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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互聯网+”时代,个人在遭遇困境时通过网络寻求帮助愈来愈普遍。相较于传统的慈善组织募捐,个人网络求助所具有的灵活性、快捷性、成本低等优势弥补了传统慈善募捐时间长、程序复杂、成本高的缺陷,成为慈善事业的有益补充。但是网络的隐蔽性、开放性和随意性却给个人网络求助带来了诸多问题,个人网络求助正面临巨大困境。本文首先提出个人网络求助与个人网络募捐不同之处并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进行了法律定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个人网络求助目前存在的问题,包括求助信息不真实、善款用途不明、缺乏有效监管以及余款归属不明确等。最后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个人网络求助;剩余善款;法律规制
一、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涵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轻松筹等网络众筹平台兴起,为个人发布求助信息提供了渠道。但是由于众筹平台本身的问题以及法律监管的缺位,给我国慈善事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2016年9月正式施行的《慈善法》明确禁止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进行网络公开募捐,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个人利用网络进行求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公众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具有合法性。而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是一种附特定目的的赠与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要受《合同法》的规制。求助者通过网络所获得的资金应该围绕该目的使用,否则捐助者可以求助者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予,此时求助者应当返还该善款。
二、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存在的问题
(1)求助信息不真实
由于互联网具有隐蔽性、开放性等特点,而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又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个人网络求助乱象丛生,颇受争议。首当其冲的则是网络求助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某些人利用网络,打着求助的口号,诈捐、骗捐,收敛钱财,比如安徽利辛“狗咬人诈捐事件”。而且即使披露的信息真实,却可能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如“罗尔事件”。如何保证网络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引导网民理性选择,是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2)善款用途监管的缺失
由于求助人是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发布求助信息,善款将会直接打入求助者提供的个人账户。在此之后,捐助者主要是通过求助人发布的后续信息了解善款使用情况,这其中不免蕴含着许多法律和道德风险。且不说网络信息容易出现造假情况,更有甚者在得到善款之后毫无音讯,如2014年王海林男扮女装街头卖卫生巾事件。如何保证善款专款专用,实现捐助者的慈善目的,营造良好的网络慈善氛围,这都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3)余款归属不明确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主要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但在适用上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捐助者将资金转给求助人时,双方就形成了赠与关系,剩余善款应该属于求助人,由其支配;有人认为捐助者是基于特定目的进行捐赠,剩余善款不应该直接给予求助人,可以将其捐赠给相同目的的慈善组织,也可以成立基金会,对剩余善款进行专项管理,用于公益事业;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剩余善款直接返还给捐助人。但是由于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剩余善款应该如何处置也不敢妄下断论。就目前情况来说,剩余善款的处理虽然可能会受外界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取决于求助人的意思。
三、对规制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思考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仅《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有所规定,但较为笼统,不易操作。实践中只能援引或参照《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一项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要坚持法律先行。在对网络求助行为的调控中,完善法律法规是治本之源;严格网络求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净化网络募捐环境的保障。建议结合实践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相应补充和修改;在条件具备时,再建立统一的慈善立法对此作出系统规制。
(2)推动个人网络求助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基层组织更加了解求助者的真实生活情况,可对求助信息进行有效审查,经基层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其次,求助者提交相关材料时,网络平台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在求助过程中,应该对求助者的求助情况及时更新,督促求助者公布捐款情况、治疗情况等;除此之外,网络平台应该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并核实投诉内容,做出相应反馈,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最后,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应该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设立的投诉举报通道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基层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媒体可以运用自己的舆论引导优势传播一些典型事例,引导个人网络求助行为规范化发展。
(3)建立余款归属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在个人网络求助中,求助者与捐助者之间是附特定目的的赠与关系,求助者依法获取的善款应该按照该特定目的使用,否则捐助者有权撤销赠与,请求返还善款。若该特定目的已经实现,由于捐助者享有善款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剩余善款亦应按比例返还给捐助者,由捐助者决定剩余善款的使用。但是在实践中该处理方法却难以适用,求助者一般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而很多网络平台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捐助者众多,按比例原路返还剩余善款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将剩余善款设立专项基金或者交由专业慈善机构管理,配以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用于相同目的的其他慈善事项。
参考文献
[1]陈婉璇.论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法制博览[J],2017(1)
[2]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3]田国兴,秦力.网络募捐法律的缺位及完善[J].法制视点,2013(11)
[4]郑悠然.个人网络募捐弊病与规制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4)
[5]王琛莹,柳青.62.4%受访者担忧网络募捐存在诈捐风险[N].中国青年报,2015(7)
[6]张博一.论不当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17
[7]隋红.非公益募捐中捐款余额归属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作者简介
江琳(1994.02-今),女,汉族,四川成都,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个人网络求助;剩余善款;法律规制
一、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涵义
随着网络的普及,轻松筹等网络众筹平台兴起,为个人发布求助信息提供了渠道。但是由于众筹平台本身的问题以及法律监管的缺位,给我国慈善事业带来诸多负面影响。2016年9月正式施行的《慈善法》明确禁止个人基于慈善目的进行网络公开募捐,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允许个人利用网络进行求助。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家庭的困难向社会公众求助是公民的一项权利,具有合法性。而求助者与捐赠者之间是一种附特定目的的赠与而形成的特殊的法律关系,要受《合同法》的规制。求助者通过网络所获得的资金应该围绕该目的使用,否则捐助者可以求助者不按照合同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予,此时求助者应当返还该善款。
二、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存在的问题
(1)求助信息不真实
由于互联网具有隐蔽性、开放性等特点,而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又缺乏有效监管,导致个人网络求助乱象丛生,颇受争议。首当其冲的则是网络求助信息的真实性问题。某些人利用网络,打着求助的口号,诈捐、骗捐,收敛钱财,比如安徽利辛“狗咬人诈捐事件”。而且即使披露的信息真实,却可能存在隐瞒关键信息的情况,如“罗尔事件”。如何保证网络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引导网民理性选择,是应该首要解决的问题。
(2)善款用途监管的缺失
由于求助人是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发布求助信息,善款将会直接打入求助者提供的个人账户。在此之后,捐助者主要是通过求助人发布的后续信息了解善款使用情况,这其中不免蕴含着许多法律和道德风险。且不说网络信息容易出现造假情况,更有甚者在得到善款之后毫无音讯,如2014年王海林男扮女装街头卖卫生巾事件。如何保证善款专款专用,实现捐助者的慈善目的,营造良好的网络慈善氛围,这都是目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3)余款归属不明确
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个人网络求助行为主要受《民法》《合同法》等法律的调整,但在适用上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有人认为捐助者将资金转给求助人时,双方就形成了赠与关系,剩余善款应该属于求助人,由其支配;有人认为捐助者是基于特定目的进行捐赠,剩余善款不应该直接给予求助人,可以将其捐赠给相同目的的慈善组织,也可以成立基金会,对剩余善款进行专项管理,用于公益事业;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剩余善款直接返还给捐助人。但是由于并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剩余善款应该如何处置也不敢妄下断论。就目前情况来说,剩余善款的处理虽然可能会受外界的影响,但主要还是取决于求助人的意思。
三、对规制个人网络求助行为的思考
(1)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仅《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对个人网络求助行为有所规定,但较为笼统,不易操作。实践中只能援引或参照《民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一项新兴事物的健康发展,要坚持法律先行。在对网络求助行为的调控中,完善法律法规是治本之源;严格网络求助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加强网络募捐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净化网络募捐环境的保障。建议结合实践中迫切需解决的问题,对现有的法律条款进行相应补充和修改;在条件具备时,再建立统一的慈善立法对此作出系统规制。
(2)推动个人网络求助监管体系建设
首先,基层组织更加了解求助者的真实生活情况,可对求助信息进行有效审查,经基层组织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其次,求助者提交相关材料时,网络平台应该进行形式审查;在求助过程中,应该对求助者的求助情况及时更新,督促求助者公布捐款情况、治疗情况等;除此之外,网络平台应该建立反馈机制,接受公众投诉举报并核实投诉内容,做出相应反馈,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最后,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应该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公众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设立的投诉举报通道提出异议,也可以直接向基层组织或政府相关部门反映;媒体可以运用自己的舆论引导优势传播一些典型事例,引导个人网络求助行为规范化发展。
(3)建立余款归属机制
正如前文所言,在个人网络求助中,求助者与捐助者之间是附特定目的的赠与关系,求助者依法获取的善款应该按照该特定目的使用,否则捐助者有权撤销赠与,请求返还善款。若该特定目的已经实现,由于捐助者享有善款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剩余善款亦应按比例返还给捐助者,由捐助者决定剩余善款的使用。但是在实践中该处理方法却难以适用,求助者一般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求助信息,而很多网络平台并未实行实名制,而且捐助者众多,按比例原路返还剩余善款成本过高。因此,可以将剩余善款设立专项基金或者交由专业慈善机构管理,配以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用于相同目的的其他慈善事项。
参考文献
[1]陈婉璇.论个人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法制博览[J],2017(1)
[2]金锦萍.《慈善法》实施后网络募捐的法律规制[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3]田国兴,秦力.网络募捐法律的缺位及完善[J].法制视点,2013(11)
[4]郑悠然.个人网络募捐弊病与规制初探[J].法制与社会,2017(4)
[5]王琛莹,柳青.62.4%受访者担忧网络募捐存在诈捐风险[N].中国青年报,2015(7)
[6]张博一.论不当个人网络求助行为及其法律规制[D].吉林大学,2017
[7]隋红.非公益募捐中捐款余额归属研究[D].上海:上海交通大学,2014
作者简介
江琳(1994.02-今),女,汉族,四川成都,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