衍的大事,因此,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是新疆各族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
  二、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现状及问题
  (一)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现状
  截至目前,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已经先后制定了多部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政府规范性文件、政府规章等,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体系,主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198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1991),《新疆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保产品认定实施办法》(199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规定》(19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油勘探开发环境管理办法》(199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5,1997修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1997),《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博斯腾湖流域水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条例》(19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里木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审查管理办法(试行)》(200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饮食娱乐服务行业污染物排放量申报与核定技术规范(试行)》(2004),《自治区环保局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受理条件和受理期限的规定》(2007),《自治区环保局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办法(试行)》(2007),《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绿色通道管理办法(试行)》(200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200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1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本)(1996,2005修正,2011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伊犁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1)。
  (二)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新疆环境保护的法规、制度建设滞后
  (1)地方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缺乏全局观念,立法中突显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行政气息浓厚,缺乏公众参与;立法技术落后,立法总体质量不高,立法缺乏可持续发展理念,远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
  (2)我国和新疆的环境立法工作虽然取得很大进展,但环境法律体系还不健全,内容和程序规定得都比较简略,甚至还存在一些空白,同时环境管理体制不畅,各种法律法规规定和办法间缺乏相互协调,仍然存在以红头文件代替立法现象。
  (3)存在不同的地方在进行法规规章规定和办法的制定过程中,由于涉及到各自的利益,结果出台的法规规章规定和办法说服力不强,也不具有地方特色。
  2.新疆环境保护的执法不力
  (1)在地方,执法主体往往不止一个,存在环境治理因缺乏部门之间协调,造成政出多门,有些情况下甚至出现相互推诿、职责不清等现象。
  (2)部分地方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职权GDP的增长,追求税收的增加,而忽视环境,部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随意简化项目审批手续,不进行有效的环境影响评价,不遵守“三同时”制度和污染物排放制度,使部分污染较重的企业很容易入驻新疆,影响了环境的保护。
  (3)由于我们注重实体法的制定,而存在执法效能不高、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同时也缺乏相应的民主监督,地方环境监管部门以权释法现象比较严重,公众根本就无权参与监督执法的过程。
  (4)部分地方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业务能力不强,地方执法人员的基本设备投入力度不大,使他们执法起来觉得有心无力。
  3.新疆环境保护司法不畅
  (1)在我国,司法对环境的监督力度非常有限,新疆更是如此,大多数环境案件都是靠行政权力处理的,司法监督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如2010年,新疆全区受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有1753起,受理复议的案件1起,而无行政诉讼案件发生。
  (2)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环境的行为打击力度不大,没有很好的审理环境保护中的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3)环境司法尚有缺陷,惩罚措施往往是象征性的,力度不够,并且自由裁量权过大,体现不出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威严。
  三、新疆新型工业化发展过程中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对策分析
  (一)加强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
  1.在立法中贯彻可持续发展理论
  在地方环境立法中,许多立法部门片面追求立法数量,却忽视了对环境保护基础理论知识的研究,因此我们要根据当地的相关环境状况充分考虑到当地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出相应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2.结合新疆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加强地方立法
  加强和完善新疆环境保护的地方立法,我们要充分考虑新疆特殊的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环境保护措施;要充分贯彻实施国家相关规定,针对本地区实际状况制定特殊条款,填补上位法的空白;要积极利用立法实践中的经验,为地方立法提供技术支持。
  3.加强新疆地方环境立法的基本思路
  (1)在结合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精神与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应制定出应对新疆具体情况的环境保护措施,以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循环经济作为立法目的。
  (2)环境保护执法程序模糊是导致环境保护法规操作性不强的重要原因,为此我们应该强化环境保护执法程序,即严格环境保护的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加强环境保护管理程序,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程序。
  (3)当前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缺乏相应的环境保护奖励激励机制,在新疆地方环境保护立法中我们应加大环境保护奖励激励机制,通过这一手段来激励企业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4)加大对污染环境的处罚力度,进一步明确环境污染的法律责任,对不同程度违法犯罪行为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提高环境污染的处罚额度,细化裁量幅度等。
  (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力度
  1.严格执行环境执法,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在执法中,力求做到对所有新建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实行生产設施与治污设施的“三同时”,对存在污染隐患的企业果断采取措施,实行限期治理,直至关闭。对有法不依,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的案件,要严肃查处,努力使新疆环境保护和管理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2.加强环境管理机制建设
  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污染的工作力度,强化环境保护质量的综合治理。新疆当前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发展的机制不完善,缺乏强有力的环境保护统一监管机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依然存在,因此我们应加强环境管理机制建设。
  3.加强政府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执法的服务水平和效率
  加强政府管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执法的服务水平和效率,这就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开发与投资。
  (三)畅通新疆环境保护的司法渠道
  1.坚持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环境权益
  司法公正是法律公正的集中表现,没有了司法公正,法律至上将是一句空话。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体系,健全的执法机制,而且对于司法活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要切实做到坚持司法公正,保障好公民的环境权益。
  2.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的司法监督机制
  正因为我国司法对环境保护的监督力度非常有限,而且大多数环境保护案件都是靠行政权力处理的,司法监督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因此我们更要建立和完善好环境保护的司法监督机制,加强司法对环境的监督,同时加大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环境污染的打击力度,及时有效审理各种环境保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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