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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商作为移动互联时代最具代表性的商业模式之一,在过去的两年里,以一种全新的营销思维和模式冲击着传统的零售模式,引领了一股全新的电商发展潮流。然而,随着暴力刷屏、官方监管加强、朋友圈微商逐渐走向衰落,未来几年是我国微商朝着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迈进的关键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对于微商来说如何在竞争日趋激烈化的市场中保持健康增长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微商 ;B2C;C2C;监管
一、微商的含义环节
微商是由微盟CEO孙涛勇提出的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1月5日,在“中国微商服务者大会”上,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的《微商行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首次明确微商的主体,对“微商及服务者”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本规范所称微商行业,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微商服务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主要分为两个环节,B2C微商和C2C微商。由货物供应者(包括厂商、供货商、品牌商)提供一个微信上搭建的统一移动商城直接面向消费者,负责产品的管理、发货与产品的售后服务,基于此发展起来的微商成为B2C微商;由社交平台个人端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等发展起来的微商成为C2C微商,C2C可以去除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隔阂,开启一个人人电商的时代。个人通过分享商品图片广告或链接到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会化媒体上,通过熟人关系链实现口碑传播,顾客通过与个人(商家)联系或通过链接购买,以此实现商品的买卖。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一份《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微商有三个特征,也就是微企业、微行为和微利润。微企业是指那些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者营收收入在300万以下的企业。这份报告提出,目前中国的微商从业者,将近一半都是微型企业。微行为是说微商行为,由于微商主要依托于移动互联网,创业成本低、风险比较小、还可以作为副业获得额外的收入。这些都是吸引人们从事微商行业的主要原因。微商交易行为一般利润比较少,报告统计说,近一半的从业人员每月利润都在1000到5000元,利润率主要集中在20%-40%之间,平均个人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属于微利润。《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微商从2012年出现开始,2015年呈现井喷式发展,到了2016年,微商行业进入了大浪淘沙的阶段,但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从业规模,都还在持续增长。报告中说,微商的创业人数每天以2-3万的人数增长,增长速度上远远超过了传统电商。目前我国微商发展正处在重要的转型阶段,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出自己的道路保持长效增长显得至关重要。
二、微商前景
(一)应加快微商立法
第一步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立法的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权力机关直接进行审议立法的极少,仅有《电子签名法》等。这样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存在问题的。立法层次总体偏低,效力层级不高,缺乏综合性法律的统一指导。此外,由于立法主体多元,掺杂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不利因素,法律适用上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因此,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是应有之义。还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新修订的消法把电商这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纳入了调整范围。它赋予了通过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反悔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资格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我國关于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目前仅集中在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的保护,而社交网络上交易纠纷到底如何解决,交易损失由谁买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使微商摆脱法律困境,有必要对消法做适当的修改。比如明确微商的法律主体资格,同时赋予微商交易对象以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这样就可以将原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交易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中了。
(二)要完善微商监管机制
首先强调市场准入的监管。鉴于微商具有小成本、高效等经营特点,那么,在实行工商登记时,可以针对微商的特点采取一些灵活的管理措施。如国家可以开发微商申请平台,要求所有微商在该平台上申请 “营业执照”,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抽查商户的商品质量,并且国家要加大对商品生产商产品质量的检查,保证买家在购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安全进行。 其次是交易平臺的监管。微商的交易依赖于虚拟平台,而虚拟平台的不可控性为微商交易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 因此可以参照传统电商模式加强技术化平台的建设,并建立相关规范化交易流程,使得微商的运行走向技术化,这必将为微商的良性发展带来福音。因此,运营商可以借鉴传统电商的监管模式,加强平台建设,建立起以信用评价、实名认证、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微商行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5日.
(2)《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2016年6月21日.
(3)刘政《微商时代企业营销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商贸,2015,(4): - .
【关键词】:微商 ;B2C;C2C;监管
一、微商的含义环节
微商是由微盟CEO孙涛勇提出的一种社会化移动社交电商模式。它是企业或者个人基于社会化媒体开店的新型电商,1月5日,在“中国微商服务者大会”上,由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中国电子商会微商专委会、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等组织联合起草的《微商行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首次明确微商的主体,对“微商及服务者”的含义进行了解释:本规范所称微商行业,是指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利用互联网平台的直销或分销模式,采取无店铺销售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行为;微商服务者是指从事微商行业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主要分为两个环节,B2C微商和C2C微商。由货物供应者(包括厂商、供货商、品牌商)提供一个微信上搭建的统一移动商城直接面向消费者,负责产品的管理、发货与产品的售后服务,基于此发展起来的微商成为B2C微商;由社交平台个人端实现商品的社交分享、熟人推荐与朋友圈展示等发展起来的微商成为C2C微商,C2C可以去除产品与消费者之间的隔阂,开启一个人人电商的时代。个人通过分享商品图片广告或链接到朋友圈、微博、QQ空间等社会化媒体上,通过熟人关系链实现口碑传播,顾客通过与个人(商家)联系或通过链接购买,以此实现商品的买卖。
近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微商工作组发布的一份《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微商有三个特征,也就是微企业、微行为和微利润。微企业是指那些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者营收收入在300万以下的企业。这份报告提出,目前中国的微商从业者,将近一半都是微型企业。微行为是说微商行为,由于微商主要依托于移动互联网,创业成本低、风险比较小、还可以作为副业获得额外的收入。这些都是吸引人们从事微商行业的主要原因。微商交易行为一般利润比较少,报告统计说,近一半的从业人员每月利润都在1000到5000元,利润率主要集中在20%-40%之间,平均个人年收入在8万元以下,属于微利润。《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中指出,微商从2012年出现开始,2015年呈现井喷式发展,到了2016年,微商行业进入了大浪淘沙的阶段,但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从业规模,都还在持续增长。报告中说,微商的创业人数每天以2-3万的人数增长,增长速度上远远超过了传统电商。目前我国微商发展正处在重要的转型阶段,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走出自己的道路保持长效增长显得至关重要。
二、微商前景
(一)应加快微商立法
第一步尽快出台电子商务法。当前,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立法的滞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但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在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中,绝大多数是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由权力机关直接进行审议立法的极少,仅有《电子签名法》等。这样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是存在问题的。立法层次总体偏低,效力层级不高,缺乏综合性法律的统一指导。此外,由于立法主体多元,掺杂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等不利因素,法律适用上缺乏必要的统一性。因此,制定综合性的电子商务立法是应有之义。还要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新修订的消法把电商这种新型的商业运作模式纳入了调整范围。它赋予了通过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反悔权”,电商平台的经营者资格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我國关于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法律规范目前仅集中在对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的保护,而社交网络上交易纠纷到底如何解决,交易损失由谁买单,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使微商摆脱法律困境,有必要对消法做适当的修改。比如明确微商的法律主体资格,同时赋予微商交易对象以消费者的法律地位。这样就可以将原本属于私人之间的交易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中了。
(二)要完善微商监管机制
首先强调市场准入的监管。鉴于微商具有小成本、高效等经营特点,那么,在实行工商登记时,可以针对微商的特点采取一些灵活的管理措施。如国家可以开发微商申请平台,要求所有微商在该平台上申请 “营业执照”,国家有关部门要定期抽查商户的商品质量,并且国家要加大对商品生产商产品质量的检查,保证买家在购物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可以安全进行。 其次是交易平臺的监管。微商的交易依赖于虚拟平台,而虚拟平台的不可控性为微商交易带来了不可预知的风险, 因此可以参照传统电商模式加强技术化平台的建设,并建立相关规范化交易流程,使得微商的运行走向技术化,这必将为微商的良性发展带来福音。因此,运营商可以借鉴传统电商的监管模式,加强平台建设,建立起以信用评价、实名认证、第三方支付为核心的全方位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微商行业规范》 (征求意见稿)2017年1月5日.
(2)《2016中国微商行业发展报告》2016年6月21日.
(3)刘政《微商时代企业营销的机遇和挑战》,中国商贸,2015,(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