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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在通过拍卖方式处置财产时,执行网络拍卖优先的原则。也就是说,能进行网络拍卖的,就争取采用网络拍卖方式。
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确实出现了一些纠纷,例如竞买人恶意竞价、瑕疵声明不充分、过户难或者腾房难等。但是瑕不掩瑜,这些纠纷的出现并不妨碍司法拍卖活动的进一步推广和有序进行。
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的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司法拍卖活动本身的特性造成的。通常而言,普通的买卖交易或者常规商事拍卖活动一般仅涉及买卖双方,法律关系简单。且双方均出于自愿,不容易产生纠纷。而司法网拍交易活动会涉及买受人、被执行人、标的使用人等多方主体,且拍卖标的通常处于被他人占有和使用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并且司法拍卖活动是为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实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拍卖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通常存在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机关已经有完善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以《规定》为例,其对人民法院职责、瑕疵担保责任及声明、拍卖公告、信息公示、保证金缴纳、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定、拍卖成交及所有权转移、悔拍处理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或问题在所难免,只要依据相關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相信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前人民群众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了解不多,对其特性认识不足,这是相关纠纷引起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所述,司法拍卖制度通常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强制执行活动而采取的一种变现手段,通常源于一定的纠纷,且并非出于拍卖标的占有人和使用人的自愿转让,其必然存在多重阻力,极易产生矛盾纠纷。部分竞买人错误地以为,司法网络拍卖就是人民法院在“卖东西”,“妥妥地”不会出问题。这种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持过于乐观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为此笔者建议,所有司法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应当仔细阅读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瑕疵担保(不担保)声明等重要资料。必要时,应当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自行进行调查了解,以免出现意外情况。同时,竞买人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复杂性有所预期,出现问题后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作者为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摘自2019年12月25日《法制日报》)
近年来,网络司法拍卖确实出现了一些纠纷,例如竞买人恶意竞价、瑕疵声明不充分、过户难或者腾房难等。但是瑕不掩瑜,这些纠纷的出现并不妨碍司法拍卖活动的进一步推广和有序进行。
一方面,网络司法拍卖中出现的一部分纠纷,是由于司法拍卖活动本身的特性造成的。通常而言,普通的买卖交易或者常规商事拍卖活动一般仅涉及买卖双方,法律关系简单。且双方均出于自愿,不容易产生纠纷。而司法网拍交易活动会涉及买受人、被执行人、标的使用人等多方主体,且拍卖标的通常处于被他人占有和使用中,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并且司法拍卖活动是为了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实施,存在一定的强制性,拍卖标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通常存在抵触情绪。
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司法机关已经有完善的预防和解决机制。以《规定》为例,其对人民法院职责、瑕疵担保责任及声明、拍卖公告、信息公示、保证金缴纳、竞买人和优先购买权人资格确定、拍卖成交及所有权转移、悔拍处理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在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出现一些纠纷或问题在所难免,只要依据相關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处理,相信很多问题都可以解决。
需要强调的一点是,当前人民群众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了解不多,对其特性认识不足,这是相关纠纷引起舆论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如前所述,司法拍卖制度通常是人民法院为了推进强制执行活动而采取的一种变现手段,通常源于一定的纠纷,且并非出于拍卖标的占有人和使用人的自愿转让,其必然存在多重阻力,极易产生矛盾纠纷。部分竞买人错误地以为,司法网络拍卖就是人民法院在“卖东西”,“妥妥地”不会出问题。这种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持过于乐观的态度是不可取的。
为此笔者建议,所有司法拍卖活动的竞买人都应当仔细阅读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公告、拍卖财产品质的有关资料和说明、瑕疵担保(不担保)声明等重要资料。必要时,应当对拍卖标的物情况自行进行调查了解,以免出现意外情况。同时,竞买人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的复杂性有所预期,出现问题后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作者为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摘自2019年12月25日《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