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手段与行政法手段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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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行政手段手段与行政法手段,看似只有一字之差的两个概念却有着较大的差别,行政手段强调政府通过自身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行为,而行政法手段确实在法律约束之下才去的一系列行为。本文对这两种手段进行分析并就其中差别重点论述,只愿通过本文对两者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行政手段;行政法手段
  一、概述
  行政是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其程序违法及其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手段,是国家通过行政机构,采取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经济的手段。行政手段在现实生活中还是很常见的,比如工商局的检查,税务的查税,政府的命令等等。行政法的手段是指实现行政法的目的所采用的方法。而行政法的目的应当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分为按照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可以分为确定规范和非确定规范;按照法律规范机关、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法令、条例、决议、命令、守则、合同、标准、规章制度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1.行政手段具有以下特点
  (1)权威性。行政手段以权威和服从为前提,行政命令接受率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政主体的权威大小。提高领导者的权威有助于提高行政手段的有效性。
  (2)强制性。行政强制要求人们在行动目标上必须服从统一的意志,上级发出的命令、指示、决定等,下级必须坚决服从和执行。
  (3)垂直性。行政指示、命令是按行政组织系统的层级纵向直线传达,强调上下级的垂直隶属关系,横向结构之间一般无约束力。
  (4)具体性。一定的行政命令、指示只在特定时间对特定对象起作用。
  (5)非经济利益性。行政主体与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是经济利益关系,而是一种无偿的行政统辖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经济利益利害关系的纽带。
  (6)封闭性。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和行政机构,以行政区划和行政系统的条块为基础实施,具有系统的内化约束力,因而产生封闭性。
  2.行政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确认公民的行政权益。明确公民具有的行政权益,保证其良好的执行,这也是保证行政法目的实现的前提。
  (2)确定行政权限和行政职责。对行政职权进行严格划分,确定界限,防止行政越权行为,严惩行政越权行为。
  (3)控制行政权。简而言之即使限制行政权的肆意扩张,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之初仅有三个部每个部只有几名雇员,而现今却拥有了二百七十万名雇员。这不得不引起我们警惕这个庞大的利维坦无限扩张,而这又被称为“帕金森定律”。
  在此笔者首先对行政权的由来进行简要分析,行政权作为一向公权力也可以称之为公众权利,既然作为公众权利也就是每个公民从自己的私权利中让渡部分权利来组成的权利集合体,既然是私权利的集合体,其目的也即应该为维护公众的私权利而实行。
  二、区别
  1.行政手段具有主动性,行政法手段具有被动性
  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依靠自身独立自主做出的一系列行为,是主体自身的行为,因此具有较高的主动性;而行政法手段由于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也就是当行政相对人提出问题时才发挥相应的作用,也即行政法手段具有一定的被动性。例如交警上街执法的行为具有主动性,而只有被交警罚款者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时,复议与诉讼程序才启动。
  2.行政手段更强调效率至上,行政法手段也需注重公平
  行政手段由于是行政主体自发采取的,因此程序较为简单效率较高,因此行政手段是效率至上的;行政法手段由于有行政法的严格规定程序较为繁杂,因此在时间上较为拖延,也更注重公平。就像公交车上发现小偷后警察可以立即将其抓捕,而想要判决小偷是否有罪,应受惩罚却并不能再如此草率,要经过调查取证,公诉和审理等一系列程序,正是这一系列正当程序的有效实施保证了其公平正义。然而迟来的正义就是非正义,因此行政法手段在保证公平优先的前提下也应具有相应的效率。
  3.行政手段具有多变性,而行政法手段具有相对稳定性
  行政主体由于采取手段的随意性以及为了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因此要求行政手段也应具有多变性;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要求作为法律手段的行政法手段也应具有相应的稳定性。两者在此处的区别正是为了实现各自个目的所因此,也可以说是无可厚非的。
  4.行政手段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手段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
  行政手段的以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为第一要务,而行政法的手段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行政权益,具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在采取行政行为时要以当前社会与经济状况为指标,而采取行政法手段时要多采纳公众的意见。行政法作为限制行政机关合法执政的一门法律,保障公民的行政权益自然是其应有之义与核心价值。
  总之,行政手段与行政法手段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行政手段披上一层法律的外衣就成为了行政法手段,而增加了这层外衣便会使其手脚受到束缚。这就好比一个人如果什么都不穿会被认为是野人或疯子,而一个疯子或野人是什么事都敢干出来的,而当他穿上衣服走入社会时便会受到种种制度的约束。就像一个人如果没有一个信仰,他将变得无所畏惧,而这种人将变得非常可怕,只有他对某种事物有了畏惧心理,他才会能够被制约与控制。因此,行政法手段比行政手段具有更加多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薛刚林.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与体系.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黄伯平.行政手段参与宏观调控:实质特征与原因.上海:探索与争鸣杂志社,2011.
  [3]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
  刘孟梦(1992.04~),男,河南焦作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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