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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按照统筹协调、分步推进的要求,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改革。2005年10月,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事改办”),市编办、改革办为日常办事机构。改革分两步走:第一步是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已于2006年基本完成);第二步是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制的改革创新。2006年7月7日,召开了全市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事业单位改革进入全面实施阶段。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在设计事业单位改革思路时,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剥离出去,使政府从一些非公益性和竞争性领域退出来,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公共服务倾斜,更多地放到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上来。其次,是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政府“提供什么”及“提供多少”公共服务需要有一个范围和标准。再次,是改进优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方法。围绕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优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上,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和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在公共服务的组织方式上,朝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管养分开、事企分开的方向改进,改革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准确划分事业单位类型,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立足现状、着眼规范,参考中编办的分类方法,将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类、经营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三大类。同时,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功能和特点,又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为经营开发类和中介服务类,将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分为纯公共类和准公共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方向,按各自的目标分别推进:
一是转为企业。除极少数国家有规定、或从事特殊业务、经营开发受到限制、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单位外,所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一些可按市场化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的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都转为国有企业。主要有三种情况: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开发类单位,主要包括营利性医疗卫生、经营性场所的运营、一般性报刊杂志、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单位;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为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认证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机构,以及咨询服务、职业中介、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机构等单位;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生产、政府能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运营养护、公用事业作业以及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单位。
二是撤销或收回事业编制。这类单位主要指学会、协会和事业职能已弱化或任务已完成,或职能可以转移给行业协会的机构。另外,有些事业单位业务比较单一,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无法生存的,也予以撤销。
三是回归行政管理序列。凡承担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比如,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对于那些集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于一身的单位,两种职能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对于那些管理与作业养护合一的单位,实行“管养分离”,管理职能回归行政,企业职能推向市场。今后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
四是保留和整合重组。改革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的性质应该是: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其职能主要是代表政府和职能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根据这个定位,本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约有70%的事业单位予以保留,保留的事业单位一类是直接生产并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类机构;另一类是依据国家法律履行强制性监督检测认定职能或主要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对一些作为事业单位保留理由不充分,但转企或撤销条件不具备的单位,采取了暂时保留事业建制等过渡性措施。对这类事业单位冻结编制,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事业编制逐步收回,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后再转为企业。
二、分类改革的主要做法
我们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分别就转企撤销单位的财务资产处理、财政扶持、住房分配、工商登记、权益继承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一)充分保障被改革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较为宽松的退休政策: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的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待遇按原标准计发,其中转企前由财政发放的仍由财政发放,由单位发放的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计提后,交由社保部门逐月发放,确保退休员工待遇不因单位变化而受影响;二是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选择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办法,其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和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两条政策的实施可以解决近1000人的退休保障问题,剩下的不能享受以上政策的人员大部分是青壮年。转企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通过参加企业年金的方式,缩小部分待遇差距。所有转企单位的在编人员以及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一律由转企后的单位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确保转企单位职工不下岗。
为安置好被撤销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周密完善的政策保障:一是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退休或退职;二是对自愿辞职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三是被撤销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政策和岗位情况,分别采取考录公务员、选聘或考试竞聘在主管部门系统内其它事业单位安置、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市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定向招聘等方式,力求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下岗,极个别安置不了的,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确保转企单位平稳过渡、业务连续,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为确保事业单位转企平稳过渡,规定转企单位享有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有三个“基本不变”:一是除了社会管理职能,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继续保留;二是原使用的办公用房继续按原使用条件使用;三是原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补贴。同时,继续实施财政对公益事业扶持政策,原有学前教育、公共设施管理、社团组织等公益性事业,在转企或收回编制后,将继续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于一些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转企单位,为保证工作不受影响,改革文件规定,社会管理职能收回行政管理序列并重新核定编制,确保社会管理不出现空当;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到保留的事业单位,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事业单位承担,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出现缺位。
(三)认真做好转企单位的划转工作
拟转企的事业单位先取消事业编制,改变事业单位性质,移交给市国资委管理。为此国资委专门制定了转企事业单位划转工作方案,明确了转企单位、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在划转工作中的权利责任,规定了划转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为保证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成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转企事业单位划转工作领导小组。
(四)严肃纪律,责任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市纪检、组织、编制、人事、监察、财政、国资等七大部门专门下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中严肃有关纪律的通知》,对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做了详尽的分工,要求对渎职枉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毁、浪费的给予严惩。
三、第二阶段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2007年,深圳市将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对保留的事业单位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推出以下9项改革举措:
(一)创立法定公共服务机构组织管理模式
法定机构是国际上通行的公共服务机构管理运作模式,也是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创新之一。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法定机构条例》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点。
(二)改革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养方式
推行“以事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在可量化、可考核的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三)探索“管办分离”和“管养分离”
选择在市属公园和交通公用设施管养领域以及部分区进行改革试点。
(四)建立适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分类定级体系
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功能定位和规模大小等进行分类定级,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逐步弱化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
(五)实施隶属于不同部门功能相似机构的跨系统整合
为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了跨系统机构整合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检验检测、考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整合的意见,正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园区服务机构等的整合研究。
(六)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已选定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为试点单位,并形成了《深圳市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施意见》、《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方案》。
(七)推进公用场馆合约管理
在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大型场馆管理和运营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大型场馆委托经营合约管理和实施办法。
(八)完善职员和雇员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医疗卫生和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已于2007年1月全面启动。这两大系统职员占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总数60%以上,这项改革的实施将事业单位的大多数人纳入新的人事制度。今年还将启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职员、雇员管理机制。
(九)制定新设事业单位的规则和标准
为从制度上防止事业单位的再度膨胀,巩固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果,市编办等单位已开始研究制定新设事业单位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事业单位的设立,逐步将事业单位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一、分类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合理界定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
在设计事业单位改革思路时,我们首先考虑的是把政府不该管、管不好的事剥离出去,使政府从一些非公益性和竞争性领域退出来,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公共服务倾斜,更多地放到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上来。其次,是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政府“提供什么”及“提供多少”公共服务需要有一个范围和标准。再次,是改进优化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和方法。围绕提高效率、促进公平,改革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优化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式。在公共服务提供的方式上,凡是可以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在不影响该项服务稳定供给和质量的前提下,采取政府“花钱买服务”、“养事不养人”的办法。在公共服务的组织方式上,朝着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管养分开、事企分开的方向改进,改革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准确划分事业单位类型,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原则,立足现状、着眼规范,参考中编办的分类方法,将事业单位划分为监督管理类、经营服务类和公共服务类三大类。同时,根据我市事业单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功能和特点,又将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分为经营开发类和中介服务类,将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分为纯公共类和准公共类。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确定不同的改革方向,按各自的目标分别推进:
一是转为企业。除极少数国家有规定、或从事特殊业务、经营开发受到限制、暂时不具备转企条件的单位外,所有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和一些可按市场化方式组织生产和供应的公共服务类事业单位都转为国有企业。主要有三种情况:直接面向市场从事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经营开发类单位,主要包括营利性医疗卫生、经营性场所的运营、一般性报刊杂志、影视文艺创作、勘察设计、开发性科研、党政机关所属培训接待和后勤服务等单位;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直接为市场主体经济活动提供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市场公证、信用担保、会计鉴定、质量保证、认证评估等经济鉴证类机构,以及咨询服务、职业中介、家政婚介、律师服务、市场交易、非强制性检测认定机构等单位;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社会力量可以生产、政府能通过采购提供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运营养护、公用事业作业以及学前教育、成人教育等单位。
二是撤销或收回事业编制。这类单位主要指学会、协会和事业职能已弱化或任务已完成,或职能可以转移给行业协会的机构。另外,有些事业单位业务比较单一,业务量不饱和,转企后发展前景不佳或缺乏市场竞争力无法生存的,也予以撤销。
三是回归行政管理序列。凡承担行政管理、行政许可和监督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把相关职能或机构纳入到行政管理序列。比如,社保基金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等机构。对于那些集监督处罚与检验检测职能于一身的单位,两种职能予以分离,监督处罚职能划归相应行政机构,检验检测职能按其性质分类整合。对于那些管理与作业养护合一的单位,实行“管养分离”,管理职能回归行政,企业职能推向市场。今后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
四是保留和整合重组。改革后保留下来的事业单位的性质应该是:从事社会事业和公益事业、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的非营利组织。其职能主要是代表政府和职能部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根据这个定位,本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约有70%的事业单位予以保留,保留的事业单位一类是直接生产并提供公共产品的公共服务类机构;另一类是依据国家法律履行强制性监督检测认定职能或主要提供公共平台服务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
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对一些作为事业单位保留理由不充分,但转企或撤销条件不具备的单位,采取了暂时保留事业建制等过渡性措施。对这类事业单位冻结编制,现有在编人员只出不进,事业编制逐步收回,逐步转变运行机制,条件成熟后再转为企业。
二、分类改革的主要做法
我们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广泛吸收各方面的合理意见,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分别就转企撤销单位的财务资产处理、财政扶持、住房分配、工商登记、权益继承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一)充分保障被改革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较为宽松的退休政策:一是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7年的可以提前退休,退休待遇按原标准计发,其中转企前由财政发放的仍由财政发放,由单位发放的按一定标准一次性计提后,交由社保部门逐月发放,确保退休员工待遇不因单位变化而受影响;二是不愿意提前退休的,可选择5年过渡期内退休的办法,其退休待遇的差额部分按原经费渠道和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两条政策的实施可以解决近1000人的退休保障问题,剩下的不能享受以上政策的人员大部分是青壮年。转企后效益好的单位可以通过参加企业年金的方式,缩小部分待遇差距。所有转企单位的在编人员以及签订了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一律由转企后的单位接收,并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签定新的劳动合同,确保转企单位职工不下岗。
为安置好被撤销单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了周密完善的政策保障:一是符合条件的允许提前退休或退职;二是对自愿辞职自谋职业的给予经济补偿;三是被撤销的事业单位人员,根据政策和岗位情况,分别采取考录公务员、选聘或考试竞聘在主管部门系统内其它事业单位安置、市组织人事部门在全市事业单位范围内拿出适当的空缺职位定向招聘等方式,力求做到符合条件的一个不下岗,极个别安置不了的,给予一年的保护期,保护期间连续计算工龄,并发放基本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保护期届满仍未能安置的人员,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二)确保转企单位平稳过渡、业务连续,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不受影响
为确保事业单位转企平稳过渡,规定转企单位享有3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有三个“基本不变”:一是除了社会管理职能,原由主管部门委托承担的业务继续保留;二是原使用的办公用房继续按原使用条件使用;三是原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财政继续按一定比例给予相应补贴。同时,继续实施财政对公益事业扶持政策,原有学前教育、公共设施管理、社团组织等公益性事业,在转企或收回编制后,将继续得到政府的财政支持。对于一些原承担了一定的社会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转企单位,为保证工作不受影响,改革文件规定,社会管理职能收回行政管理序列并重新核定编制,确保社会管理不出现空当;公共服务职能整合到保留的事业单位,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继续委托转企事业单位承担,确保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出现缺位。
(三)认真做好转企单位的划转工作
拟转企的事业单位先取消事业编制,改变事业单位性质,移交给市国资委管理。为此国资委专门制定了转企事业单位划转工作方案,明确了转企单位、主管部门和国资部门在划转工作中的权利责任,规定了划转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为保证划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下,成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转企事业单位划转工作领导小组。
(四)严肃纪律,责任到位,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市纪检、组织、编制、人事、监察、财政、国资等七大部门专门下发了《关于在事业单位改革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中严肃有关纪律的通知》,对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各自的职责做了详尽的分工,要求对渎职枉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毁、浪费的给予严惩。
三、第二阶段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
2007年,深圳市将在分类改革的基础上,对保留的事业单位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公共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重点推出以下9项改革举措:
(一)创立法定公共服务机构组织管理模式
法定机构是国际上通行的公共服务机构管理运作模式,也是本次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创新之一。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法定机构条例》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将选择若干单位进行试点。
(二)改革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养方式
推行“以事定费”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新模式,在可量化、可考核的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三)探索“管办分离”和“管养分离”
选择在市属公园和交通公用设施管养领域以及部分区进行改革试点。
(四)建立适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分类定级体系
按照事业单位的职能分工、功能定位和规模大小等进行分类定级,根据不同类别和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办法,逐步弱化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
(五)实施隶属于不同部门功能相似机构的跨系统整合
为优化公共事业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开展了跨系统机构整合的研究工作。目前已形成检验检测、考务和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整合的意见,正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园区服务机构等的整合研究。
(六)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已选定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为试点单位,并形成了《深圳市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实施意见》、《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方案》。
(七)推进公用场馆合约管理
在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大型场馆管理和运营资料的基础上,研究和制定大型场馆委托经营合约管理和实施办法。
(八)完善职员和雇员管理制度,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医疗卫生和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已于2007年1月全面启动。这两大系统职员占全市事业单位职员总数60%以上,这项改革的实施将事业单位的大多数人纳入新的人事制度。今年还将启动《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及其配套政策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职员、雇员管理机制。
(九)制定新设事业单位的规则和标准
为从制度上防止事业单位的再度膨胀,巩固事业单位改革的成果,市编办等单位已开始研究制定新设事业单位的标准和管理办法,从严控制事业单位的设立,逐步将事业单位管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