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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994年个人所得税颁布后,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紧接着《营业税暂行条例》出台,标志着行政事业单位无税的历史真正结束。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机关财政、物价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