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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春秋决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其提出于汉朝时代,其推行主要运用“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其后,在唐朝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完全形成。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古代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这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却又为秦王朝的覆灭埋下了伏笔。汉朝建立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汉武帝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并开始对中国法律产生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提出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
董仲舒倡导的“春秋决狱”,一般用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适用儒家经典义理决断,但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如果某个案件的审判如果适用法律时与儒家经典义理相违背,那么,儒家经典义理就有高于法律的权威。这些儒家经典著作主要有《易经》、《诗经》、《书经》、《仪礼》、《春秋经》等,其中放在特别重要位置的是《春秋经》。为了后人决断案件的方便,董仲舒精选232个典型案例编辑《春秋决事比》,司法官以《春秋决事比》作为审判案件的标准,在《春秋决事比》中没有类似案件时,再以儒家经典义理判决。
“春秋决狱”的运用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心定罪”。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主要考察犯罪者的动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例如,某人的父亲和别人发生口角而斗殴,对方用刀刺杀父亲,这时,儿子用棍子相救,本来要打对方,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中,司法官间产生了意见分歧,有司法官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亲必须处死,因此这件案件中的儿子应判处死刑,而有的司法官认为儿子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殴打父亲,儿子不应该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案件放在今天是很好判的,但古人不会有“正当防卫”、“过失伤害”等思维,司法官们觉得很为难,因此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疑难案件报给董仲舒来处理。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还很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其罪。二是“亲亲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其犯罪行为,除非是严重破坏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或者侵犯了皇权。《春秋决事比》中的案例是:甲没有儿子,从路上拣了个婴儿乙并把他养大,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杀人犯要受到重罚。可董仲舒按照《春秋》中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可互相藏匿,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不判甲的罪。到了唐代,法律明确规定父子互相藏匿罪行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三、“春秋决狱”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及影响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由两汉发起,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最终定型。
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这一时期,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觀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例如将“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氏族门阀势力的发展,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尊卑名分和礼教的作用,因而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隋文帝所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则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已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建立、封建秩序的巩固、封建社会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儒家思想不但成为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而且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对封建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
【关键词】:春秋决狱;法律;儒家化;古代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
在战国和秦朝,起主导作用的是法家思想,以法为本是法家思想的核心。秦自商鞅变法以来,一直奉行法家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这对秦的繁荣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却又为秦王朝的覆灭埋下了伏笔。汉朝建立以后,儒家思想逐渐深入人心,汉武帝独尊儒术,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并开始对中国法律产生无法估量的深远影响。
一、“春秋决狱”的提出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断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的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判案件的时候,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解释和适用法律。
汉王朝建立政权以后,面临着战乱后社会生产被严重破坏、经济凋敝、国库枯竭的局面。为了巩固胜利、发展生产,汉统治者在吸取秦灭亡经验的基础上,采取“无为而治”的政策策略,轻徭薄役,约法省刑,缓和社会矛盾。经过“文景之治”等几十年的发展,汉王朝奠定了强大的物质基础,政权得以巩固。随着“无为而治”的推行,也使得各诸侯王国的财力得到积累,实力不断增强,竭力想要摆脱中央的控制;边疆地区,匈奴频频入侵,“无为而治”的策略很难适应新的形式,汉武帝采纳董仲舒提出的维护封建大一统和专制王权的儒学,法律指导思想开始转型,春秋决狱制度的确立就是典型表现。
二、“春秋决狱”的推行
董仲舒倡导的“春秋决狱”,一般用在复杂、疑难案件的审理中,或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案件适用儒家经典义理决断,但即使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如果某个案件的审判如果适用法律时与儒家经典义理相违背,那么,儒家经典义理就有高于法律的权威。这些儒家经典著作主要有《易经》、《诗经》、《书经》、《仪礼》、《春秋经》等,其中放在特别重要位置的是《春秋经》。为了后人决断案件的方便,董仲舒精选232个典型案例编辑《春秋决事比》,司法官以《春秋决事比》作为审判案件的标准,在《春秋决事比》中没有类似案件时,再以儒家经典义理判决。
“春秋决狱”的运用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心定罪”。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主要考察犯罪者的动机,如果一个人的行为符合仁、忠、孝等儒家精神,那么即使他的行为产生了社会危害,也可以减轻处罚;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违背了儒家的仁义精神,即使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仍然可以处以重刑。例如,某人的父亲和别人发生口角而斗殴,对方用刀刺杀父亲,这时,儿子用棍子相救,本来要打对方,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在这件案件的审判中,司法官间产生了意见分歧,有司法官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殴打父亲必须处死,因此这件案件中的儿子应判处死刑,而有的司法官认为儿子的本意并不是要故意殴打父亲,儿子不应该被判处死刑。这样的案件放在今天是很好判的,但古人不会有“正当防卫”、“过失伤害”等思维,司法官们觉得很为难,因此把这个案件作为一个疑难案件报给董仲舒来处理。董仲舒以“原心定罪”为原则,认为儿子的动机不是打父亲,相反是为了救父亲,还很符合儒家的孝道精神,所以免其罪。二是“亲亲相首匿”,即近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隐匿其犯罪行为,除非是严重破坏了当时的封建统治秩序或者侵犯了皇权。《春秋决事比》中的案例是:甲没有儿子,从路上拣了个婴儿乙并把他养大,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匿起来。按照当时法律,藏匿杀人犯要受到重罚。可董仲舒按照《春秋》中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可互相藏匿,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不判甲的罪。到了唐代,法律明确规定父子互相藏匿罪行的行为不属于犯罪。
三、“春秋决狱”后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及影响
(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由两汉发起,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最终定型。
春秋决狱是统治者推行儒家理论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时诸侯割据、战乱频繁的年代,起到了稳定政治局面、维护天下统一的重要作用。结束了长期以来的法家指导思想为主的局面,将儒家思想和法家思想有机结合起来,同时吸收其它各家学说,开始了我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法律的儒家化由此发端。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进一步儒家化。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这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500多年的历程。这一时期,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觀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例如将“五服制罪”入律。五服制度是儒家文化的主要标志之一,它规定,血缘关系亲疏不同的亲属间,服丧期间,所穿丧服的缝制方法及服丧期间应遵守的礼仪规则有很大不同,关系越亲的服制越重,关系越疏的服制越轻。这一制度的产生,是由于氏族门阀势力的发展,统治阶级非常重视尊卑名分和礼教的作用,因而首次把“五服”制度纳入法典中,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标准,这就是所谓“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五服制罪的实质是儒家伦理观念在刑罚上的体现。
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最终完成。隋文帝所制定的《开皇律》,使中国法律儒家化在法典形式方面初步定型。它确定了封建法典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定型“十恶”、进一步扩大贵族官僚特权。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全形成则在唐朝。唐朝法律的最大特点在于“德主刑辅、礼法并用”,而《唐律》更被称为“一准乎礼”。唐朝统治者在修订法律时,始终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原则。《唐律》十分重视以礼为立法依据,严格维护父权、夫权、族权。此外,《唐律》在以礼注释经典、完善司法原则与制度方面都将法律儒家化完善地巩固下来。礼是唐律的灵魂,唐律是礼的法律表现。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已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唐律的“礼法合一”是两汉以来儒家引经断狱、以礼入法的必然结果,它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最终完成。
(二)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建立、封建秩序的巩固、封建社会的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儒家思想不但成为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而且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华法系”,对封建社会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