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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面……”相信这是很多人从小就耳熟能详的一首歌,其倡导的就是拾金不昧这一中华传统美德。但目前,捡到东西是否应该索要报酬,则越来越成为人们争论的话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将“拾得遗失物”制度写了进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同时还规定了拾得人必须履行“保管失物”义务;失主在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等等。
坚持“拾金有酬”观点的人们认为当今社会讲究公平,做了好事拿取报酬无可厚非,《物权法》让他们有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缺乏对酬金具体数额的规定,有些想要报酬的人害怕被告“敲诈”;同时还有一部分人利用这一规定,血口大开,漫天要价,给社会风气带来了不良影响。
索要报酬怕被诉敲诈
众所周知,车站、码头等流动人口比较密集的地方,物品遗失率很高,其中出租车行业更是如此,由此产生的捡到东西付不付报酬的问题也层出不穷。
不久前,杭州五星级的哥林根华师傅就碰上了一件让他颇为头疼的事。那天,林师傅送两位客人到萧山机场。回杭途中,林师傅接到一位孔先生的电话。原来这位孔先生就是刚才的一位客人,由于下车匆忙,把一个电脑包忘在了车上,里面有很多贵重物品和资料。幸亏当时索要了发票,才和林师傅取得了联系。当得知孔先生要赶飞机的情况,林师傅二话没说,立即调转车头,驶回机场,终于赶在孔先生登机前把电脑包交到了他手上。此时,出租车计价器显示的费用已达67元。
来自北京的失主孔先生万分感动,当即就拿出钱包要感谢林师傅。可林师傅却在这时犯了难,这钱该不该收?如果收该收多少?“如果我让对方付车费,但人家万一认为我是故意绕路了,不愿意给,这岂不是更让人尴尬?” 迟疑了一会儿,林师傅索性一分钱也没收。“我把客人丢在车上的东西送过来,也不是为了要报酬。干脆让人留下好印象。”
记者在采访林师傅的过程中,他道出了个中深层原因:报酬不知该收多少,害怕被投诉“敲诈”。“虽然按照物权法,我可以索取必要的车费或保管费,但没有规定具体收多少。如果对方不理解,反告我敲诈,岂不是好事变坏事?”
林师傅的顾虑并不是没有来由。他告诉记者,一位上夜班的出租车司机给客人专程送他遗失在车上的手机,事后这位司机想要50元的跑路费,不想对方不仅不给,反而投诉司机敲诈200元钱。“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有好事也不想做了。”林师傅说。
杭州三运出租车公司办公室主任宋勇放介绍,一般情况下,出租司机都会把顾客遗失在车上的物品交回公司,由公司负责联系失主。“我们不提倡司机索要报酬,绝大多数司机也不会要。但是很多司机都是专程把失物送来,耽误了自己的生意。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向失主暗示给司机报销一些路费,大部分失主也都赞成。”
拾金有酬带来漫天要价
和林师傅不敢要报酬的情况恰恰相反,有些人捡到东西非但不是拾金不昧,反而索要高额报酬,更是让失主雪上加霜。
前不久,安徽籍民工张道东来杭州做短期拆迁工,并准备顺便带点钱回家。他上午取出了1万元现金,中午有老乡来送行,喝了点酒,其间,张道东去了趟厕所,回来就发现口袋里的钱没了。“这钱是老婆打工辛苦攒下的呀。”丢了钱,张道东一下傻了眼。幸运的是,住在工地附近的一位老太太捡到了张道东的钱。
然而,虽然老太太承认捡了钱,但却不肯归还,并在其儿子和保安的陪同下,将钱交到了定海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老太太的儿子肖先生要求失主拿出30%的报酬,才肯将钱归还。“钱是我妈捡到的,怎么说也得要点报酬让老人家高兴高兴吧,”肖先生理直气壮。“报酬我是愿意给的,可3000块钱实在太多了,”张道东感到非常苦恼。由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此事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此外,记者在调查中还了解到,肖家老太太捡到钱后,以为是假钞,抽出了几张撕掉了。
针对该纠纷,法律界内人士认为,《物权法》仅仅规定了失主应该支付一些必要的费用,并没有规定归还遗物可以索要报酬。虽然收取一定的报酬并不是绝对不可为之,但必须在合情合理的范围内,特别是双方的当事人要协商一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还规定拾得人有“保管失物”的义务,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丢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坚持必要、合理原则
通过上述两起事件不难看出,关于“拾金有酬”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物权法》对于支付必要费用的金额没有具体规定上。来自浙江省律师协会的程学林律师说,解决这一问题应该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必要,二是合理。
程学林说,《物权法》的规定应该说有强制的意味。付多少费用应当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要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来决定,比如可以根据行程、时间、真心诚意的程度来决定。在物品遗失率比较高的行业,比如出租车行业,可以由管理部门制定统一的规定,对送遗失物的司机给予报销路费或加分等奖励。
有关法律专家还建议,当事人双方在协调沟通时,最好能对失主的承诺保存证据,比如书面协定或有第三方在场等等,可以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关于《物权法》“拾得遗失物”的规定是不是对传统美德的背叛,记者也采访了有关专家。浙江省委党校伦理学教授何建华说,“‘德’可以通‘得’,以往我们过多地强调做好事所获得的内在满足感,比如高兴的心情,得到认可等等。但除了这些心理上的感受以外,在外部环境,特别是在社会机制上,也应该有适当的奖励。”
另外,从社会义务和权利对等的角度上说,获得适当报酬也是应当的。“不能只是尽义务,受益人也应该承担责任。”何建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