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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首先就森林资源对整个生态、社会的效益来说明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其次,就森林资源中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进行了简要的概述,接着就目前我国国内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就这些问题从完善管理制度以及提高管护人员的综合素质两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解决措施;文章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并就未来森力生态效益补偿工作的发展做了简要展望。
[关键词]森林资源 生态效益补偿 管护机制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030-01
1.引言
一个国家的森林资源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所贡献的综合效益势不可估量的,特别是森林资源本身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往往远远超过整个森林所提供的木材原料等初级产品为这个国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一个国家的森林资源,对于这个国家而言是其重要资源和财产一部分。然而就近年来看,随着全球气候逐渐变暖、全球森林覆盖率在逐年下降、很多国家和地区土地沙漠化现象严重加剧等生态资源环境恶化的现象;而我国具有广阔的国土面积,但就近些年来森林资源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的势头不断蔓延的情况下,我国森林资源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从而达到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概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划分,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广义概念,即是指以整个森林生态环境本身为补偿对象,对森林中的某一区域或对森林保护做出贡献的个人采取物质或者精神上面的补偿,对那些拥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的一些区域或者区域中的某些具体对象实施投入性保护,这些保护主要包括对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公益林、林业部门划归的重点林业工程、某些存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欠缺的地区以及所有森林中的防火等内容进行补偿。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狭义概念,即就针对目前我国推行的一系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法规和基金制度涵盖的所有内容进行同意规划与补偿,通俗点来讲,就是指我国为保护森林资源,为森林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国家通过各方面投资,不断向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费用,来设立相关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将这些收取的基金加上国家为促进森林建设而划拨的专项基金用于提供改善森林生态效益而实施的森林营造、育种、栽培、保护以及监管的措施。作为我们国家对国家林业部门划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者为对整个森林资源进行营造、抚育、保护以及管理而付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来说,生態效益补偿基金是由中央财政直接进行拨款的,这种制度的建立,结束了我们国家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3.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以及国家《退耕还林条例》相关文件中也明文规定,整个用于森林资源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就我国现阶段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一些地方森林管理的具体实施上来看,这种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主要有:森林资源效益补偿的资金筹渠道单一,并没有将“谁受益、谁补偿”和“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真正体现出来,全体森林资源管理人员无法灵活运用市场化手段以及整个森林管理市场机制冗余等现象。我国国家财政对于森林保护的投资资金有限,一旦出现资金急需的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能只会变为一种口号,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森林资源管护专项基金实际投入过程中,虽然我国《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法》中明文规定对于天然林保护工程要投入整个专项基金的 80%,而地方财政要配套 20%,但这些方案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其真正落实情况着实令人担忧,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这种措施可能很难真正在我国西部很多地区实施,而我国西部恰恰又是我国森林资源最为匮乏,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生态环境最为恶劣的地区,整个西部对森林管护个人以及团体的投入更少。而且我国很多部分地区都存在有对森林资源补偿基金抵扣、滞留、挪用、转存以及贪污的显现,当作为森林资源的维护与经营人员得不到规定的补偿时,整个补偿体制也就形同虚设。我国西部地区每年向东部沿海城市输出大量的劳动力,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村里只有老人小孩,农田闲置荒芜的显现,这也加剧了我国西部地区森林资源管理不合理现象的很多问题,也“谁受益、谁补偿”这样一种从某些方面来讲存在个人主义观念的思想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4.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管护机制研究
4.1 制定管护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相关条例实行专款的专项管理,进行专款分账核算。对于由其他渠道筹集来的用于对林业部划分的国家级公益林的专项补偿资金可采取与中央财政所补偿的基金分账核算的方案。各地区相关财政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建立健全相关的针对森林效益补偿拨付、使用以及档案的管理与整合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审计制度,专门对中央财政划拨的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的措施。
4.2 提高管护人员综合素质
针对于现阶段我国森林管护人员森林知识匮乏,管理资金以及管理散乱的特点,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首先,对与森林资源效益补偿相关的管护支出采取进一步规范的措施。由于在整个森林资源管理基金的使用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费用支出的具体范围缺乏严格的管理体系,致使某些单位或者个人心存侥幸,在对相关器材或者用具进行采购的时候做违规操作,从中谋取私利,且不向地区财政厅申报采购资金;其次,对我国森林管护人员的档案建设工作还需加大完善的力度。我国很多林业单位对管护人员的档案管理不够详细,没有将中央以及各地区有关的档案管理规定落到山间地头。最后,在整个森林管理实践过程中某些单位的管护人员,一方面管护面积并没有遵循本地区制定的相关标准,所辖森林管护面积往往偏小,大多基本维持在一、二百亩左右,有的管护人员甚至才拥有几十亩的管护面积。而且针对我国西部地区,大多劳动力都外出务工,整个地区劳动力匮乏的显现,为了充分调动管护人员的积极性,更好的管理森林资源并发挥补偿资金的作用,可对管护面积作相应的提升,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办法。由当地部门建立一支有专业森林管理素质,具备森林防护知识的综合性高素质管理队伍。
5.小结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杨帆,刘佳,梁翔宇.浅析我国《森林法》的缺陷与修改对策[J].法学杂志,2011(11).
[2] 竺效.我国生态补偿基金的法律性质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相关框架设计[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3] 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4] 邓巍,薛飏.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关键词]森林资源 生态效益补偿 管护机制 解决措施
中图分类号:F3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030-01
1.引言
一个国家的森林资源对整个国家的生态、经济以及社会所贡献的综合效益势不可估量的,特别是森林资源本身所带来的生态效益往往远远超过整个森林所提供的木材原料等初级产品为这个国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一个国家的森林资源,对于这个国家而言是其重要资源和财产一部分。然而就近年来看,随着全球气候逐渐变暖、全球森林覆盖率在逐年下降、很多国家和地区土地沙漠化现象严重加剧等生态资源环境恶化的现象;而我国具有广阔的国土面积,但就近些年来森林资源锐减环境污染加剧的势头不断蔓延的情况下,我国森林资源亟需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从而达到促进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能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2.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概述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概念的划分,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广义概念,即是指以整个森林生态环境本身为补偿对象,对森林中的某一区域或对森林保护做出贡献的个人采取物质或者精神上面的补偿,对那些拥有重要生态环境价值的一些区域或者区域中的某些具体对象实施投入性保护,这些保护主要包括对目前我国广泛存在的公益林、林业部门划归的重点林业工程、某些存在森林病虫害防治欠缺的地区以及所有森林中的防火等内容进行补偿。所谓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狭义概念,即就针对目前我国推行的一系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法律法规和基金制度涵盖的所有内容进行同意规划与补偿,通俗点来讲,就是指我国为保护森林资源,为森林在我国环境保护中发挥其应有的生态效益而建立的,国家通过各方面投资,不断向森林生态效益的受益人收取一定的生态效益补偿费用,来设立相关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并将这些收取的基金加上国家为促进森林建设而划拨的专项基金用于提供改善森林生态效益而实施的森林营造、育种、栽培、保护以及监管的措施。作为我们国家对国家林业部门划分的重点公益林管护者为对整个森林资源进行营造、抚育、保护以及管理而付一定补助的专项资金来说,生態效益补偿基金是由中央财政直接进行拨款的,这种制度的建立,结束了我们国家长期无偿使用森林生态效益的历史,具有重大的实际意义。
3.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以及国家《退耕还林条例》相关文件中也明文规定,整个用于森林资源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直接拨款。就我国现阶段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从一些地方森林管理的具体实施上来看,这种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陷主要有:森林资源效益补偿的资金筹渠道单一,并没有将“谁受益、谁补偿”和“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真正体现出来,全体森林资源管理人员无法灵活运用市场化手段以及整个森林管理市场机制冗余等现象。我国国家财政对于森林保护的投资资金有限,一旦出现资金急需的情况,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可能只会变为一种口号,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森林资源管护专项基金实际投入过程中,虽然我国《森林法》和《退耕还林法》中明文规定对于天然林保护工程要投入整个专项基金的 80%,而地方财政要配套 20%,但这些方案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其真正落实情况着实令人担忧,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严重不平衡,这种措施可能很难真正在我国西部很多地区实施,而我国西部恰恰又是我国森林资源最为匮乏,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生态环境最为恶劣的地区,整个西部对森林管护个人以及团体的投入更少。而且我国很多部分地区都存在有对森林资源补偿基金抵扣、滞留、挪用、转存以及贪污的显现,当作为森林资源的维护与经营人员得不到规定的补偿时,整个补偿体制也就形同虚设。我国西部地区每年向东部沿海城市输出大量的劳动力,很多地方都出现了村里只有老人小孩,农田闲置荒芜的显现,这也加剧了我国西部地区森林资源管理不合理现象的很多问题,也“谁受益、谁补偿”这样一种从某些方面来讲存在个人主义观念的思想打了一个大大的问号。
4.对我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中的管护机制研究
4.1 制定管护标准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相关条例实行专款的专项管理,进行专款分账核算。对于由其他渠道筹集来的用于对林业部划分的国家级公益林的专项补偿资金可采取与中央财政所补偿的基金分账核算的方案。各地区相关财政以及林业主管部门应针对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建立健全相关的针对森林效益补偿拨付、使用以及档案的管理与整合工作。各相关单位和集体应建立健全相关的财务管理以及会计、审计制度,专门对中央财政划拨的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的措施。
4.2 提高管护人员综合素质
针对于现阶段我国森林管护人员森林知识匮乏,管理资金以及管理散乱的特点,提出以下几点解决措施;首先,对与森林资源效益补偿相关的管护支出采取进一步规范的措施。由于在整个森林资源管理基金的使用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对费用支出的具体范围缺乏严格的管理体系,致使某些单位或者个人心存侥幸,在对相关器材或者用具进行采购的时候做违规操作,从中谋取私利,且不向地区财政厅申报采购资金;其次,对我国森林管护人员的档案建设工作还需加大完善的力度。我国很多林业单位对管护人员的档案管理不够详细,没有将中央以及各地区有关的档案管理规定落到山间地头。最后,在整个森林管理实践过程中某些单位的管护人员,一方面管护面积并没有遵循本地区制定的相关标准,所辖森林管护面积往往偏小,大多基本维持在一、二百亩左右,有的管护人员甚至才拥有几十亩的管护面积。而且针对我国西部地区,大多劳动力都外出务工,整个地区劳动力匮乏的显现,为了充分调动管护人员的积极性,更好的管理森林资源并发挥补偿资金的作用,可对管护面积作相应的提升,采取集中式管理的办法。由当地部门建立一支有专业森林管理素质,具备森林防护知识的综合性高素质管理队伍。
5.小结
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就开始了森林生态补偿机制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逐步建立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调整和改进。完善立法,为加强森林生态补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在我国不同领域生态补偿的研究与实践中,森林生态补偿开始得最早,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森林生态补偿机制,可为其他领域生态补偿问题的研究提供借鉴。
参考文献
[1] 杨帆,刘佳,梁翔宇.浅析我国《森林法》的缺陷与修改对策[J].法学杂志,2011(11).
[2] 竺效.我国生态补偿基金的法律性质研究——兼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补偿条例》相关框架设计[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
[3] 曹明德.对建立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再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5).
[4] 邓巍,薛飏.陕北能源化工基地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研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