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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内幕交易行为是影响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严重危害资本市场秩序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违法行为。虽然针对内幕交易行为已经出台了相应的法律加以规制,但是成效并不显著。内幕交易的防治必须坚持法律先行、多种方法并举、系统治理的原则。本文就内幕交易活动法律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具体分析,并且提出了自己的完善策略。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内幕交易;证券法;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成为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障碍。近年来内幕交易恶性事件频发,如何有效打击内幕交易亟待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违法成本低,虽然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进行了规定,但是现行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显过轻,使得违法者不惜铤而走险。二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分析能力,内幕消息成为市场炒作的主要方式。三是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导致审批环节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较多,而这些人又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概述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1.内幕交易的主体
内幕交易的主体通常指内幕交易人,该主体掌握了证券市场还未对社会公开,但是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的不同,结合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内幕知情人分为合法获取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两种类型。前者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了公司的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为职位性质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后者所指的主要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其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该信息必须属于内幕信息;(2)该信息确实被实际获取;(3)获取途径非法。
2.内幕信息特征
在证券活动当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对证券价格起到重大影响作用且尚未公开的信息,都称之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该信息一旦对外公布,则会对证券及衍生品的价格产生很大影响;其次,信息未公开,公开标准主要是指通过法定披露途径对外公开。最后,信息的真实性,但如果该信息是虚假捏造,情况非属实,则不可纳入到内幕信息的范围。
(二)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1.利用内幕信息开展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最常见的方式是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利用该信息开展各种交易,该交易可以是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也可以是与他人合伙买卖,还可以是借助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2.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将内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公开对不特定人群泄露信息的行為,都可以视为内幕信息的泄露。泄露的方式既可以是对信息的详细描述,也可以是对信息的大概提示,只要达到能够使信息接受者使用该信息开展内幕交易的程度,都可以视为内幕信息的泄露。
3.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开展交易
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建议他人开展交易活动,促进他人的交易行为,也可以视为内幕交易。该种交易方式与对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区别在于:对他人泄露信息,则第三人已经知晓信息的内容;建议他人开展交易,则第三人并不了解信息的具体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我国《证券法》第76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对外正式公开之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现状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为了预防证券市场当中出现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等法律也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并且明确了预防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信息公开制度。在《证券法》第63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等;(2)将证券业与金融业两者施行分业经营,避免金融机构既是信息的持有者,也是投资者;(3)证券行业内部自律组织也针对内幕信息披露情况制定了自律规划,实施有计划的管理;(4)大股东申报制度;(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虽然我国针对信息披露制定了众多的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更新不及时,涵盖的内容不全面。同时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复杂多样的,如果仅凭证券监管部门独自管理,未免会力不从心。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将自己的内幕信息透露给部分中介,或者自己开展内幕交易活动的情况。
(二)市场交易主体的问题
因为我国特社会结构以及历史文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在处理利益关系的问题时,很容易有限考虑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限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促使了内幕交易行为增多;其次,社会公众对内幕交易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这是经济犯罪的行为,对内幕交易秉持宽容的心理;再者,经济社会的信息基础比较差,这也导致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存在许多投机的行为,很多投资者利用个人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来投机,从中获取利益,这已经变得常态化;最后,证券交易的监管力度不足,很少有人员或者公司因为内部交易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刺激了更多人铤而走险。
(三)未规定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对内幕交易活动的制裁主要是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三方面的处罚。三种处罚方式当中,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弱,无法起到惩罚的效果;刑事处罚又过重,很多内幕交易行为未达到一定程度,不需要通过刑法来制裁,由此可见,民事处罚制度至关重要。证券法因此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投资者因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获得的民事赔偿方面。从截止到目前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分析,内幕交易活动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少则几百万,大到几亿,而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涉案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与上亿的资金损失相比,不足以达到威慑的效果。在《证券法》第202条中也对内部交易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即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予以几十万元数额不等的罚款,显然这个罚款数额也远远低于企业所获取的上千万利益。结合目前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内部交易活动的惩罚力度,适当上调罚款的额度,使得处罚与违法收益大致相当,这样才能更好地杜绝部分工作人员在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的行为。 四、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内幕交易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确实存在,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无论是市场的管理人员,还是经济活动的真正参与者,都应当认识到内幕交易活动的危害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更好的预防与抑制内幕交易活动的出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更好更快的發展。
(一)健全证券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证券法》经历了多次修改,也更好地适应了股市的发展,但是仍然未能有效抑制内幕交易活动的产生。比如对内幕交易主体认定不明确,虽然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增加了对内幕人员的授权性条例,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人员”,但是却没有进一步指出这些人员究竟是哪些,范围是什么。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参考欧美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将对内幕交易的理论研究、立法成果引入到我国立法当中。比如对扩大内部人员的定义范围,并且将之细节化;对内幕交易活动采用举证责任制度。除此以外,在《证券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还应当尽快建立其它配套法律,比如《内幕交易法》来配合证券行业的发展,让打击内幕交易可以做大诱发可以,投资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
证券市场的平稳运作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督,同时我们也应当更多地发现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督促该部门做好本职工作,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目前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认真、消极怠工的现象,是因为监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并无直接关系,他们对市场监管的严格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只有增加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才能更好地提升监管的效果。为此应当更加细化每项工作,更进一步地查看每项监管的指标,将指标的评估从本质转移到数量上去。比如对重大案件的追查,可以通过该案件所占比例来衡量;评价员工的工作可以将主动查处违法案件与被动查处违法案件数量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进行奖惩。只有明确员工的具体职责,才能更好地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市场管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
(三)对证券市场实施动态监控
内幕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为了更好地控制这些交易行为,有必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证券市场实施动态监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司法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四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形成紧密的监督网络来加大监督的力度,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的行为。
首先,在该体系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对每个内幕人员的信息都做好登记工作,并且根据个人情况的变化实时更新,确保每个内幕人员都有备案。随着交易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幕人员的范围也应当不断扩大,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家属,还应当包括政府机构中因工作需要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次,监管应当是全方位、动态化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随时随地都能够了解股市价格的变化,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如果发现了股市价格出现了异常的情况,或者交易量存在异常,应当主动地报警,这就是群众性的监督。当上市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报警系统来检测该股市价格是否在合理值当中,以及信息披露之后股市价格变动情况,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活动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肖磊.对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0(6).
[2]晏艳阳,赵大玮.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11(4).
[3]王春峰,蒋祥林,韩冬.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及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2(4).
【关键词】:证券市场;证券内幕交易;证券法;举证责任分配;民事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内幕交易是各国资本市场发展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内幕交易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成为证券市场改革和发展的障碍。近年来内幕交易恶性事件频发,如何有效打击内幕交易亟待从立法层面进一步强化法律规制。
内幕交易犯罪的发生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违法成本低,虽然现行法律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进行了规定,但是现行内幕交易犯罪的法律责任明显过轻,使得违法者不惜铤而走险。二是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缺乏价值投资的理念和分析能力,内幕消息成为市场炒作的主要方式。三是由于市场化程度不高导致审批环节中知悉内幕信息的人较多,而这些人又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内幕交易概述
(一)内幕交易的概念
1.内幕交易的主体
内幕交易的主体通常指内幕交易人,该主体掌握了证券市场还未对社会公开,但是可以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根据信息获取方式的不同,结合我国《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将内幕知情人分为合法获取信息、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两种类型。前者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主要包括了公司的董监高、持股5%以上的股东、因为职位性质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等;后者所指的主要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其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1)该信息必须属于内幕信息;(2)该信息确实被实际获取;(3)获取途径非法。
2.内幕信息特征
在证券活动当中涉及到的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对证券价格起到重大影响作用且尚未公开的信息,都称之为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内幕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即该信息一旦对外公布,则会对证券及衍生品的价格产生很大影响;其次,信息未公开,公开标准主要是指通过法定披露途径对外公开。最后,信息的真实性,但如果该信息是虚假捏造,情况非属实,则不可纳入到内幕信息的范围。
(二)内幕交易的表现形式
1.利用内幕信息开展交易活动
内幕交易最常见的方式是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利用该信息开展各种交易,该交易可以是以自己名义买卖证券,也可以是与他人合伙买卖,还可以是借助他人名义买卖证券。
2.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将内幕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或者公开对不特定人群泄露信息的行為,都可以视为内幕信息的泄露。泄露的方式既可以是对信息的详细描述,也可以是对信息的大概提示,只要达到能够使信息接受者使用该信息开展内幕交易的程度,都可以视为内幕信息的泄露。
3.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开展交易
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建议他人开展交易活动,促进他人的交易行为,也可以视为内幕交易。该种交易方式与对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区别在于:对他人泄露信息,则第三人已经知晓信息的内容;建议他人开展交易,则第三人并不了解信息的具体情况。针对这个情况,我国《证券法》第76条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和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对外正式公开之前,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证券。
三、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法律规制现状
(一)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为了预防证券市场当中出现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券法等法律也对该行为作出了规制,并且明确了预防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信息公开制度。在《证券法》第63条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出明确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方式、内容等;(2)将证券业与金融业两者施行分业经营,避免金融机构既是信息的持有者,也是投资者;(3)证券行业内部自律组织也针对内幕信息披露情况制定了自律规划,实施有计划的管理;(4)大股东申报制度;(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虽然我国针对信息披露制定了众多的制度,但是仍然存在不完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更新不及时,涵盖的内容不全面。同时证券市场中存在的内幕交易行为是复杂多样的,如果仅凭证券监管部门独自管理,未免会力不从心。因此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上市公司将自己的内幕信息透露给部分中介,或者自己开展内幕交易活动的情况。
(二)市场交易主体的问题
因为我国特社会结构以及历史文化,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持有者在处理利益关系的问题时,很容易有限考虑与自己有亲属关系的人员,有限满足他们的需求,这也促使了内幕交易行为增多;其次,社会公众对内幕交易严重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意识到这是经济犯罪的行为,对内幕交易秉持宽容的心理;再者,经济社会的信息基础比较差,这也导致我国证券交易市场中存在许多投机的行为,很多投资者利用个人的关系获取内幕信息来投机,从中获取利益,这已经变得常态化;最后,证券交易的监管力度不足,很少有人员或者公司因为内部交易行为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刺激了更多人铤而走险。
(三)未规定民事赔偿制度
我国对内幕交易活动的制裁主要是民事、刑事以及行政三方面的处罚。三种处罚方式当中,行政处罚的力度比较弱,无法起到惩罚的效果;刑事处罚又过重,很多内幕交易行为未达到一定程度,不需要通过刑法来制裁,由此可见,民事处罚制度至关重要。证券法因此将关注的焦点放在投资者因为利益受到损失,应当获得的民事赔偿方面。从截止到目前的内幕交易案件中分析,内幕交易活动涉及的资金数额巨大,少则几百万,大到几亿,而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涉案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这与上亿的资金损失相比,不足以达到威慑的效果。在《证券法》第202条中也对内部交易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规定,即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予以几十万元数额不等的罚款,显然这个罚款数额也远远低于企业所获取的上千万利益。结合目前立法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大对内部交易活动的惩罚力度,适当上调罚款的额度,使得处罚与违法收益大致相当,这样才能更好地杜绝部分工作人员在利益诱惑下铤而走险的行为。 四、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不可否认的是,内幕交易活动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确实存在,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无论是市场的管理人员,还是经济活动的真正参与者,都应当认识到内幕交易活动的危害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来更好的预防与抑制内幕交易活动的出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更好更快的發展。
(一)健全证券法律体系
虽然我国《证券法》经历了多次修改,也更好地适应了股市的发展,但是仍然未能有效抑制内幕交易活动的产生。比如对内幕交易主体认定不明确,虽然在修订后的《证券法》中增加了对内幕人员的授权性条例,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人员”,但是却没有进一步指出这些人员究竟是哪些,范围是什么。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在参考欧美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将对内幕交易的理论研究、立法成果引入到我国立法当中。比如对扩大内部人员的定义范围,并且将之细节化;对内幕交易活动采用举证责任制度。除此以外,在《证券法》不断完善的基础之上,还应当尽快建立其它配套法律,比如《内幕交易法》来配合证券行业的发展,让打击内幕交易可以做大诱发可以,投资者的权益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督
证券市场的平稳运作离不开监管部门的有力监督,同时我们也应当更多地发现监管部门日常工作中的问题,督促该部门做好本职工作,调动部门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加大执法监督的力度。笔者认为目前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活动中出现的不认真、消极怠工的现象,是因为监管人员的自身利益与市场利益并无直接关系,他们对市场监管的严格与否并不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只有增加对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追责力度,明确每个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才能更好地提升监管的效果。为此应当更加细化每项工作,更进一步地查看每项监管的指标,将指标的评估从本质转移到数量上去。比如对重大案件的追查,可以通过该案件所占比例来衡量;评价员工的工作可以将主动查处违法案件与被动查处违法案件数量进行对比,根据对比的结果来进行奖惩。只有明确员工的具体职责,才能更好地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积极认真的态度来对待市场管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管的效率。
(三)对证券市场实施动态监控
内幕交易的方式多种多样,为了更好地控制这些交易行为,有必要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对证券市场实施动态监控。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笔者认为司法部门、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四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开展对证券交易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形成紧密的监督网络来加大监督的力度,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的行为。
首先,在该体系中应当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对每个内幕人员的信息都做好登记工作,并且根据个人情况的变化实时更新,确保每个内幕人员都有备案。随着交易活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内幕人员的范围也应当不断扩大,既包括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及其家属,还应当包括政府机构中因工作需要而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
其次,监管应当是全方位、动态化的。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随时随地都能够了解股市价格的变化,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如果发现了股市价格出现了异常的情况,或者交易量存在异常,应当主动地报警,这就是群众性的监督。当上市公司对外发布重大信息的时候,可以通过计算机自动报警系统来检测该股市价格是否在合理值当中,以及信息披露之后股市价格变动情况,对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活动进行分析。
参考文献:
[1]肖磊.对我国股市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0(6).
[2]晏艳阳,赵大玮.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内幕交易的实证研究[J].金融研究,2011(4).
[3]王春峰,蒋祥林,韩冬.中国股市的内幕交易及监管——国际经验与中国的对策[J].国际金融研究,2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