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重要证据缺失裁判规则研究r——以2021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之第73条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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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证据缺失裁判规则,规定当人民法院发现人民检察院未能移送全案证据材料而通知移送后未能移送的,可根据在案证据进行事实认定.其理论逻辑是弱化侦查中心主义,推动具有证据价值的材料尽可能进入法官决策过程,以便庭审实质化改革走向深化.证据缺失裁判规则在适用中存在较大窘境:一是证据生成时的供述自愿保障机制、证据过滤时的隔离制约机制的欠缺,以及证据认定时对外部验证性的过分强调致使选择性证据形成机制短时间内无法改变;二是证据缺失识别手段有限,操作的精细化程度不够;三是与原有的程序倒流机制之间的衔接难题.合理的做法是拓展证据裁判范围,强化对相关证据和线索显示的其他材料的审查识别机制.完善以移送为主,兼顾合理解释和补充侦查的补正手段,权衡在案证据与缺失证据的证明价值,最终在事实认定上作出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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