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境外追赃分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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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追逃追赃行动取得了一系列丰硕成果,但也不能忽视其中面临的问题。外逃犯罪分子通常都是经过长期的策划和准备,一旦外逃,往往难以抓捕。很多犯罪分子通过藏匿或者洗钱等方式将资产转移干净,在被捕时往往身无分文。这实质上让追逃工作的成果打了折扣。实践中,面对国与国之间的独立司法时,合作往往难以有效开展。从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国际经验上看,建立境外追赃分享制度有助于境外追赃工作的开展。
  为了解决是否需要在境外追赃资产的过程中分享犯罪所得资产等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进行了规定:“在适当情况下,除非缔约国另有决定,被请求缔约国可在依照本条规返还或处分没收的财产之前,扣除为此进行侦查、起诉或审判程序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在适当情况下,缔约国还可特别考虑就所没收财产的最后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目前我国也开始尝试着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展开追赃资产分享的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追赃所查获的资产和收益,一律按照要求上缴国家,个人或机构不得私自处理”。国家对犯罪资产享有所有权,从法理上看,这没有不合理之处,但在执行中却有违公平性规定,因为在跨境司法工作中需要利用境外的司法資源,需要寻求国际合作,而寻求国际合作必然会造成协助国的资源占用情况,协助国并没有义务提供帮助,如果将境外追赃资产完全纳入国库就可能影响其他国家参与国际司法合作的积极性。
  随着我国与国际司法合作的逐步推进,国家相关部门与部分国家就司法协助和合作方面签订了追赃资产共享的协议,与美国的协议中提到:“收管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一方应依其本国法律,处置这些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在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及双方商定的条件下,一方可将上述犯罪所得或犯罪工具的全部或部分或出售有关资产的所得移交给另一方。”关于资产分享的规定将加快我国的国际司法合作进程,促进境外赃款的追回。
  构建境外追赃资产分享制度可从三个维度上进行。
  首先,收取或扣除合理费用和资产返还前置的问题是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首先扣除合理费用中的“合理费用”是如何定义的呢?按照相关法律公约,合理费用是指案件审理者根据审理请求和合法的审理程序进行调查审核与定罪等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相关经费,且各项费用均有明确的用途。根据以往的适用情形,如果扣除后置分享,对于被请求国而言,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并不能实现精准计算,特别是参与协助的国家众多,并且缺少明确的先后顺序。目前,我国在妥善处理扣除与分享关系的基础上灵活处理国际的司法合作,比如在处理某一个国家的司法协助时采用扣除后置的方法,保证我国利益。当与多个国家进行司法合作时则采取扣除前置的方法,收取合理的费用同时能做到资产合理化分享,保障共同的利益。
  其次,分享比例的确定一般是依据犯罪资产没收国的国内法。大部分国家国内法都是以贡献程度来决定分享比例的。当然,也可以由当事国之间进行协商确定分享比例。尽管美国等国家都规定资产分享及比例事项由资产没收国国内法决定,但是在打击国际犯罪的合作情况下,没收国独享犯罪资产不仅不利于与其他国家加强合作,而且也有悖于道义,所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框架下的资产分享应当由当事国协商决定,在不能返还没收被转移犯罪资产的情况下,资产流出国和资产没收国应根据贡献程度协商分享比例。分享比例由贡献程度决定较为合理。但是贡献程度是一个不确定的衡量标准,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分享比例应该保证公平性原则,要能够根据双方在合作中的贡献大小来定。
  最后,根据规定,分享的程序包含的主要步骤分别为:相关请求的提出、审查以及后来的执行以及监督。对于分享请求的审查应规定一定的期限,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对请求国提交的相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从而确定是否分享以及最后的分享比例;按照外交或者司法途径接受的分享请求,应由分享决策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决定分享,应当由司法部下设的没收资产管理局通过被没收犯罪资产账户进行分享资产的移交。(文|张云霄 王高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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