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高校法学专业技能教育的缺失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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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从法学专业技能教育的缺失入手,认为应从改革课程结构体系,创新法学教学模式和加强实践教学三个方面完善法学专业技能教育。
  [关键词]法学专业技能 缺失 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597(2008)0820144-01
  
  目前,随着我国各大高校的扩招,几乎所有大学都设有了法学专业。法学专业的目标是培养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但是, 现实中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更注重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获得系统的法学理论知识。教学中,学生未受到足够的应用技能方面的训练,而是被动地从教师那里接受知识,背诵和记忆答案。这种教育模式的最大问题是学生缺少运用知识、规则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技能,导致法学专业学生的专业技能培养目标处在缺失状态。
  
  一、法学专业技能教育的缺失
  
  (一)法学专业课程体系的设置是专业技能教育缺失的根本原因
  现行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基本上是按照教育部法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开设的,即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方向或专业选修课程。这些课程应当是学生专业知识获得和专业技能训练的课程科目,然而,这些课程仅使学生获得了知识,而缺少技能方面的训练。课程体系设置没有把学生专业技能训练作为重要的教学内容,纳入法学专业的全程教育教学计划。反映在教学计划中,根本没有系统的技能训练教学规划,理论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过程中占据着主导地位。
  (二)法学专业教学模式的落后是专业技能教育缺失的必然反映
  教学模式的分类有多种,但教师主动型和教师讲授型仍然是法学教学中普遍的和主导的教学模式。“灌输式”、“填鸭式”的教学方法司空见惯,教师一般仅就理论进行系统的阐释,而不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的训练。这种培养模式使许多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出现高分低能、眼高手低等现象。众多法学院校毕业的学生,不能够很快地适应部门实务的需要。
  (三)实践环节的形同虚设是专业技能教育缺失的结果体现
  目前很多高校也注意到法学院系学生欠缺实际运用能力的现状,因此纷纷进行改革,以增加实践课的学时。实践课虽然设置了,但往往形同虚设。实践课不同于理论课,其具体形式以及各种形式的合理性,在各学校中并无统一规定。另外,如何来评定学生成绩?由于没有一套科学的评价体系,学生实践课成绩的评定由于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完全由任课教师随意决定,教学效果往往形式化,影响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法学专业技能的教育模式的完善
  (一)改革课程结构体系,把技能教育纳入法学专业必修的课程体系
  
  改革课程结构体系,把技能教育作为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只有这样才能改变单纯理论教学的现状,实现法学教育过程中知识传授和技能训练的双重目的。可以在教学计划中开设模拟法庭实践课程,法律语言训练课程,法律文书写作课程,社交礼仪课程等专业技能课程。此类专业技能的教育绝不能成为理论教学的陪衬,而应成为法学教学必不可少的部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法学专业办学要求,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法学专业基础宽厚、社会适应面广,懂法律、懂经济、懂外语、懂管理的专门人才。而从目前课程体系来看,法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在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中很少开设法学专业以外的经济类和管理类的课程,没有复合型知识的传授和复合型人才专业技能的培训,也不存在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过程。加强专业技能教育,也包括适应社会所必需的课程设置,比如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等。
  (二)创新法学教学模式,引入开放式教学模式
  目前我国高校对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进行了多种尝试,如模拟法庭,“诊所式”法学教学模式等。而要全面改变传统的实践教学模式就要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就要构建新的教学模式开放性教学模式。
  首先,开放性教学模式要建立起全新教育理念,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方法,促使受教育者个性不断得到发展,形成适应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不断创新知识、能力和素质结构。其次,开放性教学模式应建立全新的师生关系。传统实践教学模式更倾向于将师生关系定位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关系,这种定位不利于建立平等和谐的教学氛围,同时也不利于学生个性和创造性的培养。因此,以培养创新人格为核心思想的开放式实践教学倡导“教师主导、学生主体”的师生关系。真正把学生作为教学主体对待,把课堂还给学生。
  (三)实践教学从理论教学中独立出来,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学科地位
  教育部应力求统一对法学实践教学的制定和规范,对实践环节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以解决各高校无章可循的窘境。实践课程的设置应规范化、系统化。
  提升实践教学学分,加大实践环节在教学计划中的比重,规范对实践环节的考核,从制度上保障实践教学的学科地位。如建立案例分析实验室,使法学院的学生从教室走进案例分析实验室,使学生从单纯的记忆法学知识转向自己动手处理法律问题。
  在各个教学周期设立专业课见习周,学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根据时间长短灵活地在校内校外开展实践活动。建立校外实践基地,取长补短,建立长久有效地实践机制。
  另外,学校应培养专门实践教师,如由本校在律师事务所兼职的教师,仲裁机构兼职的教师指导实践环节,使实践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还可从校外聘请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人士作为实践指导教师。
  
  参考文献:
  [1]焦占营,法学专业技能教育问题研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2008,(2):106-109.
  [2]王蕴慧,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管理模式新探.成都教育学院学报[J],2006,(9):61-63.
  [3]刘珊彬,浅谈高校法学教学模式的创新,黑龙江教育[J],2008(1)85-86.
  
  作者简介:
  王春燕,女,法学硕士,潍坊学院WTO研究所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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