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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西部多山地区,在修建的高速公路中,由于地势复杂,难免会出现连续的长下坡路段,而长下坡路段是山区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多发段之一。本文从连续长下坡路段的线形几何特性出发,概述了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安全保障方法和措施。
关键词:高速公路 连续 长下坡 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 U412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在西部山区修建高速公路时,往往会受到山区特有的地形、地貌和复杂地质条件的限制,经常会在一些特殊困难路段不得已而采用了连续长大下坡。从山区高速公路安全事故的记录来看,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长下坡路段,而且大多都是因为下坡过程中刹车失灵所致。
连续长下坡危险路段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是通过对路段按照安全预评估所得到的结论、道路的实际环境与条件来不断完善的。如对主要事故车型、事故致因、事故形态、事故多发位置等的调查分析有明确结论时,应针对这些具体结论采取适当措施。例如:通过分析路段肇事车辆的属地分布发现省外车辆占肇事车辆比例较高,说明驾驶员对道路情况不熟悉是该路段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在安全保障设计时增设告知前方道路情况的相关标志。
2.公路的几何线形设计
2.1长下坡设计方法
公路“台阶坡”是为了适应货车的爬坡性能而进行的设计。至今高速公路下坡路段的设计,依然采用了“极限纵坡—缓坡—极限纵坡—缓坡”的“台阶坡”设计方法。这种设计虽然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容易造成视觉误差,使驾驶员误将下坡错认为上坡而加速行驶;另一方面,下坡距离的增加还会导致重型货车制动鼓温度升高,驾驶员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时间更长,不利于行车安全。国外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在连续下坡设计中应采用单一坡度尽早降坡,严禁出现缓坡。为了保证连续下坡路段的安全性,最好使用分离式断面的纵断面设计方法。
2.2连续下坡断的长度
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在设计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任意连续2.5km长下坡, 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4.0% 。任意连续3.5 km长下坡,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3.0%。任意连续7.5km长下坡,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2.5% 。
(2)作为公路越岭线中纵断面设计的一项安全控制指标,在一般情况下,连续长下坡路段各种平均纵坡度的路线长度应小于“标准”中的一般值;特别困难地区和特殊情况下,不得已采用超过规定值的长度且大车所占比例较少时,经论证通过限制车辆下坡的速度,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车安全基本有保障时可考虑采用极限值。
(3)连续长下坡路段均应设置与其安全水平相对应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严禁驾驶员采用空档下坡,并控制合理的下坡速度。当坡长超过限制时,应考虑设置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
3.长下坡路段安全保障措施
在实际的道路中存在较为独立的连续长下坡路段,一般为几公里或十几公里,有较为明显的下坡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也有的连续长下坡绵延几十公里,其中局部存在上坡路段。对此类道路,根据道路纵断面线形,并结合事故的分布情况,将其划分为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几个阶段。对每一个连续长下坡,可看作是4个部分组成,即下坡起始上游、下坡起始位置( 坡顶) 、下坡中间路段和下坡终止位置( 坡底)。就此,分别针对连续长大下坡4个位置讨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1长下坡上游位置
长下坡上游区域,即长下坡预告区域。
(1)应设置安全设施距离预告标志、服务设施预告标志、连续长下坡警告标志等。
(2)在适当位置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超限检查站等服务设施。在服务设施内让驾驶员了解前方道路情况;检查汽车性能,特别是制动性能;检查货物的装载情况;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应做的装备准备等。在服务设施前方,应设置相应的标志进行预告。
(3)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告知前方道路情况,如纵坡的长度、坡度分布、弯道分布、避险车道分布、事故多发点位置等,告知驾驶人员如何使用消能减速护栏、强制减速路面、避险车道、降温池等安全保障设施,正确使用制动器,以及使用汽车辅助制动系统等;如果处于特殊的气候条件,如常年有雾或路面有积雪、结冰等,应告知驾驶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2长下坡起始位置
在连续长下坡开始之前, 应告知驾驶员前方的道路情况, 指导驾驶员在该路段如何安全驾驶。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以及其他相应的标志,做好下坡前的必要准备,具体措施为:
(1)在下坡之前适当位置设置“前方xx km连续下坡”标志,告知驾驶员前方的道路情况;
(2)在下坡起始位置设置“连续下坡开始”、“货车使用低档”的标志,以指导货车驾驶员使用低档安全通过下坡路段;
(3)在下坡起始位置设分车重限速标志及其他相应标志,如禁止超车、禁止停车等。
3.3长下坡中间路段
连续长下坡路段交通事故主要表现为超速和速度失控,车辆经常出现制动失效,所以在下坡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控制车辆的运行速度,防止车辆制动器过热导致制动失效。还可配合使用防护设施等其他措施,具体如下:
(1)在易出现超速的路段以及需要车辆减速通过的路段( 如弯道、陡坡等) 之前,施划视觉减速标线。
(2) 根据连续下坡路段的长度,重复设置“货车使用低档”标志。
(3)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加水站、降温池等停车服务设施,用于车辆制动器冷却,设置制动系统出现异常时对车辆进行检修的场地。在服务设施前,应设相应的标志进行预告。
(4)在陡坡、视距不良、弯道、车辆易失控路段,设置禁止停车、禁止超车标志,车道分隔线施划实线,禁止车辆越线行驶。
(5)在急弯、路侧危险以及车辆易失控区域,基于危险等级设置护栏。
(6)在易发生车辆失控的区域,根据地形条件设置避险车道或强制减速车道。
3.4缓坡路段
没有急弯的连续缓坡路段,视距较好,纵坡坡度较缓,道路线形给驾驶员以平缓、舒適、安全的信息,易造成驾驶员麻痹大意。其在事故原因上,超速导致的事故比例高,疲劳事故比例也高于其他线形的道路。在高等级公路中,连续缓坡路段是连续长下坡的典型形式,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速过快,车辆制动热衰退严重;事故的主要形式有车辆冲出路侧、撞击固定物等。可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提示”仍处于连续长下坡”标志,根据情况标明连续下坡的长度;
(2)设置限速标志;
(3)设置“货车使用低档”告示牌;
(4)路面施划减速标线;
(5)根据路侧危险等级和历史事故资料设置护栏。
3.5长下坡终止位置
连续长下坡的终止位置,即为接近坡底和坡底的位置。事故车辆在经过长下坡后行驶至该位置时,车辆的制动效能已丧失殆尽,处于速度失控状态,所以在坡底附近采取的措施,以防护和应急措施为主,目的是通过控制事故形态和后果, 来降低事故损失和严重程度。
(1)在下坡终止位置设“下坡结束”标志;
(2)结合交通事故历史资料和地形条件,必要时可设避险车道,在避险车道前设预告标志;
(3)当坡底存在急弯以及危险路侧时,设置护栏;
(4)在坡底车辆易失控路段,设置隔离设施、禁止停车等标志。
4.结语
以连续长下坡路段驾驶行为分析和路段危险等级划分为基础,以安全预评估结果为依据,通过一系列的主动和被动安全措施,概述了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可有效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达到连续长下坡路段安全运行的目标。做好连续下坡公路的安全保障,对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荣贵.公路连续下坡路段的纵断面控制指标研究[J].公路,2004(6)
[2]周应新.连续下坡公路安全保障系统设计[J].公路,2010(5)
[3]冯红运.连续下坡路段交通安全的改善措施[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9)
关键词:高速公路 连续 长下坡 安全保障
中图分类号: U412 文献标识码: A
1.前言
在西部山区修建高速公路时,往往会受到山区特有的地形、地貌和复杂地质条件的限制,经常会在一些特殊困难路段不得已而采用了连续长大下坡。从山区高速公路安全事故的记录来看,大多数交通事故都是发生在长下坡路段,而且大多都是因为下坡过程中刹车失灵所致。
连续长下坡危险路段交通安全保障措施,主要是通过对路段按照安全预评估所得到的结论、道路的实际环境与条件来不断完善的。如对主要事故车型、事故致因、事故形态、事故多发位置等的调查分析有明确结论时,应针对这些具体结论采取适当措施。例如:通过分析路段肇事车辆的属地分布发现省外车辆占肇事车辆比例较高,说明驾驶员对道路情况不熟悉是该路段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可在安全保障设计时增设告知前方道路情况的相关标志。
2.公路的几何线形设计
2.1长下坡设计方法
公路“台阶坡”是为了适应货车的爬坡性能而进行的设计。至今高速公路下坡路段的设计,依然采用了“极限纵坡—缓坡—极限纵坡—缓坡”的“台阶坡”设计方法。这种设计虽然符合“标准”的规定要求,但容易造成视觉误差,使驾驶员误将下坡错认为上坡而加速行驶;另一方面,下坡距离的增加还会导致重型货车制动鼓温度升高,驾驶员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的时间更长,不利于行车安全。国外规范中就明确规定:在连续下坡设计中应采用单一坡度尽早降坡,严禁出现缓坡。为了保证连续下坡路段的安全性,最好使用分离式断面的纵断面设计方法。
2.2连续下坡断的长度
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在设计时应掌握以下原则:
(1)任意连续2.5km长下坡, 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4.0% 。任意连续3.5 km长下坡,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3.0%。任意连续7.5km长下坡,最大平均纵坡度宜小于2.5% 。
(2)作为公路越岭线中纵断面设计的一项安全控制指标,在一般情况下,连续长下坡路段各种平均纵坡度的路线长度应小于“标准”中的一般值;特别困难地区和特殊情况下,不得已采用超过规定值的长度且大车所占比例较少时,经论证通过限制车辆下坡的速度,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行车安全基本有保障时可考虑采用极限值。
(3)连续长下坡路段均应设置与其安全水平相对应的交通工程安全设施,严禁驾驶员采用空档下坡,并控制合理的下坡速度。当坡长超过限制时,应考虑设置避险车道等安全设施。
3.长下坡路段安全保障措施
在实际的道路中存在较为独立的连续长下坡路段,一般为几公里或十几公里,有较为明显的下坡起始位置和终止位置;也有的连续长下坡绵延几十公里,其中局部存在上坡路段。对此类道路,根据道路纵断面线形,并结合事故的分布情况,将其划分为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几个阶段。对每一个连续长下坡,可看作是4个部分组成,即下坡起始上游、下坡起始位置( 坡顶) 、下坡中间路段和下坡终止位置( 坡底)。就此,分别针对连续长大下坡4个位置讨论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3.1长下坡上游位置
长下坡上游区域,即长下坡预告区域。
(1)应设置安全设施距离预告标志、服务设施预告标志、连续长下坡警告标志等。
(2)在适当位置设置服务区、停车区、超限检查站等服务设施。在服务设施内让驾驶员了解前方道路情况;检查汽车性能,特别是制动性能;检查货物的装载情况;在特殊气候条件下应做的装备准备等。在服务设施前方,应设置相应的标志进行预告。
(3)服务设施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告知前方道路情况,如纵坡的长度、坡度分布、弯道分布、避险车道分布、事故多发点位置等,告知驾驶人员如何使用消能减速护栏、强制减速路面、避险车道、降温池等安全保障设施,正确使用制动器,以及使用汽车辅助制动系统等;如果处于特殊的气候条件,如常年有雾或路面有积雪、结冰等,应告知驾驶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采取相应的措施。
3.2长下坡起始位置
在连续长下坡开始之前, 应告知驾驶员前方的道路情况, 指导驾驶员在该路段如何安全驾驶。根据道路实际情况设置限速以及其他相应的标志,做好下坡前的必要准备,具体措施为:
(1)在下坡之前适当位置设置“前方xx km连续下坡”标志,告知驾驶员前方的道路情况;
(2)在下坡起始位置设置“连续下坡开始”、“货车使用低档”的标志,以指导货车驾驶员使用低档安全通过下坡路段;
(3)在下坡起始位置设分车重限速标志及其他相应标志,如禁止超车、禁止停车等。
3.3长下坡中间路段
连续长下坡路段交通事故主要表现为超速和速度失控,车辆经常出现制动失效,所以在下坡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主要是为了控制车辆的运行速度,防止车辆制动器过热导致制动失效。还可配合使用防护设施等其他措施,具体如下:
(1)在易出现超速的路段以及需要车辆减速通过的路段( 如弯道、陡坡等) 之前,施划视觉减速标线。
(2) 根据连续下坡路段的长度,重复设置“货车使用低档”标志。
(3)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置加水站、降温池等停车服务设施,用于车辆制动器冷却,设置制动系统出现异常时对车辆进行检修的场地。在服务设施前,应设相应的标志进行预告。
(4)在陡坡、视距不良、弯道、车辆易失控路段,设置禁止停车、禁止超车标志,车道分隔线施划实线,禁止车辆越线行驶。
(5)在急弯、路侧危险以及车辆易失控区域,基于危险等级设置护栏。
(6)在易发生车辆失控的区域,根据地形条件设置避险车道或强制减速车道。
3.4缓坡路段
没有急弯的连续缓坡路段,视距较好,纵坡坡度较缓,道路线形给驾驶员以平缓、舒適、安全的信息,易造成驾驶员麻痹大意。其在事故原因上,超速导致的事故比例高,疲劳事故比例也高于其他线形的道路。在高等级公路中,连续缓坡路段是连续长下坡的典型形式,其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车速过快,车辆制动热衰退严重;事故的主要形式有车辆冲出路侧、撞击固定物等。可采取以下措施:
(1)设置提示”仍处于连续长下坡”标志,根据情况标明连续下坡的长度;
(2)设置限速标志;
(3)设置“货车使用低档”告示牌;
(4)路面施划减速标线;
(5)根据路侧危险等级和历史事故资料设置护栏。
3.5长下坡终止位置
连续长下坡的终止位置,即为接近坡底和坡底的位置。事故车辆在经过长下坡后行驶至该位置时,车辆的制动效能已丧失殆尽,处于速度失控状态,所以在坡底附近采取的措施,以防护和应急措施为主,目的是通过控制事故形态和后果, 来降低事故损失和严重程度。
(1)在下坡终止位置设“下坡结束”标志;
(2)结合交通事故历史资料和地形条件,必要时可设避险车道,在避险车道前设预告标志;
(3)当坡底存在急弯以及危险路侧时,设置护栏;
(4)在坡底车辆易失控路段,设置隔离设施、禁止停车等标志。
4.结语
以连续长下坡路段驾驶行为分析和路段危险等级划分为基础,以安全预评估结果为依据,通过一系列的主动和被动安全措施,概述了山区高速公路连续长下坡路段的安全保障措施,可有效降低交通安全隐患,切实达到连续长下坡路段安全运行的目标。做好连续下坡公路的安全保障,对最大限度地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周荣贵.公路连续下坡路段的纵断面控制指标研究[J].公路,2004(6)
[2]周应新.连续下坡公路安全保障系统设计[J].公路,2010(5)
[3]冯红运.连续下坡路段交通安全的改善措施[J].道路交通与安全,20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