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依族习惯法中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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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布依族习惯法中的事审判,是指布依族社会为了预防习惯法中的犯罪行为对其传统的风俗习惯,社会利益,本民族公民利益进行侵犯而规定的,由布依族社会的政治组织或私人组织对违反习惯法规范的犯罪人进行强制惩罚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一、宗族审判
   指对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由其有血缘关系的宗族家庭派出德高望重的长辈组成临时的审批机构,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查清后、进行定性后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并对犯罪人进行惩罚的一种形式。
   在布依人的思想意识中,保留着传统的父权观念,有血缘联系的同族家庭被视为一个完整的统一体,人们把同族家庭称为家门,在这个统一体中,他们严格遵守着祖宗留下的规矩,经常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如清明上坟,每户人家都必须参与,族内谁家有大小事,家门中人必须上前,外族人对家门中任何一家的侵犯,被视为对整个宗族的欺辱,家族就会上前讨要说法及组织报复,本家中有违反道德规范及违法行为者,家族有教育和惩罚的义务,否则,这一家族会被视为没有家规,遭致其他人的歧视和耻笑。对于严重违反习惯法规范,被认为构成犯罪行为者,家族组织会对其进行惩罚和教育,以维护整个家族的传统和名声。
   由宗族代表对犯罪人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布依族习惯法中的一种刑罚方式,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适用对象
   在布依族习惯法里,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由宗族审判,只有那些违反祖宗规矩,损害同族人的利益和名声的行为才由宗族组织进行审判和处罚,如不敬祖宗神灵、虐待老人,不敬父母尊长,未婚生子等行为,也就是说,只有本族人侵害同族人的利益时,才能适用这种审判和处罚方式。
   (二)启动程序
   对于需要由宗族来处理的犯罪行为,相当于国家法中的公诉案件,只要家族中的人发现犯罪行为的发生,就可以通知家门中人,启动审判程序。一般是与犯罪人共同生活的人或其他发现犯罪行为的人,知道犯罪事实发生之后,马上把犯罪事实告之族长或其他德高望重者,由其召集族中的人召开家庭会议,通过家庭大会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并对其他人进行教育,避免此类犯罪行为再次发生。
   (三) 审判和执行程序
   对家族犯罪人的审判,一般先由族长或族中长老选出几个明白事理,德高望重之人组成审判机构,在全族成员中每户派出一个代表参加,在家族的祠堂或其他空旷之地进行。在审判中先由审判人员要求告发人讲述发现的犯罪事实或遭受侵害的情况,再由犯罪人陈诉犯罪事实过程,如犯罪人歪曲或隐瞒事实,告发者可以拿出证据与其对质,双方进行辩论。最后,审判机构根据犯罪事实作出相应的出发决定,并在全族人的参加下执行处罚。
   二、寨老会议审判
   寨老会议又叫五老会议,它是布依族村寨选出的德高望重的老人组成的处理日常事务的政治组织,在性质上,它既是行政机关,又是司法机关,具有对村寨重大事务的处理和决定权。当村寨中发生违法犯罪事实时,由其进行审判和组织执行。在布依族习惯法里,寨老会议制是一种最为常见的审判形式,它具有广泛的适用性,除了几种特殊犯罪之外,其他的一般犯罪都由其进行审判并组织执行。与宗族代表制相比较,寨老会议制主要在犯罪的适用对象上与其有所区别,其他程序大致相同。在适用对象上,寨老会议于宗族组织不同,虽然布依人的建寨习惯是同族而居,在一个村寨里,大多数都是同姓同族人,但是,宗族又有远近之分,所以,在一些比较大的村寨里,可能存在不同的宗族。或者,一些比较亲的家族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居住在不同的村寨里。所以宗族组织和寨老会议是两个不同的组织,在对案件的审判上,两者适用的对象各不相同,寨老会议主要是管辖那些危害村寨的利益,破坏村寨的传统秩序,风俗习惯,风水龙脉的犯罪行为。
  三、村民大会审判
  指由全体村民参加的对于情节恶劣,危害性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的一种审判形式。在布依族习惯法里,这种审判较少发生,只有在发生了特大案件,影响恶劣的情形下,才适用这种处罚方式。与其他审判方式相比,它有以下的特征:
   (一)适用对象
  在布依族习惯法中,能够让全民参与审判和执行的案件并不多,主要是一些特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严重的侵害了全村人的共同利益,影响了习惯法的遵守和执行,破坏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必须给予严厉的处罚。这类案件主要有性质恶劣的强奸案(如强奸幼女或怀孕妇女)抢劫案,盗窃耕牛或入户盗窃案,杀人案等。
   (二)启动程序
   启动村民大会审判案件的情形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当场抓住犯罪人的情况,如盗窃耕牛或入户盗窃被当场捉住,这时,抓获犯罪的村民就会以敲锣、广播等方式通知全寨的村民前来参加对犯罪的处罚;二是受害人自己或家属及目击者到寨老或宗族领导处举报,族长或寨老认为案情重大,需要全体村民参加审判和执行,以便更好的起教育时,通知全村的村民在特定的时间前来参加审判。
   (三)审判和执行
   能够适用全体村民参加的案件,一般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如当场抓住犯罪人,或目击者,犯罪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这时,犯罪人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基本无反驳余地,所以对这类案件,审判和执行程序一般同步进行,如盗窃者被抓住时一般是被绑在树上,全体村民一起上前,用木棒或其他工具进行责打,边打边进行犯罪事实的责问,让犯罪人陈诉犯罪事实,直到打死打伤为此。其他的处罚方式,如沉塘,强迫自杀时,一般在全体村民的参加下,让犯罪人讲清犯罪事实,在大家的监督下执行死刑和肉刑,让所有村民受到直接的教育。
   四、神灵审判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到:“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僻、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这一论述精辟的解释了一切法——包括民间习惯法及国家制定法,历史中的法和现代社会的法——从产生、到被认可与运用所具有的社会性和自然性因素。布依族习惯法中的神明裁判作为民间习惯法中的一朵瑰丽的奇葩,也正是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所产生的结果。习惯法中的神判,指在发生犯罪事实时,无法找到或确定犯罪实施者,而由神灵来对犯罪人进行确定和惩罚的一种形式。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的案件发生后,由于情况复杂,条件的限制,根本找不到犯罪人,所以当犯罪事实发生后根本找不到嫌疑人时,布依族人一般用神判的形式来解决纠纷。目的是借助神灵的力量,使双方当事人或嫌疑人处于一种危险状态中,根据神灵的力量来判断其是否有罪。与其他审判方式相比,神判具有以下的特征:
   (一)适用情形
   在案件事实处于证据不足,清浊难分之时,布依族人才会使用神灵裁判,因为此时人的认知范围和知识结构不能解决复杂的案件情况,致使人们处于一种无助的境界,凭借原有的方式和知识已经无法得出合乎常理的事实和结果,无奈,只好借助一种超越人力的神秘力量来对案件作出一定的处理。
   (二)适用的目的
   实质上,使用神灵裁判的目的是要使犯罪嫌疑人处于一种潜在或现实的危险之中,在布依人的传统意识形态中,人们普遍认为,他们所尊重和供奉的神灵是公正无私的,他只会替诚实的村民伸张正义,而不会眷顾和保护为非作歹之人,对犯罪人,一定会进行惩罚。因此,审判是一种将嫌疑者置身于带着神秘光环的危险状况,如果他是无辜的,就能得到神灵的眷顾,安然无恙的摆脱危险。否则,他就不能摆脱危险,而会因罪有应得而遭到神灵的处罚。
   (三)适用程序
  对于严守传统风俗的布依族而言,神明裁判的公信力来源程序的公正性,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庄严的仪式,繁琐的程序,以及各种辅助性和限制性的规则,使得应用神明判决的那种制度能够成功地保持其神圣性和权威性。”在神灵判决中,大家必须选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主持人,他能惩恶扬善,分辨是非,主持公道,他一般是严格的选举而产生的宗族的代表或村寨的头人。在主持人的带领下,大家来到宗族祠堂或土地庙,在神台上摆上香、腊、纸、烛,等审判用品,由主持人先念开场咒语,请出祖宗神灵,然后陈诉案件发生事实及需要审判的事项,再由双方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小心瑾镇的念咒语,向神灵保证,自己并未实施犯罪,如有撒谎,必遭报应。然后由主持人打死当事人提供的一只鸡,看鸡眼是否睁开,如两只鸡眼全睁或全闭,则主人无罪,如睁一只闭一只,则有罪。如早不到嫌疑人,全体村民都要到神灵面前诅诅咒保证。并由主持人杀死鸡一只,大家喝鸡血酒发誓,如果实施犯罪,就像鸡一样死去。
  综上所述,神明裁判作为习惯法中的一种司法手段,它完全根据原始宗教活动得仪式以其鬼神对人们的精神灵魂所产生的控制作用,以人们对神秘的自然力的恐惧心里而产生的司法活动,它是根据人们畏惧的神灵的力量来作为罪与非罪的裁判者以及刑罚惩罚的执行者,祖宗神灵的权威和存在是神明裁判得以有效运转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
   [2]梁治平.法意与人情.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基金项目:本文是贵州民族学院2009年度学生科研基金资助项目。
  
   (作者单位:王艳,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曾令波,贵州凯里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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