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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孙中山先生在民主革命的进程中,始终非常重视国家的现代化法治建设。他的法学思想也是在革命进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孙中山先生的法律近代化思想特别精深,在整个国家近代化思想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其中的五权宪法思想是与三民主义并行的。把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看成是建国方略,治国之纲。这是研究孙中山思想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 孙中山 五权宪法 法治思想
近代中国,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法律近代化无法走西方国家的道路。更是由于历史之原因,使中国近代化的领袖人物均把注意力集中在国家政权上。法律的近代化是在大多数人观念意识尚未转化、民族资本主义统治十分薄弱的状态下,以移植西方法律完成的。因此,全民族缺乏法律意识,所以这种近代法治,在近代中国屡被践踏。所以,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这是孙中山先生毕生追求的事业。
1法律者,法之体也
法治或以法治国,在我们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法治”,并把他们应用到国家的实际治理中,秦汉以后,封建统治都融汇百家,经过长期的甄采,逐渐形成了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包容法家法治思想在内的传统思想。但是,传统“法治”以“君子治野人”[1]为先决条件。因此,传统“法治”中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手中统治百姓的工具。一些统治者和思想家认为“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2]愚民百姓,芸芸众生,只能受制于法,接受“智者”、“君子”制定的法的统治,不然,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因此,统治者虽强调“以法治国”,强调“法令者,民之名也,为治之本也”。但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功用,都是为“备民”[3],只是统治老百姓的工具。
中山先生是封建法治的敌人,“以法治国则国必亡。征之往古,卫鞅治秦,张汤治汉,莫不以尚法而致弱国败身”[4]。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矫正封建“体”“用”关系的思想家。他第一次明确指出:“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体用相因,不相判也”[5]。“权势”即国家政权。能把法律作为治国之“体”,把政权作为治国之用,清楚理顺国家政权与法律的关系。
孙中山把宪法看成是机器中的大机器,“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利的大机器。……宪法是人民公意之表示……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6]。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孙中山“法治”思想体系的地位。护法战争,护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那为什么要发动战争呢?因为在正式宪法之前,《约法》具有法律性质,他它是“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出于无量代价以购得之者”。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反映了孙中山先生公民公仆的博大胸怀。
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产物。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成功地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国家。在建设现代化中国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受到他的重视。1900年,在《致港督卜力书》中,他表述:“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尔,不以残弄致死,不以拷打取供。……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剔除工商各界种种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7]综上,充分说明孙中山洋为中用的法律思想。
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标志,也是现代法治的标志之一。为把中国建设成现代法治国家,他很早就探讨世界各国的宪法。“从广东举事失败以后,……便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以便推翻专制以后,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把中国建设成“真正的共和国”([8]经过反复研究,他发现“有文宪法美国的好,无文宪法英国的好”[9]。但英国宪法不能学,美国宪法不必学。这是因为,英国的三权分立宪法,是革命后逐渐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已有七百年的历史。中国没有这种政治习惯,也没有这种历史,所以根本无法学。至于美国宪法,它采用孟德斯鸠的学说,“把那三权界限更分的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完美的了”。“……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不完备的地方还很多……而且流弊也不少”[10]。美国宪法有哪些流弊呢?他认为最大的弊端有三:一是考试制度不完备,因而出现“盲从乱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11]。他说:平等自由是国民的权利,官吏不过是国民的公仆。为此必须采取一种办法,能够“最完密,最公平的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12]。而美国宪法对此无能为力。二是纠察制度不完备造成的议院专制。由于美国的纠察权归议员掌握,议院因之“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不能达到行政独立的目的”[13]。三是代议制,由议员代表人民,人民只有间接民权,没有直接民权。民权往往被践踏。
英国宪法不能学,美国宪法不必学。那么中国应该用什么宪法呢?结论就是我们所熟悉的,除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外,再加考试、监察二权,同时又有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人民掌握)制约的五权宪法。
孙中山非常重视五权宪法,常常将它与三民主义并提。把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看成是建国方略,治国之纲。他认为,五权宪法是融贯古今中外、最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所必须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14]。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以五权宪法为核心,建立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以这种法律体系治国,建设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以这种法律体系治国,建设现代中国,这就是孙中山的法制思想的精髓。这种法制思想不但超越历史思想家,也超越同时代的改良派思想家,并超越他的同事,如同盟会的领导人宋教仁、章太炎就理解不了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以至步入理论的误区。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本质上虽然是资产阶级法治,但他不照搬西方之法,不步西方之后尘,立足本国,探究国情。吸收西方经验,甄采传统,以建设现代国家的求索精神,是十分可贵和值得我们钦佩的。就孙中山的法治观念而言,他是当时中国当之无愧的革命旗帜。
参考文献
1商君书·更书
2商君书·宝分
3艺文类聚.第54卷.慎子佚文
5、6、7、8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55、283、283、385页
4、9、12、14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36、、252、560、329页
10、13孙中山选集.第234、582页
【关键词】 孙中山 五权宪法 法治思想
近代中国,由于封建统治的腐败,中国法律近代化无法走西方国家的道路。更是由于历史之原因,使中国近代化的领袖人物均把注意力集中在国家政权上。法律的近代化是在大多数人观念意识尚未转化、民族资本主义统治十分薄弱的状态下,以移植西方法律完成的。因此,全民族缺乏法律意识,所以这种近代法治,在近代中国屡被践踏。所以,把中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法治国家,这是孙中山先生毕生追求的事业。
1法律者,法之体也
法治或以法治国,在我们中国是个古老的词汇。春秋战国时期,法家就提出“法治”,并把他们应用到国家的实际治理中,秦汉以后,封建统治都融汇百家,经过长期的甄采,逐渐形成了儒家思想为主导的包容法家法治思想在内的传统思想。但是,传统“法治”以“君子治野人”[1]为先决条件。因此,传统“法治”中的法律,仅仅是统治阶级手中统治百姓的工具。一些统治者和思想家认为“知者作法,而愚者制焉”[2]愚民百姓,芸芸众生,只能受制于法,接受“智者”、“君子”制定的法的统治,不然,就要受到刑罚制裁。因此,统治者虽强调“以法治国”,强调“法令者,民之名也,为治之本也”。但法律的价值、法律的功用,都是为“备民”[3],只是统治老百姓的工具。
中山先生是封建法治的敌人,“以法治国则国必亡。征之往古,卫鞅治秦,张汤治汉,莫不以尚法而致弱国败身”[4]。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矫正封建“体”“用”关系的思想家。他第一次明确指出:“夫法律者,治之体也,权势者,治之用也。体用相因,不相判也”[5]。“权势”即国家政权。能把法律作为治国之“体”,把政权作为治国之用,清楚理顺国家政权与法律的关系。
孙中山把宪法看成是机器中的大机器,“政治上的宪法,就是支配人事的大机器,也是调和自由和专利的大机器。……宪法是人民公意之表示……国家之构成法,亦即人民权利之保障书”[6]。宪法在法律中的地位,决定了孙中山“法治”思想体系的地位。护法战争,护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那为什么要发动战争呢?因为在正式宪法之前,《约法》具有法律性质,他它是“民国开创时国民真意之所发表,而实赖前此优秀之士,出于无量代价以购得之者”。对国家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反映了孙中山先生公民公仆的博大胸怀。
宪法,是西方资产阶级的产物。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成功地建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现代法治国家。在建设现代化中国的过程中,西方国家的政治模式,受到他的重视。1900年,在《致港督卜力书》中,他表述:“大小讼务,仿欧美之法,立陪审人员,许律师代理,务为平尔,不以残弄致死,不以拷打取供。……中国革命之目的,系欲建立共和政府,效法美国,除此之外,无论何项政体皆不宜于中国,……吾人当更张法律,改订民刑、商法及采矿规则;改良财政、剔除工商各界种种限制,并许国人以信教之自由。”[7]综上,充分说明孙中山洋为中用的法律思想。
宪法是现代国家的标志,也是现代法治的标志之一。为把中国建设成现代法治国家,他很早就探讨世界各国的宪法。“从广东举事失败以后,……便很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以便推翻专制以后,制定一部“良好的宪法”,把中国建设成“真正的共和国”([8]经过反复研究,他发现“有文宪法美国的好,无文宪法英国的好”[9]。但英国宪法不能学,美国宪法不必学。这是因为,英国的三权分立宪法,是革命后逐渐形成的一种政治习惯,已有七百年的历史。中国没有这种政治习惯,也没有这种历史,所以根本无法学。至于美国宪法,它采用孟德斯鸠的学说,“把那三权界限更分的清楚,在一百年前算是完美的了”。“……当时的宪法现在已经是不适用的了。……不完备的地方还很多……而且流弊也不少”[10]。美国宪法有哪些流弊呢?他认为最大的弊端有三:一是考试制度不完备,因而出现“盲从乱举及任用私人的流弊”[11]。他说:平等自由是国民的权利,官吏不过是国民的公仆。为此必须采取一种办法,能够“最完密,最公平的选拔人才,使优秀人士掌管国务”[12]。而美国宪法对此无能为力。二是纠察制度不完备造成的议院专制。由于美国的纠察权归议员掌握,议院因之“往往擅用此权,挟制行政机关,使他不得不俯首听命。不能达到行政独立的目的”[13]。三是代议制,由议员代表人民,人民只有间接民权,没有直接民权。民权往往被践踏。
英国宪法不能学,美国宪法不必学。那么中国应该用什么宪法呢?结论就是我们所熟悉的,除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外,再加考试、监察二权,同时又有四权(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由人民掌握)制约的五权宪法。
孙中山非常重视五权宪法,常常将它与三民主义并提。把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看成是建国方略,治国之纲。他认为,五权宪法是融贯古今中外、最为适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宪法者,为中国民族历史风俗所必须之法。三权为欧美所需要,故独有于中国”[14]。中国人不能为欧美人,犹欧美人不能为中国人,宪法亦犹是也。适于民情国史,适于数千年之国与民,即一国千古不变之宪法。以五权宪法为核心,建立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以这种法律体系治国,建设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并以这种法律体系治国,建设现代中国,这就是孙中山的法制思想的精髓。这种法制思想不但超越历史思想家,也超越同时代的改良派思想家,并超越他的同事,如同盟会的领导人宋教仁、章太炎就理解不了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以至步入理论的误区。
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为核心的法治思想,本质上虽然是资产阶级法治,但他不照搬西方之法,不步西方之后尘,立足本国,探究国情。吸收西方经验,甄采传统,以建设现代国家的求索精神,是十分可贵和值得我们钦佩的。就孙中山的法治观念而言,他是当时中国当之无愧的革命旗帜。
参考文献
1商君书·更书
2商君书·宝分
3艺文类聚.第54卷.慎子佚文
5、6、7、8孙中山全集.第8卷.第355、283、283、385页
4、9、12、14孙中山全集.第1卷.第236、、252、560、329页
10、13孙中山选集.第234、5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