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海商法中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wds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海上货物运输中引入保函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能够不受影响的有效地履行,但其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存在着很多的风险和漏洞。虽然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更倾向于认定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是无效的,但从实务应用上来说,保函的存在却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关键字: 保函 信用证 清洁提单 倒签提单 预借提单
  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相伴相生,国际贸易是海上运输的前提和基础,而海上运输则是国际贸易的有效保证。即使在航空业大力发展的今天,海上运输依然是国际贸易最重要的方式。所以当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有关法律出现争议时,归根溯源都是国际贸易运作中存在着不合理的因素。海商法中关于保函法律效力的争议也正体现了这一点。
  所谓的保函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起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而在海商法中所说的保函可以理解为:是托运人或承运人签发了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提单或无单放货等行为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的担保文书。
  基于出具保函的不同原因,可以将海商法中的保函归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托运人为了取得清洁提单而为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一般采用信用证来结汇,托运人一般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在议付行凭借提单结汇,这个提单必须是承运人开具的清洁提单。但有时货物会存在瑕疵,若承运人任意开具了清洁提单,那么提单持有人凭借提单收货时,就货物的损害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则必须赔付。所以基于自己利益的考量,当发觉货物有缺陷时,承运人就不会签发清洁提单,从而导致托运人无法结汇。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就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以便自己顺利结汇,并且主动出具保函,即对承运人保证,当收货人因此有异议时,承运人遭受损失后,由托运人全权赔付。
  第二类是为获得倒签提单或是预借提单而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保函。由于卖方向议付行提交的提单必须是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完毕的已装船提单,否则银行不会接受。所以卖方为了顺利结汇,往往要求承运人签发与实际装船日期不同的提单,同时向承运人开具保函。
  关于海商法中保函的法律效力问题一直都存在争议。总体来说,国际公约和世界各国的法律都更倾向于认定海上货物运输中保函是无效的,但从实务应用上来说,保函的存在却也具有一定合理性。
  首先,是关于保函效力的传统观点。即对保函的法律效力持完全否定态度,认为这是一种欺诈行为,即承运人与托运人合伙欺诈第三者。纵观各国立法,在英国重申信任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绝不允许保函的恶意介人,故而绝对的否定保函的效力;在美国司法界虽极力排斥保函的效力, 但保函的实务价值却也一直受到一些学者的肯定;大陆法系国家,以德国为例,虽法院未全面承认保函的求偿权, 但也未完全否认承运人对托运人的求偿权, 主要是基于衡平原则来解决当事人的法律关系。
  其次,再来分析一下国际公约中对保函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情况。
  1978年《汉堡规则》第17条第2款规定:"任何保函或协议,据此托运人保证赔偿承运人由于承运人或其代表因未就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项目或货物外表状况批注保留而签发提单所引起的损失, 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 均属无效。"此外,第3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 除非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不批注本条第2款所指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 在这种情况下, 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 承运人就无权按本条l 款的规定, 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第4 款规定:"如属本条第3 款所指的有意诈骗, 承运人不得享受本公约所规定的责任限额的利益,并且对由于相信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所遭受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最后,在我国,现行《海商法》并没有对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但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其中明确指出:"海上货物运输的托运人为换取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出具的保函对收货人不具有约束力。不论保函如何约定都不影响收货人向承运人或托运人索赔;对托运人和收货人出于善意而由一方出具另一方接受的保函, 双方均有履行之义务。"
  从《汉堡规则》和我国1988年《关于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我们不难扑捉到到这么一种法律信息,(这一点主要对于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情况适用)即:无论如何,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保函都无法对抗第三方收货人。如果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是出于"非欺诈"、或"善意的"的,即可以认为该保函对托运人有效,但如果承托双方存在欺诈,则保函是完全无效的,承运人不得向托运人索赔,只能自行承担损失。实际业务中,关于货物外表状况等有时存在争议:承运人一方面担心收货人以清洁提单为由对其主张责任,而另一方面其又急切想达成交易,如果货物表面的瑕疵是有争议且不好判断的,又或是经过一些专业机构检验证明商品的瑕疵是本身的自然原因或其他,那么这个时候承运人可以出于善意签发清洁提单,此时可认为托运人开具的保函是对托运人有效的,即当提单持有人基于存在与清洁提单不符的瑕疵向承运人索赔时,承运人可在承担赔偿后基于保函向托运人追偿。这也是目前国际上对海运中保函效力的认定的趋势。
  但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承运人是否善意是个十分困难的问题,可能是因为实际运输的货物种类繁多,遇到的海上环境、运输中的实际状况复杂,从而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再加上承运人水平能力的限制,所以对承运人"善意"的判断,始终很模糊。
  此外,如果是在倒签提单或是预借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这个保函就无法认定是有效的了,承运人就不能向托运人主张追偿。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承运人对于货物装船的时间是最为了解的,那么他对于自己依托运人要求签订的倒签提单或是预借提单其中时间信息的错误就是完全知情的,那么他显然与托运人合谋构成了对无辜第三方的欺诈,是以一种合法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故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只依仗签订提单的当事人的情况来判断保函是否有效,不能说基于托运方充足的赔偿能力,或是与承运人之间长期友好的合作信赖。因为这种倒签提单或是预借提单最根本的错误是使得第三方提单持有人丧失了对货款的所有权,以及收货人拒绝收货的权利。
  综上所述,海事法中保函的出现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可以说体现了法律与实务的矛盾,但其归根到底还是商业安排上的不合理造成的。保函的初衷是为了确保国际贸易能够不受影响的有效地履行,但因为使用的条件还不够完善,致使存在很多的风险和漏洞,但是想仅仅从改善法律规定的方面出发解决保函问题,并不一定完全有效,毕竟法律与其服务的对象紧密联系,而海商法亦是依赖于国际贸易环境。所以笔者觉得,只有当国际贸易中程序操作安排的充分、各個阶段安排的合理,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等问题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
  参考文献:
  [1]吴国新. 国际贸易实务 [M]. 清华大学出版社
  [2] (美)Pierre David ,Richard Stewart. 国际物流--国际贸易中的运作管理[M]. 青岛出版社
  [3] 尹东年,郭瑜著. 海上货物运输法 [M]人民法院出版社
  [4] 傅廷中.海商法论 [M] 法律出版社
  [5]孙世勇. 对海上货物运输中的保函问题分析 [J]
  作者简介:吴晓佟,性别:女,学校:上海海事大学,专业:法学院 2011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海商法。
其他文献
摘 要:公司经理这一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如今在中国又赋予了其更多的含义。对于公司经理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是我国公司经理的内涵能够清晰的体现出来,并也着重的介绍了公司经理的地位。最后,比较中西方公司经理的优缺点,提出来如何完善公司经理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经理;经理地位;公司经理;经理概念  一、公司经理概念的国内外对比  公司经理(经理)这一概念是中国对于西方先进法律、经济文化的吸收。由于
期刊
摘 要: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被一些学者称为"帝王条款",随着愈来愈多的国家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事诉讼上到基本原则,该原则出现从私法领域向公法领域转移的趋势,该趋势引起国内外许多学者的争论。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历史语境;真实义务;自由裁量权;诉讼模式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
期刊
摘 要:最大诚信原则是海上保险合同的一项基本原则,如实告知义务是其主要内容。如实告知义务中告知的方式以及告知内容中"重要情况"的界定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英国法相关观点和我国《海商法》及《保险法》中的相关规定对此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海上保险法、告知义务、重要情况  所谓告知义务,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前即保险人接受承保前,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项或状况告知保险人。我国《海商
期刊
摘 要: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几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持续发展和繁荣,房地产经纪作为其一项重要的内容,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随着房地产经纪业的发展,显现的矛盾与问题也越来越多,如何对这个特殊的中介行业进行监管引起人们的深思。  关键字:房地产经纪 监管 从业人员  房地产经纪业是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是否健康有序的发展直接关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针对目前我国房地产经纪业出现的问题,笔者从以下
期刊
摘 要:由审判二战审判战犯引发的"恶法非法"的争论,让我们思考法律和道德之间的关系应该是怎样。在哈特和福勒的论战中讨论了恶法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法律的实然和应然的问题。告密者的困境对道德和法律的关系的探讨使得两者关系越加明朗。本文通过对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梳理了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期望在我国法制建设中建立正确的道德法律关系。  关键字: 恶法 道德 法律  二战审判战犯的检察官杰克逊的困惑:他们面对的
期刊
摘 要:目前,虽然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中都有对职务发明相关制度的规定,但都是零星的、不全面的规定,《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作为一部专门调整、规范职务发明法律关系的法律草案,是中国立法领域的重大进步,但笔者认为仍然还有一些地方需要改善的,本文将简要阐述该草案的进步与不足。  关键词:职务发明条例草案;进步;缺陷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人才是第一资源。重视规范职务发明中发明人与单位
期刊
摘 要:船舶碰撞发生后,证据是还原事实的重要依据。法院要做出公正判决,需要根据证据规则和诉讼法组织当事人举证,防止其肆意更改证据或拖延诉讼,阻碍事故事实调查。当事人需要及时、准确地保全并提交证据,把握举证期限,诉讼请求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法院支持。  关键词:船舶碰撞 事故调查 举证  一、引言  近年来船舶运力供大于求,但只要全球贸易存在,海运就会在运输中充当重要角色。船舶航行虽有各种规则,但海上
期刊
摘 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发展趋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逐渐被征收转化为土地补偿费、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并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公司制企业。但改组后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上存在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加强改革后企业监管、完善章程等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法人治理  随着城市化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掌握的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逐渐被征收转化
期刊
【摘要】房地产行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随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危机和风险,特别是财务风险,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有着致命的威胁,如何有效地规避和降低财务风险,更好地管理和控制财务风险,对房地产企业的健康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本文从房地产企业应当建立财务风险的识别和控制机制,通过事先预防,事中化解来降低财务风险,保障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进行探讨。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分析
期刊
摘 要:证人是亲身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有利于审判人员获得案件事实线索;明确争议焦点;帮助审判人员深入核实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的真伪,确定其证明力;促进诉讼效率等意义。本文着重研究的是证人出庭方面的实务问题。  关键字:证人出庭 原因 后果 防范  一、证人出庭难的原因  证人出庭对于直接言辞原则的实现,以及对于庭审质证的落实都具有重要作用,但至今法庭上依然难以见到证人。中国人比较讲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