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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高校贫困生比例逐年增多,为此国家和学校相继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资助政策,有效地缓解了贫困生的经济危机和心理危机,但因多种问题的制约和阻碍尚未形成科学合理体系。本文就构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旨在为贫困生资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依据。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近年来,高校贫困生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及各高校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奖、贷、助、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的学生资助政策,使我国高校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的资助能力空前扩大,资助效果非常明显。但大量情况表明,高校贫困生在资助过程中有些问题依然难以解决,客观准确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对构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一、 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高校贫困生认定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贫困生资助的效益与效率,影响到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与均等,甚至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高校贫困生认定不仅是解决当前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资源有限、资助效益低下的需要,也是促使我国贫困生资助的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我国贫困生资助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我国高校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贫困生认定体系与办法,对贫困生认定也大多局限在对“贫困生”概念的定性描述上。实践中,对贫困生认定没有宏观地全面把握和认识,没有制定多维度、多层面和多方位的配套措施与制度,无规范的操作流程,无量化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往往只凭某一单方面的标准或办法,如仅凭一张学生困难情况调查表、学生生源地贫困证明或学生个人的贫困申请,没有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监控机制,没有连续、多环节的班级评议、公示审批、跟踪调查、违规惩罚和动态管理监控制度等等,这使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合理机制。因此,高校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的目标人群即使在政策设计上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准确定位与筛选的。
二、 贫困生资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社会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解决贫困生资助问题,不但政府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而且要建立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高校经过不断摸索与实践,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免”的学生资助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生的学业问题,但实践中,由于受政府的财力所限和高校的大规模基本建设,真正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经费已非常有限,离贫困生的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很难有效地解决贫困生资助的根本问题。因此,应该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多渠道地争取社会资源的资助。目前,虽然已有一些爱国侨胞、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且尚处于一种自发、自愿、非义务和缺乏激励机制的状态,这使资助贫困生的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整合和利用,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三、 贫困生资助方式的设计与运作缺乏合理性,使资助的理想与现实、目的与结果差距很大
其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难以协调,市场化运作和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有效地建立。其二,奖学金性质以“奖优”为主,有悖于资助的初衷。其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金额与数量难以满足需要。其四,特困补助与学费减免受资助金额和比例的限制较大,难以起到根本作用。其五,物质资助与精神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主动性资助与被动性接受存在明显的落差现象。
四、 “物质支助”与“精神支助”相结合,强化“资助”与“教育”并举的贫困生资助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观念无论在慈善阶段、教育公平阶段,还是在教育成本分担阶段,大多囿于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视角。诚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他们不至因经济困难而学业受阻甚或被拒之于大学门外,是大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方面。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和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贫困生的内涵已绝非是经济贫困单方面所能涵盖的,因经济贫困而引发心理贫困进而导致学业贫困和就业贫困的不在少数。因此,高校贫困生的资助观念不能只单纯地停留在“经济助贫”的层面上,还应健全心理援助,增设学业援助、就业援助和创业援助。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大学生资助工作的教育功能,在资助过程中培养学生自强和诚信的精神力量。
五、 贫困生经济资助的区域性、校际性落差现象严重
我国分级的教育财政体系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缺位”,使高等教育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及不公平问题越发严重。经济发达省份财力雄厚,有能力投资高等教育,在贫困生资助方面有较完善的保障体系,而经济不发达省份由于经济规模小,财力有限,难以有多余财力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在贫困生资助方面就更显不足。另外,虽然目前社会力量资金已成为我国大学生经济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社会资金的流向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状况,一些著名的、历史悠久的、地处发达地区的大学,在吸引外来资金方面比那些后起的、成长中的、地处欠发达地区的大学有着绝对的优势。
六、 贫困生资助项目和职能缺乏有机结合、有效协调
目前,我国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各项资助政策的资助目标虽然都是指向贫困生的,但它们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统一规划,它们在整个经济资助体系中应占的份额、应发挥的作用和应处的位置都是模糊不清的,这使现行资助政策交叉重叠和重复资助现象非常突出。就以国家奖学金为例,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同时免除全年学费,还不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其他奖学金的帮助,这使本来就有限的贫困生资助资源更难以发挥量大面广的资助作用。一方面降低了贫困生资助的公平和激励功能,影响了资助政策的整体效益,同时还使各种社会力量对贫困生资助政策的信任度降低,影响贫困生资助资源的多渠道开拓。另外,各相关职能部门缺乏通力配合和相互协作,在分工的主动性、协调性和定位上存在严重的不足,许多职能还存在众多的交叉、重叠甚至倒置现象。如政府在大学生资助体系中本应担当完全的投资主体和政策主体地位,银行担当金融主体地位,高校担当教育主体地位,社会舆论担当宣传监督地位。但现实是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少,而高校和银行承担的责任较多。
(沈阳医学院)
关键词: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近年来,高校贫困生问题日益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国家及各高校对这一问题十分重视。“奖、贷、助、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的学生资助政策,使我国高校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的资助能力空前扩大,资助效果非常明显。但大量情况表明,高校贫困生在资助过程中有些问题依然难以解决,客观准确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对构建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是非常必要和紧迫的。
一、 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
高校贫困生认定作为高校贫困生资助工作的首要环节,其准确性直接影响到贫困生资助的效益与效率,影响到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与均等,甚至影响到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科学、合理、有效地进行高校贫困生认定不仅是解决当前我国高校贫困生资助资源有限、资助效益低下的需要,也是促使我国贫困生资助的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实现我国贫困生资助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然而,遗憾的是,现实中我国高校还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贫困生认定体系与办法,对贫困生认定也大多局限在对“贫困生”概念的定性描述上。实践中,对贫困生认定没有宏观地全面把握和认识,没有制定多维度、多层面和多方位的配套措施与制度,无规范的操作流程,无量化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往往只凭某一单方面的标准或办法,如仅凭一张学生困难情况调查表、学生生源地贫困证明或学生个人的贫困申请,没有收入申报制度和收入监控机制,没有连续、多环节的班级评议、公示审批、跟踪调查、违规惩罚和动态管理监控制度等等,这使高校贫困生资格认定缺乏合理机制。因此,高校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的目标人群即使在政策设计上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也是很难准确定位与筛选的。
二、 贫困生资助经费来源渠道单一,社会资源未能充分利用
解决贫困生资助问题,不但政府和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而且要建立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基础上。近几年来,虽然我国政府和高校经过不断摸索与实践,建立了“奖、贷、助、补、减、免”的学生资助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贫困生的学业问题,但实践中,由于受政府的财力所限和高校的大规模基本建设,真正用于贫困生资助的经费已非常有限,离贫困生的实际需要还相差甚远,很难有效地解决贫困生资助的根本问题。因此,应该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的参与,多渠道地争取社会资源的资助。目前,虽然已有一些爱国侨胞、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远远不够,且尚处于一种自发、自愿、非义务和缺乏激励机制的状态,这使资助贫困生的社会资源不能得到充分整合和利用,其所发挥的作用也就可想而知。
三、 贫困生资助方式的设计与运作缺乏合理性,使资助的理想与现实、目的与结果差距很大
其一,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目标与商业化运作的矛盾难以协调,市场化运作和风险控制机制尚未有效地建立。其二,奖学金性质以“奖优”为主,有悖于资助的初衷。其三,勤工助学岗位的资助金额与数量难以满足需要。其四,特困补助与学费减免受资助金额和比例的限制较大,难以起到根本作用。其五,物质资助与精神资助、无偿资助与有偿资助、主动性资助与被动性接受存在明显的落差现象。
四、 “物质支助”与“精神支助”相结合,强化“资助”与“教育”并举的贫困生资助观念
长期以来,我国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观念无论在慈善阶段、教育公平阶段,还是在教育成本分担阶段,大多囿于对贫困生经济援助的视角。诚然,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使他们不至因经济困难而学业受阻甚或被拒之于大学门外,是大学生资助工作的主要方面。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结构的转型和高校收费制度改革的深入,高校贫困生的内涵已绝非是经济贫困单方面所能涵盖的,因经济贫困而引发心理贫困进而导致学业贫困和就业贫困的不在少数。因此,高校贫困生的资助观念不能只单纯地停留在“经济助贫”的层面上,还应健全心理援助,增设学业援助、就业援助和创业援助。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大学生资助工作的教育功能,在资助过程中培养学生自强和诚信的精神力量。
五、 贫困生经济资助的区域性、校际性落差现象严重
我国分级的教育财政体系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但由于我国高等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缺位”,使高等教育地区间的非均衡发展及不公平问题越发严重。经济发达省份财力雄厚,有能力投资高等教育,在贫困生资助方面有较完善的保障体系,而经济不发达省份由于经济规模小,财力有限,难以有多余财力增加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在贫困生资助方面就更显不足。另外,虽然目前社会力量资金已成为我国大学生经济资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社会资金的流向呈现出明显的不平衡状况,一些著名的、历史悠久的、地处发达地区的大学,在吸引外来资金方面比那些后起的、成长中的、地处欠发达地区的大学有着绝对的优势。
六、 贫困生资助项目和职能缺乏有机结合、有效协调
目前,我国贫困生经济资助体系各项资助政策的资助目标虽然都是指向贫困生的,但它们之间缺乏有机联系和统一规划,它们在整个经济资助体系中应占的份额、应发挥的作用和应处的位置都是模糊不清的,这使现行资助政策交叉重叠和重复资助现象非常突出。就以国家奖学金为例,获得国家奖学金者,同时免除全年学费,还不影响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其他奖学金的帮助,这使本来就有限的贫困生资助资源更难以发挥量大面广的资助作用。一方面降低了贫困生资助的公平和激励功能,影响了资助政策的整体效益,同时还使各种社会力量对贫困生资助政策的信任度降低,影响贫困生资助资源的多渠道开拓。另外,各相关职能部门缺乏通力配合和相互协作,在分工的主动性、协调性和定位上存在严重的不足,许多职能还存在众多的交叉、重叠甚至倒置现象。如政府在大学生资助体系中本应担当完全的投资主体和政策主体地位,银行担当金融主体地位,高校担当教育主体地位,社会舆论担当宣传监督地位。但现实是政府承担的责任较少,而高校和银行承担的责任较多。
(沈阳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