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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深层次理解法治精神是更好的贯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保护公民隐私权是依法治国的内涵要旨,通奸是带有浓厚的封建道德讽刺贬义,在公共媒体上使用通奸一词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在法治环境条件下要慎用与法治精神不相匹配的词汇,本文作者建议尊重他人人格权、隐私权慎用通奸一词。
【关键词】隐私权;通奸;适度保护原则;传统道德弹性;慎用通奸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1-0029-01
一、隐私与通奸的定义
隐私就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包括合法的与不合法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人的精神利益。隐私关乎人的尊严,若昭然于公众则脸面不保。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何为通奸,通奸一词最早见于《尚书》,是中国封建时代夫权家长制的产物,在封建时期是通奸违法的,往往处以重刑,且通奸一词具有很浓厚的人格贬义,在当代通奸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但在词义上仍然具有贬义色彩。当代通奸的含义是非配偶关系的异性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在当代只是道德上贬义,这种贬义是从封建时代继承而来,在法治精神之下,在法律上通奸已经不是一种丑陋的事物。法律的内在是保护自由而不做道德上的评价。
二、通奸与隐私权的冲突
通奸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既然是性行为就涉及到隐私,当事人有公布其隐私或者不公布的自由,法制社会下应当保护公民的这种自由。所以说本文作者认为通奸一词不适用于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引用通奸一词有侵犯他人隐私权之嫌,对人格尊严有所破坏。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有法律惩处,若当事人的行为不够法律评价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例如,当事人之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或者重婚罪,或者当事人的通奸行为引犯渎职罪,法律在法律的评价范围内处置就好,不能将当事人的性行为公布于众。任何人的自由包括犯罪分子的自由尊严都应该予以保护,这是法治内涵。若是因一人的犯罪行为就否定其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这不符合当代人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对自由的理解。有罪之人,则在其犯罪范围内处罚即可,无需将其隐私公布于众,通奸一词出现在媒体之上是对人格权的侵犯,是对法治精神理解的失误。
三、传统道德与当代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的道德是基于几千年农耕社会的经济基础形成,讲究稳定。从而对于破坏家庭稳定导致破坏社会伦理纲常的行为极为痛恶。在夫权家长制的社会下,家庭的不稳定往往容易导致统治松动,夫权、君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容挑衅,所以,像通奸这类挑战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是必须为封建社会所不容的。看似是道德其实是牺牲了人对性自由的需要,是对人性的压制,而且其处罚方式即是剥夺人的人格尊严,践踏人的隐私。在当代社会道德产生的基础开始慢慢变为商业活动,农耕时代的人身束缚早已松动,整个社会的稳定也不再依靠封建的伦理纲常为秩序。当代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未来社会秩序的维持应靠法律,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才是社会秩序维持的根本。道德的标准是弹性的,也应随着社会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非历史上存在的道德标准是万古不更的。保护自由,保护人格尊严就是法治精神内涵的一部分,道德标准也应适应法治精神下的内涵要求。
四、“通奸”一词的社会责任
通奸行为即意味着对原有秩序的背离造成新的事实秩序,分为婚前的通奸行为和婚后的通奸行为。道德对通奸的评价也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是通奸行为本身,二是由通奸行为引起的后果。对于婚前的通奸行为来讲已能被社会公众所理解,这是社会开明进步的体现,非婚生子女也能够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的物质待遇。道德评价主要是婚后的通奸行为,因为婚后的通奸往往会导致家庭的破裂,公众会对家庭责任、社会责任进行评论。这可能是公众不能理解通奸要作为隐私受到保护的原因。本文作者认为这是社会基础变化、社会发展的必然经过,非责任二字可以束缚,本文作者更倾向于对人性自由意志的保护。由此产生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让公众在自由的法治社会环境下评断是非。我想在法治社会下对通奸行为作为隐私保护并不会必然的导致通奸的泛滥。
五、公众人物与适度保护原则
公众人物,即为大众所知并愿意将部分隐私与大众分享。包括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但又并非其所有行为都愿意公布于众,尤其涉及其个人性行为时。本文认为在当前环境下通奸一词不完全适用于公众人物,仅仅适用于公众人物由通奸行为引起犯罪行为时试用,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削弱对当事人人格权的破坏,也能满足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需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中国的法治时代环境不够成熟,中国的传统道德标准仍然适用于中国社会,几千年农耕社会形成的儒家统治道德标准仍然是中国大众评价个人行为的标准之一,这是深入中国人骨髓的道德境界,很难一时改变。另一方面,法治精神尚未深入人心,国家的法律普及程度不够,公民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公民的法律素养尚不能完全理解法治,更不能理解当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选择法律而完全弃置道德。所以本文认为采取对公众人物的适度保护原则最符合当下的社会背景。
六、政府转变服务职能尤要深层次理解法治精神
政府官方报导尤其要慎用通奸一词。在当代的商业社会基础之下,法律更多的是服务于社会,尤其是更加要注重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政府的报导往往起到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慎用对公民隐私权具有侵犯嫌疑的词汇是对公民隐私的尊重,是对法治精神的更深理解。让公民感受到在法治环境下隐私得到尊重是公民尊重社会尊重法治的良方。法治是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稳定、秩序井然的有力保障,政府作为执法者首要是尊重法律,尊重法治,深层次理解法治精神是执法者高水平执法治国的体现,唯有政府带头尊重法律尊重公民隐私,社会公众方能尊重他人隐私,整个社会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才能使社会渐入法治轨道,社会才能有序。政府深入理解法治,首先要在行为言辞上体现,中国传统道德评价性用词不足以符合当前的法治环境,对公民道德性的评价应由社会公众自我评价,政府用词务必要符合法律,政府是执法者,言词应受法律约束。
小结: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隐私得到尊重以及受尊重程度是国家法治水平和公民法律素养的体现。通奸一词带有浓厚的封建羞辱色彩,涉嫌对公民隐私的侵犯,不宜在媒体上使用,根据适度保护原则要慎用通奸一词。法治环境下人人平等,每个人的隐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公民私权利的体现,公民遭受刑法上的处罚并不代表其私权利的丧失,国家公权力至多可以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甚至生命,但是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如知识产权、隐私权等私权利始终不可以剥夺,这才是法治精神下的要求。因此,要慎用通奸一词,尊重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隐私权;通奸;适度保护原则;传统道德弹性;慎用通奸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1-0029-01
一、隐私与通奸的定义
隐私就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事情,包括合法的与不合法的,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人的精神利益。隐私关乎人的尊严,若昭然于公众则脸面不保。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何为通奸,通奸一词最早见于《尚书》,是中国封建时代夫权家长制的产物,在封建时期是通奸违法的,往往处以重刑,且通奸一词具有很浓厚的人格贬义,在当代通奸已经不受法律约束,但在词义上仍然具有贬义色彩。当代通奸的含义是非配偶关系的异性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在当代只是道德上贬义,这种贬义是从封建时代继承而来,在法治精神之下,在法律上通奸已经不是一种丑陋的事物。法律的内在是保护自由而不做道德上的评价。
二、通奸与隐私权的冲突
通奸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既然是性行为就涉及到隐私,当事人有公布其隐私或者不公布的自由,法制社会下应当保护公民的这种自由。所以说本文作者认为通奸一词不适用于媒体报道。媒体报道引用通奸一词有侵犯他人隐私权之嫌,对人格尊严有所破坏。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则有法律惩处,若当事人的行为不够法律评价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自由,例如,当事人之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或者重婚罪,或者当事人的通奸行为引犯渎职罪,法律在法律的评价范围内处置就好,不能将当事人的性行为公布于众。任何人的自由包括犯罪分子的自由尊严都应该予以保护,这是法治内涵。若是因一人的犯罪行为就否定其个人的自由和尊严,这不符合当代人在法治社会环境下对自由的理解。有罪之人,则在其犯罪范围内处罚即可,无需将其隐私公布于众,通奸一词出现在媒体之上是对人格权的侵犯,是对法治精神理解的失误。
三、传统道德与当代法治精神
中国传统的道德是基于几千年农耕社会的经济基础形成,讲究稳定。从而对于破坏家庭稳定导致破坏社会伦理纲常的行为极为痛恶。在夫权家长制的社会下,家庭的不稳定往往容易导致统治松动,夫权、君权是至高无上的不容挑衅,所以,像通奸这类挑战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是必须为封建社会所不容的。看似是道德其实是牺牲了人对性自由的需要,是对人性的压制,而且其处罚方式即是剥夺人的人格尊严,践踏人的隐私。在当代社会道德产生的基础开始慢慢变为商业活动,农耕时代的人身束缚早已松动,整个社会的稳定也不再依靠封建的伦理纲常为秩序。当代社会秩序的建立以及未来社会秩序的维持应靠法律,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才是社会秩序维持的根本。道德的标准是弹性的,也应随着社会基础的变化而变化。并非历史上存在的道德标准是万古不更的。保护自由,保护人格尊严就是法治精神内涵的一部分,道德标准也应适应法治精神下的内涵要求。
四、“通奸”一词的社会责任
通奸行为即意味着对原有秩序的背离造成新的事实秩序,分为婚前的通奸行为和婚后的通奸行为。道德对通奸的评价也在两个方面体现,一是通奸行为本身,二是由通奸行为引起的后果。对于婚前的通奸行为来讲已能被社会公众所理解,这是社会开明进步的体现,非婚生子女也能够在法律上与婚生子女取得平等的物质待遇。道德评价主要是婚后的通奸行为,因为婚后的通奸往往会导致家庭的破裂,公众会对家庭责任、社会责任进行评论。这可能是公众不能理解通奸要作为隐私受到保护的原因。本文作者认为这是社会基础变化、社会发展的必然经过,非责任二字可以束缚,本文作者更倾向于对人性自由意志的保护。由此产生的家庭责任、社会责任由当事人承担,让公众在自由的法治社会环境下评断是非。我想在法治社会下对通奸行为作为隐私保护并不会必然的导致通奸的泛滥。
五、公众人物与适度保护原则
公众人物,即为大众所知并愿意将部分隐私与大众分享。包括经常出现在媒体上的人物以及政府官员,但又并非其所有行为都愿意公布于众,尤其涉及其个人性行为时。本文认为在当前环境下通奸一词不完全适用于公众人物,仅仅适用于公众人物由通奸行为引起犯罪行为时试用,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削弱对当事人人格权的破坏,也能满足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需要,采取适度保护的原则。一方面,中国的法治时代环境不够成熟,中国的传统道德标准仍然适用于中国社会,几千年农耕社会形成的儒家统治道德标准仍然是中国大众评价个人行为的标准之一,这是深入中国人骨髓的道德境界,很难一时改变。另一方面,法治精神尚未深入人心,国家的法律普及程度不够,公民的法律知识储备不够,公民的法律素养尚不能完全理解法治,更不能理解当道德与法律相冲突时选择法律而完全弃置道德。所以本文认为采取对公众人物的适度保护原则最符合当下的社会背景。
六、政府转变服务职能尤要深层次理解法治精神
政府官方报导尤其要慎用通奸一词。在当代的商业社会基础之下,法律更多的是服务于社会,尤其是更加要注重对公民的隐私权的保护。政府的报导往往起到整个社会价值观的引领作用,慎用对公民隐私权具有侵犯嫌疑的词汇是对公民隐私的尊重,是对法治精神的更深理解。让公民感受到在法治环境下隐私得到尊重是公民尊重社会尊重法治的良方。法治是中国未来社会发展稳定、秩序井然的有力保障,政府作为执法者首要是尊重法律,尊重法治,深层次理解法治精神是执法者高水平执法治国的体现,唯有政府带头尊重法律尊重公民隐私,社会公众方能尊重他人隐私,整个社会才能更好的理解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才能使社会渐入法治轨道,社会才能有序。政府深入理解法治,首先要在行为言辞上体现,中国传统道德评价性用词不足以符合当前的法治环境,对公民道德性的评价应由社会公众自我评价,政府用词务必要符合法律,政府是执法者,言词应受法律约束。
小结: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公民隐私得到尊重以及受尊重程度是国家法治水平和公民法律素养的体现。通奸一词带有浓厚的封建羞辱色彩,涉嫌对公民隐私的侵犯,不宜在媒体上使用,根据适度保护原则要慎用通奸一词。法治环境下人人平等,每个人的隐私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公民私权利的体现,公民遭受刑法上的处罚并不代表其私权利的丧失,国家公权力至多可以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甚至生命,但是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如知识产权、隐私权等私权利始终不可以剥夺,这才是法治精神下的要求。因此,要慎用通奸一词,尊重公民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