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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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3月14日答问记者中强调:“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也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人心所向,大势所需,也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神圣使命。我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履行检察监督职责,加强对刑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和行政诉论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一、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的基本要求
  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是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立法规范,法律体系健全;政府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公民法治意识良好,学法成风,守法成习惯。坚持宪洗和法律至上,必须做到: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识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识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依法受到追究;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检察机关来说,必须做到职权由法定,依法履行职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三是树立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观念。要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行为斗争。要树立执法和司法权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以公正司法赢得权威。
   二、检察监督的含义与效力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宪法和法律授权,按照法定程序,采取诉讼手段和其它诉讼手段,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
  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产生多种效力。(1)代表国家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提出抗诉效力;(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要求公案机关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等效力;(3)审查决定批准逮捕或不批准犯罪嫌疑人的效力;(4)查办惩处职务犯罪和司法腐败的效力;(5)有权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视、拘留和逮捕的效力;(6)采取不起诉及撤销案件处理,对案件的刑事问题作出否定性的终结的效力;(7)抗诉效力,有限范围内的实体处理效力:(8)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提出纠正违法行为的检察建议的效力。
   三、公平正义的含义与价值
   最初公平正义的含义有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平等对待、处事公道等内容。作为现代我国法治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成员能能够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公平正义的主要内容有司法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司法活动要符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对诉讼争议要平等对待,对诉讼活动要及时高效。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 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是以公平为基本特征,以正义为最终价值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四、检察监督与公平正义的关系
   我国检察制度是我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法律监督属性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准确把握宪法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切实维护人民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求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检察机关依法对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和正确性,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五、依法履行职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着力提高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思想认识。地方党委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统一起来,不包揽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积极协调检察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支持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要依靠党委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正确区分司法与行政执法活动,积极参加党的各项涉及维稳工作,如突发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重大会议的保卫工作,山界林权纠纷引发的重特大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个别国家机关或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上的失职、存在明显过错,而引起公愤,群众聚集在一起,到有关单位或部门评理,社会影响很大的事件,对重点地方社会治安混乱的综合治理等,为保一方平安作出应有的贡献。
  2、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要加强和完善刑事、民事、行政司法解释,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检察监督机制。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邓小平有句名言:“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科学发展的第一要义是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司法解释严格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所应解决事项的具体裁量,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限制性,同时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具体事项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制度和程序以及被监督者不接受监督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强化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建立建全对法院监督程序、监督效力明确化,制度化,进促法官公正办案。
  3、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努力维护公平正义。在人民群众心目中,腐败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是典型的社会不公平,是正义和邪恶的颠倒,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极大危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特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归根到底是为了人。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检察机关要从思想上明确“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明确检察权是人民赋予的,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利益和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执法、司法不公作为打击很点,让侵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者得到惩处,让正义得到伸张,努力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要从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的高度出发,对于破坏社会秩序的一切犯罪要从严从快打击,坚持“严打”方针,保持对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爆炸、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为人民群众创造安个的社会治安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4、坚持宽严相济,推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具有贡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职务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对于末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该宽的要宽。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5、加强干警思想政治修养,落实从优待检,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官队伍提供精神、物质保障。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注重引导干警培养忠于法律的职业德道,做到不唯权、不唯情、不唯钱、只唯法,自觉抵制权的压力、情的干扰、钱的诱惑。另一方,要落实从优待检,保障检察官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待遇足额发放,从物质保障卜解决其后顾之忧,使其不受经济利益的诱惑,做到洁身自好,公正执法。
  6、要强化从严治检的监督机制。“法律监督本身是检察权的集中体现,如果不受监督,也会产生腐败。”要加强外部监督,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人大及常委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重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主动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改正。要强化内部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大要案件,要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大化53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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