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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十周年。对于这样一部伴随十几亿人出行10年的重要法律,盘点其进化历程,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南二环奥拓撞人案”“道交法第76条‘机动车负全责’风波”、“醉驾入刑大讨论”“危险驾驶罪”……记忆中,那些年曾经让公众纠结过的道交法进化关键词显示了依法治路的过程并不是一帆风顺的。
对于这样一部上万字的重要法律,其根本目的无疑是保障公众出行的通畅和安全。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这同样是一部厘清责任和担当的法律。在那些围绕人们出行的方方面面的法条中,凝聚着你的责任,我的责任,他的责任,也凝聚着立法者的责任和执法者的责任。
2004年5月9日晚,行人曹女士步行进入封闭的南二环主路,此时刘先生驾驶奥拓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奥拓车撞到曹女士致其当场死亡,这就是当时引发很大关注的“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在道交法实施前,“人车相撞,行人违章,由行人担全责”是国内许多城市通行的事故认定准则,外界俗称“撞了自撞”;为了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过,这一法条在执行中引起广泛争议。道交法第76条并没有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而交强险等配套法规也没有同步跟上,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的倾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度高发。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从当时引发巨大争议的“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到道交法第76条相关条款最终修改,用了3年多的时间。这体现了道交法在磨合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清晰责任的进化方向。也只有公平地把责任和担当写清在法律条文中,汽车社会才会形成和谐运转、良性前行的动力。
同样令人难忘的是道交法另外一次重大修改,那就是俗称的“醉驾入刑”,也正是以2011年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部重要法律修改为标志,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法律修改后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这种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期待,用更严格的立法保障公共安全的进化方向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反映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推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网络上,甚至诞生了“像打击醉驾一样……”的句式,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更严格的立法方向符合民心期许。
徒法不足以自行。回首道交法实施十年路,执法的责任和担当同样重要。这其中,既包括“史上最严交规”严格落实为公共安全带来的新气象,也包括司法层面对“醉驾入刑”不打折扣地执行。
还记得2011年5月17日,北京三起酒后驾车案同日开庭审理: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家酒驾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李俊杰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我想告诉广大司机,酒驾后果只有血的教训”,当日的法庭上,陈家的悔恨不知震撼了多少人的心灵。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当醉驾已经转化为危言公共安全的恶果时,后悔又有什么用呢?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执法部门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公车违反道交法网开一面的减免果断亮剑。例如,湖南省公安厅以“零减免”、“治公车”为突破口,严格规范开展交通违法处理行为,并下文禁止减免任何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对违规减免处罚的,一律按“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交通违法处罚“零减免”执行到位,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扭转特权车肆意违法道交法的乱象,还道交法尊严,重塑执法公平和执法威信。这种较真的劲头,正是道交法在执法层面不可或缺的责任和担当。
在道交法实施十年的过程中,难以忘记的还有“中国式过马路”这样的尴尬,这凸显了守法的责任是每个交通参与者、每种交通参与形式都要具备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道交法是对人们出行做出最细致规范的法律。也正因为此,在守法层面自始至终面临着法不责众心态的挑战。对此,一蹴而就的运动式整改可能难以根治,需要通过更加有力地宣传,使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能认识到遵守道交法的责任和担当有多重要。
交通管理水平是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缩影。中国刚刚迈过汽车社会的门槛,高速膨胀、快速运转的节奏压得交通参与者喘不上气。在这种背景下,道交法的下一个十年所肩负的保平安、保畅通的职责和担当更加重要。不管是在儿童安全乘车方式,还是规范黄灯等条款上,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的责任担当正是道交法不可或缺的进化要素和推动力。
对于这样一部上万字的重要法律,其根本目的无疑是保障公众出行的通畅和安全。然而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这同样是一部厘清责任和担当的法律。在那些围绕人们出行的方方面面的法条中,凝聚着你的责任,我的责任,他的责任,也凝聚着立法者的责任和执法者的责任。
2004年5月9日晚,行人曹女士步行进入封闭的南二环主路,此时刘先生驾驶奥拓车在二环主路左侧第一车道内由东向西行驶,奥拓车撞到曹女士致其当场死亡,这就是当时引发很大关注的“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在道交法实施前,“人车相撞,行人违章,由行人担全责”是国内许多城市通行的事故认定准则,外界俗称“撞了自撞”;为了体现对生命权的尊重,道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不过,这一法条在执行中引起广泛争议。道交法第76条并没有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的比例,而交强险等配套法规也没有同步跟上,由此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了“行人违法司机买单”的倾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度高发。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当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责时,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从当时引发巨大争议的“南二环奥拓撞人案”到道交法第76条相关条款最终修改,用了3年多的时间。这体现了道交法在磨合过程中不断自我完善、清晰责任的进化方向。也只有公平地把责任和担当写清在法律条文中,汽车社会才会形成和谐运转、良性前行的动力。
同样令人难忘的是道交法另外一次重大修改,那就是俗称的“醉驾入刑”,也正是以2011年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两部重要法律修改为标志,道路交通管理法制建设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法律修改后对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更严厉的处罚。这种顺应广大人民群众对交通安全的期待,用更严格的立法保障公共安全的进化方向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同,反映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推动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在网络上,甚至诞生了“像打击醉驾一样……”的句式,从一个侧面可以看出更严格的立法方向符合民心期许。
徒法不足以自行。回首道交法实施十年路,执法的责任和担当同样重要。这其中,既包括“史上最严交规”严格落实为公共安全带来的新气象,也包括司法层面对“醉驾入刑”不打折扣地执行。
还记得2011年5月17日,北京三起酒后驾车案同日开庭审理: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陈家酒驾致两死一伤的长安街英菲尼迪车祸案;下午,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开庭审理北京“醉驾入刑”被查第一人李俊杰和国内知名音乐人高晓松醉酒驾车案。“我想告诉广大司机,酒驾后果只有血的教训”,当日的法庭上,陈家的悔恨不知震撼了多少人的心灵。然而法律是无情的,当醉驾已经转化为危言公共安全的恶果时,后悔又有什么用呢?
我们也欣喜地看到,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执法部门对长期以来存在的公车违反道交法网开一面的减免果断亮剑。例如,湖南省公安厅以“零减免”、“治公车”为突破口,严格规范开展交通违法处理行为,并下文禁止减免任何车辆的交通违法处罚。对违规减免处罚的,一律按“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交通违法处罚“零减免”执行到位,改善道路交通秩序,扭转特权车肆意违法道交法的乱象,还道交法尊严,重塑执法公平和执法威信。这种较真的劲头,正是道交法在执法层面不可或缺的责任和担当。
在道交法实施十年的过程中,难以忘记的还有“中国式过马路”这样的尴尬,这凸显了守法的责任是每个交通参与者、每种交通参与形式都要具备的。从某种角度上来说,道交法是对人们出行做出最细致规范的法律。也正因为此,在守法层面自始至终面临着法不责众心态的挑战。对此,一蹴而就的运动式整改可能难以根治,需要通过更加有力地宣传,使每个交通参与者都能认识到遵守道交法的责任和担当有多重要。
交通管理水平是一个城市乃至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缩影。中国刚刚迈过汽车社会的门槛,高速膨胀、快速运转的节奏压得交通参与者喘不上气。在这种背景下,道交法的下一个十年所肩负的保平安、保畅通的职责和担当更加重要。不管是在儿童安全乘车方式,还是规范黄灯等条款上,立法者、执法者、守法者的责任担当正是道交法不可或缺的进化要素和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