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我国大多数内地博物馆存地资金不足的问题,“捐贈”作为国外博物馆主要筹资方式,在国内却鲜有企业和个人向博物馆捐助,这主要是制度、观念、信仰等方面原因,政府应该加强引导。
关键词:筹资;拨款;捐贈;理念;税收;政府;政策;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89-01
博物馆是衡量国家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尺之一。近年来,各国都加大了对博物馆的资金投入力度,但绝大多数博物馆依然举步维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地有两千两百个政府负担的博物馆,有三分之二存在资金不足、人手不足等问题。
ICOM(国际博物馆协会)第二条规定,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公益性”、“非 营利性”决定了博物馆自我造血功能不足,“筹资”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公立博物馆目前筹资渠道主要有两种:财政拨款占主导地位,是博物馆生存的根本条件;门票收入适量弥补,而“捐贈”却是国外博物馆除政府拨款外最主要的筹资方式。如加拿大博物馆的全部资金只有40%来自政府;美国“文森特?阿斯特基金会”主席,104岁的著名女慈善家阿斯特夫人捐献了数百万美元,在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复制了一座中国的苏州园林。这些数额巨大的捐贈在我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现在中国内地每50004"中国人里就有一位富豪,但是1998年,我国民间人均慈善捐贈只有1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贈不升反降只有0.92元人民币,总额约10亿,仅占当年GDP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19%。排除收入差异因素后,人均中美慈善捐款竟相差7300多倍。我们的捐助事业如此令人汗颜。
主要原因是两方面:
1、观念和信仰方面的差异:
①基督教对西方人的影响和我国当代社会信仰的缺失
②经济形态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近几年的事,我们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动乱不安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炮火纷飞的战争年代,长期的生活窘迫使中国人是很难理解和苟同的“在巨富中死去是耻辱”的观念。长期的经济落后使我们形成贫贱为耻,富可敌国为荣,一旦拥有财富要代代相传,以“巨富传家为荣”,千金散尽是败家子的行径。赵本山和小沈阳的小品《不差钱》中那句经典台词“人活着最悲哀的是什么?人活着钱没了。”这句台词为什么在表演时总能引起了观众会意的笑声,因为这代表着中国很多人的价值观。
另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转型期,小部分人钻政策的空子或利用手中的权利,用非正当手段迅速暴敛财富后奢靡的生活方式让更多的人失去平衡,“拜金”成为一部分人唯一的价值观。传统观念上的差异和现实贫富的差距,使内地公益事业形成不了气候,当人们拥有了更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理性、开朗、豁达的财富观、责任观及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后内地的捐贈风气才能蔚然成风。
③缺少对公益事业的正确定位
观念上的差异还体现在内地企业和个人只把捐贈当作是偶然善举,是向危难人群“施舍”,捐助方向主要是有病无钱医治、失学等扶危济困行为,文博方面的捐贈少人问津,严格地来说这种行为叫“慈善”而不是“公益”。公益应具有普遍性,而不是局限于个别的、有限的人群。西方发达国家,捐贈事业历史悠久,公益捐贈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投入的方向87.5%为教育、科研、文化,他们更期望通过自己主动性的参与,使社会大环境和大气候变好,因此他们对文明殿堂博物馆的捐贈乐此不疲。内地企业迫切需要学习和领悟的是美国利来公司总裁托马斯的话:“公益行为是我们品牌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当这句话也成为我们内地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文化传统时,我们的博物馆馆长们得到的捐款也会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后博物馆也得到分羹,捐贈像流水一样源源不断流入博物馆。
2、制度和制度引导方面的落后,直接打击向博物馆捐贈和积极性
①税收制度的不平衡
1994年和2005年我国分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和《个人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贈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捐贈,没有超过30%部分可以免除。对博物馆的捐贈符合细则规定的第二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贈和第三条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贈范围。根据不久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虽然这一比例从3%提高到10%,体现了国家对文化事业重视程度的加深,但是和国外发达国家高达50%甚至是全免的比例相比,这一扣除比例仍然过低。按此比例如果一个年利润1000万元的企业,向博物馆捐贈200万元,根据最新的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只准予扣除100万元的所得税,要按照900万元的基数缴纳所得税,还必须为多捐贈的100万元交税,为爱心买单,如此对企业来说,向博物馆的捐贈,多捐不如少捐。
2000年税法规定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13家机构捐贈的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007年4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救捐贈前扣除政策及相关问题之通知》13家慈善机构增加到22家,虽然1999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贈法》正式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接受的捐贈定为公益捐贈,但无论是先前的13家单位还是扩大范围后的22家都有不包括博物馆,那么同样是捐贈200万元,捐助给文件批准的22家单位,可以享受所得税全免的优惠,而捐给博物馆200万元,只能扣除100万元的税款,同样的爱心捐助,只是因为受体的不同,回报差异却如此之大。
企业单纯出于奉献目不求回报的捐贈不多,逐利性是企业最根本的特性,企业的责任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利用资源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对捐贈进行税收筹划,以一种能增加企业资源和利润的方式来实践社会责任的行为无可厚非。因此为使捐贈收益最大化,企业在选择捐贈对象进行税收筹划时,会在税法允许全额和部分扣除的38家受捐单位中选择税前扣除比例最高的单位,当然是全额扣除22家受捐单位中的一家。税法上的显失公平,使向博物馆的捐贈,捐不如不捐。直接导致博物馆受捐困难。
②遗产税迟迟未出台,也影响了捐贈的积极性 政府在捐贈活动中应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
河南荥阳为打造“慈善城市”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包括设立募捐箱、酒店要捐出饭钱等十项措施,并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四大班子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轰轰烈烈地把发自内心和主动自觉的善心善为变成了人人拔毛的权利逼捐,在内地荥阳事件并不是个别现象,认为“政府的行政动员”在慈善捐贈中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占33.4%。这些活动有多么浓厚的政府背景和行政色彩,从捐助角度来说,它已经丧失了慈善事业的独立性和自愿性。我国加入WTO已经八年,但捐助制度体系及引导方面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显得落后。政府作为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应以经济手段来维护和调节政策的执行,在制度引导上下功夫,利用政府官员威信进行号召或用政府部门掌握的行政资源进行交换,甚至去逼捐,违背了经济规律,也使捐贈活动急功近利,沦落为一些官员政绩的指标,对公益事业长远发展起了反动力。
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很多个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很少人知道在交税时还有捐贈的方式可以选择。即使掌握政策,因我国捐贈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捐贈只能得到白条等不合法凭证,根本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明明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却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捐贈个人还是企业抵扣税金时都羞羞答答,因为我们的传统思想是做好事就是奉献,是没有回报的净投人,怎么能够求得利益呢?实际上这种观念已经大大落伍了。在国外企业对博物馆捐贈一掷千金并不是单纯的“利他”行为,而是捐贈者和受绢人“互利”行为。首先它不影响企业行善的初衷,其次国家准许捐贈在税前扣除,就是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支持公益事业,说明捐贈也是执行和贯彻国家政策的行为;再次通过对公益捐贈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调节企业所得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发展资金,而且企业捐贈和慈善行为是企业的社会投资,是企业最好的自我宣传,体现着企业的文化和品位,可以提高销售额、巩固品牌地位,因此企业捐贈对捐贈企业、受捐博物馆单、国家三者都有利,是企业与社会积极互动、互利的一种行为。
对个人来说捐贈后拿去抵税也不是丢人的事,我们不能否认捐贈的利益性。慈善家也是追求自身利益,这种利益首先表现在精神需求上,通过捐贈活动以获得良好的声望、减少负罪感、得到社会认可及自我精神慰籍,在物质上的利益表现在是一种理财手段。国家以物质利益来调动人们执行政策和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政策的执行效力这本身就是贯彻政策、引导人们执行政策的经济手段之一。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所有捐贈和利益并不冲突。
仅仅依靠人心和人们善良的愿望去从事公益事业或向博物馆捐助是远远不够的,在捐贈方面政府是最好的倡导者,它应承担对大众的宣传和告知义务,明确地鼓励捐贈,同时要简化合理办事程序,调整政策执行策略,使捐助程序更合理、透明,才能真正引导群众,使人们将慈善视为社会规则下正常的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释放出来,推动更多企业和个人加入公益事业,资助博物馆。
澳门巨富何鸿粲继2003年9月向国家捐献圆明园海晏堂御制猪首铜像后于2007年9月20日又斥资6910万港元买下国宝马首捐献。随着-政府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愈来愈完善,希望内地也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也像何鸿投身于向博物馆捐贈的公益事业,更多的人意识到这同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卢汉龙.基金会管理与“第三次分配”[J].检查风云,2005,9:8-9.
[2]杨立雄.慈善经济学面临的危机与范式转变[J].学术研究,2005,7:5—12.
[3]李骏.中国企业慈善的发展现状.社会观察,2005(9).
关键词:筹资;拨款;捐贈;理念;税收;政府;政策;引导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89-01
博物馆是衡量国家和城市文明程度的标尺之一。近年来,各国都加大了对博物馆的资金投入力度,但绝大多数博物馆依然举步维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各地有两千两百个政府负担的博物馆,有三分之二存在资金不足、人手不足等问题。
ICOM(国际博物馆协会)第二条规定,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赢利的永久性机构。“公益性”、“非 营利性”决定了博物馆自我造血功能不足,“筹资”就显得格外重要,我国公立博物馆目前筹资渠道主要有两种:财政拨款占主导地位,是博物馆生存的根本条件;门票收入适量弥补,而“捐贈”却是国外博物馆除政府拨款外最主要的筹资方式。如加拿大博物馆的全部资金只有40%来自政府;美国“文森特?阿斯特基金会”主席,104岁的著名女慈善家阿斯特夫人捐献了数百万美元,在纽约大都会博物馆复制了一座中国的苏州园林。这些数额巨大的捐贈在我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现在中国内地每50004"中国人里就有一位富豪,但是1998年,我国民间人均慈善捐贈只有1美元,到2000年,人均慈善捐贈不升反降只有0.92元人民币,总额约10亿,仅占当年GDP的万分之一,而2003年美国私人捐款人均828.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的2.19%。排除收入差异因素后,人均中美慈善捐款竟相差7300多倍。我们的捐助事业如此令人汗颜。
主要原因是两方面:
1、观念和信仰方面的差异:
①基督教对西方人的影响和我国当代社会信仰的缺失
②经济形态影响人们的意识形态
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近几年的事,我们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动乱不安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和炮火纷飞的战争年代,长期的生活窘迫使中国人是很难理解和苟同的“在巨富中死去是耻辱”的观念。长期的经济落后使我们形成贫贱为耻,富可敌国为荣,一旦拥有财富要代代相传,以“巨富传家为荣”,千金散尽是败家子的行径。赵本山和小沈阳的小品《不差钱》中那句经典台词“人活着最悲哀的是什么?人活着钱没了。”这句台词为什么在表演时总能引起了观众会意的笑声,因为这代表着中国很多人的价值观。
另外,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转型期,小部分人钻政策的空子或利用手中的权利,用非正当手段迅速暴敛财富后奢靡的生活方式让更多的人失去平衡,“拜金”成为一部分人唯一的价值观。传统观念上的差异和现实贫富的差距,使内地公益事业形成不了气候,当人们拥有了更高尚的道德情操,形成理性、开朗、豁达的财富观、责任观及社会公平进一步完善后内地的捐贈风气才能蔚然成风。
③缺少对公益事业的正确定位
观念上的差异还体现在内地企业和个人只把捐贈当作是偶然善举,是向危难人群“施舍”,捐助方向主要是有病无钱医治、失学等扶危济困行为,文博方面的捐贈少人问津,严格地来说这种行为叫“慈善”而不是“公益”。公益应具有普遍性,而不是局限于个别的、有限的人群。西方发达国家,捐贈事业历史悠久,公益捐贈已经成为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投入的方向87.5%为教育、科研、文化,他们更期望通过自己主动性的参与,使社会大环境和大气候变好,因此他们对文明殿堂博物馆的捐贈乐此不疲。内地企业迫切需要学习和领悟的是美国利来公司总裁托马斯的话:“公益行为是我们品牌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当这句话也成为我们内地企业的经营理念和文化传统时,我们的博物馆馆长们得到的捐款也会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后博物馆也得到分羹,捐贈像流水一样源源不断流入博物馆。
2、制度和制度引导方面的落后,直接打击向博物馆捐贈和积极性
①税收制度的不平衡
1994年和2005年我国分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和《个人所得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的捐贈在年度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免除;个人向慈善公益组织捐贈,没有超过30%部分可以免除。对博物馆的捐贈符合细则规定的第二条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贈和第三条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贈范围。根据不久前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贈,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虽然这一比例从3%提高到10%,体现了国家对文化事业重视程度的加深,但是和国外发达国家高达50%甚至是全免的比例相比,这一扣除比例仍然过低。按此比例如果一个年利润1000万元的企业,向博物馆捐贈200万元,根据最新的财税[2007]24号文件规定,只准予扣除100万元的所得税,要按照900万元的基数缴纳所得税,还必须为多捐贈的100万元交税,为爱心买单,如此对企业来说,向博物馆的捐贈,多捐不如少捐。
2000年税法规定向中国红十字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在内的13家机构捐贈的纳税人,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2007年4月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益救捐贈前扣除政策及相关问题之通知》13家慈善机构增加到22家,虽然1999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贈法》正式将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接受的捐贈定为公益捐贈,但无论是先前的13家单位还是扩大范围后的22家都有不包括博物馆,那么同样是捐贈200万元,捐助给文件批准的22家单位,可以享受所得税全免的优惠,而捐给博物馆200万元,只能扣除100万元的税款,同样的爱心捐助,只是因为受体的不同,回报差异却如此之大。
企业单纯出于奉献目不求回报的捐贈不多,逐利性是企业最根本的特性,企业的责任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利用资源从事增加利润的活动,对捐贈进行税收筹划,以一种能增加企业资源和利润的方式来实践社会责任的行为无可厚非。因此为使捐贈收益最大化,企业在选择捐贈对象进行税收筹划时,会在税法允许全额和部分扣除的38家受捐单位中选择税前扣除比例最高的单位,当然是全额扣除22家受捐单位中的一家。税法上的显失公平,使向博物馆的捐贈,捐不如不捐。直接导致博物馆受捐困难。
②遗产税迟迟未出台,也影响了捐贈的积极性 政府在捐贈活动中应重新定位自己的角色。
河南荥阳为打造“慈善城市”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出台包括设立募捐箱、酒店要捐出饭钱等十项措施,并成立以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四大班子领导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轰轰烈烈地把发自内心和主动自觉的善心善为变成了人人拔毛的权利逼捐,在内地荥阳事件并不是个别现象,认为“政府的行政动员”在慈善捐贈中有重要作用的企业占33.4%。这些活动有多么浓厚的政府背景和行政色彩,从捐助角度来说,它已经丧失了慈善事业的独立性和自愿性。我国加入WTO已经八年,但捐助制度体系及引导方面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显得落后。政府作为经济政策的制定者,应以经济手段来维护和调节政策的执行,在制度引导上下功夫,利用政府官员威信进行号召或用政府部门掌握的行政资源进行交换,甚至去逼捐,违背了经济规律,也使捐贈活动急功近利,沦落为一些官员政绩的指标,对公益事业长远发展起了反动力。
作为我国第二大税种,很多个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很多企业都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很少人知道在交税时还有捐贈的方式可以选择。即使掌握政策,因我国捐贈的制度和程序不完善,捐贈只能得到白条等不合法凭证,根本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明明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却不具有“合法性”,而且在实际工作中无论是捐贈个人还是企业抵扣税金时都羞羞答答,因为我们的传统思想是做好事就是奉献,是没有回报的净投人,怎么能够求得利益呢?实际上这种观念已经大大落伍了。在国外企业对博物馆捐贈一掷千金并不是单纯的“利他”行为,而是捐贈者和受绢人“互利”行为。首先它不影响企业行善的初衷,其次国家准许捐贈在税前扣除,就是通过税收优惠鼓励纳税人支持公益事业,说明捐贈也是执行和贯彻国家政策的行为;再次通过对公益捐贈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可以调节企业所得税负,使企业获取更多的发展资金,而且企业捐贈和慈善行为是企业的社会投资,是企业最好的自我宣传,体现着企业的文化和品位,可以提高销售额、巩固品牌地位,因此企业捐贈对捐贈企业、受捐博物馆单、国家三者都有利,是企业与社会积极互动、互利的一种行为。
对个人来说捐贈后拿去抵税也不是丢人的事,我们不能否认捐贈的利益性。慈善家也是追求自身利益,这种利益首先表现在精神需求上,通过捐贈活动以获得良好的声望、减少负罪感、得到社会认可及自我精神慰籍,在物质上的利益表现在是一种理财手段。国家以物质利益来调动人们执行政策和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政策的执行效力这本身就是贯彻政策、引导人们执行政策的经济手段之一。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经济方式的特点,首先表现为利益性,以物质利益调动人们参与政策执行的积极性;其次表现为调节性,通过利益奖惩促进积极的政策执行”,所有捐贈和利益并不冲突。
仅仅依靠人心和人们善良的愿望去从事公益事业或向博物馆捐助是远远不够的,在捐贈方面政府是最好的倡导者,它应承担对大众的宣传和告知义务,明确地鼓励捐贈,同时要简化合理办事程序,调整政策执行策略,使捐助程序更合理、透明,才能真正引导群众,使人们将慈善视为社会规则下正常的义务和责任,这样才能使蕴藏在民间的财富和积极性释放出来,推动更多企业和个人加入公益事业,资助博物馆。
澳门巨富何鸿粲继2003年9月向国家捐献圆明园海晏堂御制猪首铜像后于2007年9月20日又斥资6910万港元买下国宝马首捐献。随着-政府机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愈来愈完善,希望内地也有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也像何鸿投身于向博物馆捐贈的公益事业,更多的人意识到这同样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卢汉龙.基金会管理与“第三次分配”[J].检查风云,2005,9:8-9.
[2]杨立雄.慈善经济学面临的危机与范式转变[J].学术研究,2005,7:5—12.
[3]李骏.中国企业慈善的发展现状.社会观察,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