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罪法益中的“占有说”之提倡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yydn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他人犯罪所得赃物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应能否认定为相应的财产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困惑。其反映在刑法理论上,则表现为财产罪法益上“本权说”与“占有说”两种不同立场。笔者认为,坚持“占有说”立场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关系的发展状况相协调,而且,更能体现刑法对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的保护。
  关键词: 法益本权说 占有说 赃物
  中图分类号:D979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通过盗窃手段将他人犯罪所得赃物占为己有的案件并不鲜见,如何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以下是两则真实案例:
  1、王某等四人欲出去偷电瓶车,在街上寻找目标的时候,发现街上两人推着一辆电动车(系盗窃所得),鬼鬼祟祟,于是大喊“站住,抓小偷”,两人就将电动车扔下跑掉,于是王某等人将电动车推回家。
  2、覃某等二人于某晚深夜潜入一废品收购站窃得铜芯线数卷,价值4000余元,经查,该铜芯线系该废品收购站业主张某从盗窃犯罪分子手中购得(收购时明知是赃物)。
  上述两则案例中王某、覃某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处理上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所窃取的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赃物占有者并无所有权,其赃物的占有并不是法律保护的利益,故不应认定为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对此应认定为盗窃罪,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主客观要件。
  两种不同处理意见背后折射出该类行为背后隐藏的一个重要法理,即取得型侵财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还是单纯占有。另外,如果认为侵害的是占有,是仅包括合法占有,还是既包括合法占有又包括非法占有?对上述两个基本问题认识上的差异,必然在该种行为是否构罪的问题上得出不同的结论。
  
  二、刑法理论界对该问题的观点分歧。
  
  在刑法学研究极为发达的日本刑法理论中,学者们对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犯罪所得财物问题存在激烈的争论,形成了本权说与占有说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权说认为,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是指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它本权。本权是指法律上的正当占有权利,即行为人占有财物是基于法律上的正当理由。本权首先是指所有权,除此以外,还有其它本权,如租借权,抵押权等。行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的这种本权,才能构成财产犯罪;如果只是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单纯占有,则不构成财产罪。持该说的学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1、刑法在规定财产犯罪时,都是使用的“他人的财产”、“他人动产”之类的用语,而不是使用“他人占有的财产”之类的用语,这就表明,财产犯罪侵犯的是所有权,而不只是侵害一种单纯的占有;2、只有采取本权说,才能说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3、刑法所保护的是财产的所有权,与此同时作为补充,也保护其它本权。
  占有说认为,财产罪保护的法益是事实上的占有本身,不仅包括合法占有,而且包括非法的占有。其主要理由是:1、刑法规定只是规定财产罪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他人的动产”等,表明刑法所保护的并不限于他人的所有权及其它本权;2、为了保护所有权,首先必须保护占有本身,不管财物的所有者是谁,对财物的占有都应当给予保护,否则就不利于对所有权进行保护。
  我国学者在此问题的态度上基本类似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占有说。通说认为,“赃物如贪污、盗窃犯所占有的赃款赃物,赌博占有的赌资等等,并不是无主财物,可以任人侵犯,它本来就是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所有财物。上述赃款赃物是不义之财,应当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追缴,返还原主或者没收归公,不准他人任意盗窃。如果抢劫赌场上的赌资、盗窃了贪污所得的赃款,诈骗了贩运中的走私货物等,当然构成侵犯财产罪,因为实质上还是侵犯了国家、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张明楷教授认为,财产犯的法益首先是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其次是通过法定程序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但在相对于本权的情况下,如果这种占有没有与本权者相对抗的合理理由。相对于本权者恢复权利的行为而言,则不是财产罪的法益。盗窃犯的被害人(甲)从盗窃犯(乙)那里窃取其自己所有的被盗摩托车的,由于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与所有权人甲相对抗,而且这种对抗没有合理理由,相对于所有权人甲行使权力的行为而言,乙对摩托车的占有不是财产罪的法益,故甲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人(甲)以欺诈方法从盗窃犯(乙)那里骗取其所盗财物(丙所有),构成诈骗罪
  可以看出,由于本权说强调侵财犯罪所保护的法益(客体)是他人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而赃物的占有人对赃物并不具有所有权或其它本权,他人以非法手段获取赃物并未侵害赃物占有人的正当权利,没有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而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赃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占有说所强调的是对单纯占有事实的确认和保护,赃物占有人的单纯占有事实也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他人非法手段获取赃物,侵害了赃物占有者的占有,因而他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赃物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
  
  三、“占有说”之提倡
  
  (一)“占有说”适应我国当前财产犯罪高位运行的严峻态势。
  从两种观点提出的理由来看,产生分歧的原因之一是对刑法规定的作为财产犯罪对象的“他人的财物”、“他人动产”存在不同理解,笔者认为,这主要是一个法律解释论上的问题,本权说的解释是一种限制解释,占有说的解释是一种扩张解释;前者在于严格控制财产罪的处罚范围,从而缩小财产犯罪的打击面,后者则适当扩大了财产犯罪的打击面。两种理解并无对错之分,其反映出的法律上的一种价值选择,立法者完全可以根据社会状况的不同特点在二者之间做出不同选择。在社会治安形势稳定,侵财犯罪发案率低的时候采取本权说立场,相反,在社会治安形势严峻,侵财犯罪发案率高的情况下采取占有说的立场。国外财产罪司法实践的演变轨迹证明了这一点。在日本的司法实践中,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大审院的有关判例采取本权说的立场,二战后最高裁判所的有关判例则有接近本权说的倾向。而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形势正处在深刻的社会变革中,在这个过程中,财产犯罪高发态势与经济社会的深入变革并存,为了有效保护个人财产,对与所有关系相分离的财产的占有、持有本身予以保护,对于稳定财产的秩序是非常必要的。
  (二)“占有说”更能体现对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财产的所有权,而刑法规定处罚财产罪的目的也在于更有效地保护财产所有权,从表面来看,本权说将财产罪侵犯的客体直接指向财产所有权及其它本权似乎更合理。但笔者认为,但事实并非如此,对财产单纯占有的保护的目的也在于保护财产所有权,更能体现对财产所有关系的维护。对占有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所有权保护的延伸,保护占有是手段,保护所有权是保护占有的目的。对于他人非法所得之赃物,第三者又采取盗窃手段夺走,并没有侵犯赃物占有人的财产所有权,似乎不符合盗窃罪之客体要件,难以认定为盗窃罪,但这只是问题的表面,其背后隐藏的实质是对财物所有者之所有权的再次侵害。在此意义上,对所有权的侵害,与占有者本身对财产的占有是合法还是非法并没有直接关联。只要某物能体现财产所有权关系,所有者之外的第三人采用盗窃等非法手段获取,就是对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侵害。
  (三)“占有”本身即具有经济价值,值得刑法予以保护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结构的深刻巨变中,社会经济关系日益高度化、财产权利关系复杂化,使得财产的运用方式也变得多样化。在复杂多变的现代社会经济中,所有者自己不占有财物,让他人利用占有财物,以发挥财物的最大效用的情况日益普遍,在这种经济状况下财产的占有本身的经济价值逐渐增大,作为刑法的保护对象的必要性被提高。在复杂的财产权利关系中,财物的占有究竟是基于何种权利,往往又不容易准确判断,所以,刑法对财产的占有本身予以保护,对维持正常的财产秩序很有必要。而且,“占有”本身具有经济价值的属性已在实践上得到立法者的认同。例如,甲盗窃了丙价值10万元的财物,乙侵占了丙价值10万元的财物,二者的结局都是侵犯了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但对甲适用的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对乙只能适用2年至5年的有期徒刑。为什么都是侵犯了等值的财产所有权的情况下,法定刑相差如此之大呢?笔者分析,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一是由于盗窃罪属于多发罪,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出发宜配置相对重的法定刑;二是盗窃罪所体现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于侵占罪;三是由于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代为委托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刑罚权的过度介入或使用不利于恢复和重建业已被侵占行为损坏的人际关系,因而,在我国刑事立法上,还将其纳入亲告罪的范畴。如此等等。但我们不能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盗窃罪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占有,而侵占罪没有侵害他人对财物的占有,仅仅是侵害了其所有权,这实际上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单纯的占有本身也应当受到刑法保护。
  基于以上理由,笔者认为,“占有说”的立场更具有合理性,更契合社会现实的欲求。正如张明楷教授在其大作《刑法学》(第二版)序言中所说的“法律的解释并非真理的判断,而是价值的判断。”立法和法律解释本身就是一种价值的选择,而选择的基点是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的契合度。故而,站在“占有说”的角度,行为人盗窃、抢夺、抢劫他人犯罪所得赃物(限财物)的,相应认定为盗窃罪、抢夺罪及抢劫罪也就“顺理成章”了。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其他文献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缓解执行难有重要意义,实践中检法两家已在不断探索,法律应对检察建议这种监督方式作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检察机关检察建议  中图分类号:DF83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在行使法律监督职能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监督。目前,这项监督制度在理论界、实务界颇受关注,成为了民事诉讼法学的一大热点,一些法院与检察院也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建立民事执行监
期刊
摘要经历了“甲流”之后,暴露出我国在传染病防治方面的问题,研究妨害传染病防止罪就显得十分重要。只有明确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才能在此基础上划分罪与非罪,本文拟就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犯罪构成分析,并提出建议,以保障依法防治传染病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犯罪构成;传染病的罪与非罪的区别  中图分类号:D924.36    2009年6月中旬,北京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加强甲型
期刊
摘要:当行政不作为发生前,如何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行政不作为发生后,如何给予行政相对人合理、公平而有效的救济。我国目前救济领域对于行政不作为救济的相关规定上存在着一些障碍,阻碍了行政相对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本文就我国目前行政不作为防范和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障碍进行简单分析,并阐述一些设想,以更好地消除行政不作为。  关键词:行政不作为防范救济障碍  中图分类号:DF74    一、行政程序防范措施不力  
期刊
中图分类号: D922.1     “三农”问题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近年来,随着国家“三农”投入的大幅增加,涉农贪污贿赂犯罪呈增多之势,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顺利进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上肩负重大职责,需要不断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职务犯罪,使检察工作主动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中心
期刊
摘要:亲子鉴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进入我国,但真正兴起却是在这两年。我国尚没有相关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人们对亲子鉴定的认识也存在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制度本身存在着不少问题。现在我将就这些问题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亲子鉴定法律效力问题解决  中图分类号 DF795.4    所谓亲子鉴定,就是根据人类遗传学的理论和实践,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对可疑的父子关系或母
期刊
摘要: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路线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思想工作具有社会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开发、运用。思想工作是先进的。它包涵着多种观念。本文主要从思想工作的说服性,思想工作先进性等方面做了详细论述。  关键词:思想政治工作 说服性 先进性 说服性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A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政治路线和思想
期刊
提要: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而《物权法》出台后将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适用于所有物权载体。这是立法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对保证交易安全和促进物权的流转是有利的,但也是存在缺陷的,其利弊值得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善意取得、物权法、不动产   中图分类号: D92 D9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依法律规定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
期刊
摘要: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进行检察改革的一项重大尝试,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提高诉讼诉讼效率,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的相关权益。对于这一制度,学者们褒贬不一,认为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并没有法律根据,且不属于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各地检察机关自行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办理案件是超越职权的表现。对其作用,我们有目共睹,但其缺陷也不能忽视。而在未成年人诉讼程序中先尝试构建附条
期刊
中图分类号 D924.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2008年8月26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上问世以来,一直引起社会各方面的热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七)》)正式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通过,当日予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笔者试就《修正案(七)》所关涉的若干问题略抒己见。  本次《修正案(七)》对
期刊
摘要让与担保是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强烈需求而发展起来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在德国、日本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相当成熟的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权法》也应该规定让与担保的制度,本文将对其立法依据进行探讨。  关键词让与担保物权法按揭  中图分类号:D92312    一、让与担保制度相对其他担保制度具有优势    让与担保制度相对其他担保制度所具有的优势,这是笔者认为我国《物权法》应该规定让与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