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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电子证据取证是公安机关破案的重要环节,对案件的进展有着较大帮助,如果电子证据的取证出现问题,将会给整个案件的侦破带来不利影响,而完善的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是确保取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所以加强对刑事诉讼电子取证制度的完善至关重要。实际情况中,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虽然有了较大改进,但是受人为因素、外部因素的影响,依旧存在较多漏洞。目前相应的取证制度规范性依旧不足,相应取证技术也较为落后,取证标准也未严格统一,在这种情况下,给电子证据的顺利取证带来不便,所以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成为有关部门面临的重大挑战。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302-0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取证技术有了较大进步,相应的取证制度不断改进,为电子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便利。在电子证据取证中,涉及到较多的物证,如果不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很可能对物证造成破坏,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所以取证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规范进行取证,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真实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看,依旧存在较多缺陷,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主要对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电子证据取证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给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不便,包括立法问题、程序问题、标准问题等内容,亟待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电子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电子证据取证立法落后
在电子证据的取证立法方面,并没有单行的证据法,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大都零散存在于各类法律制度中,包括《诉讼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度,未形成完善统一的立法规律[1]。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取证工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影响取证效率和质量。在《电子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形式、保存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材料为依据,依法处理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3]。虽然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在多个行政规章中均有涉及,但是整体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立法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整体立法结构过于松散,缺乏完整性,难以为电子取证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存在漏洞
在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包括《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规范[4]。虽然都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但是不同的规定中适用范围、适用依据均存在差异,致使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依旧缺乏规范度,很容易出现片面取证、有证不取等问题,影响取证质量。
(三)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落后
我国目前用来电子取证的软件、工具大都从国外引进或是国内自主生产的一些简易软件,技术落后,取证经验也不成熟。市场上存在的各类正版电子取证软件都有着较高的价格,而一些办案部门都没有充足的经费用于购置这些正版取证软件,只能使用一些试用版、盗版软件开展电子取证工作,致使电子取证的效率、质量都不高[5]。
(四)电子取证标准未统一
电子取证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涉及到较多的指标、参数,而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电子取证质量标准、取证工作、技术指标、检验指标、检测方法均有所差异,致使电器取证标准未形成统一的体系,这样难以满足取证工作的需求,缺乏规范度,影响取证效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措施分析
(一)完善电子证据取证资格认证制度
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网络媒介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稍有不慎便会遭到破坏,给后续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很多侦查部门的人员年龄都较大,缺乏对信息技术的认知,对电子证据的各种特性也不明确,这样很容易出现取证中操作不当、损坏证物等问题,所以完善电子证据取证资格认证制度至关重要。相应的取证资格认证、审查机构需对取证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质进行审核,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只有当侦查人员掌握各种电子取证技术、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后才可进行取证工作,以确保取证质量。
(二)完善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培训制度
取证人员是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主体,要求取证人员具有计算机网络、侦查、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掌握相应的电子取证技术,如果取证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将难以确保电子取证的效果。在一些基层公安部门中,相应的侦查人员大都学历低、年龄大,而且侦查人才较少,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有效解决电子取证中的一些技术问题。因此,有关部门需完善电子取证人员培训制度,在一些高校建立电子证据取证相关学科体系,进行专业性培养,并加强对在岗人员的培训,为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准备。
(三)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原则
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遵循多项原则,包括妥善保存、客观全面收集、人权保障等原则。在取证时,取证人员需全面客观,注意各种细节问题,注重实事求是,确保取证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取證之后需妥善保存,避免遭受黑客的破坏,影响取证质量。
结束语
健全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是确保取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也是提高取证质量的保障,如果取证制度不完善,将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较大影响,所以完善电子取证制度至关重要。面对目前我国电子取证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完善电器证据取证的标准、引进各项先进的取证技术,规定取证主体,提高电子取证的规范度,以确保电子取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乔伟荣.域外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立法研究[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8(1):63-65.
[2] 李长坤.电子证据司法运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 纪彬.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则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12.
[4] 邓强,李军辉,李金月等.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5,11(20):14-15.
[5] 来鑫.论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02-0302-01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电子取证技术有了较大进步,相应的取证制度不断改进,为电子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便利。在电子证据取证中,涉及到较多的物证,如果不按照相应的规范进行操作,很可能对物证造成破坏,进而影响案件的侦破,所以取证人员需严格按照相应的制度规范进行取证,以确保物证的完整性、真实性。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看,依旧存在较多缺陷,亟待改进和完善。本文主要对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进行分析,提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电子证据取证不断发展的同时,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给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较大不便,包括立法问题、程序问题、标准问题等内容,亟待改进和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电子取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如下:
(一)电子证据取证立法落后
在电子证据的取证立法方面,并没有单行的证据法,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大都零散存在于各类法律制度中,包括《诉讼法》、《合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制度,未形成完善统一的立法规律[1]。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取证工作会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影响取证效率和质量。在《电子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的概念、形式、保存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2]。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交通技术监控记录材料为依据,依法处理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3]。虽然电子证据取证制度在多个行政规章中均有涉及,但是整体而言,电子证据取证立法缺乏针对性和指导性,整体立法结构过于松散,缺乏完整性,难以为电子取证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电子证据取证程序存在漏洞
在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都陆续出台了相应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包括《电子物证数据恢复检验规程》、《人民检察院电子数据鉴定程序规则(试行)》、《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等规范[4]。虽然都对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进行了规定和完善,但是不同的规定中适用范围、适用依据均存在差异,致使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依旧缺乏规范度,很容易出现片面取证、有证不取等问题,影响取证质量。
(三)电子证据取证技术落后
我国目前用来电子取证的软件、工具大都从国外引进或是国内自主生产的一些简易软件,技术落后,取证经验也不成熟。市场上存在的各类正版电子取证软件都有着较高的价格,而一些办案部门都没有充足的经费用于购置这些正版取证软件,只能使用一些试用版、盗版软件开展电子取证工作,致使电子取证的效率、质量都不高[5]。
(四)电子取证标准未统一
电子取证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技术性,涉及到较多的指标、参数,而在不同的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电子取证质量标准、取证工作、技术指标、检验指标、检测方法均有所差异,致使电器取证标准未形成统一的体系,这样难以满足取证工作的需求,缺乏规范度,影响取证效果。
二、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措施分析
(一)完善电子证据取证资格认证制度
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网络媒介为基础而存在,所以稍有不慎便会遭到破坏,给后续的案件侦破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很多侦查部门的人员年龄都较大,缺乏对信息技术的认知,对电子证据的各种特性也不明确,这样很容易出现取证中操作不当、损坏证物等问题,所以完善电子证据取证资格认证制度至关重要。相应的取证资格认证、审查机构需对取证人员的业务能力、职业素质进行审核,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只有当侦查人员掌握各种电子取证技术、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后才可进行取证工作,以确保取证质量。
(二)完善电子证据取证人员培训制度
取证人员是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主体,要求取证人员具有计算机网络、侦查、法律等多方面的知识,掌握相应的电子取证技术,如果取证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将难以确保电子取证的效果。在一些基层公安部门中,相应的侦查人员大都学历低、年龄大,而且侦查人才较少,缺乏复合型人才,难以有效解决电子取证中的一些技术问题。因此,有关部门需完善电子取证人员培训制度,在一些高校建立电子证据取证相关学科体系,进行专业性培养,并加强对在岗人员的培训,为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准备。
(三)完善电子证据取证原则
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需遵循多项原则,包括妥善保存、客观全面收集、人权保障等原则。在取证时,取证人员需全面客观,注意各种细节问题,注重实事求是,确保取证的完整性和全面性;取證之后需妥善保存,避免遭受黑客的破坏,影响取证质量。
结束语
健全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是确保取证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条件,也是提高取证质量的保障,如果取证制度不完善,将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较大影响,所以完善电子取证制度至关重要。面对目前我国电子取证制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对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分析,完善电器证据取证的标准、引进各项先进的取证技术,规定取证主体,提高电子取证的规范度,以确保电子取证的质量。
参考文献
[1] 乔伟荣.域外刑事电子证据取证立法研究[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18(1):63-65.
[2] 李长坤.电子证据司法运用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 纪彬.电子取证的法律规则研究[D].重庆邮电大学,2012.
[4] 邓强,李军辉,李金月等.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探析[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5,11(20):14-15.
[5] 来鑫.论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