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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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医疗纠纷是近年来备受社会各方关注的一个热点,如何有效处理医疗纠纷不但关系到保护医患关系的合法权益,更关系到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我国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加以阐述,进而分析了我国传统医疗纠纷解决现状,并对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思考,以期探索可供选择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模式。
  关键词:医疗纠纷 解决机制 完善措施
  科学的发展使疾病的诊治水平和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医疗结果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而这与患者的“保险箱”和“等价交换”从心理构成了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随着患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医患纠纷的发生成为不可避免的现实。但由于我国法定医疗纠纷解决方式的单一化及其功能弱化,使得医疗纠纷解决路径严重“堵塞”,这种“瓶颈效应”加剧了我国当前的医患矛盾。因此,寻求公正、高效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和维持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符合医患双方的共同利益和愿望,更能促进医学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一、相关概念
  (一)医疗纠纷的概念
  从狭义上说, 医患之间发生的纠纷, 是指患者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医疗服务与医疗机构发生的纠纷。我们简称为医疗纠纷或医疗争议。这种纠纷是由于患者认为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或者是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因相关权益问题有不同的认识而发生的。狭义上的医疗纠纷强调的是纠纷的内容, 只有因购买、使用或者接受医疗服务引起的纠纷, 才称之为医疗纠纷。就责任来说, 可能归责于医疗机构, 也可能归责于患者, 还可能既归责于医疗机构也归责于患者。就内容来说, 仅限于与医疗活动直接相关的事项。
  (二)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概念
  所谓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各种方法或途径。按照是否诉诸法院解决争议,可把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分为诉讼解决机制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两大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原来是指二十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现在已引申为对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审判制度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总称。非诉讼解决机制根据其纠纷解决的主体对的不同,可分为三类[1]:1.民间机构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如我国的人民调解;2.行政机构批准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如消费者协会下的非诉讼解决机制、劳动争议仲裁等;3.司法非诉讼解决机制,又称法律附设非诉讼解决机制,即附设于法院之内的非审批方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如美国法院附设的调解、仲裁,英国的可选择程序等。
  二、我国医疗纠纷现状
  由于我国地缘辽阔,发展不均衡,所以发生的医疗纠纷情况也各有不同,总体归纳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医疗纠纷数量快速增长,并出现矛盾激化现象。
  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计,2012 年全国共发生恶性伤医案件11 起,造成35 人伤亡,其中死亡7 人,受伤28 人( 其中患者及陪护人员11 名、医护人员16 名、保安1 名) ,涉及北京、黑龙江等8省市[2]。另据公安部的统计,2013 年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制止的侵害医务人员现行犯罪达200起,另有协助排查化解矛盾纠纷9700 余起[3]。
  (二)纠纷形式多样化
  近年来的医疗纠纷的形式变得更加复杂,以往的医疗纠纷多体现在技术失误或责任差错上,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社会变革,现在的医疗纠纷已扩展到与服务态度、药品价格、器械设施、虚假广告、医疗救助、医疗帮困等内容相关的更宽泛的层面。纠纷的形式也逐渐多样化,除了协商解决、投诉上访、仲裁处理、法律诉讼等正常手段以外,还出现了医闹和违法伤害医务人员等妨碍社会治安稳定的不良现象,同时随着新闻媒体、网络的发展,社会舆论对医疗纠纷的压力使得纠纷进一步升级。
  (三)医疗纠纷处理难度加大,索赔金额增加
  全国有73.33%的医院出现过病人及其家属用暴力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事件;全国有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76.67%的医院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4]。此外,在大量的医疗纠纷中,患者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已经从几千上升到几万、几十万,甚至百万元,很多赔偿要求已经远远超过实际发生的损失数额。从医院方面来说,医疗纠纷的数量远远高于医疗事故数量,并且医疗纠纷的赔偿总金额也远远高于医疗事故赔偿总金额。
  三、 我国医疗纠纷产生原因分析
  由上文可见,目前我国医疗纠纷已经发展到了较为严重的情形,要想有的放矢的解决纠纷,必须探寻形成医疗纠纷的原因。根据医疗纠纷发生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因素,可以将形成纠纷的原因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社会因素、医方因素和患方因素。
  (一) 社会因素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对医学知识的了解和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保护及公平、公正的意识大幅提高。其次,由于社会变革造成很多患者经济收入减少,而由于医保制度的改革使其医疗费用增加,从而加剧了患者的经济压力,进而加剧了医患关系恶化,从而导致医疗纠纷的增加。第三,社会舆论压力,媒体夸张及误导。随着媒体、网络等新闻技术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患者选择的处理医疗纠纷时媒体介入。某些新闻工作者由于缺乏医学常识,不能对纠纷本身进行公正、准确的报道,更有为私利而歪曲事实的做法,使得社会舆论对医疗机构产生误解,引发不良影响,从而对医疗纠纷的大量出现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 医方因素
  第一,医疗纠纷是特殊的民事纠纷,其特殊性体现在于医学科学的专业性。但是,由于医学本身的局限,人体生理病理变化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疾病的发生、发展难以预见。第二,医务人员欠缺沟通技巧,导致医患沟通不畅,从而导致医患矛盾激化。第三,医疗质量管理不健全。忽视对医疗质量的管理,从而导致医疗质量不过关,继而引发技术性失误导致的医疗纠纷。第四,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患者在进行检查后不能得到确切的诊断,从而增加了额外的医疗负担,从而引发医患矛盾。   (三) 患方因素
  第一,患者维权意识大幅提高。医疗服务虽有其特殊性,但也属于服务的范畴,有些患者将其简单理解为消费关系,故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加,当患者认为在医疗活动中其应有的权利被侵犯,患者会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第二,患者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过高。由于患者医学专业知识的缺乏,不能客观看待医疗活动的风险及复杂程度,使得当得知疾病未能得到较好的治疗方案时采取过激行为。第三,经济效益驱使。少数患者为了逃避医疗费用甚至索取赔偿,会想方设法寻求医疗服务中的缺陷或过失,蓄意造成医患纠纷。第四,对法律、法规的无知。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忽视运用法律手段或程序,而是借助家庭、社会的力量,更有甚至采取过激行为解决医疗纠纷矛盾。
  四、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虽然我国目前由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0年1月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并在全国各地大力推行医疗纠纷的第三方调解的优秀经验,如“天津模式”,“宁波模式”等,鼓励建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但目前尚处于推广阶段,故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目依旧主要参照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 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三种途径。
  (二)现行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困惑
  1. 协商解决机制的不足
  协商解决作为我国当前医疗纠纷主要的解决方式之一,具有简单易行、成本低、影响小的优点,因而成为医患双方首先的解决方式。与调解及诉讼相比,协商不需要复杂的程序,只要当事双方就争执的问题进行磋商达成协议即可,从而大大提高了解决效率。但是,协商的公平性有待商榷。首先,在协商的过程中,由于医患双方医疗信息的不对称,如在医方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患方可能因认识不到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在协商中处于被动的地位,协商结果往往不利于患方。此外,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所达成的协议本质上属于契约,效力较弱且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如何有效保障协商结果值得探讨。
  2. 卫生行政调解机制的不足
  行政调解是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导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这种方式为医患双方的沟通、交流提供了平台,有利于促进医患纠纷的解决,但在现实中运用较少,存在医疗机构和患者均不愿通过行政调解解决问题的尴尬局面。
  3. 诉讼解决机制的缺陷
  诉讼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可信度高、保障性强、权威公正的特点,因此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诉讼已经成为解决医疗纠纷尤其是重大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相关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还未完善,甚至在法律层面对医疗纠纷的某些基本问题还存在矛盾与冲突,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赔偿,因此造成医患双方法律适用不统一。
  (三)我国医疗纠纷协商解决机制发展趋势
  1.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兴起
  第三方医疗纠纷调解机制作为非诉讼解决机制的一个分支,在国际上医疗纠纷的处理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国际上普遍做法为:第一,为医师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彼此共担医疗纠纷风险;二是医务人员行业协会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且调解的费用通常也由医疗保险责任公司支付,患方求助时,几乎不用支付费用。若患者对调解机构处理结果不满,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分地方政府开始探索独立的医疗非诉讼解决机制——第三方调解机制。由此,第三方调解机制逐渐在我国医疗纠纷解决领域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第三方调解机制实例
  我国目前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主要有效模式有: “宁波模式”主要的做法是在宁波市县两级均成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全市所有县及县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和绝大部分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确定4 家财产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下设医疗纠纷理赔中心,负责全市医疗纠纷理赔服务。“天津模式”成立天津市仲裁委员会医疗纠纷调解中心进行调解。据统计[8],由于宁波、天津等地开展了以医疗责任保险为基础的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引入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和医疗纠纷赔偿风险分担机制,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和完善第三方调解机制,能够有效的减少司法成本,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医疗纠纷案件的及时解决,维护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 完善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的建议
  (一)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相应立法的完善
  2014年3月27日,由江西省在全国率先立法出台的《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这是第一部针对于医疗纠纷解决方面的法规,虽为地方性法规,但却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迈出了革命性的一步。该《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疗纠纷赔付金额2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告知患方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医调委应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解终结。对索赔金额2万元至10万元,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进行专家咨询。对索赔10万元以上,且医患双方对医疗责任存在争议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学会等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责任[9]。因此,是否能出台全国范围内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解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医疗纠纷第三方解决机制的完善
  1.建立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在第三方调解机制中起到关键的作用。我国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各地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组织保障。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建立由党委、政府领导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牵头,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在化解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机构秩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职责和任务,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原则上在县(市、区)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开展。
  2.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的队伍建设
  随着第三方调解机制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上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由于医疗纠纷涉及医学、法律、保险等专业,因此,加快推进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与发展,是妥善解决医疗纠纷的必要条件。应广泛吸纳要注重吸纳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较高调解技能、热心调解事业的离退休医学专家、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工作者和人民调解员;涉及保险工作的,应有相关专业经验和能力的保险人员;要积极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工作者等各方面的作用,逐步建立起专兼职相结合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
  (三)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完善
  医疗责任保险虽然不能直接的解决纠纷,但对于纠纷的解决有着莫大的作用。医疗纠纷处理的全过程至少包括三个环节:防范、解决、赔偿。缺少任一环节,都不能真正妥善的解决医患矛盾。目前,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在中国进行的并不顺畅,因此,医疗责任保险的完善值得探讨。
  目前,就医疗过失造成的医疗纠纷已经给医院及社会造成了不可忽视的经济负担,仅2003年,北京全市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已占北京医疗机构业务总支出的2%,最高单起案件赔付数额为130万元[10]。纵观国际,目前发达国际普遍采用保险方式解决医疗过失赔偿问题,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日本医学会自1973年起就建立了“日本医疗协会医疗行业保险”(JMAI),综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强制推广,并鼓励和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但保险费用的收取要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的规模、医生收入、医疗风险、风险公担等因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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