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浅谈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6012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宽严相济”政策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并以人权保障为基本出发点。在审查逮捕中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需要正确理解法定的逮捕条件,逮捕作为暂时剥夺人身自由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它关切公民的权利保障,因而在审查逮捕中如何把握“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在审查逮捕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
   一、 “宽严相济”政策的重要性
  (1)贯彻“宽严相济”的客观必要性
  逮捕质量的高低、强制措施运用是否适当,影响甚至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能否顺利进行。因此,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有力打擊犯罪,确保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能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增加和谐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2)贯彻“宽严相济”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稳定。
   逮捕是刑事诉讼过程中剥夺人身自由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也是一把双刃剑,运用的合法得当,可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如果逮捕的强制措施运用不当,必然会侵害公民的宪法权益乃至社会公益。因此,在审查逮捕工作中,严格依照逮捕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情况,寻求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最佳结合点,宽严有度,正确适用逮捕措施,真正体现依法打击和有效保障人权的统一。
   (3)贯彻“宽严相济”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感化犯罪嫌疑人,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在对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的同时,区别不同情况,对有些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政策,让他们感受当党的政策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打击与教育感化相结合,给他们以出路和希望,更能够从思想上瓦解犯罪,使他们认罪服法,痛改前非。
   (4)贯彻“宽严相济”有利于打击犯罪、构建和谐。
   在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要有利打击犯罪,又要切实维护稳定,关键是要把握宽严之度,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不是法外加刑,宽和严都要严格依法。如果宽严之度把握不好,当严不严、当捕不捕,就可能影响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可能导致对犯罪活动打击不力、甚至放纵犯罪,无法遏制犯罪上升的趋势,消除社会隐患,最终影响社会稳定和谐;而该宽不宽,不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等具体情况,不该捕而捕,不仅侵犯人权,而且造成新的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谐,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道而驰。
   二、审查逮捕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应注意的一般原则问题
   (一)、在审查逮逋捕工作中实践“宽严相济”要依法进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必须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原则;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和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做到宽严有法,于法有据。
  (二)、区别对待、全面把握。针对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全面把握。每一个案件都有其不同的发案原因、不同的社会背景,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等,应当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也就是犯罪时主观态度、犯罪后的态度和行为以及平时表现,还要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以及当地的社会治安形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依法予以从宽或从严处理。
   (三)、认真把握逮捕条件。在审查逮捕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是通过认真把握逮捕的条件来实现的。要落实“宽严相济”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好第三个“有逮捕必要”这个条件。判断有无逮捕必要关键就是要把握有无社会危险性以及社会危险程度。正确地判断有无“逮捕必要”笔者认为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把握:一是看主体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老年人、严重疾病患者、盲聋哑人、初犯、从犯、或者是怀孕、哺乳的妇女;二是看法定刑是否属于较轻的刑罚;三是看犯罪情节是否有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形;四是看其主观方面是否有过失、受骗、被胁迫等;五是看其犯罪后有无认罪、悔罪表现,是否具有重新危害社会或者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的可能:六是看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流串作案、有无固定住址及帮教、管教条件。对于流串作案、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等妨碍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从严,坚决批准逮捕。相反贯彻从宽的方针, 不予批准逮捕。
  三、对几类典型案件适用“宽严相济”政策的把握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身体、身心、思维等尚不成熟,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认识和自控能力,应综合考虑其家庭状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平时表现、有无帮教条件等,决定是否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1、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应批捕。2、罪行比较严重,但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也可以依法不予批准逮捕。
  (二)、轻伤害案件。对于轻微伤害案件,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出发,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机制,犯罪嫌疑人通过悔罪、道歉、赔偿等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尤其是针对邻里、亲友、同学、朋友之间因生活琐事或其他矛盾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一方因一时冲动将另一方打成轻伤,但双方很快协商解决了此事,被害人也要求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三)、过失犯罪案件。由于过失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比较小,社会危险性不大,可以采取一些协调、调解的方式,尽可能地减少过失犯罪所造成的损失。通过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认识到犯罪的危害,对其起到警戒作用,此类犯罪,一般不宜批准逮捕。
  (四)、群体性事件中的犯罪案件。群体性事件问题十分复杂,参与者的成分、目的和手段各不相同,必须正确处理两种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惩治少数,争取、团结大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插手群体性事件,策划、组织、指挥群众闹事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要依法严厉打击,该捕的应当依法快捕。对于一般参与者,或者被引诱、胁迫参加群体性事件、没有造成实际损害的,要立足于教育,慎用逮捕措施。
  (五)、特殊群体中的犯罪案件。主要是盲聋哑人、在校学生、严重疾病患者、生活无着人员以及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弱势群体”的轻微刑事案件,如一流浪人员几天没有吃饭,饥饿难忍,抢一路人10元钱用于买馒头充饥。这类案件,要综合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和造成的危害,加强教育引导,一般不宜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
  (六)、初犯、偶犯案件。对于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有的是受引诱、胁迫作案的,有的是出于一时激愤而犯罪,还有的是由于缺乏对事物的正确认知而犯罪,其共同点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性不大,一般可依法不予逮捕。
   四、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
   (1)建立侦、捕、诉联动机制。实施侦、捕、诉联动,可以进一步加强协作和制约,侦查机关要及时将案件情况通报给侦查监督部门,侦查监督部门要根据案件情况适时派员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各个环节有效畅通,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相互沟通,才能准确及时处理。
   (2)全面落实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改进审查逮捕环节的办案分工,实行繁简分流,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建立轻微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商讨解决对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和程序操作问题,为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推行刑事和解机制。审查批捕工作中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就应当将刑事和解纳入到经常性工作中,尤其是轻微刑事案件,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据当事人各方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作出合理的处理决定。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547500)
其他文献
案件审查工作,是从事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主要工作。同一本案卷,由不同的检察官审查,得出的结论可能相异甚至截然相反,这固然与各人的文化素质、法律素养相关,但与审查案件方法是否得当不无联系。本人拟就自己从事该项工作较长时间,积累的一点感想议一议。  一、系统法。按照系统论的观点,世上任一事物,都是自成系统的。一个案件也一样,可按不同的方式分为系统。如按犯罪构成理论,任何一个案件系统都由主体.主观罪过、
期刊
摘 要:基层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检察事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历史和实践的原因,长期以来,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开展相对滞后于其他检察工作。努力解决司法警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司法警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是全面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司法警察工作的有效途径,对确保司法警察依法履职,更好地为检察中心工作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机构建设;
期刊
一、检察环节保障人权对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一)保障人权是检察机关维护宪法的根本要求。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自此,“尊重和保障人权”便由一个政治规范提升为宪法规范,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执政党提升为“国家”,获致了最高的法律效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不仅要带头严格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期刊
摘 要:我国对明星代言的法律性质以及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一直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食品安全法》颁布以后,也仅规定了食品代言者在一定条件下需要承担责任,而其他领域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代言者的法律责任依然是一片空白。对此,笔者认为应当明确我国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并且建立相关的制度以弥补此不足。   关键词:明星代言;法律性质;法律地位;预审制度    一、明星代言的法律性质    (一)何谓明星代言  
期刊
近年来,检察机关加大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以贪污贿赂犯罪为主的职务犯罪在某些领域还有滋生蔓延之势。在此作者试图通过对凤山县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的案件进行分析,以寻求预防和减少有效地职务犯罪对策,为地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经济建设、法制建设的健康发展服务。   一、职务犯罪发案和查处基本情况及其主要特点  2010年,凤山县检察院重点立查职务犯罪案件3件5人,从这几起职务
期刊
摘 要:《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08年4月1日起实施,民事抗诉的模式没有变,扩大了抗诉范围,明确了法院受理抗诉案件的期限,抗诉制度进一步完善。近年,各省市区人大又出台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决议和详细的实施细则,但司法实践中,此项工作进展缓慢,民事行政监督案件比较少,“再审难”的问题仍未解决,主要原因是现行立法规定不明,法条单一,不好操作,急需完善。  关键词:民事行政;检察权
期刊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耕地少,所以应当十分重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特别是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保护。前段时间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全国耕地面积18.31亿亩,18亿亩的耕地面积已经是我国耕地的最基本底线,调查结果的公布无异于敲响国民“生命线”的警钟。但是我国耕地连年大幅度下降的趋势始终没有得到根本扭转,人多地少的矛盾日夜突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因素。
期刊
2008年以来,江西省宁都县检察院积极更新监督理念,以刑事抗诉为突破口,主动拓宽监督视野,强化监督实效,加大监督力度,实现了抗诉案件数量和质量的“双突破”。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2件2人,均获得上级法院改判,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监督意识,切实转变观念  针对抗诉工作中长期存在的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会监督的问题,我们注意加强公诉干警监督意识教育,通过
期刊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成为摆在基层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旨在通过对当前司法公信力现状及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的分析,浅谈提高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 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现状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普遍对司法权的运行及运行结果具有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因此自觉地服从并尊
期刊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出,检察信息化是科技强检的先导。高检院《2009-2013年全国检察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实施”的原则,明确了“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检察院为主导,统一组织建设检察业务信息系统、办公信息系统、队伍管理信息系统、检务保障信息系统和互联网应用平台”的应用软件“大统一”的策略。2011年底实施检察机关实现软件“大统一”已列入计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