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制度功效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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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宪法宣誓是国家治理、社会秩序整合和公众行为约束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法律制度的实施,不仅能有效聚合社会群体,弥合社会分化以及激活公众的共同情感、深化公众的共同认知、引领公众同向行为。同时,宪法宣誓制度对公职人员具有强制性约束功效,即合法程序强制约束、权力运行强制约束、信守社会公德强制约束等功效。更重要的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责任追究功效,即对公职人员从宪法宣誓场域内的承诺和宪法宣誓场域外的履职行为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与控制,凡不践行宣誓承诺的行为就会依法受到责任追究和惩罚。
  关键词:宪法;宣誓;制度;功效
  [中图分类号] D921     [文章编号] 1673-0186(2021)002-0112-013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码] 10.19631/j.cnki.css.2021.002.009
  从英国《自由大宪章》创制宪法宣誓的制度雏形以来,联合国共193个成员国中有178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2014年颁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要求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正式使宪法宣誓制度化。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宪法宣誓制度正式在宪法第二十七条中被写入我国宪法。
  作为一项在人类社会中与政治、宗教、文化长期融合的事物,宪法宣誓制度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命运、各国民主政治、法制秩序构建紧密关联。宪法宣誓制度的效用在不同时代始终是分析、探索该制度价值的一个重要视点。梳理先前对宪法宣誓制度功效研究成果的内容可以看到,几乎所有研究者都倾向于以历史上存在的宗教、政治宣誓的实践素材作为研究灵感的起点,从宪法宣誓实施涉及的心理因素、神圣感知及文化传统的方向去阐释宪法宣誓制度的功效。本文不按前述研究路径而侧重围绕宪法宣誓的仪式的聚合群体、弥合分化、影响传导效力、强制约束效力与责任追究效力等方面对该制度的效力进行分析。
  一、宪法宣誓仪式的聚合传导效力
  仪式是宪法宣誓制度最容易被外界感知的要素,人类社会对仪式具有“神圣”“至尊”效力的信服直到17—18世纪围绕牛顿机械理论而重构社会秩序成型前都甚少受到真正的质疑,但正因如此,当机械论主导的社会组织、运行机制冲击着仪式活动在传统社会秩序中与“神圣”“至尊”等意义,致使宣誓仪式的敬畏心理在现代社会就没有传统社会的人们那般虔诚。更为不幸的是17世纪后随着“神圣”的光环在人类社会的仪式体系中不断失落,这种因人类社会的世界观改变而发生的意义失落无疑又加速了社会大众对于抽象的仪式行为和具象的行为两者之间的认知偏差。然而即便有关仪式活动的真实效力在现代社会不断受到各方面的挑战,也难以否认在宪法宣誓过程中出现的仪式仍然蕴含一定的強调宣誓行为具有神圣属性的意义,并且在实质上还具有通过成文法律规定与仪式习惯相结合的形式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效果。
  宪法宣誓仪式具有的意涵虽然不能迅速生成人们对法律制度真实依赖的自觉,它是一个潜移默化的渐进式过程,需要不断实践的累积。探索宣誓仪式意涵效用的一个根本前提是不可忽视建立在人类社会秩序内存在着“熵化”的不可逆现象,这一现象导致包括宪法秩序在内的全部有序体系产生“熵化”,而宪法宣誓制度的仪式意涵通过反复实践可以起到延缓宪法秩序“熵化”的作用[1]。
  (一)宪法宣誓仪式具有聚合群体的效力
  在早期人类社会实施带有宣誓仪式要素的社会活动具有一个极重要的功能,即在混沌与分散的个体集合中较为清晰地划分出“我者”与“他者”的界限,而这种划分对于人类社会的早期形成一种较为清晰且稳定的族群意识具有重要意义[2]。盛行于古希腊社会的政治宣誓仪式,那些动辄以整个城邦为单位进行的政治宣誓活动,对公元前生活于爱琴海沿岸的居民形成“希腊人”这一族群概念及其对“希腊”族群的认同起到了关键作用。这种政治宣誓仪式的聚合力量也传承至宪法宣誓之中。例如英国殖民者在前往北美地区之初,《“五月花”号公约》内部蕴含的强调、突显基督教徒身份及使用带有宗教属性的宣誓仪式的法律契约要素,明显起到了宣誓仪式在古希腊城邦社会中强化族群向心力的类似作用,通过宣誓的行为实践将那些因从原有的英国社会秩序中脱离而暂时处于松散、无序状态下的北美先辈移民个体重新聚合在一起。
  如果说人类宪法制度构建早期出现的宪法文件对使用宣誓仪式去凝聚一个群体及培育这个群体对法律背后的社会秩序的认同感还带有鲜明的行为“无意识”性质,那么在现代宪法构建的过程中,宪法宣誓具有通过仪式去推进社群聚合的效用。以法国宪法与宪法内宣誓制度的构建为例,在法国大革命的历史背景下,将宣誓制度纳入法国宪法的最初切入口为18世纪中后期大革命后法国的宗教外衣下的政治改革,通过法律规定的宣誓制度率先将“我者”与“他者”的划分作用于教士群体内部。虽然宪法宣誓仪式的聚合效力在法国出现过曲折,但不可否认法国宪法宣誓的聚合效力最终战胜了分化的势力。
  1790年11月27日法国立法议会通过了针对国内教士的宣誓办法,依据新的宣誓办法规定所有教士(无论其属于反大革命派,还是支持革命一派)都必须宣誓效忠宪法[3]。由《教士公民组织法》的宣誓规范而开启的宗教人士群体分化现象,很快在法国1791年宪法确定宪法宣誓制度后被扩张至全体国民群体的范畴。法国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成为分辨公民群体内部“积极公民”与“消极公民”的核心检验标准之一。这一宪法制度的施行,直接造成了1791年宪法通过后的一段时期,法国公民中的绝大多数成为几乎没有政治权利的“不完全”公民,相较于之前发生在法国天主教士群体内部的“我者”与“他者”的分化效果,发生在法国国内居民整体范畴的国民重塑活动对于法国社会结构、政治生态的颠覆显然更为剧烈。从表面上看,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早期以宪法或其他制定法的形式强制推行的宣誓仪式是造成当时法国社会分化的直接原因,但站在一个社会秩序成功构建、发展与维持完整过程的角度,群体性的仪式活动最终消弭了社会内部不可调和的差异,因为新的社会秩序与群体的凝聚会在仪式的反复实践过程中被再次建立。而对于社会中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实践某种统一的仪式具有“使人们在共同的行动中邂逅相知并相互融合”[4]的力量,宪法宣誓的仪式所带来的聚合效力也正体现于此。   (二)宪法宣誓仪式具有弥合分化的效力
  虽然类似于法国宪法中宣誓制度的实施方式,宣誓仪式效力的发挥将混沌无序状态下的单独个体组织起来的作用。但就法国大革命过程及之后的社会及宪法发展历史的曲折过程来看,以整个集群为单位的群体暂时不能保持其诞生之初的有序状态,对于这种反复出现在人类社会中秩序性的组织不断走向“衰变”的事实,似乎只能参考物理学中“熵”的作用原理才较容易理解:即一个稳定系统中始终存在的张力要素会使已经被统合的群体难以避免不断分化的命运。换言之,对于那些通过共同的宣誓仪式而被凝聚到一块的群体组织,因为“熵”的作用发生,于是群体内部的张力也在不断扩大,如果不能在群体的存续的过程中引入足够延缓“熵”化的阻碍要素,那么这个群体的秩序与聚合的状态最终会无可避免地出现分离的现象。而通过可以反复实施的宪法宣誓仪式,将固定的行为与符号的象征意义进行融合,最终实现即使群体内部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会因自然衰老、消亡而不断对整体产生“熵”的干扰,但由宪法宣誓仪式所传递的符号抽象意义能够持续不断地在群体中传承并保持其影响,并使之再生成新的维持群体秩序及存在的正能量。
  有关宪法宣誓仪式对特定群体发挥维系作用的方式与效果,也有学者在研究宪法宣誓的效力时尝试从该制度体系内仪式符号的不断往外传递的某些价值追求进行分析,但先前绝大多数研究对于宣誓仪式意义的探索基本都停留在人类历史上借由仪式所延续的文化传统,及仪式具有在人际形成共通情绪的价值等能够为具体宣誓仪式的外观所表现的内容方面[5]。本质上还是未能对人类群体始终需要仪式的缘由实现更彻底的剖析。但如果从有序群体中存在着“熵”的运动这一角度重新审视以不断重复的形式使用的宪法宣誓仪式,那么仪式行为的表达显然将导向群体通过仪式抵消其内部张力的现实作用。不得不承认,人类对宪法宣誓仪式所表达的含义实在太过熟悉,对比世界范围内不同地区与文化背景下的人类社区,那些出现在历史或者现实中的宪法宣誓仪式都在其文化范畴中留有深刻印记。因此,可以说一个长期生存在社会中的个体在宪法宣誓仪式中被重复使用的特定动作所体现的特定意涵已经形成了明确的意识投射,甚至达到了只要看到宣誓仪式的特定“动作”,这些为符号所表达的内容就能够触发群体及置身其中的个体的思维并加深对宣誓仪式象征符号相关的抽象意义的认识、理解程度。例如美国第44任总统奥巴马在其就职宣誓仪式上做出的“抚按圣经,并举起右手”等宣誓行为,即属于典型的带有特定象征意义的宣誓符号要素[6]。而正是这些存在于特定群体的意识中零星但绵延不绝的同一性认识,成了受宪法宣誓仪式影响的群体内部不断加重的张力运动的有效阻碍力。
  从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看,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1789年宣誓就职到2021年拜登宣誓就任美国第46任总统,总统宣誓仪式所传递的讯息无疑得到了较为完整的延续:即使在18世纪见证华盛顿成为美国总统的公民与21世纪的美国人以自然个体的角度判断已无实质的关联,但处在不同时代的美国民众对于总统宣誓仪式中符号具备的象征意义之理解仍然高度一致。当然,有关宪法宣誓仪式对群体具有弥合效用的证据不局限于美国、法国等最早一批制定并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国家,世界的其他地区的国家透过每一次宪法宣誓仪式活动的重复,仪式内部所蕴含的符号意义也都实现了不断向当地的社会群体及个体进行传播、教化的目的。基于前述分析,宪法宣誓在实现群体的区分及凝聚的第一重效用之后,群体张力弥合的第二重效用也在宣誓仪式的持续实施过程中被不断实现,即便按照物理定律人类社会的秩序状态难以永恒,但宣誓制度中的仪式要件作为延缓“熵化”而被引入的“能量”,一定是社会及技术条件下人能做出的最为有效的选择。
  (三)宪法宣誓仪式具有传导影响的效力
  宣誓仪式是一种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相结合的造物,不同的宣誓仪式借助不同的器物和场域将所蕴含的不同意义在其特定的场景中向公众展示出来以期收获相应的回馈效用。德国哲学家恩斯特·卡西尔认为象征符号是能够贯穿在客观实在与精神内里之间的事物,国内有学者引入了卡西爾在《人论》中的观点:“象征不只是从一个领域指示另一个领域的指示性符号,而且是参与这两个不同领域的符号,即通过外部物质世界中的符号显示内部精神世界中的符号,或从可见物质世界中的符号过渡到不可见的精神世界中的符号。”[7]如果前述宪法宣誓仪式的效力从“人本位”的角度考察其具有对社会族群的聚合、弥合效用的话,那么宪法宣誓仪式还具有一种特别重要的传导效力:激活情感、深化认知、明确指向。也就是说通过宪法宣誓仪式这一法定程式所蕴含的要旨传导至全社会并成为宪法宣誓者和公众共同遵守的规则。
  1.宪法宣誓仪式能激活人的共同情感
  社会群体中个体与个体间原本相对封闭的情感、意识等体验将借助仪式发生联结或融合,即所谓的人与人之间的共情状态和同理知觉。这个过程正如英国人类学家埃德蒙·利奇描述的:“仪式象征具有能挑动仪式参与者情绪的效力,在他们的心理上发生某些实际的作用、仪式因而能够达成某些我们认为它所具有的功能。”[8]
  宪法宣誓仪式是一种必然要调动人情绪的行为。日常行为在表现行为人情感方面存在着极大的随机性,例如,当某人在悲伤时可以选择唱一首表达悲伤情绪的歌曲,歌唱行为所表达的正是行为人的悲伤情绪,或者一个人感觉受到侮辱于是将手套扔向对手发出决斗邀约,扔手套的行为无疑也隐含了行为人的愤怒情绪。当然,在更多的情况下人的行为是不带有任何情绪表达的现实功能型行为,譬如人进行呼吸或者喝掉杯中之水等维持基本生存的本能行为。与普通行为可选择情绪表达的情况相反,宣誓的仪式行为只能被设置为带有激发人的特定情绪的行为模式,或者说激活仪式参与者的情感其本质是仪式行为需要达成的重要目的。
  就宪法宣誓制度设计的宣誓仪式的程式来说,其终极目标就是希望通过宪法宣誓仪式激活宪法宣誓者和社会公众共同的情感:即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有序运行的“控制键”和公民权利权益的“保护神”,不管是国家公职人员还是普通民众都要尊崇宪法、信仰信奉宪法和运用宪法规制自己的所有行为,没有例外更没特例。正是宪法宣誓仪式蕴含的这种特定意义,通过不断重复实践的仪式载体逐渐从宣誓人自身开始扩散至全社会,并逐渐固化成全社会敬畏宪法的共同情感。   2.宪法宣誓仪式能深化人的共同认知
  众所周知,日常生活中的行为几乎不可穷尽且无时无刻不在进行,但仪式行为却根据其被赋予的意义而被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且仪式具有特定的发生时间与场合,因此仪式的行动与日常行为两者间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这种差异如此分明即使单从仪式的外观也很难将两者混淆,可以认为仪式行为应当属于一种超越日常生活规律的行为体系。
  宪法宣誓仪式正是被赋予了特殊意义的行为,并且这种意义能够通过仪式在人类社会的反复实践过程中被不断表达,从而深化人们对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真正意图的认知。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将人定义为意义性的生物,以他的观点人的大部分行为都在围绕“意义”打转,在韦伯看来人正是一种“悬挂在由他们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9]。同理宪法宣誓仪式行为则是法定规则的“意义之事”,这种宣誓仪式行为中蕴含的意义既离不开语言表达的方式来进行阐释,也离不开人的肢体行为来展示其真正的意义所在。以我国宪法宣誓程序为例,在宪法宣誓时宣誓主体被要求手抚宪法和向上举起右手面向国徽在领誓人的领誓下诵读誓言的程序设计,就隐含着宪法乃治国重器和宣誓者宣示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以及依法行使法定权力并接受监督的意涵。同时通过上述宪法宣誓仪式的行为动作所包孕的意义也向全社会传递出崇尚宪法、信仰宪法和用宪法维护保障自身权益是每一个公民共通信守的规则这样的认知。依此类推宪法宣誓仪式所表达的意义在反复实践过程中毫无疑问能加深宣誓者自身和社会公众的认知并长期而稳定地持续下去,最终内生成全社会所有公众的共同认知,这正是宪法宣誓制度实施所追求的初衷和终极目标。
  3.宪法宣誓仪式能引领人的同向行为
  从理论上讲,仪式是一种关于群体行为的意义象征体系,当仪式象征意义的影响投射到个体行为上时,仪式内部含义便取代了行动所呈现的外部表象并指引和控制人们的具体行为。因为有宣誓就会流传,能流传就会扩散其影响,有影响就会生成行为。加拿大仪式学者罗納德·格兰姆斯认为,仪式虽然与人在自然生活中的行动密切相关,但仪式实践过程中动作行为的实际功能性被弱化了,仪式需要着重展现并固定的是该行为被赋予的抽象意义[9]。
  同样,宪法宣誓的仪式行为相较于普通行为通常是被赋予了宪法至上和每个公民只能在宪法规制的范围内活动这一特定意旨并以此作为人们行为的指针,最终形成所有人共同遵循的行为模式。例如我国在宪法宣誓的仪式中,宣誓人将手放置于宪法之上的动作作为本仪式流程中固定动作,实施这个行为的目的其实并不是在展示手是怎样与宪法进行了物理性接触这个事实,而是通过手抚宪法的行为表达该行为被赋予的宣誓人承诺必须对宪法忠诚、善法必须良治的意义。这一承诺行为在作出之时便对宣誓者带有强制执行“践行承诺”的意味,同样也让社会公众切身感受到一种来自法律系统的强制力,进而作用于公众自身行为也必须像宪法宣誓者的承诺一样趋近或者服从,即使存在社会公众主观意识在客观上是多元多样多变和流动的现实,但这并不能抹消其内心业已存在的宪法的权威和宪法宣誓“一言九鼎”“言出必行”这种传统的、共同的价值观的影响力,故而以宪法宣誓承诺这一事实为基础构建形成的宣誓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必将迁移和传导,进而固化成宣誓者和社会公众同向的行为模式。
  二、 宪法宣誓制度的强制约束效力
  透过宪法宣誓仪式的外观能够把握其所具有的效力,而宪法宣誓制度另一个关键点则是由宣誓的承诺性言词衍生的强制性约束效力。英国学者休谟将承诺阐释为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为平衡人际间交往过程中存在的需求与利益错位问题而创造出的“某种语言形式”。日常生活中,承诺这一事物的存在价值在于束缚承诺之人须兑现自己的承诺,并且作为针对人性中存在私欲私利意识的预防措施,即承诺者一旦出现违背其承诺的事物或行为那么将不再为群体中其他人所信赖[10]。在休谟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窥见那些时常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承诺所具有的约束力,主要是依托于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化的生活中长期与他人磨合而习得的有关承诺的重要性及背弃承诺的严重后果形成的较为一致的认同。宪法宣誓制度中来自宣誓承诺的“约束”效力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仍旧保留着那些源于社会生活自律经验累积的痕迹,但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强制约束效力主要表现在宣誓者担任职务的程序正当性合法性、宣誓者权力运行的控制性以及社会公共道德价值约束等方面。
  (一)宪法宣誓合法程序的强制约束
  宪法宣誓的程序性约束是宣誓制度效力中最容易被辨认的部分。因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通常在宪法条文中被直接确定为宣誓者的职位是否能正当、合法就职和承担相应责任的重要标志。依据宪法宣誓制度的规定,宣誓主体实施宪法宣誓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宣誓主体就职程序的最后环节,一旦誓言作出就意味着此前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得担任国家公共职务资格的特定主体,其身份就由“待确认”的国家公职人员正式转换为“已确认”的国家公职人员状态,与此同时具体职务绑定的国家权力与职务责任也随之附着于特定的公职人员身上。与宣誓主体的职务身份获得法律确认相对应的是如果处于“待确认”状态的公职人员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宪法宣誓的义务,那么就职的程序以及随之而来的国家权力交接就不能被认为已经完成。因宪法强制规定的宣誓义务,却未履行该义务的宣誓主体其职务身份也只能被悬置于“待确认”的状态,并且这种“待确认”状态并不会无限期持续,当法律限定的宣誓行为执行的最终期限到来,阻碍宣誓主体实施宣誓行为的障碍还不能得到妥善解决,那么即使在国家公共职务选拔阶段合法获选的人员就将确定失去其任职资格,这恰好完整体现了宪法宣誓所具有的程序性约束效力。
  考察宪法宣誓制度的程序性约束效力,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宣誓相关规定要求宣誓主体在就职之前或之时进行宣誓,这种在立法层面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表明,宪法制定者具有通过调控“实施宪法宣誓”这一行动在公职人员法定就职程序中出场的时间节点,达到能够实现程序性约束的立法目的。例如2018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宪法宣誓的主体在其就职“之时”应当实施宣誓[11];与之相似的还有美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新任总统候选人需要在其就职“之前”作出宣誓[12]615。该类明确宪法宣誓具体实施的规范所展示的宣誓实践在特定主体就职“之时”或“之前”的顺序要素的宪法立法技巧,将明显蕴含就职正当意义的强制性条件植入宣誓主体的就职程序之中。除了前例中出现的将宣誓行为同合法就职相互绑定,创造出宪法宣誓制度的程序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形式。还有部分国家在制定宪法宣誓具体的实践范式时选择透过更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更加清晰地传达宣誓作为官员就职程序中的一环所具有的真实约束效力。以《阿尔巴尼亚宪法》中针对议员任职合法条件的规定为例,该国宪法要求每一位新当选议员必须按法律规定的形式在正式行使职权前宣读完毕誓言,如果不践行宣誓的规范则议员个人将受到停止其行使职权的权利,并且其宣誓之前已经做出的履职行为也将被视为无效[12]6。   事实上,这一类型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规定对宣誓主体所施加的强制性约束的立法逻辑在于,对于宣誓主体在就职过程中的宣誓实施行为,以及发生在宣誓场域中的“阙限”转变整体都属于法律事实,其正当性、合法性自然要受到法定程序性的强制约束。例如捷克共和国的宪法选择直接将宣誓行为是否得到恰当实施作为宣誓主体任职与否的确认标准,依据该国宪法的规定,宪法法院的大法官作为宣誓主体如果“拒绝或有保留”的宣誓就意味其法官的职务从未被任命[12]330。另外,在《马耳他宪法》中议员的就职程序也包含与前者类似的要求,尽管不履行或未能完整履行宣誓义务的行为没有直接使議员的任职无效,但国会议员在按照规定完成宪法宣誓及相关程序前不得在国会履行职务[12]416。换言之按照马耳他的宪法的规定,宣誓主体实施宣誓的行为实际上被法律赋予了将掌权者的职务身份与使用权力两项事实进行最终匹配并以特定程序加以强制约束。
  此外,宪法宣誓的强制性约束还表现在宣誓仪式的程式化设置。例如我国的宪法宣誓仪式就明确规定宣誓人宣誓时必须仪态庄重严肃,左手手抚宪法、右手握拳上举、目视国徽在领誓人的带领下诵读誓词且宪法宣誓法器规格大小都有明确的规制,这些宣誓仪式程序设置以及法器规制也带有强制性的约束效力。
  (二)宪法宣誓权力运行的强制约束
  宪法宣誓者权力运行的约束效用体现在宪法宣誓仪式一旦结束就产生法定效力,宣誓主体随即开始享有法定权力的同时也享有履行相应职责的权利。在强化宣誓主体权力运行约束方面,通过掌权者的宣誓行为将抽象的职权转化为践行承诺,而这一承诺又能够被托付权力的人民用作监督宣誓者权力运行的依据。在实施宪法宣誓制度之前,约束公职人员的权力运行状况在时间上总是较为滞后。从理论的角度观察传统的权力与责任相对应的约束机制,权力应当属于一种有着鲜明顺序由抽象概念和实质行为所共同构成的复合体。在极理想的状态下每一个受到权力约束的掌权者都能够在预设的“职务内容”导引之下使用权力,并将抽象的权力照映进现实的事物以便将预先设计的“职务内容”实体化。然而权力运行在现实的实践过程中,初始概念状态的“权力内容”在经过个体理解的处理后便开始出现变形,并且在宣誓进入宪法制度内部成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的必要程序之前,“权力内容”与“权力约束”无论是对于掌握权力的官员还是将权力托付给掌权者的人民都处于一种置于匣中的状态。官员和民众都只能从自身立场对“权力内容”和“权力约束”这个“匣中之物”进行理解。
  宪法引入宣誓制度之后按照法律的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宪法宣誓的行为使“权力内容”“权力约束”成为法定的承诺,致这个“匣中之物”曝光于公众整体面前成为无论是宣誓者自身或者其他民众群体都确定且统一认识的事物。对于宣誓者而言宪法宣誓作出的承诺将成为其现实权力行使行为的评价标准,与此同时对于托付权力的民众,誓言中的承诺又成为其约束掌权者正当使用权力的依据。可以认为宪法宣誓制度的每一次实践,都事实上实现了“职务内容→履职行为→职务责任”这一权力运行对应流程的强化。一方面宣誓的承诺成为宣誓者权力运行的一种自我约束力量,同时经历宪法宣誓程序而实践的承诺又成为权力运行法律约束的重要内容和依据。换言之,以承诺方式宣示于众“权力内容”与“权力约束”的意义与价值明显实现了从个人道德约束向法律秩序强制性约束的拓展;另一方面对于将行使公权力的权利托付给具体公职人员的民众而言,掌权者的宪法宣誓行为所包含的权力运行相关承诺又成为全社会公众判断、评价并对掌权者进行监督的强有力依据。
  经过宪法宣誓强化的权力运行约束在宪法规定中通常以带有区别性的誓言内容进行体现。例如《爱尔兰宪法》规定法官的宣誓包括公平、正义等内容,而在总统的宣誓规范中服务人民、人民的利益至上等内容又被列为每任获得总统这一职位的宣誓主体履职过程中的强制性要求[12]18,26。透过宪法规定的誓言内容使原本概念性的“权利义务”进入誓言承诺的范畴,达到在宣誓的场景中获得的“权力”必须借助现实中的履职行为和行为后果才能得到反映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评价限制。由于承诺这一造物本身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真实的约束机制,即使尚未发生的行为基于承诺也能够得到较确定的将会被执行的保证。基于人类作为一种社会性的生物在群体生活中形成的对“承诺”应当被遵守的价值观,宪法宣誓制度将“权力内容”和“权力约束”转化为宣誓承诺的立法手段,能有效实现宣誓主体经过宪法宣誓获得的权力通过宣誓承诺来进行有效控制的目的。
  (三)宪法宣誓信守社会公德的强制约束
  人类法律发展的历程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的道德、品质。中国几千年来对国家治理、社会秩序整合、个人行为规范的构建都提倡“德主刑辅”的控制方略。“刑”在我国古代是“法”的代名词;“德”则是一种社会规范,即以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是非观、价值观、行为观为基本内容的道德。由此可见,道德与法律对社会秩序规范运行发挥着无可替代的巨大影响力。
  从人类在社会共同生活中现实存在的对宣誓的承诺所提供的约束效果判断,个体对宣誓制度的信赖事实上应当被看作一种构筑于长期的宣誓行为实践和来自群体共有的道德价值认同经验之上的不言自明的感受,是由社会群体内相互独立的个体彼此之间基于互助需要、回馈期待等复杂因素共同作用下形成的产物。正是由于人类社会中长久延续的传统道德准则记忆使每一个置身于社群生活之中的个体都对于“承诺应当被实现”的观念,及其所承载的来自道德层面的现实压力的切身体验。因此围绕宪法宣誓制度中宣誓行为的实施,道德约束因素在凝聚社会群体因宣誓而催生的认同感,或者基于宣誓氛围而催生的群体性对道德约束的共鸣就当仁不让地成为宪法宣誓效用一个强有力的支撑。
  从理论上讲,宣誓行为在人类社会的反复实践中不断与一定群体的道德认同进行融合,导致即使是出于纯粹个人事务而做出的宣誓承诺,宣誓行为本身也不可被视为只能够由个人任意处置的“私事”,而是成为一项被自动划入公共道德评判领域的事物。由于“宣誓”融入社会群体对道德的整体记忆,这就意味着社会中任意个体都能够透过特定的行为外观所传递的讯息而对宣誓行为的内涵产生条件反射的现象。正因为宣誓行为已实现与人类社会道德运行机制的深度联结,即使社群内部某独立个体的内心深处对于以宣誓的方式做出的承诺持怀疑否定的态度,但由于其置身于群体之中的现实存在的道德价值观仍然会促成其尽量向群体靠拢的选择,并使其现实的行动仍然保持维护宣誓承诺的秩序而非直接挑战它。换言之,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强调社会层面的道德、伦理秩序对社会中具体个人行为发挥现实干涉作用的重要性,并从宣誓场域中基于宣誓行为而由点及面对群体形成共通的道德约束效力。   在宪法宣誓制度设计时将道德层面的制约因素植入宪法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之中,用道德对宪法宣誓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本质上是从法律规范的直接惩戒效力之外寻求第二力量去支撑宪法宣誓制度强制性约束效用,这种通过道德约束宪法宣誓者的行为的方式能造就一种利于巩固国家权力的社会秩序及与此相关的价值基础,有助于政治生态纯化特别是国家权力的巩固。在宪法宣誓的现实场域内,依法进入宣誓就职程序的宣誓者做出的承诺,该宣誓主体在因“宣誓行为”受到法律强制约束的同时,也因“宣誓承诺”而激活了属于社会道德评价体系中良好德行范畴的“践行承诺”的意识。然而对于宣誓者而言,宣誓承诺在做出的那一刹那该行为的实施主体其实并未正式迈入接受道德评价的门槛,但依托宣誓承诺而催生的以道德标准进行自我监督机制的开启将强制宣誓者做出决断:必须严格践行承诺。如果宣誓者在履职过程中自觉顺应良好道德的要求而“践行”承诺,那么宣誓者因要达成践行承诺的目的而采取的行动中就会自动生成自我克制、自我调节的元素来控制自己的行为。但如果宣誓者在履职过程中“不践行”承诺,甚至干脆在宣誓之前便决定效法欧里庇得斯在《希波吕托斯》中描述的:“我的舌头发誓,但是我的心却没有发誓。”[13]那么法律和社会公众就会用道德的标准和法律规制对宪法宣誓者的行为进行双重制约,甚至依法终止宣誓者的任职权利。
  不仅如此,道德作为宪法宣誓制度构造的重要元素,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向外显现的来自宣誓的要素也自然而然地将宣誓对个人乃至社会公众的感知及认识层面的驯化效用实现了迁移。这也就解释了部分国家的宪法宣誓制度规范中并未涉及任何违背誓言承诺的行为出现后法律将要进行反制的内容,也不存在任何直接针对宣誓者施加强制性惩罚的条款,即便如此,宣誓者宣誓承诺在就职后的履职过程中是否真正兑现,无时无刻都会受到社会、道德的评判。由此,我们仍然可以肯定地说道德因素对宪法宣誓者是一种自我的和社会的具有双重约束效力的存在。
  三、宪法宣誓制度的责任追究效力
  一项法律制度的现实效用总是在伴随着该制度运行程序内存在的某种强制性制约机制而生,并最终凭借该机制对一切僭越、破坏社会秩序、法律秩序的行为施加直接追责或进行惩罚。这一特性在宪法宣誓制度存在的“追责”效力主要有规制宣誓现场内的程序性、强制性责任追究和规制宣誓现场外的履职行为责任追究两种表现方式。
  首先是宪法对宣誓主体实施宣誓的行为直接设置后果追究。如部分国家选择将违誓的责任追究性条款作为誓言内容的构成要素一并写入法律。这种宪法中植入直接的惩罚性措施,用法律规制的方式将宣誓行为同违誓责任连接在一起的方法,直接实现了责任追究机制从宣誓承诺的发生现场就已开启,进而直接延伸至掌权者行使职权的全过程。具体表现为宣誓的主体拒绝或不按照法定标准实施宣誓,宣誓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将丧失获得职务身份及行使相应职权的资格。经过法律规定的宪法宣誓流程而发出的誓言承诺明显更加依赖于法律对宣誓承诺实现的硬性匡正机制:一旦宣誓者做出了违背誓言的行为,其行为破坏的就不仅仅是个人或社会、道德秩序的平衡状态,同时还侵害了正当的法律秩序,因而必将遭受法律的追究。换言之,当言语的承诺与宪法法律实现了制度的结合并以法律的方式对宣誓者施以具有现实、强制性的约束,就能替代传统的承诺实现时需要依靠个人的内在良知唤醒或者社会集体的道德谴责等较容易受外界干扰而发生波动的约束性要素,对总是潜伏于人性之中诱使个体弃约或毁约的行为发挥更为稳定及确定的制约效用。例如在贝宁共和国宪法针对总统制定的宣誓规范中,总统通过宣誓做出的承诺除了以法律确定的方式正确履职的内容外,还附带如果宣誓者违背誓言的承诺将受到法律惩罚的追责条款[14]。这种宪法宣誓制度通过法律对宣誓主体直接约束的追责规范方式则更切合通常意义下社会大众对于宣誓承诺的理解与预期,即能够以言语的承诺为基础对掌权者将要按照正确的方式履行职责的事实塑造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先担保,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法定的事后约束。因此经过宪法宣誓流程而做出的承诺其内容实际上构成了掌权者和其他所有人的“契约”联结,一旦发生违背誓言的行为,法律将能够启动针对宣誓者的追究机制。同时,如果宣誓者在履职过程中违背了自己宣誓时的诺言或者有越界的行为并造成社会危害,那么他就会受到法律法规的相应惩处。
  其次是在宪法的统率下利用其他法律法规的惩罚措施来支撑宪法宣誓制度的责任追究机制。例如我国宪法宣誓制度对宣誓者的思想和行为规制的设计主要是正向明示,对宣誓者反向的责任追究虽然未进行条目化的明确规定,但根据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法定原则,这并不影响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责任追究效用的充分发挥,也不影响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对宣誓的誓言内容约束力和对违誓者进行责任追究的强制力。根据宪法实施需恪守谦抑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确立的宣誓制度,其制度内构成要素较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显更显简洁,然而每一次宣誓行为的发生都切实获得了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的系统性支撑。由于当下社会制定法的构建基本受到宪法框架的制约,不同部门法在宪法框架内以既独立发展又相互联动的方式逐步构建起法秩序,并且从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状态判断,该秩序正处于良好、稳定的运行状态[15]。于是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宪法乃至整个法制体系内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宪法宣誓制度的现实效用的剖析显然也不应局限于宪法文本之规定,应将视角置于在宪法统领下的整个法制系统所提供的法律规制进行研究。一旦意识到宪法宣誓制度正置身于一个具有整体性的法秩序框架内,那么面对所谓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设计缺失“责任追责”规定的困扰便迎刃而解:因为即使严格意义上的宪法文本并未写明宪法宣誓主体的违誓责任需被追究,我们仍然能够依据宪法宣誓主体的宣誓流程是否已合法完成,以及该主体的履职行为是否符合宣誓的承诺等具体事实,可由县级及以上人大常委会下设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通过质询、巡视、检查、约谈等方式定期或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誓言的国家公职人员给予相应的口头警告或者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情况严重者,可以依法通过罢免的手段终止其任职资格。不仅如此,还可以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从同处于以宪法为基礎的法律制度框架内的刑法、行政法等系列法律的角度,对违反宪法宣誓的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正因为如此,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处理省部级以上官员已达61人之多,这就充分说明我国宪法宣誓制度虽然未有明确规定如何对违誓者进行责任追究,但根本不影响我国对违反宣誓誓言者进行追究的效力发挥,即使国家公职人员的职位再高,只要超越了宪法和法律规制的边界,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处。如宪法宣誓者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就会受到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进行惩处;又如宪法宣誓者在履职过程中失职渎职致使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损害,也会根据刑法对失职渎职惩处的相关规定进行量刑。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宪法宣誓责任追究问题,国内有的学者提出要增强宪法宣誓的强制性功效,应在宪法中植入直接的惩罚性规定,或者制定违誓者责任追究的专门法规,直接将宣誓行为同违誓责任进行并联。如果这样的话,不仅不符合我国宪法谦抑的立法原则,更会出现宪法与其他法律在责任追究处罚规制的重置现象,甚至会出现对宪法宣誓违誓者责任追究过程中的相互冲撞,进而削弱宪法宣誓制度的效力。
  四、结语
  实施宪法宣誓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研究宪法宣誓制度的功效对于进一步认识、丰富和完善宪法宣誓制度以及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宣誓制度的功效不仅可以从人类社会发展史上存在的宗教信仰文化、传统宣誓文化的角度发掘出有价值的成果,而且从宪法宣誓制度本身的视角去观照宪法宣誓制度更能窥见其功效所在。通过剖析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对整合群体行为、弥合分化、明确道德规范、公权力运行约束控制以及对宣誓者违誓行为进行惩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功效。
  参考文献
  [1]  杰里米·里夫金,特德·霍华德.熵:一种新的世界观[M].吕明,袁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27-84.
  [2]  许倬云.我者与他者:中国历史上的内外分际[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51-57.
  [3]  马生祥.法国现代化:上册[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2004:438.
  [4]  洛蕾莉斯·辛格霍夫.我们为什么需要仪式[M].刘永强,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
  [5]  刘艺灵.“宣示”——宪法宣誓制度的核心功能探讨[J]. 东南学术,2017(3):78-87.
  [6]  凤凰网.美国新任总统奥巴马宣誓就职典礼.[EB/OL].[2013-01-21].http://news.ifeng.com/photo/s/200901/0121_4728_978535_1.shtml.
  [7]  薛艺兵.对仪式现象的人类学解释(下)[J].广西民族研究,2003(3):39-48.
  [8]  史宗.20世纪西方宗教人类学文选[G].金泽,宋立道,徐大建,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114.
  [9]  RONALD L. Grimes. Beginnings in Ritual Studies[M]. Charleston: Create Space Independent Publishing Platform,1995: 42.
  [10]  大卫·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9:537-544.
  [1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19.
  [12]  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宪法(美洲大洋洲卷)[G].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3]  维柯.新科学:下册[M].朱光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532.
  [14]  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世界各国宪法(非洲卷)[G].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5]  张翔.宪法与部门法的三重关系[J].中国法律评论,2019(1):26-33.
  Analysis on the Effectiveness of Pledging Allegiance To Constitution
  WenZebin  ChenXiaolu
  (School of administrative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1120)
  Abstract: Pledging Allegiance to Constitution is a very important legal system for national governance, integration of social order and restriction of public behaviors. This legal system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unifying social groups, bridging social differentiation, activating the shared feelings of the public, deepening their shared cognition, and leading their behaviors towards the same goal. Furthermore, the system of pledging allegi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is mandatorily binding on public officials. Specifically, it has the effects such as mandatory constraint by procedures, mandatory constraint by statutory duties, mandatory constraint by social morality. More important, the system of pledging allegi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has an effect of "accountability". Public officials are supervised from all aspects in the entire process through the commitment made in the premise where they pledge allegiance to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ir duty performance outside the premise. Any behaviors violating the pledge will be held accountable and punished.
  Key  words: Constitution; pledge; system;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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