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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充分赋予了律师阅卷权,其一方面在保障律师辩护权和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另一方面也给检察机关做好律师阅卷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中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新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做好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提出若干看法。
关键词:新刑诉法;接待律师;阅卷;风险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突破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更充分地赋予了律师阅卷权。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方面作出了许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同的规定,从而引起了司法实践部门对如何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的不同理解。刑诉法的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给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的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接待律师接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正确理解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接待律师阅卷工作目标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案件材料的服务,包括:提供不受干扰的专门阅读场所、案卷材料的全部、复制案卷材料的工具及其介质。笔者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辩护律师: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律师。
(二)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受理之日。
(三)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1、在案件中心专门场所查阅;2、全卷或选择部分抄写案卷材料;3、复制材料可以纸质复制件,也可以是电子复制件。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应规定,以及时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案件服务为工作目标,正确理解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搞准接待工作定位,为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提供公平、公正的辩护环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利。
二、制定工作指引,细化律师阅卷接待工作
通过制定《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指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畅通与律师沟通的渠道。全面细化对律师阅卷的接待工作安排,在大力提高接待律师阅卷工作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接待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工作中的出错风险。
(一)制定形成电子案件卷宗材料的制作规范
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受理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要求查阅案卷材料,而且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为辩护律师提供全部案卷材料。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制作案件卷宗材料的电子版本,在实际工作既方便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又免去从办案人员手中借调的繁复手续,是目前接待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工作中的通行做法。
因此,案件实物卷宗材料随案移送至公诉部门前,可以由案管中心扫描后按照规范制作成光盘一式两份,分别交律师阅卷和随卷移送到公诉部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以何种电子文件格式存储、何种介质作为信息载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至今仍尚未形成为共同的制作规范,在实际中应当尽量采取与社会流行阅读习惯接轨的做法。笔者在经过在工作中摸索,认为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使用适当的分辨率对卷宗进行逐页扫描,生成在计算机显示屏上可以清晰放大阅读的图片。然后,采用社会上比较流行的“PDF”文件格式,将所有图片合一转换成一个电子文件。目前,在社会各个领域的相互交往中比较流行的电子文件阅读格式有“PDF”、“DOC”、“PPT”、“TIF”等。“PDF”是其中使用得最普遍的电子文件格式,诸如公司财务报告、商品使用说明书等。
其次,选择适合的电子卷宗载体。笔者经过对同行做法的了解及对其可能性进行了验证,认为刻录成光盘为目前最为可能的方法。光盘格式适宜采用符合ISO9660标准CD-ROM,光盘附带阅读程序。这样做的理由是,CD-ROM能保证在目前所有计算机光盘驱动器上都能读取。有条件的还可是采用喷墨打光盘封面,列明电子卷宗材料名称、编号、制作单位等。
(二)建立接受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预约机制
为了提高律师阅卷的服务质量,案管中心实行律师提前预约阅卷机制。律师可通过发电子邮件预约、打电话预约、到现场当面预约等三种方式之一预约阅卷时间。通过实际操作证实,律师通过发电子邮件预约是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最多采用的方法。现场当面预约的方法很少采用,打电话预约也占用了双方的工作时间,口头言语的表达也影响到案件查询的精确与效率。案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每天上下班前上网收发邮件,可以有条理地安排案件律师阅卷,大大减轻了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压力。以下是有关三种方式的一些工作指引:
1、电子邮件预约
(1)邮箱:以“易记”为标准,注册名称可以是“单位简称”加上“案管中心”字样的拼音首字母。
(2)接收:工作日上班后及下班前必须检查邮件。
(3)回复:所预约案件已受理的,应当及时确定阅卷预约时间并回复、列明需要当面提供身份核实的材料清单。如果所预约案件的材料已到达,但尚决定未受理的,回复“案件尚未决定受理,请于7日后再行预约”。如果没有收到所预约案件材料的,回复“查无此案”。如果所预约案件已经受理的,回复“该案已受理,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前来我院查阅案件材料,如若逾期需另行预约”。
(4)非预约邮件处理:回复“抱歉,此邮箱仅供卷预约”。
2、电话预约
(1)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不宜采用手机号码。
(2)接听第一句用语:“您好,案管中心,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3)对话内容范围:案件是否已受理、预约阅卷时间、向对方说明需要提供身份核实的材料清单。 (4)附带告知:“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预约阅卷”。
(5)谈话记录要求:时间、案件名称、预约人身份、预约内容、何人接听。
3、当面预约
(1)接待第一句用语:“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2)对话内容范围:案件是否已受理、预约时间、向对方说明需要提供身份核实的材料清单。
(3)附带派送内容有预约阅卷联系方式内容的名片。
(4)谈话记录要求:时间、案件名称、预约人身份、预约内容、何人接待。
(三)严格执行阅卷接待规范
为了保证对律师阅卷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严格对工作人员的着装、对话、表情等礼仪作出严格规范。按照机关工作的规范,作为对外接待窗口,案管部门理应穿着检察制服接待律师阅卷。至于对话、表情方面的要求,就要靠平时的训练和习惯支持。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严格的规范予以执行,保证在接待工作不会出现些错。
(四)进一步优化接待前台环境
实物环境对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有直接的影响作用,环境的情调直接影响接待人员与律师的心情。房间布局合理协调,突出“案件管理服务”主题气息,色彩不应过于鲜艳或深沉,深色桌椅配搭浅色墙身和窗帘。服务台相对房间平行居中摆设,工作人员身穿检察制服。保持较好的室内环境质量,场所必须禁止吸烟,空气必须流通,灯光必须明亮。案件管理前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对外窗口,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科学合理地布置。
(五)严格执行防范风险规范
接待律师阅卷工作与其它的办案工作一样,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风险,必须认真做风险评估与防范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若干规范,如电子卷宗的制作和实物卷宗的调阅规范、对辩护律师身份甄别规范、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交接手续规范、与辩护律师沟通的言语文字规范、辩护律师单独阅卷的操作规范。通过上述规范的约束,既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阅卷权利,同时也避免在接待律师阅卷工作中形成扩散案件信息的风险。
三、宣传配合、业务推广、质量反馈、持续改进
除了做好上述几个方面,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合工作。
(一)引导辩护律师使用电子邮件与电子卷宗光盘等新科技手段,有效节省复印机耗用材料,节省阅卷耗用时间,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同时缓解案件管理工作的压力。
(二)建立接受律师投诉的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人员和投诉电话,加强对案件理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阅卷律师对阅卷工作质量评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律师对我院阅卷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定期与律师事务所代表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沟通,针对在工作发现的不足方面及时进行改进。
(五)加强对加强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方面的信息宣传,加强与其他检察院案件管理同行的沟通,做到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
关键词:新刑诉法;接待律师;阅卷;风险
新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突破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更充分地赋予了律师阅卷权。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方面作出了许多与现行刑事诉讼法不同的规定,从而引起了司法实践部门对如何贯彻修改后的刑诉法的不同理解。刑诉法的修改对于完善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但也不可避免地给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中的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接待律师接待工作,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正确理解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明确接待律师阅卷工作目标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根据新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有义务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案件材料的服务,包括:提供不受干扰的专门阅读场所、案卷材料的全部、复制案卷材料的工具及其介质。笔者理解为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辩护律师:受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委托的律师。
(二)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受理之日。
(三)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1、在案件中心专门场所查阅;2、全卷或选择部分抄写案卷材料;3、复制材料可以纸质复制件,也可以是电子复制件。
因此,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应规定,以及时为辩护律师提供查阅案件服务为工作目标,正确理解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搞准接待工作定位,为刑事诉讼活动中辩护律师提供公平、公正的辩护环境,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合法权利。
二、制定工作指引,细化律师阅卷接待工作
通过制定《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指引》,运用科学技术手段,畅通与律师沟通的渠道。全面细化对律师阅卷的接待工作安排,在大力提高接待律师阅卷工作质量的同时,最大限度减轻接待人员的工作压力,降低工作中的出错风险。
(一)制定形成电子案件卷宗材料的制作规范
根据新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解,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决定受理之日起,辩护律师就可以要求查阅案卷材料,而且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间内及时为辩护律师提供全部案卷材料。使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制作案件卷宗材料的电子版本,在实际工作既方便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又免去从办案人员手中借调的繁复手续,是目前接待辩护律师查阅案卷材料工作中的通行做法。
因此,案件实物卷宗材料随案移送至公诉部门前,可以由案管中心扫描后按照规范制作成光盘一式两份,分别交律师阅卷和随卷移送到公诉部门。但是,在具体操作中以何种电子文件格式存储、何种介质作为信息载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至今仍尚未形成为共同的制作规范,在实际中应当尽量采取与社会流行阅读习惯接轨的做法。笔者在经过在工作中摸索,认为可以尝试以下方法。
首先,应当使用适当的分辨率对卷宗进行逐页扫描,生成在计算机显示屏上可以清晰放大阅读的图片。然后,采用社会上比较流行的“PDF”文件格式,将所有图片合一转换成一个电子文件。目前,在社会各个领域的相互交往中比较流行的电子文件阅读格式有“PDF”、“DOC”、“PPT”、“TIF”等。“PDF”是其中使用得最普遍的电子文件格式,诸如公司财务报告、商品使用说明书等。
其次,选择适合的电子卷宗载体。笔者经过对同行做法的了解及对其可能性进行了验证,认为刻录成光盘为目前最为可能的方法。光盘格式适宜采用符合ISO9660标准CD-ROM,光盘附带阅读程序。这样做的理由是,CD-ROM能保证在目前所有计算机光盘驱动器上都能读取。有条件的还可是采用喷墨打光盘封面,列明电子卷宗材料名称、编号、制作单位等。
(二)建立接受辩护律师查阅卷宗材料的预约机制
为了提高律师阅卷的服务质量,案管中心实行律师提前预约阅卷机制。律师可通过发电子邮件预约、打电话预约、到现场当面预约等三种方式之一预约阅卷时间。通过实际操作证实,律师通过发电子邮件预约是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最多采用的方法。现场当面预约的方法很少采用,打电话预约也占用了双方的工作时间,口头言语的表达也影响到案件查询的精确与效率。案管中心工作人员通过每天上下班前上网收发邮件,可以有条理地安排案件律师阅卷,大大减轻了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压力。以下是有关三种方式的一些工作指引:
1、电子邮件预约
(1)邮箱:以“易记”为标准,注册名称可以是“单位简称”加上“案管中心”字样的拼音首字母。
(2)接收:工作日上班后及下班前必须检查邮件。
(3)回复:所预约案件已受理的,应当及时确定阅卷预约时间并回复、列明需要当面提供身份核实的材料清单。如果所预约案件的材料已到达,但尚决定未受理的,回复“案件尚未决定受理,请于7日后再行预约”。如果没有收到所预约案件材料的,回复“查无此案”。如果所预约案件已经受理的,回复“该案已受理,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前来我院查阅案件材料,如若逾期需另行预约”。
(4)非预约邮件处理:回复“抱歉,此邮箱仅供卷预约”。
2、电话预约
(1)电话号码:固定电话号码,不宜采用手机号码。
(2)接听第一句用语:“您好,案管中心,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3)对话内容范围:案件是否已受理、预约阅卷时间、向对方说明需要提供身份核实的材料清单。 (4)附带告知:“可以电子邮件方式预约阅卷”。
(5)谈话记录要求:时间、案件名称、预约人身份、预约内容、何人接听。
3、当面预约
(1)接待第一句用语:“您好,有什么可以帮到您?”。
(2)对话内容范围:案件是否已受理、预约时间、向对方说明需要提供身份核实的材料清单。
(3)附带派送内容有预约阅卷联系方式内容的名片。
(4)谈话记录要求:时间、案件名称、预约人身份、预约内容、何人接待。
(三)严格执行阅卷接待规范
为了保证对律师阅卷提供的服务质量,应当严格对工作人员的着装、对话、表情等礼仪作出严格规范。按照机关工作的规范,作为对外接待窗口,案管部门理应穿着检察制服接待律师阅卷。至于对话、表情方面的要求,就要靠平时的训练和习惯支持。笔者认为有必要作出严格的规范予以执行,保证在接待工作不会出现些错。
(四)进一步优化接待前台环境
实物环境对接待律师阅卷的工作有直接的影响作用,环境的情调直接影响接待人员与律师的心情。房间布局合理协调,突出“案件管理服务”主题气息,色彩不应过于鲜艳或深沉,深色桌椅配搭浅色墙身和窗帘。服务台相对房间平行居中摆设,工作人员身穿检察制服。保持较好的室内环境质量,场所必须禁止吸烟,空气必须流通,灯光必须明亮。案件管理前台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对外窗口,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形象,科学合理地布置。
(五)严格执行防范风险规范
接待律师阅卷工作与其它的办案工作一样,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风险,必须认真做风险评估与防范工作。严格执行以下若干规范,如电子卷宗的制作和实物卷宗的调阅规范、对辩护律师身份甄别规范、与辩护律师之间的交接手续规范、与辩护律师沟通的言语文字规范、辩护律师单独阅卷的操作规范。通过上述规范的约束,既切实保障律师的合法阅卷权利,同时也避免在接待律师阅卷工作中形成扩散案件信息的风险。
三、宣传配合、业务推广、质量反馈、持续改进
除了做好上述几个方面,还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配合工作。
(一)引导辩护律师使用电子邮件与电子卷宗光盘等新科技手段,有效节省复印机耗用材料,节省阅卷耗用时间,为辩护律师提供便利,同时缓解案件管理工作的压力。
(二)建立接受律师投诉的处理机制,设立专门的投诉接待人员和投诉电话,加强对案件理工作的监督。
(三)建立阅卷律师对阅卷工作质量评价的信息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律师对我院阅卷管理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定期与律师事务所代表召开联席会议交流沟通,针对在工作发现的不足方面及时进行改进。
(五)加强对加强接待律师阅卷工作方面的信息宣传,加强与其他检察院案件管理同行的沟通,做到取长补短,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作者通讯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广东 广州 51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