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的召回立法跟发达国家还有明显的差距。也正是因为在中国不实行召回所付出的法律成本很低,所以像一些跨国企业就往往会对中国实行区域歧视。
2011年,对于丰田汽车来说注定又是不平静的一年。1月26日,由于部分车型存在漏油风险,丰田在全球范围内召回170万辆汽车。当天,丰田汽车中国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信息称,在中国销售的皇冠、IS250、GS300由于没有使用有问题的零部件,经确认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召回不涉及中国。
2月24日,因油门踏板等缺陷,丰田宣布将在全世界召回239万辆汽车。本次召回主要面向北美和欧洲国家,涉及雷克萨斯GS、RX等6个车型。其中美国最多,约为217万辆,加拿大和欧洲约22万辆。中国作为每年购买丰田汽车的消费大国,可在召回之时再次被落下了。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丰田中国公司就全球召回行动未涉及中国内地事件“作出完整解释”后,丰田中国公司才于2月25日宣布,将从3月23日起在中国大陆召回5202辆进口雷克萨斯汽车,生产日期为2003年2月-2006年7月。
除丰田外,其他跨国汽车公司在召回产品时,也存在“漏掉”中国市场的情况。去年1月29日,本田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召回64.6万辆飞度/爵士和City型汽车,涉及北美、南美、欧洲、南部非洲以及亚洲市场,但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售出的车辆。本田公司解释,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同类车型所使用的相关零部件,与召回产品的零部件设计规格不同,不存在缺陷,因此不属于召回范围。
已成为全球汽车产销第一的中国市场,在消费维权领域却似乎没有体现相应的地位。相反,世界汽车业巨头全球召回行动中屡屡“忽视”中国市场,有些即使在中国召回,也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有的干脆傲慢排除中国市场、敷衍塞责。这不仅使人顿生疑惑:中国为何总成为召回产品的真空地带?
所谓的召回制度,指的就是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殷晓鹏告诉记者,在国外的很多企业内部都是有召回制度的,拿丰田汽车来说,关于召回汽车,其实丰田企业是算了一笔“经济账”的,他们也有好几套方案。如果自己设计的车某个零件出现问题的话,决定是否要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要看成本,看更换零件需要花费多少。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丰田之前的所谓召回维修,其实就是在油门踏板上加一个铁片,这样就解决了“卡住”问题,虽然消费者在使用时得不到最大油门,但也够用。而如果要全部换成新的油门踏板,将是笔巨额资金,丰田显然是难以承担的,到时恐怕就要申请破产,而铁片的成本则低多了。
而决定在哪些国家召回关键是看各国的法律制度,计算法律费用。一旦出现问题,丰田汽车一定会在美国召回汽车,这有两个因素,第一是美国人喜欢打官司,如果发现汽车有问题就要诉诸法律,等法庭判下来以后败诉方要赔偿高额的法律费用,那就不划算,所以干脆召回。第二个因素是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很高,日本车打入美国市场以后,更是兢兢业业,如果出了问题还没有召回的话,那么就会影响将来的市场营销和广告效应,信誉受到极大的影响。
而对于中国来说,丰田汽车就钻了法律的空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表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不够完善,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出台的一部有关产品召回的法规。其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突发,又相继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并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截止到目前,中国仅在汽车、玩具、药品和食品四个领域,有着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黄旭亮律师也指出,这个《规定》对车企的处罚力度过低,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家车企来说,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痛不痒,搞一次召回的成本要远高于3万元,这也是一些车企宁愿受罚也不主动召回的原因。相比之下,美国在1972年就制定通过了《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电子消费品也在此列。
今年7月1日,中国准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董正伟说:“即使有了这个法律,对于产品如何召回,怎么召回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我国的召回立法跟发达国家还有明显的差距。也正是因为在中国不实行召回所付出的法律成本很低,所以像一些跨国企业就往往会对中国实行区域歧视。”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林程教授也告诉记者,与丰田相比,我国汽车企业的召回制度也不健全。在国外,一旦由于技术缺陷造成了安全事故,作为汽车制造商,往往会承担巨大的赔偿和经济损失。例如,福特公司曾因爆胎造成人身伤亡事件,该公司因此赔付了几十亿美元。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用户还可以追诉精神损失费。“如果发现问题,厂家没有主动召回,出现事故就要负全责。在发达国家,这种赔偿通常要远远超过它的收益。因此,厂家一旦发现问题,就会主动召回。而国内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损失赔偿上的明细的法律条文。国内用户反映问题的能力和渠道不像国外那么通畅,在一些事故处理上、召回制度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
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来说,召回盲区内不仅仅有汽车,还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商品。
不久之前,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SPC)就发布消息称,由于支撑床垫的螺栓不够长,可能造成床散架并最终导致儿童受压迫和窒息,某知名家居厂商在北美召回26000个婴儿床。不过,这个商家的中国代理商随后向媒体表示,问题产品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不存在召回的问题。
此外,美国相关部门曾宣布召回某品牌受到甲虫污染的奶粉,美国消费者可以凭实物无条件退货。但是,通过收集海内代购、百姓出国旅游购置等渠道流入中国的奶粉,却遭遇召回难的尴尬境地。大量要求退货的中国消费者被告知,要想退货不仅须出示购买奶粉时的发票,还要出示婴儿出生证明、到美国的签证记录等等。不然,消费者只能凭问题奶粉换购新 的奶粉,而已经开封的产品更是连换购都不可以。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一位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同样在手机领域,中国的消费者也经常吃“召回”的亏。美国电信运营商Cingular就曾宣布紧急召回其销售的部分某知名品牌的手机。但是,国内的经销商却表示,其销售的同等型号手机还没有发现类似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手机召回’制度尚未建立,即使中国用户的手机存在相同的缺陷,也很难享受到同美国用户同等的‘召回’待遇。”这名工作人员说,其实,“手机召回”一直是业界的焦点,呼吁建立召回制度的声音很强大。然而,有关部门的态度似乎却不甚明朗。
中国消费者对洋品牌有一种近乎盲目的信任感,平日里顶礼膜拜,即使出了质量问题,也相信厂商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合理的,这就造成了洋品牌的自大狂妄和对中国消费者的藐视,遇到问题时不能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总想蒙混过关。国家汽车质检中心工作人员柳立志认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消费者也没有养成相应的法律习惯,如果发现产品问题,消费者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去法庭讨个说法,没有那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而是把责任归结为自己,比如是不是使用方法不对。在外国企业看来,中国的消费者比较好说话,中国又没有产品追责制,自然就会降低质量标准,对中国实行差别化对待。
另外,在关于产品质量的把关方面,我国一直都是行政部门在干预,拿这次丰田事件来说,就是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强烈建议下,丰田汽车才对中国改变了原先的态度。
“可是行政机构有很大随意性,它不可能每天都在管一件事情,再加上政策的调整,因此仅利用行政部门来执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殷晓鹏说,只有把质量监督的权力交给法律,才能发挥威慑力,因为法院具有长期性,并且不能随意更改,法院判案有一个标志性的处理办法,这是一个权威的象征。
中国的法院现在就可以介入产品质量监督,因为法院最大的特点就是对现行法规有一个解释权,通过对消费品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以判案。现在国外厂商认为中国法院在这方面参与得很少,如果出事大多都是行政部门进行参与。而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所以他们认为这并不是威胁。而如果有了中国法院的判令,这种现状将会得到转变。因此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才是一个根本性的方式。
此外,董正伟认为,从对外贸易来说,中国一直处于弱势,我国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对外资企业采取了保护性的措施,一旦外资在中国违法,没有大的处罚力度。这养成了他们的嚣张惯性,不仅在召回上实行歧视,而且对待在华产品的售后服务也与他国不同。
造成这种局面还在于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李友忠博士告诉记者,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的配套建设本身并不完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一直是建设的重点,在市场还没有建设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市场的立法肯定也不会是那么的完善。立法是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毕竟和现实还是密切相关的,即使立法了,执法成本很高,在现实生活中也做不到,因此我国整体的立法情况和市场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而外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在市场权利,资源优势上的不对等,也属于市场发展的代价,发展中国家法律肯定不尽完善,需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处理,发达国家是市场交易,这是市场的博弈,这导致在某些方面我国会给外资企业一种超国民的待遇,最明显的就是所得税,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优惠,这必然会影响到处理类似国际商贸事件上的话语权。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国家话语权的提升,这些问题都在逐步解决,权利上的对等也是大势所趋。
董正伟表示,在法律方面,我国要尽快出台立法,加大对缺陷产品的惩罚力度,只有增加违法成本,产品质量才能过硬。同时还要建立缺陷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使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补偿。而我国监督机构也要对外资一视同仁,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诉求。现在我国已经发展到与外资平等对话的时代了。中国也成为很多外资梦寐以求进入的市场,在这个阶段,我们更要好好地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汽车分析师刘锋认为,在对产品质量监督上,一方面国家应首先站在第一线,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外厂商进行谈判和交涉。如果国外厂家不尊重中国法律,在市场准入这块应该要更加严格。
除此之外,民营机构也可以介入到产品的监督中,像欧美国家都有汽车俱乐部和民间联合会,比如德国最大的汽车俱乐部ADAC,这个机构在德国非常权威,公正独立,因此有很多会员。在2005年,中国的陆丰汽车就因为在ADAC的严格撞击测试中获得最低评价,而退出欧洲市场。这说明民间机构是很有号召力的,它们可以引起官方的关注。
柳立志告诉记者,国外质检大多数交由第三方,比如社会团体、中立的机构、认证公司等,不属于政府部门,在我国则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外是市场行为,产品好就买,不好就买得少,如果发现产品有问题,政府出面委托一个中立机构来处理,我国也可以多增加一些这样的第三方团体,和政府一起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
但如果只要求外资实行公平的召回制度,而本国的企业却缺乏召回制度,这样的立法也是无法进行的,李友忠表示,要在本国实行成熟的召回制度还需要很长的时日,这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本国区域差异过大,在全国统一召回也会出现问题,比如在京沪等一线城市和西部出现两种召回政策,这些都是不可行的。因此也只有发展我国的经济力量,使得区域差距缩小,社会具有相应承载能力的时候,召回才能成为一种正常的立法去执行。
若是我国要实行召回制度,殷晓鹏说,中国企业应该模仿国外的制度,主要的问题还是法规,中国企业也是企业,也会考虑利益和成本的问题,如果中国对判案赔偿较少的话,那么中国企业也不会主动大规模召回,最多是发个通知,另外中国法律应该树立标杆,使中国企业提倡信誉,只有这样,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才能更加牢靠。
2011年,对于丰田汽车来说注定又是不平静的一年。1月26日,由于部分车型存在漏油风险,丰田在全球范围内召回170万辆汽车。当天,丰田汽车中国公司在其官网发布的信息称,在中国销售的皇冠、IS250、GS300由于没有使用有问题的零部件,经确认不存在同样的问题,因此召回不涉及中国。
2月24日,因油门踏板等缺陷,丰田宣布将在全世界召回239万辆汽车。本次召回主要面向北美和欧洲国家,涉及雷克萨斯GS、RX等6个车型。其中美国最多,约为217万辆,加拿大和欧洲约22万辆。中国作为每年购买丰田汽车的消费大国,可在召回之时再次被落下了。在国家质检总局要求丰田中国公司就全球召回行动未涉及中国内地事件“作出完整解释”后,丰田中国公司才于2月25日宣布,将从3月23日起在中国大陆召回5202辆进口雷克萨斯汽车,生产日期为2003年2月-2006年7月。
除丰田外,其他跨国汽车公司在召回产品时,也存在“漏掉”中国市场的情况。去年1月29日,本田汽车在全球范围内召回64.6万辆飞度/爵士和City型汽车,涉及北美、南美、欧洲、南部非洲以及亚洲市场,但不包括在中国大陆售出的车辆。本田公司解释,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同类车型所使用的相关零部件,与召回产品的零部件设计规格不同,不存在缺陷,因此不属于召回范围。
已成为全球汽车产销第一的中国市场,在消费维权领域却似乎没有体现相应的地位。相反,世界汽车业巨头全球召回行动中屡屡“忽视”中国市场,有些即使在中国召回,也是轻描淡写、蜻蜓点水;有的干脆傲慢排除中国市场、敷衍塞责。这不仅使人顿生疑惑:中国为何总成为召回产品的真空地带?
所谓的召回制度,指的就是产品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在得知其生产、进口、经销的产品存在可能危机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从市场消费者手中无偿收回有问题的产品,实施予以修理、更换、赔偿等积极有效的措施,从而消除缺陷产品的危害风险,提高企业信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系主任殷晓鹏告诉记者,在国外的很多企业内部都是有召回制度的,拿丰田汽车来说,关于召回汽车,其实丰田企业是算了一笔“经济账”的,他们也有好几套方案。如果自己设计的车某个零件出现问题的话,决定是否要在全球范围内召回要看成本,看更换零件需要花费多少。
有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丰田之前的所谓召回维修,其实就是在油门踏板上加一个铁片,这样就解决了“卡住”问题,虽然消费者在使用时得不到最大油门,但也够用。而如果要全部换成新的油门踏板,将是笔巨额资金,丰田显然是难以承担的,到时恐怕就要申请破产,而铁片的成本则低多了。
而决定在哪些国家召回关键是看各国的法律制度,计算法律费用。一旦出现问题,丰田汽车一定会在美国召回汽车,这有两个因素,第一是美国人喜欢打官司,如果发现汽车有问题就要诉诸法律,等法庭判下来以后败诉方要赔偿高额的法律费用,那就不划算,所以干脆召回。第二个因素是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占有的市场份额很高,日本车打入美国市场以后,更是兢兢业业,如果出了问题还没有召回的话,那么就会影响将来的市场营销和广告效应,信誉受到极大的影响。
而对于中国来说,丰田汽车就钻了法律的空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董正伟表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立法不够完善,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中国出台的一部有关产品召回的法规。其后随着一些群体安全事件的突发,又相继公布了《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并在三聚氰胺事件之后颁布《食品安全法》,建立食品召回制度。截止到目前,中国仅在汽车、玩具、药品和食品四个领域,有着召回制度的法规依据。
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黄旭亮律师也指出,这个《规定》对车企的处罚力度过低,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一家车企来说,最高3万元的罚款不痛不痒,搞一次召回的成本要远高于3万元,这也是一些车企宁愿受罚也不主动召回的原因。相比之下,美国在1972年就制定通过了《消费品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对有缺陷的产品实施召回,电子消费品也在此列。
今年7月1日,中国准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其中第46条明确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董正伟说:“即使有了这个法律,对于产品如何召回,怎么召回也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因此我国的召回立法跟发达国家还有明显的差距。也正是因为在中国不实行召回所付出的法律成本很低,所以像一些跨国企业就往往会对中国实行区域歧视。”
北京理工大学机械与车辆工程学院林程教授也告诉记者,与丰田相比,我国汽车企业的召回制度也不健全。在国外,一旦由于技术缺陷造成了安全事故,作为汽车制造商,往往会承担巨大的赔偿和经济损失。例如,福特公司曾因爆胎造成人身伤亡事件,该公司因此赔付了几十亿美元。而且在这样的情况下,用户还可以追诉精神损失费。“如果发现问题,厂家没有主动召回,出现事故就要负全责。在发达国家,这种赔偿通常要远远超过它的收益。因此,厂家一旦发现问题,就会主动召回。而国内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损失赔偿上的明细的法律条文。国内用户反映问题的能力和渠道不像国外那么通畅,在一些事故处理上、召回制度上都还存在一些缺陷。”
对于国内的消费者来说,召回盲区内不仅仅有汽车,还涉及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商品。
不久之前,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SPC)就发布消息称,由于支撑床垫的螺栓不够长,可能造成床散架并最终导致儿童受压迫和窒息,某知名家居厂商在北美召回26000个婴儿床。不过,这个商家的中国代理商随后向媒体表示,问题产品未在中国市场销售,因此不存在召回的问题。
此外,美国相关部门曾宣布召回某品牌受到甲虫污染的奶粉,美国消费者可以凭实物无条件退货。但是,通过收集海内代购、百姓出国旅游购置等渠道流入中国的奶粉,却遭遇召回难的尴尬境地。大量要求退货的中国消费者被告知,要想退货不仅须出示购买奶粉时的发票,还要出示婴儿出生证明、到美国的签证记录等等。不然,消费者只能凭问题奶粉换购新 的奶粉,而已经开封的产品更是连换购都不可以。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一位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同样在手机领域,中国的消费者也经常吃“召回”的亏。美国电信运营商Cingular就曾宣布紧急召回其销售的部分某知名品牌的手机。但是,国内的经销商却表示,其销售的同等型号手机还没有发现类似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手机召回’制度尚未建立,即使中国用户的手机存在相同的缺陷,也很难享受到同美国用户同等的‘召回’待遇。”这名工作人员说,其实,“手机召回”一直是业界的焦点,呼吁建立召回制度的声音很强大。然而,有关部门的态度似乎却不甚明朗。
中国消费者对洋品牌有一种近乎盲目的信任感,平日里顶礼膜拜,即使出了质量问题,也相信厂商给出的解决办法是合理的,这就造成了洋品牌的自大狂妄和对中国消费者的藐视,遇到问题时不能尊重消费者的权益,总想蒙混过关。国家汽车质检中心工作人员柳立志认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消费者也没有养成相应的法律习惯,如果发现产品问题,消费者不会第一时间想到去法庭讨个说法,没有那么强的自我保护意识,而是把责任归结为自己,比如是不是使用方法不对。在外国企业看来,中国的消费者比较好说话,中国又没有产品追责制,自然就会降低质量标准,对中国实行差别化对待。
另外,在关于产品质量的把关方面,我国一直都是行政部门在干预,拿这次丰田事件来说,就是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强烈建议下,丰田汽车才对中国改变了原先的态度。
“可是行政机构有很大随意性,它不可能每天都在管一件事情,再加上政策的调整,因此仅利用行政部门来执行产品质量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殷晓鹏说,只有把质量监督的权力交给法律,才能发挥威慑力,因为法院具有长期性,并且不能随意更改,法院判案有一个标志性的处理办法,这是一个权威的象征。
中国的法院现在就可以介入产品质量监督,因为法院最大的特点就是对现行法规有一个解释权,通过对消费品进行相应的解释,就可以判案。现在国外厂商认为中国法院在这方面参与得很少,如果出事大多都是行政部门进行参与。而行政部门有一定的随意性和偶然性,所以他们认为这并不是威胁。而如果有了中国法院的判令,这种现状将会得到转变。因此从法律角度解决问题才是一个根本性的方式。
此外,董正伟认为,从对外贸易来说,中国一直处于弱势,我国在招商引资的时候,对外资企业采取了保护性的措施,一旦外资在中国违法,没有大的处罚力度。这养成了他们的嚣张惯性,不仅在召回上实行歧视,而且对待在华产品的售后服务也与他国不同。
造成这种局面还在于中国目前的发展阶段,中国改革发展研究院李友忠博士告诉记者,作为发展中国家,市场的配套建设本身并不完善,产品市场和要素市场一直是建设的重点,在市场还没有建设完善的情况下,针对市场的立法肯定也不会是那么的完善。立法是有一定的超前性,但毕竟和现实还是密切相关的,即使立法了,执法成本很高,在现实生活中也做不到,因此我国整体的立法情况和市场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而外资企业和内地企业在市场权利,资源优势上的不对等,也属于市场发展的代价,发展中国家法律肯定不尽完善,需要依靠行政力量来处理,发达国家是市场交易,这是市场的博弈,这导致在某些方面我国会给外资企业一种超国民的待遇,最明显的就是所得税,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优惠,这必然会影响到处理类似国际商贸事件上的话语权。但随着市场的发展,国家话语权的提升,这些问题都在逐步解决,权利上的对等也是大势所趋。
董正伟表示,在法律方面,我国要尽快出台立法,加大对缺陷产品的惩罚力度,只有增加违法成本,产品质量才能过硬。同时还要建立缺陷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使消费者得到及时的补偿。而我国监督机构也要对外资一视同仁,依法保护消费者利益诉求。现在我国已经发展到与外资平等对话的时代了。中国也成为很多外资梦寐以求进入的市场,在这个阶段,我们更要好好地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
西南证券研发中心汽车分析师刘锋认为,在对产品质量监督上,一方面国家应首先站在第一线,维护消费者利益和国外厂商进行谈判和交涉。如果国外厂家不尊重中国法律,在市场准入这块应该要更加严格。
除此之外,民营机构也可以介入到产品的监督中,像欧美国家都有汽车俱乐部和民间联合会,比如德国最大的汽车俱乐部ADAC,这个机构在德国非常权威,公正独立,因此有很多会员。在2005年,中国的陆丰汽车就因为在ADAC的严格撞击测试中获得最低评价,而退出欧洲市场。这说明民间机构是很有号召力的,它们可以引起官方的关注。
柳立志告诉记者,国外质检大多数交由第三方,比如社会团体、中立的机构、认证公司等,不属于政府部门,在我国则属于政府的职能部门。国外是市场行为,产品好就买,不好就买得少,如果发现产品有问题,政府出面委托一个中立机构来处理,我国也可以多增加一些这样的第三方团体,和政府一起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
但如果只要求外资实行公平的召回制度,而本国的企业却缺乏召回制度,这样的立法也是无法进行的,李友忠表示,要在本国实行成熟的召回制度还需要很长的时日,这和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发展水平也有很大的关系,如果本国区域差异过大,在全国统一召回也会出现问题,比如在京沪等一线城市和西部出现两种召回政策,这些都是不可行的。因此也只有发展我国的经济力量,使得区域差距缩小,社会具有相应承载能力的时候,召回才能成为一种正常的立法去执行。
若是我国要实行召回制度,殷晓鹏说,中国企业应该模仿国外的制度,主要的问题还是法规,中国企业也是企业,也会考虑利益和成本的问题,如果中国对判案赔偿较少的话,那么中国企业也不会主动大规模召回,最多是发个通知,另外中国法律应该树立标杆,使中国企业提倡信誉,只有这样,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才能更加牢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