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韩非子》中的“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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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在研究了《韩非子》中“之”作为代词和动词的用法及其一般规律后,继续分析并归纳《韩非子》中计五千余条“之”字句,从中总结它的用法规律,研究作为非动词和代词时候的“之”的用法,并设法寻求其一般的使用规律。
  关键词:《韩非子》 “之”字句 结构式
  阅读文言文,掌握实词词义固然重要,而了解虚词的词性词义并通过它了解句子的语法结构,对于正确地理解句子的意思具有重大意义。本文选择《韩非子》一书,研读其中五千余条“之”字句,鉴于《韩非子》一书的成书时间、艺术质量和思想影响等历史地位以及在今天的普遍影响,专门选择研究其中的“之”字,发现掌握其用途并总结了它作为代词与动词的用法规律。本文重点研究“之”作虚词时的用法规律,我们概括为两种格式进行讨论:
  一、名·之·X
  (一) X = 形容词
  1.“之”表示主语和谓语之间的关系,即破坏句子的独立性,例:
  (1)秦兵之强。(《初见秦》)
  (2)皆从诸侯之博大也。(《爱臣》)
  (3)索国之富强不可得也。(《八说》)
  (4)则主不可斯以天下之轻重。(《有度》)
  关于“主·之·谓”下将详细讨论。暂略述。
  2.“之”在这个格中有一种特殊用法,即“名·之·形”中的“形”修饰“名”,它们之间的关系“定·之·名”的关系。例如:
  (5)其坚虽 之劲弗能过也。(《十过》)
  (6)无私剑之捍。(《五蠹》)
  (7)所谓大丈夫者,谓其智之大也。(《解老》)
  (8)此以皮之美自为罪。(《喻老》)
  3.“之”字无义,表示“名”对“X”的修饰关系。比如:
  (9)未必和璧之急也。(《和氏》)
  (10)故以天下之大。(《五蠹》)
  (11)以天子之威为之云雾。(《难势》)
  当“之”前的“名”是几个名词构成的并列关系时,同样表示这种特殊的修饰关系:
  (12)奚待高国、仲父之尊而后行哉。(《难一》)
  (13)有贲育之强而无法术不得长胜。(《观行》)
  (14)而下有猗顿、陶朱、卜祝之富。(《解老》)
  (二) X = 词组
  (15)赏罚者,邦之利器也。(《喻老》)
  (16)齐之清济渭河,足以为限。(《初见秦》)
  (17)皆世之仁贤忠良有道术之士也。(《难言》)
  在以上各例中,“之”所表示的是名词对“之”后的词组的领属关系,相当于现代汉语“的”,作结构助词用。
  (三) X=副词(或副 形)
  (18)大诛极小罪也,狱之至也。(《难四》)
  (19)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爱臣》)
  (20)天下之至良也。(《外储说右上》)
  这种句式与今天常用口语和书面语中经常使用的“欢欣之至”、“不幸之至甚”、“可恶之极”是一样的。副词及其后面的部分充当句子补语,而“之”则起连接作用,是连词,这是“之”的一种特殊用法。
  (四) X = 所以
  王力先生在《汉语史稿》中,认为“所以”把句子结构和谓语结构变为 语结构(即名词性结构——笔者)。”这种说法是符合语言实际的,仅在《韩非子》一文中,随手拈来便是,例如:
  (21)夫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而国之所以至也。(《奸劫弑臣》)
  (22)柢也者,木之所以建生也。(《解老》)
  (23)然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备内》)
  “所以”在古代汉语里是常见的凝固结构之一。《马氏文通》把“所”字认为“接读代字”(即关系代词)虽不妥,但是“所”带有指代性,是不可否认的。例“五谷,所以养人也。”(《孟子·滕文公上》)“所以”把谓语形式转成名词性词组(语)。由此看来,在它后面完全可以加“者”字。当“所以”插入句子形式的时候,前面还可以加上“之”。见例。
  “所以”有“凭藉”之意。
  由此看来,“之”在这里似乎是多余的了,其实,它在语法上有结构作用,表示两个名词和名词性词组的领属关系,在语气上表示强调,在词汇意义上可译为“的”。
  (五) X = 所( 动词)
  (24)若臣斯之所言有应事实者。(《存韩》)
  (25)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奸劫弑臣》)
  (26)众人之所不能至於其所欲至也。(《解老》)
  “所”是古汉语里一个非常活跃的虚词,对它和由它同动词、动词词组组成的“所”字词组加以研究,早在1962年,马汉麟先生就在《中国语文》杂志第十期上发表了《古代汉语“所”字的指代作用和“所”字词组的分析》一文,并在语言学界引起很大反响,一时间对“名·之·所·动”产生了四种分析式,以《论衡·刺孟》:“盗跖之所树粟”为例:
  D式:盗跖/之/(所树/粟)
  E式:盗跖/之/(所树同位粟)
  F式:(盗跖/之/所树)同位粟
  G式:(盗跖/之/所树)/粟
  马先生的文章,以古书没有“(伯夷/之/所筑)/之/室”(马先生记为C式的说法)否定了G式,但并没说明其三式是否成立,或其中哪一式能成立。
  陈明曾在1980年的《中国语文》杂志第三期上撰文,则认为,“盗跖之所树粟”的结构式是G式。接着又指出“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偏正词组”。
  不管如何,我们认为,“所”字词组的基本式是“所·动”,它是名词结构,表示事物概念。如果“所·动”前面有表示动词行为的名词或代词,而且用了“之”字,后面也仍然可以有“名/之/所·动”反映同一客观对象的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例(24)中的“代·之·所·动”做定语,它是一个同一性定性,与中心语“有不应事实者”这个名词性的“者”字结构发生“部分”关系。表示了中心语所要反映的事物的性状和所从属的范围。   从众多的例子中我们看到,“之所”我们应将“所 动”先作理解,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所 动”是一个名词性的结构,表示概念。
  因此,“之”表示了两个名词和名词性词组的领属关系,表示强调的语气,可译为“的”。
  (六) X = 动词(或形容词)
  这里,我们重点讨论“名·之·动”或者是“名·之·形”构成的“主·之·谓”格。
  王力《汉语史稿》称之为“仂语结构”,马汉麟先生《古代汉语读本》则通俗易晓地称之为“取消句子独立性”。构成一个句子的基本因素是主语和谓语,反过来,“主语 谓语”便是一个完整独立的句子。而今,它既然是“名词”或“名词性词组”了,我们称这个介于主语和谓语之间的“之”字是“破坏句子独立性,岂不更形象而确切,称之为“句子仂语化”未尝不可。让我们来看一下实例吧:
  1.以下“主·之·谓”作句子宾语:
  (27)则欲人之富贵。(《备内》)
  (28)此言人臣之不可借权势也。(《备内》)
  (29)夫子疾由之为仁义乎?(《外储说右上》)
  2.以下“主·之·谓”作句子介宾:
  (30)夫以妻之近与子之而犹不可信。(《备内》)
  (31)其说在昭侯之握一爪也。(《解老》)
  (32)是将以管仲之不能死公子行度其不死桓公也。(《难一》)
  3.以下“主·之·谓”作句子状语:
  (33)昔者,秦氏之政宜阳,韩氏急。(《十过》)
  (34)然方公之犹治臣也。(《外储说右下》)
  (35)昭奚恤之用荆也,有烧仓峁者而不知其人。(《内储说下六微》)
  4.以下“主·之·谓”作句子谓语:
  (36)而世知万物之尽有爪角也。(《解老》)
  (37)是故诸侯之博大,天子之善也。(《爱臣》)
  (38)是昭公之极恶不甚也。(《难四》)
  5.以下“主·之·谓”作句子主语:
  (39)夫势之足用亦明矣。(《难势》)
  (40)母之爱子也倍父。(《六反》)
  (41)《春秋》之记臣杀君子杀父者,以十数矣。(《外储说右上》)
  6.在《韩非子》中还有一例,即“主·之·谓”担任句子的补语:
  (42)吾之吏之不事事也。(《内储说上七术》)
  7.“主·之·谓”结构,在一个长句中,成为一个分句,例如:
  (43)之忘,将何不忘哉。(《喻老》)
  (44)木之析也必通蠹,墙之坏也必通隙。(《亡征》)
  (45)及与秦人战,大败之,以人之善射也。(《内储说上七术》)
  句子形式有主语和谓语,本来具备句子的资格,包含在别的句子里面时,暂时失去这个资格,加一个“之”字就是在形式上确定它的地位,因为短语不能独立成句,至少是寻常的句式不取短语形式。就形式而论,我们尚可以从心理上加以说明,加了“之”后,使我们在思想上作好准备,以得下文。
  二、“之”在《韩非子》中的其他用法
  (一)“之”表示定语后置
  (46)而国之不服者之十三。(《十过》)
  (47)臣过之之能见者,失根也。(《制分》)
  (48)人主之疾死者,不能处半。(《备内》)
  (二)“之”表示节音助词
  1.“之”字表示停顿,起节音和舒缓语气作用。
  (49)下之私大斗斛区釜以出贷。(《外储说右上》)
  (50)女故如是之不知礼也。(《外储说右上》)
  (51)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奸劫弑臣》)
  2.“之”用于动词之后,显然是由代词衍化而来,由于“之”所指代的对象过于宽泛,难以明确,再加上这种“之”常用在不及物动词和时间词的后面,因此,这种“之”就由代词逐渐成为满足句子音节需要而使用的衬字,也就是通常所讲的句末结构助词,本文则称之为节音助词。
  (52)书曰:“绅之束之”。(《外储说左上》)
  (53)掘井而饮之。(《外储说右上》)
  (54)师旷不得已而鼓之。(《十过》)
  3.笔者在第一部分“代词”章中谈了“谓之”,在《韩非子》中,“之谓”格的频率也是极高的,“之”表示停顿,以引起读者的注意,具有强调的意义。
  (55)今人臣之所誉者,人主之所是也,此之谓同取;人臣之所毁者,人主之所非也,此之谓同舍。(《奸劫弑臣》)
  (56)凡失其所欲之路而妄行者之谓迷,迷则不能至其所欲至矣。(《解老》)
  4.“之”作指示代词用,相当于“其”。例:
  (57)之十有三。(《解老》)
  (58)訾之人二甲。(《外储说右下》)
  5.“之”作连词
  a.表示比较
  (59)之与笑相去远矣。(《内储说上七述》)
  b.表示假设,作“如果”解
  (60)人主之不知。(《八经》)
  6.“之”作“之中”解
  (61)百数之一也。(《难二》)
  (62)邑之半。(《外储说左上》)
  (63)死伤者,军之。(《八说》)
  由此可见,在《韩非子》成书时期,“之”的用法已经很完备了,这种种用法对后世起着标杆作用。另外,“之”是一个最常见、最复杂的虚词,虽为人们熟悉亦为人们重视,但对它的研究,仍有继续深入的必要。
  参考文献:
  [1]李浙红.略论“之”字的一般用法.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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