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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单位实施水事违法行为呈上升势头。其原因之一在于,水行政处罚只针对单位而不涉及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导致单位决策者"慷单位之慨",实施者"仗单位之势",无视水法律法规,实施违法行为。本文试图从行政处罚理论、行政处罚程序法与水行政实体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水行政执法实践等方面,对单位水事违法行为实行"双罚制"作粗浅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