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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中国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备,监管机构职责不明确等难题,从而导致行业运行中存在法律不确定性和相应的法律风险,阻碍了VC/PE行业的发展,进而不能有效地发挥其作用。今年6月起,从《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草案)》进入全国人大初步审议程序到已经结束了第一轮征求意见,此修订草案中是否将VC/PE行业纳入监管范围引起行业内及舆论媒体的强烈关注。
VC/PE行业监管面临问题
2002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有关政策。但由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触及面广,涉及部门太多,难免造成“政出多门”现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不够。
从发达国家的历史上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加快技术创新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因此,中国当前以扶持创业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的监管理念和投资方向的发展产生矛盾,也不符合行业的发展特征。例如,此前制定的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引导基金为主,甚至要求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但是目前已经扩大适用。如果说对那些从事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和引导资金优惠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些从事大额并购业务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也能享受同样的优惠就缺少合理性了。
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和具体、统一的操作规定还在制定当中,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目前考虑的重点还是放在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已经出台的政策和规章面对每年上百亿美元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涌入缺乏考量标准。对中小企业的扶植问题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和完善,规避来自外部的冲击。
目前,在对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监管中,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实行备案管理,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和引导基金的优惠。但是界定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部门负责,给予引导基金优惠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确定,所以,发改委很难真正行使管理职能。而涉及到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备案管理,但实践操作中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更是多头管理,除了商务部门之外,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其他部门也针对交易所和外汇流动等具体操作细节进行管理,不能掌握全局。
法律监管非常必要
在对VC/PE行业进行监管时,要牢记监管的目的是在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高效低成本优势的基础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一味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通过强制性规定扼杀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活力。故在监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认清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指导原则,合理使用监管手段。
监管的有效发挥是以监管机构职责的明确划分为前提。监管职责划分必须要考虑到两个问题:有无能力进行监管以及合不合适由其进行监管。前者主要考虑的是其监管资源的多少,而后者主要根据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及监管机构自身的特点而定。
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监管理念不正确和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更新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权,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健全与完善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法律监管,从而为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VC/PE行业监管面临问题
2002年,国务院成立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财政部综合司、证监会机构部、科技部、商务部等部门组成的十部委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和制定创业投资行业的有关政策。但由于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触及面广,涉及部门太多,难免造成“政出多门”现象,部门之间的协调和统一不够。
从发达国家的历史上看,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对于促进中小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加快技术创新都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因此,中国当前以扶持创业投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的监管理念和投资方向的发展产生矛盾,也不符合行业的发展特征。例如,此前制定的对创业投资企业管理的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和提供引导基金为主,甚至要求各级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单列科技发展基金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但是目前已经扩大适用。如果说对那些从事中小企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和引导资金优惠还有一定道理的话,那些从事大额并购业务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也能享受同样的优惠就缺少合理性了。
规范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和具体、统一的操作规定还在制定当中,但是由于监管机构目前考虑的重点还是放在促进国内中小企业发展,所以,已经出台的政策和规章面对每年上百亿美元的境外股权投资基金涌入缺乏考量标准。对中小企业的扶植问题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通过金融工具创新,加快资本市场建设和完善,规避来自外部的冲击。
目前,在对内资创业投资企业监管中,发改委负责牵头协调,实行备案管理,对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税收和引导基金的优惠。但是界定税收优惠资格由税务部门负责,给予引导基金优惠由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确定,所以,发改委很难真正行使管理职能。而涉及到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备案管理,但实践操作中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更是多头管理,除了商务部门之外,证监会、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等其他部门也针对交易所和外汇流动等具体操作细节进行管理,不能掌握全局。
法律监管非常必要
在对VC/PE行业进行监管时,要牢记监管的目的是在充分发挥股权投资基金高效低成本优势的基础上保护投资者利益。不能一味地保护投资者利益,而通过强制性规定扼杀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活力。故在监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二者关系,认清监管的目的、监管的指导原则,合理使用监管手段。
监管的有效发挥是以监管机构职责的明确划分为前提。监管职责划分必须要考虑到两个问题:有无能力进行监管以及合不合适由其进行监管。前者主要考虑的是其监管资源的多少,而后者主要根据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特点及监管机构自身的特点而定。
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监管理念不正确和监管职责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更新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权,并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健全与完善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行业的法律监管,从而为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