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CISG下探讨违反道德性条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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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根本违约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重要制度之一,为非违约方获得救济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根本违约其后果是解除合同,但是其本身目的并不在于鼓励解除合同,相反是为了限制合同的解除,鼓励交易。关于何种情形会构成根本违约公约并没有细说,但是根据相关判例和商业交易习惯并结合国内的立法可以总结出了几种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
  【关键词】:根本违约;道德性条款;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在25条中规定了根本违约制度,其采用的标准有两个,即因违约所造成的严重损坏和违约造成的损害具有可预见性。[1]这表明CISG所采用的标准既不同于英美法系也不同于大陆法系,这一制度规定在公约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从根本违约所采用的标准可以看出此制度设计的根本目的在于尽量鼓励交易的完成,限制合同的解除,除非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作为非违约方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从而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CISG中根本违约制度的规定过于抽象,对方准确的区分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的界限还是有一定的难度。在实际运用中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有时候还是存在很多的困难,就比如说合同中规定了道德标准的条款,当一方违反了此项条款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呢?还是存在有争议的,本论文试着从根本违约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区分以及道德性条款规定在合同中的作用,违反道德性条款的救济方式等几个方面并结合相关的案例来展开论述。
  一、根本违约的概念特征以及判断标准的区分
  根本违约制度起源于英国的普通法,但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将违约区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种。“条件”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根本性条款,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附属性条款。当事人违反不同的条款,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2]正如法官莫尔赖在1910年沃利斯诉普拉特案中所指出的:“条件直接构成合同实体,置言之,它表面了合同的具体性质,因此不履行条件条款应视为实质性违约”。[3]也就是说,违反“条件”条款构成根本违约,比如在1876年“波萨德诉斯皮尔斯”一案中,一名女演员与剧场约定在歌剧中担任主要角色,但由于该演员生病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演出,剧场经理不得不临时找人替代并与该女演员解除了合同。最后法院认定该女演员违反了“条件”条款,剧场经理有权利解除合同。[4]在18756年的贝蒂尼诉盖尹一案中,某女演员承诺为英国某音乐会表演三个月并约定在音乐会开始前6天排练,但实际上该女演员只排练了两天,导演为此要求解约。最后法院认定原告只是违反了保证条款并没有违反条件条款,排练只是作为一种附属义务并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5]到了20世纪中期,英国法院发现将合同划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是不全面的,还存在这第三类条款,即“中间条款”或“无名条款”原则,对于虽违反要件,但性质不严重的违约,只能要求其损害赔偿不得解除合同。[6]在1962年的“香港菲尔装船有限公司诉卡韦沙基·森·卡萨有限公司”一案中确立了这一原则。[7]美国法中并没有使用“根本违约”这一概念,使用的是“重大违约”,判断是否构成违约主要从违约的大小,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大小等方面进行认定。作为大陆法系代表的国家的法国,法院判断是否允许非违约方解除合同时,违约的严重程度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但就违约严重程度之判断并未形成统一的标准和概念。[8]
  结合CISG相关的条款笔者认为构成根本违约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违约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必须是实质性并且是可期待的利益,就如上文阐述的1876年“波萨德诉斯皮尔斯”中,女演员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到达剧场,剧场经理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找了临时演员,虽然演出并没有因此而中止,但是由于该演员的违约对剧场造成了一种实质性的损害,因此可以认定为根本违约。第二,违约方应该预先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或者必然会造成根本违约,而且一个等同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预知会发生根本违约的结果。[9]第三,这样违约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能通过一般的替代措施挽回。笔者认为如果通过其他措施能够挽回的话只构成一般性违约,比如说有一家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约定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了约定直到10月7日才装船,因此买方错过了销售时机。[10]在这个例子中卖方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看能否通过其他措施代替使合同继续履行,很显然圣誕节一年才一次,错过了这次只能等下一年,因此卖方的行为已经给买方造成了实际上的损害,卖方也应该知道10月7日装船的时间违反了合同的约定,能够预测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错失销售时机,所以卖方构成了根本违约。在实务当中判断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不是很容易,需要具有相当高的专业技术要求,甚至是多专业的技术要求,要避免简单化的认识。[11]
  一般情况下根本违约包括以下几种情形:第一、预期违约构成根本违约,CISG第72条第1款规定了这种情况,“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第二、拒绝履行是比较典型的根本违约,我国的合同法第108条也规定了这种情形。第三、履行不能,又包括自始不能和嗣后不能,但是笔者认为自始不能不应当认定为构成根本违约,违约成立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并不存在违约的说法。关于嗣后不能则要具体分析导致不能履行的原因,如果因归责于一方当事人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效则构成可能根本违约。第三、迟延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要构成根本违约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形来分析,一般情况下迟延履行并不会构成根本违约,除非这种履行对于非违约方来说没有意义了。第四、瑕疵履行,也叫做不适当履行。判断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根据CISG和英美国家的判例,通常考虑三个因素:第一、违约金额的大小。第二、对合同目标实习的影响。第三、违约方能否及时作出补救。[12]正如美国教授 Honnold 在其论著中所指出的那样,“迅速合理的补救使得根本违约无法成立, 否则,《公约》第 48 条赋予卖方补救的权利就失去意义了。”[13]   二、道德性条款在合同中的作用
  “道德”在现代汉语大字典是指“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在日语中“道德”是指为了保持社会生活的秩序,每个人都应该遵守的行为规则”。在英语中“道德是指判断关于原则是否对错或者好坏的某种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全世界关于道德的定义有相通之处,都是指人们为了社会生活的需要所必须遵守的某些行为或规则。近代以前,法律与道德是常常表现为浑然一体,很难区分什么是道德什么是法律。到了近代,各个国家把法律和道德分离出来了,但在实际生活中道德表现出极大的模糊性,并不像法律条文一样规定的那么具体,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在笔者看来道德更多的关于价值的判断,某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规范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说某个人在城市马路上随便大小便或者随地吐痰肯定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换一个地方呢,如果在深山老林里有上述行为,大概没人会认为是不道德吧。
  所谓的道德性条款是指在在订立合同的过程当中一方约定另一方或者双方约定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义务。道德性条款在合同中属于条件条款、中间条款还是担保条款呢?笔者认为得结合具体的合同规定来进行分析,如果在合同中把道德条款具体化并且约定违反此项道德义务可以构成根本违约,在这样情况下就没有必要探讨下去。假设在合同中约定了道德条款并且没有具体化,而只是规定一方或者双方都应该遵守最高的道德义务,此时能否构成根本违约呢?在“Mediterraneo Exquisite Supply, Co.v.Claimantv.Equatoriana Clothing Manufacturing, Ltd, Respondent”(以下简称MES v ECM)案中,合同约定所有OPE公司的供应商以及其分支机构都应遵守OPE公司的政策,即在所有的商事活动中必须符合最高的道德标准。[1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所属国家的一家媒体披露了卖方曾经有雇佣童工的历史,现在是否存在雇佣童工并没有明确说明,这导致买方所属国家的民众抵制购买卖方生产的产品,买方在此情况下宣告卖方违反合同关于道德条款的约定并要求解除合同。在这个案件中存在这样的一个疑问,该条款到底属于条件条款还只是一种补充性的担保条款?在笔者看来该条款应该属于担保条款,主要起一个补充说明的作用。其原因如下:第一,媒体只是报道卖方曾经有雇佣童工的现象但没有证据证明卖方现在还存在雇佣童工,并且合同约定的道德性条款只能约束现在的行为并没有溯及力。第二,在没有证据证明卖方现在还雇佣童工的情况下,并不能确定卖方是否预知自己的行为违约。退一步来说,就算卖方有违反了该道德条款,也不能预见自己生产的产品会在该国遭到抵制从而出现这种结果。第三、道德受到经济、文化、社会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并不具有统一性,每个国家的道德水准并不是一样的,并且道德具有模糊性,最高道德标准到底有多高?合同并没有明确的具体化,如果买方真的很重视道德至少应该具体化而不是抽象的规定这样一个条款。众所周知,合同是由各种条款组成的,但并不是说违反其中的任何一种条款都会构成根本违约。假设媒体并没有报道卖方曾经雇佣童工的现象并且其现在还存在雇佣童工,那卖方所生产的产品还能否继续在买方所属国家进行销售呢?很显然答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产品是不会说话,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依然会选择购买这种产品,如果不存在这样偶然的曝光也就不会有这样的纠纷,因此笔者认为买方所造成的损害和卖方是否雇佣童工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能够认定卖方的行为并没有剥夺买方所能获得的期待利益。
  综合上述,笔者认为道德性条款属于一般性条款,除非双方另有约定,道德条款并不会构成条件条款,也就是说道德条款更多的是起补充说明的作用,即道德条款应属于担保条款或者说道德性条款单纯是一种提醒义务,此时并不具有强制力。
  三、违反道德性条款的后果以及救济方式
  上文笔者就MES .v .ECM案中卖方违反道德性条款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进行了阐述。在这里笔者想补充说明的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之中,很多产品都是由各个国家分工协作完成,比如说我们使用的手机,里面的芯片可能来自美国的一家公司生产的,屏幕可能来自韩国公司生产的,外面的盖子可能来自一家印度公司生产的,最后的组装可能是由中国公司完成的。假设A国的某公司买方与B国的某公司卖方签到了手机购买合同并且约定卖方应遵守A国应有的道德标准,在合同履行的过程媒体发现该手机的组装地C国的某公司(该公司是卖方的子公司)雇佣了童工,媒體认为这样的行为是不符合该国应有的道德水准的,因此A国的一部分民众号召全国的民众抵制,坚决不购买该手机,最后买方被逼无奈要求和卖方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其理由是根本违约。很显然这样的理由是不成立 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卖方并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笔者有理由认为违反一般道德性条款并不能成为成立根本违约的理由,除非有特别的约定。一般情况下违反了道德性条款可能会构成一般违约,但并不是绝对的,在笔者看来一个国家的民众的道德水平有高有低,不可能每个人的道德水准都完全一样的,或许道德水平高的民众可能会作出抵制的决定但这并不代表每个人都会这样做。记得去年中日之间发生了“钓鱼岛事件”,一部分中国民众走上街头抗议并号召抵制日货,并且有一部分公司也积极响应号召,但是结果呢?只能说这样的抵制或多或少能够影响到日货的在中国销售但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杜绝。在相类似的情况下,笔者有理由认为一方违反了道德义务并导致对方国民众抵制并不能成为违约成立的理由,更何况是根本违约呢?再者说,CISG规定了根本性违约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鼓励交易,限制合同解除,因而从目的解释的角度来看,违反一般性的道德条款(除非有特别约定)也不应认定为根本违约。但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为了更好的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出现的纠纷,合同订立的主体在约定道德性条款时有必须对其具体化并且规定违反此条款需要承担什么样的后果。笔者认为只有在双方约定一方违反了该道德条款的情形下并要承担相应的后果才有可能构成违约(并非构成根本违约),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合同约定了解决方式首先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否则可以参照一般的补救措施,比如说要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   四、结束语
  根本违约制度规定在公约中,充分说明了其重要性,公约结合了两大法系的相关规定把根本违约制度统一化,不能不说是其亮点之一。但是由于公约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在加上商事活动的复杂性,要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就如本论文论述的违反道德性条款能否构成根本违约一样,笔者查阅了国内相关的判决书并没有找到相关的案例,但是笔者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点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尝试着进行论述,希望本论文能够给其他人带来一点启发。
  注释:
  [1]马兆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根本违约制度探析—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为视角[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3:97
  [2]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J],中国法学,1995,3:18
  [3]同上
  [4]Poussard v. Spiers .1876 .1 QBD. 351
  [5]Bettini V. Gye.1876. IQ.B.D183
  [6]王晓辉,国际贸易实务与单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8:285
  [7]Hong Kong Fir Shipping Co. Ltd. v. Kawasaki Kisen Kaisha Ltd.1962.2 Q.B.26
  [8]邹国勇,陈曼莉,论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J],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12,7:175
  [9]王利明,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J],中国法学,1995,3:20
  [10]王晓辉,国际贸易实务与单证[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8:286
  [11]江平,民法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618
  [12]邹国勇,陈曼莉,论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J],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12,7:177
  [13]John O. Honnold, Uniform Law for International Salesunder the 1980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14][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 p 210.轉载自邹国勇,陈曼莉,论CISG的根本违约制度[J],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12,7:177
  [15]Mediterraneo Exquisite Supply, Co.v.Claimantv.Equatoriana Clothing Manufacturing, Ltd, Respondent [19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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