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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介休县范氏是一个不平常的家族。
明清时期,山西多富商,经营遍及全国,时人称之为“晋邦”。而介休县的风气是“重徒服商贾”。历来是出外经商者多,尤以经营边疆贸易出色。范氏早在明代初期就活跃于蒙古边贸。史载,范氏远祖范至刚历经七代传到范永斗,成为明末清初活跃在满蒙地区的大富商,深受当时的满族上层信任。清王朝建立后,即召范永斗承任内务府皇商。
顺治初年,范家被赐产在张家口定居,正式入了内务府籍,顺治帝还要赐给范永斗官职。清王朝更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给皇商范氏带来种种经济特权。
出私财数百万两支援军粮
范永斗是范氏家族承任内务府皇商的第一代,在其子范三拔襄助下,成为内务府诸皇商中最得力与最受宠的。范家最初受清王朝委托,往来于关内外进行边贸。随着爱新觉罗氏君临全国,又受委托大规模经营铜、盐,这些生意属于独占性商业。当时,范家“运铜、铅于诸省,国用流通”。
从康熙到乾隆初年,范氏家族在经济和政治上达到鼎盛的时期。其中,范三拔的三个儿子(范氏入关后第三代的三个代表人物),为清王朝运送军粮,有力地支持平定准噶尔叛乱,建立重大的功勋,因而大大提高范氏家族的政治地位。
据《清史稿》记载:范氏故巨富。康熙中,师征准噶尔,输米馈军。六个年(1721年)再出师,范氏请以家财转饷,受运值视官运三之一。雍正间,师出西北二路,怡亲王允祥荐范氏主饷,累年运米百余万石。寇犯北路,失米十三万余石,范氏斥私财补运,凡白金百四十四万。
据乾隆《介休县志》记载:“康熙六十年,西征准噶尔,道远粮运,范氏辗转沙漠万里,不劳官吏,不扰闾阎,克期必至,且省国费以亿万计。”
《参政范公墓志铭》记载:“公壮而敢为,倜傥有大志。转粟北塞也,先后凡八年,涉危险,驰绝漠,声震朝野。
范氏成功地输送大量军粮到西征准噶尔前线,卓越完成后勤供给,这是一桩了不起的功劳。尤其是出私财数百万两支援军需,在官商史上更是前所未见,正如《清史稿》作者赵尔巽等人所说:“范氏出私财助军兴,几倾其家而不悔,求诸往史,所未有也。”
重大军功获一门朱紫
范氏承任皇商最初几十年中,拥有巨额财富,保持着强大的经营和组织能力,并且充分利用本家族累世积累的边疆活动经验,才能完成承办粮草这一难度极大的任务。
清王朝利用像范氏这样的皇商承担特定任务,在效率和费用方面确实比由官员主办更为有利。皇商在加强清王朝统治上起过重大作用,因而受到最高统治集团的赞赏和拔擢。
这一重大军功,为范氏与清王朝进一步结合开辟一条坦途。当时的范家既富又贵。仅以第三代的毓字辈和第四代的清字辈计,毓字辈大儿子任太仆寺卿、二儿子任布政司参政,三儿子又破例擢为正定总兵宫、署广东提督等职,“皆为显官”。此外,还有太仆寺少卿一人、员外郎二人、郎中一人、道员一人、知府一人。在科举功名方面,得中进土二人、举人三人、武举一人。
由此可见,当时的范氏迭出功名,实任中央或地方官吏。所谓“兄弟从子,各艳当世”。这一家族当时允文允武,半商半官,上通朝廷,下连市井,也算是钟鸣鼎食、富贵逼人。
尽管范氏成为一门朱紫的豪贵,但其家族特征仍是皇商本业。范氏的商业成就及巨大财力,为取得政治权力提供了可能,而入官以后门楣光大和掌握部分权力,更进一步为家族商业提供支持。官商融合在皇商范氏家族发家史上得到了集中体现。
借官家资本揽贩铜暴利
从清初到乾隆,范氏一直是全国最重要的铜商和盐商。
铜制钱币向来是流通量最大且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货币。为不断补充新币,康熙六年(1667年)下诏在北京及各省设厂大量铸造铜钱,铜的供不应求矛盾日益突出。为此,清王朝特许云南省开放铜禁,招商开采铜矿。同时,沿袭明代做法,准许东南沿海省份的商人自备船只开赴日本买铜,承担此种业务的人叫“洋铜商”。商人每年两次出洋,每船约运十万斤左右,其中六成按官价交回,其它四成可按市价自销。采购洋铜是国内仅次于滇铜的另一重要铜源。
在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以前,这种出洋运铜的业务主要由一般民商承办,利润极高,“铜商之豪富甲于南中”。内务府的皇商对此不胜妒羡,便奏请要求分一部分出洋购铜业务给他们经营。于是,负责办铜的除民商外又新增皇商。皇商申办洋铜之事的发议与范氏密切有关,事成范氏摇身一变为大铜商。尤其在乾隆初年至乾隆四十八年间,在记载有关洋铜事务的档案中,只反映范氏成为最重要的洋铜商,并无另一家。
承办洋铜业务是一桩获利巨大的生财事业。清王朝为保证运铜事务顺利,对运铜船只带往日本货物特准配给一些短缺的畅销商品。铜商在出口货物上所获利润是“内地价一,运至日本可易五”;从日本买铜回来,“又以一得二”。范氏取得的贩铜权利实质是一种范围更广的对日贸易特许权。
范氏在对日贸易上占有较大的份额。据查考,至乾隆二十九年,铜商(官商和民商)的船只数有13只,其中范氏船5只,杨裕和等人共8只。乾隆三十一年,由于范氏“吁请帑银,清还无期”,内务府又将民商8只船中的2只拨给范氏,范氏共船?只。可见,皇商范氏家族始终在运洋铜业务方面保持着领先地位。
范氏皇商加入铜商之列后,前期采取“先帑后铜”,由内务府先拨给“帑本”。其后,范氏大都采取“借帑办铜”。乾隆二十年,范氏向内务府借银20万两作为办铜之费,十年本利还清。乾隆二十九年,范氏又借银30万两,皆用于“接办铜盐运本,完纳官项旧欠”。至乾隆四十六年,范氏“恳请内务府大人,仰蒙圣恩,赏借银三千万两,照例加办息铜抵销”。由此可见,皇商可以源源不断获得清政府大量资金的支持,所借“帑本”银两既可“新旧挪移”,又能还期展限拖欠。
清王朝对于进口洋铜采取奖励政策,铜商可以享受免税的权利。凡此种种,诸如在取得承运特许、资金、货源、课税等方面,铜商都比其他商人得到更多照顾,而范氏皇商又比其他民商享受到更多的支持。
乾隆十年左右,范氏家族逐渐从第三代的毓字辈过渡到第四代的清字辈当家。范清注、范清洪、范清济三人都曾作为著名铜商兼盐商活跃于商界。
交银64万两获世袭贩盐
清代盐商是指由官方特许的盐业专卖商,他们不管盐的晒煮制造,只管运销。凡是这类商人都要在户部备案,并在主管的盐运使衙门交纳巨额银两,领取到“盐引”,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再运到指定地区出售。
范氏自清初承任官商以后,经内务府的特许,即经营河东和长芦二处引盐的运销。范氏办运河东盐业的具体数字,现无从查考。办运的长芦引盐,行于直求和河南两省的20个州县,在这些州县都开设盐店直接批售,组成一个庞大的销售网。
领受“盐引”是一种世袭的权利,范氏为了取得世袭贩盐权利,曾经给内务府交银64万余两。据官方档案对长芦盐运的数字统计,每年应购运盐约为2000万斤。其长声盐业资本,据乾隆二十年(1755年)内务府的统计,“所有盐业查明估银百万余两”。当然,盐商并不会那么“奉公守法”,他们绝不会仅按官定的数字购运,大量夹带私盐。清人常说,官商运销的“私盐”往往一倍于定额。
本来,清政府在规定盐的购销价时已经照顾到盐商的利润,“酌定之价已余厚利”。但盐商并不以此为满足,常常压低收购价,抬高运销价。正如乾隆六年(1741年)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称:灶户每百斤以六十斤归商,其余四十斤听灶户自卖。灶户所卖之盐一桶可得大制钱七百文,而向盐商买每桶只给银五钱,仅敷工本,灶户欲舍此而他售即为私盐。盐商运往各处发卖盐价,虽经酌定已余厚利。而各处商人故令盐船迟到,使盐价腾贵;或诡称盐将缺乏致百姓抢买,顿收数倍之利。
范氏当然不例外。当时“天下第一等贸易,为盐商。”故谚云:“一品官,二品商。商者,谓盐商也,谓利可坐获,无不致富。”
特别是范氏所经营的盐业地区比较优越。指定的购盐地区是天津和沧州盐田,属丰产盐区;而行盐地区则是直隶和河南,人烟稠密,消费水平较高,加以距离产区较近,运输既省费又方便,在当时是头等的行盐地界。
抄家财产足显富豪家底
范氏经营范围,除以铜、盐为主外,还承担了张家口外等地伐木业,并承担内务府派充的运粮、市马、销售人参等业务,参加新疆边贸。还有记载表明,范氏曾在宁波向英国商人定办玻璃。凡此商业活动都是在清王朝的特许下进行的。
范氏曾经有过多少财产,暂无准确数字可查。仅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即在宣布破产前两年的一份财产清单记载,这个家族当时在直隶、河南两省的20个州县遍设盐店,在天津、沧州置有囤盐的仓库,在苏州设有管理赴日铜船的船局,有洋船六艘。此外,还在北京有商店三所,张家口有商店六所,归化城有商店四所。在张家口置有地产一百零六顷。分布各地房产近一千间,以及盐货二十六万余包,等等。
这份清单是官方查抄其大部分家产而搞出来的,不动产多且浮财少。这绝不是范氏全部家底,更不能说明范氏全盛时期的财产状况。
明清时期,山西多富商,经营遍及全国,时人称之为“晋邦”。而介休县的风气是“重徒服商贾”。历来是出外经商者多,尤以经营边疆贸易出色。范氏早在明代初期就活跃于蒙古边贸。史载,范氏远祖范至刚历经七代传到范永斗,成为明末清初活跃在满蒙地区的大富商,深受当时的满族上层信任。清王朝建立后,即召范永斗承任内务府皇商。
顺治初年,范家被赐产在张家口定居,正式入了内务府籍,顺治帝还要赐给范永斗官职。清王朝更以特许经营等方式,给皇商范氏带来种种经济特权。
出私财数百万两支援军粮
范永斗是范氏家族承任内务府皇商的第一代,在其子范三拔襄助下,成为内务府诸皇商中最得力与最受宠的。范家最初受清王朝委托,往来于关内外进行边贸。随着爱新觉罗氏君临全国,又受委托大规模经营铜、盐,这些生意属于独占性商业。当时,范家“运铜、铅于诸省,国用流通”。
从康熙到乾隆初年,范氏家族在经济和政治上达到鼎盛的时期。其中,范三拔的三个儿子(范氏入关后第三代的三个代表人物),为清王朝运送军粮,有力地支持平定准噶尔叛乱,建立重大的功勋,因而大大提高范氏家族的政治地位。
据《清史稿》记载:范氏故巨富。康熙中,师征准噶尔,输米馈军。六个年(1721年)再出师,范氏请以家财转饷,受运值视官运三之一。雍正间,师出西北二路,怡亲王允祥荐范氏主饷,累年运米百余万石。寇犯北路,失米十三万余石,范氏斥私财补运,凡白金百四十四万。
据乾隆《介休县志》记载:“康熙六十年,西征准噶尔,道远粮运,范氏辗转沙漠万里,不劳官吏,不扰闾阎,克期必至,且省国费以亿万计。”
《参政范公墓志铭》记载:“公壮而敢为,倜傥有大志。转粟北塞也,先后凡八年,涉危险,驰绝漠,声震朝野。
范氏成功地输送大量军粮到西征准噶尔前线,卓越完成后勤供给,这是一桩了不起的功劳。尤其是出私财数百万两支援军需,在官商史上更是前所未见,正如《清史稿》作者赵尔巽等人所说:“范氏出私财助军兴,几倾其家而不悔,求诸往史,所未有也。”
重大军功获一门朱紫
范氏承任皇商最初几十年中,拥有巨额财富,保持着强大的经营和组织能力,并且充分利用本家族累世积累的边疆活动经验,才能完成承办粮草这一难度极大的任务。
清王朝利用像范氏这样的皇商承担特定任务,在效率和费用方面确实比由官员主办更为有利。皇商在加强清王朝统治上起过重大作用,因而受到最高统治集团的赞赏和拔擢。
这一重大军功,为范氏与清王朝进一步结合开辟一条坦途。当时的范家既富又贵。仅以第三代的毓字辈和第四代的清字辈计,毓字辈大儿子任太仆寺卿、二儿子任布政司参政,三儿子又破例擢为正定总兵宫、署广东提督等职,“皆为显官”。此外,还有太仆寺少卿一人、员外郎二人、郎中一人、道员一人、知府一人。在科举功名方面,得中进土二人、举人三人、武举一人。
由此可见,当时的范氏迭出功名,实任中央或地方官吏。所谓“兄弟从子,各艳当世”。这一家族当时允文允武,半商半官,上通朝廷,下连市井,也算是钟鸣鼎食、富贵逼人。
尽管范氏成为一门朱紫的豪贵,但其家族特征仍是皇商本业。范氏的商业成就及巨大财力,为取得政治权力提供了可能,而入官以后门楣光大和掌握部分权力,更进一步为家族商业提供支持。官商融合在皇商范氏家族发家史上得到了集中体现。
借官家资本揽贩铜暴利
从清初到乾隆,范氏一直是全国最重要的铜商和盐商。
铜制钱币向来是流通量最大且使用最普遍的一种货币。为不断补充新币,康熙六年(1667年)下诏在北京及各省设厂大量铸造铜钱,铜的供不应求矛盾日益突出。为此,清王朝特许云南省开放铜禁,招商开采铜矿。同时,沿袭明代做法,准许东南沿海省份的商人自备船只开赴日本买铜,承担此种业务的人叫“洋铜商”。商人每年两次出洋,每船约运十万斤左右,其中六成按官价交回,其它四成可按市价自销。采购洋铜是国内仅次于滇铜的另一重要铜源。
在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以前,这种出洋运铜的业务主要由一般民商承办,利润极高,“铜商之豪富甲于南中”。内务府的皇商对此不胜妒羡,便奏请要求分一部分出洋购铜业务给他们经营。于是,负责办铜的除民商外又新增皇商。皇商申办洋铜之事的发议与范氏密切有关,事成范氏摇身一变为大铜商。尤其在乾隆初年至乾隆四十八年间,在记载有关洋铜事务的档案中,只反映范氏成为最重要的洋铜商,并无另一家。
承办洋铜业务是一桩获利巨大的生财事业。清王朝为保证运铜事务顺利,对运铜船只带往日本货物特准配给一些短缺的畅销商品。铜商在出口货物上所获利润是“内地价一,运至日本可易五”;从日本买铜回来,“又以一得二”。范氏取得的贩铜权利实质是一种范围更广的对日贸易特许权。
范氏在对日贸易上占有较大的份额。据查考,至乾隆二十九年,铜商(官商和民商)的船只数有13只,其中范氏船5只,杨裕和等人共8只。乾隆三十一年,由于范氏“吁请帑银,清还无期”,内务府又将民商8只船中的2只拨给范氏,范氏共船?只。可见,皇商范氏家族始终在运洋铜业务方面保持着领先地位。
范氏皇商加入铜商之列后,前期采取“先帑后铜”,由内务府先拨给“帑本”。其后,范氏大都采取“借帑办铜”。乾隆二十年,范氏向内务府借银20万两作为办铜之费,十年本利还清。乾隆二十九年,范氏又借银30万两,皆用于“接办铜盐运本,完纳官项旧欠”。至乾隆四十六年,范氏“恳请内务府大人,仰蒙圣恩,赏借银三千万两,照例加办息铜抵销”。由此可见,皇商可以源源不断获得清政府大量资金的支持,所借“帑本”银两既可“新旧挪移”,又能还期展限拖欠。
清王朝对于进口洋铜采取奖励政策,铜商可以享受免税的权利。凡此种种,诸如在取得承运特许、资金、货源、课税等方面,铜商都比其他商人得到更多照顾,而范氏皇商又比其他民商享受到更多的支持。
乾隆十年左右,范氏家族逐渐从第三代的毓字辈过渡到第四代的清字辈当家。范清注、范清洪、范清济三人都曾作为著名铜商兼盐商活跃于商界。
交银64万两获世袭贩盐
清代盐商是指由官方特许的盐业专卖商,他们不管盐的晒煮制造,只管运销。凡是这类商人都要在户部备案,并在主管的盐运使衙门交纳巨额银两,领取到“盐引”,才可以到指定的产盐地区,向灶户买盐,再运到指定地区出售。
范氏自清初承任官商以后,经内务府的特许,即经营河东和长芦二处引盐的运销。范氏办运河东盐业的具体数字,现无从查考。办运的长芦引盐,行于直求和河南两省的20个州县,在这些州县都开设盐店直接批售,组成一个庞大的销售网。
领受“盐引”是一种世袭的权利,范氏为了取得世袭贩盐权利,曾经给内务府交银64万余两。据官方档案对长芦盐运的数字统计,每年应购运盐约为2000万斤。其长声盐业资本,据乾隆二十年(1755年)内务府的统计,“所有盐业查明估银百万余两”。当然,盐商并不会那么“奉公守法”,他们绝不会仅按官定的数字购运,大量夹带私盐。清人常说,官商运销的“私盐”往往一倍于定额。
本来,清政府在规定盐的购销价时已经照顾到盐商的利润,“酌定之价已余厚利”。但盐商并不以此为满足,常常压低收购价,抬高运销价。正如乾隆六年(1741年)陕西道监察御史胡定奏称:灶户每百斤以六十斤归商,其余四十斤听灶户自卖。灶户所卖之盐一桶可得大制钱七百文,而向盐商买每桶只给银五钱,仅敷工本,灶户欲舍此而他售即为私盐。盐商运往各处发卖盐价,虽经酌定已余厚利。而各处商人故令盐船迟到,使盐价腾贵;或诡称盐将缺乏致百姓抢买,顿收数倍之利。
范氏当然不例外。当时“天下第一等贸易,为盐商。”故谚云:“一品官,二品商。商者,谓盐商也,谓利可坐获,无不致富。”
特别是范氏所经营的盐业地区比较优越。指定的购盐地区是天津和沧州盐田,属丰产盐区;而行盐地区则是直隶和河南,人烟稠密,消费水平较高,加以距离产区较近,运输既省费又方便,在当时是头等的行盐地界。
抄家财产足显富豪家底
范氏经营范围,除以铜、盐为主外,还承担了张家口外等地伐木业,并承担内务府派充的运粮、市马、销售人参等业务,参加新疆边贸。还有记载表明,范氏曾在宁波向英国商人定办玻璃。凡此商业活动都是在清王朝的特许下进行的。
范氏曾经有过多少财产,暂无准确数字可查。仅从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即在宣布破产前两年的一份财产清单记载,这个家族当时在直隶、河南两省的20个州县遍设盐店,在天津、沧州置有囤盐的仓库,在苏州设有管理赴日铜船的船局,有洋船六艘。此外,还在北京有商店三所,张家口有商店六所,归化城有商店四所。在张家口置有地产一百零六顷。分布各地房产近一千间,以及盐货二十六万余包,等等。
这份清单是官方查抄其大部分家产而搞出来的,不动产多且浮财少。这绝不是范氏全部家底,更不能说明范氏全盛时期的财产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