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向何处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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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对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和涉外经济合同仲裁一样,很是重视。早在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曾明确规定,由设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负责仲裁,近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又重申了这一规定。因此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除负责仲裁十大经济合同纠纷外,依据新颁发的技术合同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条例及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条例等规定,这些类别的合同纠纷,也由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协议仲裁时,仲裁有终局裁决权。三资(中外合营、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做为中国法人,在中国境内与中国企业发生的合同纠纷,也应由国内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但是目前国内经济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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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权和执行权分离的界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于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予以制裁的一种制度.是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从处罚行为的全过程来看,是一个包括搜集证据、审议、申辩、裁决、执行等环节的综合行为和制裁体系.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执行权的分离是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法制发展的趋势和要求,其包括下列含义:首先,区分了两权的属性,对处罚行为与处罚决定的实施行为作了合理划分,使二者有了相对独立的规定性.行政处罚行为虽属行政行为,但其更接近司法行为,故一些学者将其称为行政司法行为.司法实践中,包
三、关于时间效力,即地方性法规何时生效或何时终止,以及对在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法的规范不是孤立存在的范畴,它是以社会为基础的。随着社会经济、政治、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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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三资企业迅速增多。至1992年底,厦门特区已开业投产的企业有1033家,职工6万余人。生产经营趋于稳定后,劳资纠纷直至发展到工人们集体怠工罢工也随之
<正> 中国法学会、中国检察学会廉政法制建设理论讨论会于1990年4月16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来自中央国家机关、首都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的5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这次讨论会。与会者围绕“廉政的概
<正> 廉政监督是目前国家廉政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的一个实际问题。深入研究探索这一理论,对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督体制,推动国家廉政工作,促进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拟就国家权力机关开展廉政监督的几个有关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一当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就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与裁决,而一方当事人不服,或者双方当事人都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是把它视为行政争议从而由行政审判庭受理呢?还
<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高度的要求,对行政法的研究也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和任务。一、重新认识和划分行政职能,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的需要。谈到转变职能,不能简单地、笼统地说应该强化行政权或弱化行政权,而应根据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确定哪些行政权应削弱乃至取消,哪些行政权应予保留甚至加强。我认为市场经济下,一部分职能的确要弱化甚至放弃,如过去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直接经营管理权便要"还权"于企业,有一部分职能要交与社会。另外还有一部分行政职能则应强化
<正>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行政法学研究》杂志社编辑部联合组织的“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理论研讨会于2月17日在北京大学召开。参加会议的有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局、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北京市中级法院及北大、法大、人大、法学所、《中国法学》杂志社、《法学研究》杂志社、《法制日报》社等单位的二十余名专家学者。会议围绕市场经济下如何转变政府职能和如何重新认识并发挥行政法的作用、功能等问题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大多数同志认为:①我国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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