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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时效制度包括取得时效制度和消灭时效制度两大类。然而我国法律只规定了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制度,而未规定取得时效制度,此乃立法上的一大缺陷。笔者认为,应当建立取得时效制度,取得时效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文试从取得时效的功能及其历史源流方面进行探讨,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论述取得时效制度建立的必要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