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基层检察院涉检信访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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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来访工作是检察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但近年来,各地群众进京非正常上访、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的数量逐年上升。已严重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而其中大部分信访案件又是不服基层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引起的。面对这种形势,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信访工作,正确处理好人民群众的涉检信访案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成为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严峻课题。
  
  一、涉检信访形成的原因
  
  1、群众法律意识和证据意识淡薄是产生信访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群众民主意识和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要求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也不断增强,但是由于大部分人受法律知识水平所限,不知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便使得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愿望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在信访工作中笔者还发现,很多人往往不注重证据的收集,而且对证据的理解和事实的认定不够客观,司法部门的处理一旦没有达到群众所期望的结果,他们就开始了长期的上访之路。
  2、部分当事人无理纠缠而上访,是涉检信访案件中处理难度最大的一部分。应该说,基层检察机关处理的绝大部分案件都是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但是有些案件当事人由于个人私欲过高,从个人角度出发,往往认为执法不公而不断纠缠。这一类当事人在上访户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且抵触情绪较深,听不进办案人员和信访接待员的解释,反认为是“官官相护”。从而不断的越级上访和进京非正常上访。
  3、案件处理错误而上访,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面对,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确实有极少数案件,由于案情本身复杂,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等客观因素以及主观原因,在案件定性和处理上出现偏差甚至错误,而并非每一起错误案件都能被及时发现和纠正,这类案件当事人往往态度坚决,要求纠正错误。而处理过程对于当事人又是漫长的,这也是造成部分涉检信访案件发生的原因之一。  
  4、部分历史遗留问题,是造成涉检信访的重要因素。一些历史遗留的案件,处理和解决的难度很大,尽管投入了大量的精力耐心的做工作,但由于事过境迁,案情很难查清。还有一些案件因证据缺乏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在逃而无法侦破,受害人一方身体的损害或财产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都是引发涉检信访问题的因素。
  
  二、处理涉检信访工作的思考
  
  1、落实和完善首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是人民检察院对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按照内部业务分工,明确责任,及时办理,将控告、申诉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的责任制度。它对减少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等久访不息的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各部门应自觉地把首办责任制贯穿于办理每起案件的始终,共同推动首办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做好跟踪回访工作,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登门到户,对已经解决的涉检信访问题进行回访,做好回访记录,提高矛盾的化解率,从根本上避免再次上访发生。
  2、落实责任追究和建立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问题的发生。控申部门应落实和完善案件质量考核制度,从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等方面来定期总评。对群众反映良好、问题处理妥当、息诉工作做得好、效率高的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责任人,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评定和考核的重要标准。同时,按照分级负责、层层把关、各司其职、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执法不公,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集体上访,均要严肃处理,追究责任。要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案件的发生,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保障机制,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两方面确保执法办案的质量。
  3、建立信息收集、交流、反馈机制,及时掌握涉检信访动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的情况,是做好息访息诉工作的前提。因此,控告申诉部门应及时掌握涉检信访的动态情况,便于及早采取措施,争取主动。一是建立内部信息互通交流机制。控申部门应及时与其他业务部门联系,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相互通报案件办理情况等有关信息,尤其对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的信息应及时通报和掌握。二是建立涉检信访信息收集机制。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矛盾、接待来信来访,对倾向性、苗头性、预警性信息和已发生的涉检信访信息进行广泛地收集整理,使有关部门提前开展工作,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在处理涉检信访案件时能够迅速反应、占据主动。  4、建立对无理缠访缠诉的处理机制,保证正常信访渠道的通畅。在处理缠访缠诉案件中,有的单位为了求得一时的清静,做出无原则的让步,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无理缠纺缠诉人的气焰。有的缠访缠诉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和要求,就将进京赴省上访、越级上访、重大节日、会议时期上访等当成向有关部门施压的手段,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因此,解决缠访缠诉问题,已经成为当前信访工作的当务之急。一是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必要的法律制裁。二是对以上访为借口缠访缠诉的,或者在正常信访中冲击国家机关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应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必要的行政和刑事处罚。使确有冤屈的群众有处伸冤,无理缠访缠诉人受到惩处,保证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健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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