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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制度的理论前提不成立,因为判断法院裁判是否错误的标准难以确定,检察院的判断能力并不高于甚至低于法院.抗诉的强制效力影响了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降低了诉讼效率.检察院提出抗诉、参与诉讼不可避免地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平等对抗、审判独立等原则产生冲突.立法上应废除该制度,同时完善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