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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检调对接”是当前检察工作实践中的一个热门话题,许多检察机关积极探索这一新机制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的具体运用。通过对检察环节和解现状的调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阐述检调对接实行的意义,搭建检察机关与人民调解对接的平台,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检察环节的积极作用,为检察机关借助调解方式化解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实践与法理支撑,理顺各方法律关系,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
关键词:检调对接;意义;内容
一、“检调对接”的含义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我国实行检调对接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不少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通过积极努力探索和实践,已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动融入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实行检调对接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履行检察监督权,把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放在重要位置,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以化解矛盾根源取代了原来的就案办案,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处理结果也更加公平公正,且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二)实行检调对接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和谐稳定,取决于公众对社会秩序的心理认同程度,而这种心理认同度很容易被刑事犯罪所击碎,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满。同时,对犯罪人“就案办案”进行简单判决,更容易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犯罪人产生报复心理,造成“一世官司三世仇”的局面。“检调对接”机制以受害者为中心,通过犯罪人或其亲属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修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
(三)實行检调对接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心理比较脆弱,各类案件逐年递增,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超负荷工作、办案经费紧张等情况较为突出。受法定诉讼程序的限制,一些申诉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当事人经过漫长的等待,会对检察机关失去信心。实行“检调对接”,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还简化案件审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将结案时间提前,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从而使办案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分配,利于速解决争端问题,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三、我院具体开展检调对接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院制定了《沛县“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检调对接”工作流程》等5项工作制度,并配发了4种工作文书和表格,均以文件形式下发。
我院由控申科进行“扎口”管理,公诉、民行、侦监等部门相互配合,突出强化对接意识,提出了“只要是法律法规许可的,当事各方自愿接受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就尽可能纳入对接范围”的总体要求,让对接工作由狭义拓展为广义,由被动变为主动。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的权益,我院还设立2个派驻乡镇检察室,15个检察工作站,15个法制村长工作室,在乡镇聘请了30名检察工作联络员,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
(二)采取的方式
1、进驻式是指县检察院分别指定检察干警参与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之间的工作衔接。县检察院确定一名联络员,每月定期到本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控申科长定期到调处中心挂牌接待。调处中心需要多个部门集中接待的告急访,检察联络员随叫随到。
2、移送式是指县检察院与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机制。县检察院将需要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同参与调处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息诉和解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及时向调处中心移送,共同调处,努力化解矛盾。
3、邀请式是指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息诉和解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主动邀请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检察机关调处案件,共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
(三)遵循的原则
1、依法原则。以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办案的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自愿原则。进行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案件,必须基于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行进入调解程序。
3、公正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宽严适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公平正义。
4、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结案,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5、积极稳妥原则。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政策应加强研究论证,依法慎重处理,防止因工作不慎而产生负面影响。
四、我院在检调对接工作中取得的成果
2010年1月,我院在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恩峰、陈广峰两起交通肇事案件,两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和被害人、保险公司等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双方的调解是否完全自愿,过程是否公正、合法,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如何,调解后的执行是否到位,我院检调中心将两案调处结果的形成过程等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以调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两案调解结果进行了全方位监督后,认为属于过失犯罪,且双方在公安侦查环节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因此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后法院依法作给予判处缓刑,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10年3月31日,席洪猛驾驶轿车行驶至沛县沛屯大道郝寨河口路口南时,未能发现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庆略,与同方向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庆略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庆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席洪猛驾车逃逸。被害人的近亲属控告到我院后,检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件事有可能引发被害人的亲属出现过激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亲自到犯罪嫌疑人席洪猛的家中,做其亲属的工作,并郑重的告诉其亲属,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劝告其亲属尽快和席洪猛取得联系,劝其主动投案自首,我院的工作人员在其父母和席洪猛接通电话后,语重心长的和其谈了半个多小时,告知其中的利害关系。在我院检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懈努力下,4月4日,犯罪嫌疑人席洪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检调对接中心调解,犯罪嫌疑人席洪猛赔偿被害人李庆略十万元,李庆略的家人放弃追究席洪猛的刑事责任,我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席洪猛作出不予批准逮捕。这一案件的处理,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时需注意的问题
应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检调对接工作始终,立足于源头治本,把握矛盾焦点,借助调处中心平等对话的平台,强化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并在调解的同时,适时开展诉讼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华:《“检调对接”机制浅析》
[2]严桂新、周萍:《“检调对接”机制形成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3]孙维佳: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落实的对接机制
[4]尹志泉:《推进“检调对接” 促进社会和谐》
[5]沛县“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221600)
关键词:检调对接;意义;内容
一、“检调对接”的含义
检调对接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在刑事和解工作中,依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被害人或其亲属自愿同犯罪嫌疑人就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并经公诉部门依法监督和认定,如确属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做出相关从轻处理,以求运用刑事和解努力化解矛盾纠纷。
二、我国实行检调对接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和进步,与此同时,不少社会矛盾也日益凸显。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通过积极努力探索和实践,已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机关,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主动融入社会矛盾化解“大调解”工作体系。
(一)实行检调对接有利于推进公正廉洁执法。
“检调对接”中检察机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履行检察监督权,把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放在重要位置,秉持公平正义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以调解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以化解矛盾根源取代了原来的就案办案,增强了当事人的参与性,使得案件的处理更加公开、透明,处理结果也更加公平公正,且更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
(二)实行检调对接有利于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社会和谐稳定,取决于公众对社会秩序的心理认同程度,而这种心理认同度很容易被刑事犯罪所击碎,从而对社会秩序产生不满。同时,对犯罪人“就案办案”进行简单判决,更容易加深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使犯罪人产生报复心理,造成“一世官司三世仇”的局面。“检调对接”机制以受害者为中心,通过犯罪人或其亲属与受害人面对面的沟通、交流和谈判,以赔偿、道歉等形式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修补受害人的心理创伤。
(三)實行检调对接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
当前正值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容易激化,社会心理比较脆弱,各类案件逐年递增,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超负荷工作、办案经费紧张等情况较为突出。受法定诉讼程序的限制,一些申诉案件办案周期过长,当事人经过漫长的等待,会对检察机关失去信心。实行“检调对接”,发挥了人民调解的优势,减轻办案人员的压力,同时还简化案件审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将结案时间提前,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从而使办案资源得到有效整合和分配,利于速解决争端问题,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三、我院具体开展检调对接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我院制定了《沛县“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检调对接”工作流程》等5项工作制度,并配发了4种工作文书和表格,均以文件形式下发。
我院由控申科进行“扎口”管理,公诉、民行、侦监等部门相互配合,突出强化对接意识,提出了“只要是法律法规许可的,当事各方自愿接受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就尽可能纳入对接范围”的总体要求,让对接工作由狭义拓展为广义,由被动变为主动。为了更好的保障群众的权益,我院还设立2个派驻乡镇检察室,15个检察工作站,15个法制村长工作室,在乡镇聘请了30名检察工作联络员,把检察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基层。
(二)采取的方式
1、进驻式是指县检察院分别指定检察干警参与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之间的工作衔接。县检察院确定一名联络员,每月定期到本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接待群众来访,控申科长定期到调处中心挂牌接待。调处中心需要多个部门集中接待的告急访,检察联络员随叫随到。
2、移送式是指县检察院与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移送调处机制。县检察院将需要由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共同参与调处的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息诉和解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及时向调处中心移送,共同调处,努力化解矛盾。
3、邀请式是指县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民事申诉息诉和解案件和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主动邀请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到检察机关调处案件,共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
(三)遵循的原则
1、依法原则。以现行法律规定作为办案的标准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实施,作出的处理决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自愿原则。进行刑事和解的“检调对接”案件,必须基于涉案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得强行进入调解程序。
3、公正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节,兼顾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所做出的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宽严适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维护公平正义。
4、快速简便原则。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尽快结案,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5、积极稳妥原则。对轻微案件实行刑事和解政策应加强研究论证,依法慎重处理,防止因工作不慎而产生负面影响。
四、我院在检调对接工作中取得的成果
2010年1月,我院在受理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李恩峰、陈广峰两起交通肇事案件,两案中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公安侦查阶段已经和被害人、保险公司等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并达成了和解。双方的调解是否完全自愿,过程是否公正、合法,犯罪嫌疑人悔罪态度如何,调解后的执行是否到位,我院检调中心将两案调处结果的形成过程等情况全部纳入监督范围,以调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等方式对两案调解结果进行了全方位监督后,认为属于过失犯罪,且双方在公安侦查环节已经自愿达成调解,因此建议法院对犯罪嫌疑人判处缓刑,后法院依法作给予判处缓刑,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2010年3月31日,席洪猛驾驶轿车行驶至沛县沛屯大道郝寨河口路口南时,未能发现前方同向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庆略,与同方向前方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的李庆略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庆略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席洪猛驾车逃逸。被害人的近亲属控告到我院后,检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这件事有可能引发被害人的亲属出现过激的行为,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检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亲自到犯罪嫌疑人席洪猛的家中,做其亲属的工作,并郑重的告诉其亲属,按照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劝告其亲属尽快和席洪猛取得联系,劝其主动投案自首,我院的工作人员在其父母和席洪猛接通电话后,语重心长的和其谈了半个多小时,告知其中的利害关系。在我院检调对接中心的工作人员不懈努力下,4月4日,犯罪嫌疑人席洪猛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检调对接中心调解,犯罪嫌疑人席洪猛赔偿被害人李庆略十万元,李庆略的家人放弃追究席洪猛的刑事责任,我院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席洪猛作出不予批准逮捕。这一案件的处理,有力的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在开展检调对接工作时需注意的问题
应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于检调对接工作始终,立足于源头治本,把握矛盾焦点,借助调处中心平等对话的平台,强化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努力以调解方式解决上访群众的实际利益诉求。并在调解的同时,适时开展诉讼监督,促进公安机关和法院刑事和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从而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杨华:《“检调对接”机制浅析》
[2]严桂新、周萍:《“检调对接”机制形成的背景及现实意义》
[3]孙维佳:论刑事和解制度在检察环节落实的对接机制
[4]尹志泉:《推进“检调对接” 促进社会和谐》
[5]沛县“检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通讯地址: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江苏沛县22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