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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领域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合同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重大隐患,务必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以防范。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3年至今年5月份,我院共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8件10人,案件涉及受害人63人,涉案金额2936万元。案件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中,5名信用社职工,3名民营企业经理,2名在当地承包工程。这些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在商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多数与被害人之间有过资金往来,前期均按时还本付息,在被害人心目中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受此影响,不少被害人放松警惕,麻痹大意,最终上当受骗。
(二)以高息做诱饵,诱惑鼓动性强。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这8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承诺给付被害人的利息最低的是月息四分,有的高达一角,折合利率为60%,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6.84%,两者利息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禁不住高利率的诱惑,头脑失去理智,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案件潜伏期较长。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有一个漫长过程,往往潜伏期较长,初期不易被发现,只有当资金链断裂、嫌疑人潜逃或被害人索要本息无果时才容易被识破。其蓄积的破坏能量较大,一旦爆发就会导致涉案群体的恐慌。如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人系信用社工作人员,前期信誉良好,群众对其深信不疑。而当其资金难以为继时,便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还贷,这样滚雪球一样,窟窿越来越大,直到资金链断裂,骗局才被识破。
(四)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被害人的资金被犯罪嫌疑人或者投资转贷,或者归还债务,或者参与赌博,或者非法占有等,案发时大都无力归还所骗资金。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继续作案,更多的被害人陷入其中;有的甚至携款潜逃,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五)受害人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少则几人,多的10余人,有的多达几十人,并且有的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他们把用以养老、看病、购房的积蓄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在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往往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如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蔓延的原因
(一)社会闲散资金充裕,群众投资渠道单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退休人员、高薪阶层、小企业主或外出务工人员手中积累了不少的闲散资金。由于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的调整,人们的储蓄开始进入负利率时代,百姓手中的大量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投资空间。由于我国目前投资渠道单一,融资体系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高利息、高回报的民间投资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融资困难。受当前金融体制及各项政策的限制,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为了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采取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经营利润不足以支付贷款高息,遂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法非法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如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通过正当渠道难以获得贷款,无奈之下以高息向民间借贷,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利润微薄,不足以偿还高利贷,再以同样的方法借贷,最终陷入高利贷的深渊。
(三)作案手段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难以识破。此类案件中,表面上犯罪嫌疑人名下证照齐全、看似运营良好,还有高数额的固定资产,诸如厂房、机器、豪宅、名车等,不少嫌疑人谎称扩大生产规模、加大科技投资等,给被害人许以高回报来得到被害人的资金投入,但实际上存在着资金紧张、运转不畅甚至不断亏损或面临破产等情况,被害人往往在本息无归后方才如梦初醒。
(四)公众趋利心理作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人员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的加剧,造成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少受骗群众是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生财无门,但又求富心切,面对高额利率的诱惑,甚至明知是陷阱而铤而走险。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款人大都是经营小门市,平时省吃俭用、起早贪黑攒下积蓄,深知发家致富不易,为了贪利冒险将钱借给嫌疑人使用。
(五)群众风险意识淡薄。我国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在近几年中国进入负利率时代后开始参与各项投资的,许多群众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投资理财知识欠缺,对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缺乏全面、理性的了解,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老年人普遍缺乏投资理财意识,是受骗群体中的高危人群。如刘某某集资诈骗案的10名被害人中,退休人员占5人,并且一人被骗去的系儿子出車祸获得的赔偿款,按被害人的说法,“活命钱被骗走了”,内心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
三、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对策建议
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涉案数额巨大、受害人群众多,因而危害严重,影响巨大。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只有在认真分析案件特点、原因和作案手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和防范,才能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斩断投资领域伸向群众的黑手。
(一)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此类案件的形态特征和严重危害,组织专业人员到基层、企业、社区设置宣传咨询点,帮助企业和群众增强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巨额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教育群众合法理财、理智理财,自觉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高息集资借贷,防范和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二)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等可疑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查实后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三)加强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不应以查处难度大、可能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形象等为由视而不见,而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正在进行非法集资的单位立即制止,逐步清退已收集资款,消解潜在隐患,事毕后该作出相应处罚的作出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责任,以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四)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面对当前普通群众投资欲望高涨,而实际投资渠道狭窄的客观实际,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引导民间资本流向融资困难的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从客观上防止犯罪者以高息为诱饵,诱骗民众的闲散资金,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而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也有效解决部分中小型民营去也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五)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早发现早处置,立足打早打小,提前建立起排查、监管、预警以及查办机制,一旦发现该类犯罪活动的存在,应立即制定工作预案,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开庭审理、定罪量刑等环节上狠下功夫,发挥好打击的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六)完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在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工作重点,完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做好追赃挽损和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在处置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二是高度重视被害人诉求,增加被害人救助渠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三是一旦发生群体性聚众上访或闹事事件,要迅速启动相关预案,抓受害群众情绪安抚,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
2013年至今年5月份,我院共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8件10人,案件涉及受害人63人,涉案金额2936万元。案件具有以下几个共同特点: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涉案的10名犯罪嫌疑人中,5名信用社职工,3名民营企业经理,2名在当地承包工程。这些人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在商界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且多数与被害人之间有过资金往来,前期均按时还本付息,在被害人心目中有一定的信誉和口碑。受此影响,不少被害人放松警惕,麻痹大意,最终上当受骗。
(二)以高息做诱饵,诱惑鼓动性强。按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这8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承诺给付被害人的利息最低的是月息四分,有的高达一角,折合利率为60%,而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为6.84%,两者利息差距悬殊。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禁不住高利率的诱惑,头脑失去理智,很容易上当受骗。
(三)案件潜伏期较长。涉众型经济犯罪一般有一个漫长过程,往往潜伏期较长,初期不易被发现,只有当资金链断裂、嫌疑人潜逃或被害人索要本息无果时才容易被识破。其蓄积的破坏能量较大,一旦爆发就会导致涉案群体的恐慌。如董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人系信用社工作人员,前期信誉良好,群众对其深信不疑。而当其资金难以为继时,便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还贷,这样滚雪球一样,窟窿越来越大,直到资金链断裂,骗局才被识破。
(四)涉案金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严重。以上案件涉案金额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被害人的资金被犯罪嫌疑人或者投资转贷,或者归还债务,或者参与赌博,或者非法占有等,案发时大都无力归还所骗资金。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拆东墙补西墙继续作案,更多的被害人陷入其中;有的甚至携款潜逃,给被害人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五)受害人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受害人少则几人,多的10余人,有的多达几十人,并且有的被害人家庭经济状况比较困难,他们把用以养老、看病、购房的积蓄交给犯罪嫌疑人使用。在追要无果的情况下,往往将矛头指向司法机关和政府,如得不到妥善处理,极易激化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蔓延的原因
(一)社会闲散资金充裕,群众投资渠道单一。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少退休人员、高薪阶层、小企业主或外出务工人员手中积累了不少的闲散资金。由于物价上涨和银行利率的调整,人们的储蓄开始进入负利率时代,百姓手中的大量闲置资金急于寻找投资空间。由于我国目前投资渠道单一,融资体系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高利息、高回报的民间投资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力。犯罪分子利用群众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
(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正常融资困难。受当前金融体制及各项政策的限制,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为了维持正常运转,不得不采取民间高利借贷的方式进行融资,一旦经营利润不足以支付贷款高息,遂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等手法非法吸收更多的公众存款。如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其公司在生产经营中资金短缺,通过正当渠道难以获得贷款,无奈之下以高息向民间借贷,由于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利润微薄,不足以偿还高利贷,再以同样的方法借贷,最终陷入高利贷的深渊。
(三)作案手段欺骗性和隐蔽性较强,难以识破。此类案件中,表面上犯罪嫌疑人名下证照齐全、看似运营良好,还有高数额的固定资产,诸如厂房、机器、豪宅、名车等,不少嫌疑人谎称扩大生产规模、加大科技投资等,给被害人许以高回报来得到被害人的资金投入,但实际上存在着资金紧张、运转不畅甚至不断亏损或面临破产等情况,被害人往往在本息无归后方才如梦初醒。
(四)公众趋利心理作崇。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间人员收入差距拉大,贫富分化的加剧,造成不少人幻想一夜暴富。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不少受骗群众是退休人员、下岗职工等低收入群体,这些群体生财无门,但又求富心切,面对高额利率的诱惑,甚至明知是陷阱而铤而走险。如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存款人大都是经营小门市,平时省吃俭用、起早贪黑攒下积蓄,深知发家致富不易,为了贪利冒险将钱借给嫌疑人使用。
(五)群众风险意识淡薄。我国大多数投资者都是在近几年中国进入负利率时代后开始参与各项投资的,许多群众投资风险意识淡薄,投资理财知识欠缺,对投资项目的选择、投资风险的规避、投资项目的监督等缺乏全面、理性的了解,为犯罪者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老年人普遍缺乏投资理财意识,是受骗群体中的高危人群。如刘某某集资诈骗案的10名被害人中,退休人员占5人,并且一人被骗去的系儿子出車祸获得的赔偿款,按被害人的说法,“活命钱被骗走了”,内心受到的打击可想而知。
三、遏制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频发的对策建议
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涉案数额巨大、受害人群众多,因而危害严重,影响巨大。处理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只有在认真分析案件特点、原因和作案手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和防范,才能杜绝此类案件的发生,斩断投资领域伸向群众的黑手。
(一)提高公民的防范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此类案件的形态特征和严重危害,组织专业人员到基层、企业、社区设置宣传咨询点,帮助企业和群众增强识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巨额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能力,教育群众合法理财、理智理财,自觉抵制诱惑,远离非法高息集资借贷,防范和避免造成财产损失。
(二)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银行等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对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等可疑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查实后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三)加强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相关职能部门不应以查处难度大、可能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形象等为由视而不见,而应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管,对正在进行非法集资的单位立即制止,逐步清退已收集资款,消解潜在隐患,事毕后该作出相应处罚的作出处罚、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追究责任,以起到一个警示的作用。
(四)加强对民间资本的引导。面对当前普通群众投资欲望高涨,而实际投资渠道狭窄的客观实际,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有计划地引导民间资本流向融资困难的部分中小民营企业,从客观上防止犯罪者以高息为诱饵,诱骗民众的闲散资金,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从而为民间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同时也有效解决部分中小型民营去也在发展中遇到的资金难题。
(五)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要早发现早处置,立足打早打小,提前建立起排查、监管、预警以及查办机制,一旦发现该类犯罪活动的存在,应立即制定工作预案,从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开庭审理、定罪量刑等环节上狠下功夫,发挥好打击的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
(六)完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在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把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工作重点,完善危机处置工作机制,做好追赃挽损和矛盾化解工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一是在处置过程中,讲究工作方法与技巧。主动引导舆论,消除群众对立情绪。二是高度重视被害人诉求,增加被害人救助渠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力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积极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三是一旦发生群体性聚众上访或闹事事件,要迅速启动相关预案,抓受害群众情绪安抚,把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对社会稳定的冲突降到最低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