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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1998—2007年的中国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中国银行业依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自身利益的问题。本文选择经营现金流量处于微正区间(0-+0.02)的企业,考察银行是否会对这些明显有会计操纵嫌疑的企业产生怀疑,从而给予它们较严格的债务期限。通过对不同经营现金流量区间企业的债务期限进行比较分析,本文认为中国银行业具有依据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利用贷款合约条款来保护自身利益的意愿,中国银行业在整体上无法识别企业的会计操纵行为可能是技术上的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