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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是我国历史上继唐之后又一个经济繁、文化发达、思想活跃的朝代。在这一时期,历来为儒学礼教所提倡的价值尺度——包括阶级、婚姻、贞节等,在社会上产生了动摇,人们的思想呈现了一种特有的开放趋势,这种开放趋势反映在妇女身上更为突出。宋代妇女,离婚、再嫁等方面都体现了历代少有的自由,这种自由,一方面是宋社会发展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为妇女放开手脚、展示才华、为宋社会的发展繁荣作贡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本文试图通过对宋代的离婚、再嫁进行阐述、分析,说明宋代妇女并非一般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被紧紧禁锢在封建儒教理学的樊笼中死气沉沉、毫无生气,而是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其地位也曾一度得到提高。
1宋律对离婚的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对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有着种种规定和限制,特别是离婚,一直为封建礼教所不容,其条件则更为苛刻。但离婚既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因此,不同时期的各朝代在法律上对离婚又作出了各不相同的管理和规定。在宋代,由于经济的繁荣,市井生活的丰富多彩等原因,一般说来,宋人对离婚态度是宽容的。宋代法律从来就不曾禁止过妇女离婚,而只是在离婚的形式上作出一些笼统的规定。宋律一般沿袭唐制。
《唐律·户婚》把离婚分为三种形式:其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其二“诸犯又绝者,离之。”其三“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伏,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可见,唐律中的离婚条例也包含有比较开明的成份。
在这方面,宋律除了尚用唐律外,也根据现实需要作了许多补充。《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这是为维护封建礼教而定的,封建社会下,子女对长辈必须无条件服从,反映在婚姻上亦不免,法律上也大力维护这种制度。另在“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条中对同姓为婚、缌麻以上为婚,同父异母兄妹为婚等婚姻现象均加以禁止,以离婚处理。这种规定显并不完全科学,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近亲为婚,仍不失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和娶人妻”条中“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另外,宋律对奴娶良人为妻、户令,州县娶共部下百姓为妻、监临官娶所监临妇女为妻以及娶逃亡妇女为妻、婚嫁妄冒等皆予离婚处理或杖责或流徙。
宋律对离婚的规定大体如此,可见宋代的婚姻立法并没有对离婚作出比之前后代更为过分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在这些法令中,仍含有不少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宋律中并没有一条是禁止离婚的,说明宋统治阶级对离婚的态度是比较开化的。
此外,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不少有关离婚诉讼的判决也反映了宋社会对离婚的宽泛态度。如在《清明集》卷9《户婚门·婚嫁》篇中“妻以夫家贫而仳离”例说到丘教授夺其已嫁而家贫的女弟,强迫其离婚,官府认为:“有以累其阳骘”,但也没有加以禁止。在“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例中,魏荣姐与陈铿定婚后,双方之间无故三年不成婚,后魏荣姐另嫁他人,五年之后陈铿提出诉讼,但已达“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所以陈败诉,只能追还聘财。而且官府在判这类案件时还法情并重,注意进行调解,认为“男女婚姻与其它讼不同,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另在《户婚门·离婚》篇“婚嫁皆违条法”例中,叶四将妻阿邵嫁与吕元五,收取银钱,双方之间这种行为已达“婚嫁皆违条法”,为“夺妻”和“卖妻”,因此,“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其他参予者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处理。另在“已成婚而失离乡偏管者听离”例中,根据“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的法律,认为卓五姐的丈夫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另《清明集》中还收集有一些对复杂离婚案例的判决,如“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女嫁已久而欲离亲”、“既有暧昧之讼合勒听离”等(见《清明集》卷10《人伦门》)。这些例子判词一方面说明了当时社会离婚现象是较多的,官府对离婚的判决也不太古板、教条,大多数颇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较认真合理的处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宋人对离婚、对妇女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而且在《清明集》还可看到不少对维护妇女权益的判决,如财产权、继承权、改嫁权等等,也反映了宋社会人们观念的逐渐进步以及妇女地位的提高。
2宋人的离婚
在上层社会,就皇室而言,宗室离婚,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但并不能说明皇室内部禁止或者反对离婚,事实上《宋史·礼志》中就规定:“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津目有可出之实和不相和谐,方听。……非袒免以下亲,与夫离婚再嫁者,委宗正可审核。”不难想象,宗室内部离婚、再嫁现象是仍然存在的,事实也如此,在诸王子、公主中也有离婚的例子,甚至连曾权倾三朝的曹太后,也是离婚后再嫁到仁宗处的。据《甲申杂记》记载,她的前夫李华光对女色不感兴趣,“好神仙事”,她对丈夫不满,逃回娘家,后才被选入皇宫。可见皇室内部对离婚的妇女也不加以鄙视,宋统治阶级重“礼”,妇女受礼教的熏陶相对来说要多一些,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并没有荒诞到对妇女作出过分迂腐的要求。而且还比较开化地认为:“礼本之于情,废情而议礼,不足为法。”(曹太后语)
宋代的士大夫也颇不以离婚为丑事,连有名的保守派人物司马光也主张:“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士大夫家离婚者也不少。《渑水燕谈》记载:王安石的儿子王雱,自小精神有病,其妻庞氏生子后,王雱总觉得这个儿子不象他,并千方百计把儿子弄死了,又天天同妻子吵架。王安石便让他们离了婚,并且重新找人把媳妇改嫁了。另《东轩笔录》记载,向敏中的女婿皇甫泌,“多外宠,往往涉夜不归”。以致“敏中不得已,具札子乞与泌离婚。”又据《齐东野语》卷1记载,陆游之妻唐婉与陆母不和,在陆母的压力下,二人只好忍痛离婚。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可见,宋士大夫们对封建礼教所维护的“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婚姻态度是不很认真的。
就下层劳动人民来说,封建礼教对其婚姻的影响就更加微弱了。宋代一般平民离婚是比较多的,如前面所提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许多涉及平民离婚的例子,在宋代话本小说中也有大量有关离婚的作品,著名的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中,李翠莲嫁至夫家后,由于她嘴快如刀子,最后以无法适应夫家的生活而离婚,这种表现为追求幸福自由而不惜离婚的精神,在宋代小说中比比皆是,象神怪小说《夷坚志》中就有不少内容是有关离婚的。这些小说话本反映了宋代社会离婚是比较普遍的,一般人们视离婚亦为平常,不以为耻。
宋人的离婚,比之前代要更显示出男女平等的程度,这一时期,由于佛、道教的兴盛,人们比较相信因果报应之说,一般男人们是不肯轻易无故出妻的。而且就离婚的生权问题上很多例子都证明了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如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之妻徐氏“有姿色”,嫌丈夫形象不佳,与自己不相匹配,竞因此“反目离婚”。(见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29)。孝宗时,向高的岳父“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另在《夷坚丙志》第14卷“王八郎”中载:比阳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其妻“执夫袂,走诣县”,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资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许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例子,而且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官府都一视同仁依法判决。这也反映了宋代的封建伦理道德以及法律都没有对妇女作出特别苛刻的要求。
除了在离婚的主权方面外,宋代女子在离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权利,例《宋史·孙祖德传》记载:“祖德少清约,及致仕,娶富人妻以规其财,已而妻悍,反资以财而出之。”另《春渚纪闻》记载,宣义郎万延之,费资二万缗为其子娶王晋卿家孙女,延之死后,“馀资尽为王氏席卷而去。”典型的即前面说到的王八郎与妻子离婚,县官判他们“中分其资产”。这些事实反映了宋代的离婚并不全是男子无端抛弃妻子的伎俩,同时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上也反映出了当时妇女地位并不十分低下,并且相对其它各代来说是较高的。
3宋代妇女的改嫁
宋代妇女不仅在离婚方面取得了一定权利,而且在改嫁问题上,她们所受的束缚也是较少的。这与人们对妇女的尊重以及妇女地位的逐步上升是分不开的。当时的名臣范仲淹不但主张寡妇改嫁,而且还主张社会应为妇女的改嫁提供一些方便。另王安石、苏轼等对妇女的改嫁也持宽容态度。这种观念使得这一时期上至宗室士大夫家,下至乡里百姓,凡因各种原因离婚或夫死而改嫁的妇女很多。
同王安石一样,范仲淹自己也身体力行,《寄移文存》记载,他的儿子纯祜早死,过了一些日子,恰巧他的门生王陶死了妻子,范仲淹就把他的寡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谢氏就是改嫁姓朱的,早年他也随母到了朱家,直到他做了官后,每遇有推恩,还多给朱家子弟,丝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另《宋史》史改嫁的事例也较多,如《王博文传》、《郭稹传》、《刘是传》等传中,都有他们母亲改嫁的记载。此外,象岳飞前妻刘氏、赵明诚遗孀李清照,陆游前妻唐婉等的改醮另适均为人知,另在宋人笔记小说中有关改嫁的作品也很多,仅《夷坚志》中所写妇女改嫁之事就多达61起,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这些例子,足可见当时社会改嫁风气之一斑了。
在宋代的法律中,不仅寡妇、出妇可以改嫁,而且诸如丈夫“离乡编管”、“外出三年不归”等,妻子均可改嫁,不仅国法如此,当时不少族规家法中也明确规定允许妇女“夫亡改适,寡妇再嫁。”(见袁采《世苑》)此外,这一时期的儒学礼孝者似乎没有专在女人身上“下功夫”,以至“膏梁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囊,求他偶而走者多矣。”(见《宋朝事实类苑》卷54)。
宋人在对妇女改嫁态度上的宽容、文明与开放,几可为现代人所惊叹。王安石就以为夫死而再嫁,古不为嫌,提出了“伯鱼妻改嫁说”。来佐证孔子儿媳尚且如此,那么女子再嫁又有何不可。早在宋初,朝臣就不忌讳妻子改嫁了。如北宋大臣、史学家薛居正妻柴氏,移资改嫁张齐贤。此外据《癸辛杂识》记载:陈了翁有女儿长得漂亮,守寡后准备再嫁,消息传出,邀媒下聘者甚多,竞相争风吃醋,几乎酿成大波。另《宋温豫续补待儿小名录》记载:“余媚忍受者,才妇也,夫亡,以介洁自守,陆希声时为正郎,闻其美容而善书,巧智无比,俾行人中善生游说之,媚娘乃询媒曰:‘陆郎若必得儿侍巾栉,须立誓不置侧室及女奴,则可为陆家新妇’。希声诺之,”再嫁妇女还这么“走红”,就连当今社会也不见得有过于此。
在宋代,尊重妇女改嫁还成了一种德行。据《宋史·唐肃传》记载,唐肃的儿子御史唐询与参政知事吴育不和,二人互相在皇帝面前弹劾对方,其中一次唐询弹劾吴育“有弟妇久寡不使改嫁。”说明当时不让寡妇改嫁已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南宋末年有一乡下人李孝德若其寡妇阿区“三易其夫”,官府审理的结果是:“(丈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择。”宣告阿区无罪,对李孝德则以“小人不守本份,不务正业,专好论诉”为由,“杖一百”。另外,当时对妇女的改嫁,人们还赋予了较正确的理解,在《坚瓠七集》卷4《露书》中记载有这样一件事,莆田一寡妇求批改嫁,太守易某问:“嫁谁?”妇答:“嫁与东邻裱褙陈二官。”易某戏批曰:“批改嫁,批改嫁,嫁与东邻陈二官,春色恼人眠不得,月移花影上阑干。嫁!嫁!嫁!”可见宋人对改嫁态度的宽容程度已经没有什么可指责的了。
在宋代,改嫁妇女的地位并不低下,就子女对嫁母或继母而言,也是孝顺有加的。如北宋末年,陈了翁与潘良贵同为一母所生,此后,母仍往来于两家之间,《邵氏闻见录》称“一母而生二名儒”,很受社会称赞。《宋史·石熙载传》记载“熙载事继母牛氏以孝闻”,被认为“居家严谨、有礼法。”史籍中还有不少对子女为出母、继母服丧的记载。《宋史·王博文传》载,博文母改嫁后,及博文在朝,请得以恩封之,母死之后,又为出母服丧。《宋史·郭稹传》也记载郭稹解官为出母服丧。可见,改嫁的母亲仍为子女孝敬的对象,若事之不恭,则要遭到社会的嘲笑,为士人所不耻。连皇室对这种现象都大加赞赏,据王永《燕翼诒谋录》记载:太宗时,知邓州刘永德“于州廨作二堂,右继母刘氏居之,右马氏(出母)居之。”而事二母如一,皇帝认为:“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更有甚者,《西湖志余》载,乾道年间,有妇女先嫁单氏生子单夔,后嫁耿氏生了耿延年,其后,二子俱为高官。及母死,二子争葬之。孝宗得知,大加赞赏,乃说:“二子无争,朕为葬之。”遂为这个再嫁的妇女举行了葬礼。皇室、士大夫的这些举动,无疑对当时改嫁妇女地位的提高有很大影响。
4宋妇女的自由与风采
宋代社会的开放,更主要的就是表现在妇女的生活上了,《东京梦华录》中就有许多描写妇女开放生活的内容,如记载开封府正月一日的年节里,“贵家妇女纵赏关扑,入场观看,入市店饮宴,惯习成风”。在写潘东楼东街巷中有“仕女往往夜游,吃茶于彼”。南宋都城更甚,《武林旧事》记载,都城在元夕之日,晚上有灯市,舞者往来甚多。又放春时:“衣冠士女,至者招邀杯酒”。“临安百姓素骄,风俗败坏”,专设“美人局”,以娼优为姬妾,引诱少年犯事……细民有女必教之以乐艺,以待设宴者之呼,长大后,使令莫逆奉承惟恭,只要为了养家,其它一切均可不顾。这些记载,已经很明显的反映了宋妇女的生活已经趋于市俗化。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婚姻重实利而不重门第、离婚和改嫁之平常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妇女离婚、改嫁的自由,还与他们在家庭生活、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体现出的特有风采相关。
在家庭生活方面,不少妇女逐渐冲破了封建礼教的匡匡套套,传统的《女诫》、《女论语》等很少为人们所重视,社会上不仅所谓的“义女”、“贞女”很少,而且在许多家庭中,简直就有些阴盛阳衰,惧内的事比比皆是,苏东坡的诗句“忽闻河东狮子吼,柱杖落手心茫然。”写的就是他们的朋友陈季常被妻子大声吼叫时的可怜状。另当时著名的科学家沈括也如此,《萍州可谈》记载:沈括之妻张氏,强悍,甚至打骂、抓扯沈括,将他的胡须连血带肉硬扯下来,儿女们皆大哭。当时,许多朝廷重臣诸如王旦、夏竦、郭稹、周必大以及社会名流晏殊、汪藻、陆游等皆惧内。如贾朔言,有名的国子博士,不能制悍妻,被取笑朝列。周必大的妾被夫人捆在柱上,他竞束手无策,反被夫人潮笑。基于这种状况,仁宗的皇后不得不把各位大臣的夫人统统叫到后宫,当众对“阃范严酷”的夏竦妻子杨氏予“苛责”,以期罚一敬百,但也起不了多少作用。这些妇女的“胆大亡为”,无疑是封建礼教束缚减轻,妇女地位上升的一种特殊反映。
经济上,宋代是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大飞跃的时期,大量的消费城市产生,市井空前繁荣,女子经营酒店、饭店、茶馆等也比较普遍。《都城纪胜·诸行》中“都下市肆,名家驰誉者”就有“钱塘门外宋五嫂鱼羹”。当时,宋代女红也大量流入市场。北宋的丝、毛、棉、麻等纺织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与妇女们的辛勤劳作是分不开的,她们在机织上“交臂营作,争为纤巧,以渔信息”。(见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16《富国策第三》)北宋的机户中,使用女工占多数,有的女工每人能供应三四张织机所需要的褫、丝线、染练、纺织等工作。(见《宋会要·食货》)妇女经济收入的增加,无疑为她们摆脱不合理婚姻离婚、再嫁创造了条件,是妇女地位提高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
表现在文化上,宋代更是才女芸芸。花蕊夫人、魏玩、李清照、孙道绚以及唐婉、朱淑贞、吴淑姬、张玉娘等待的才情与风雅均为后人所称道,这些才女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李清照,她是宋代著名的女词人,也是中国文学史上最负盛名的女作家。其词从“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的少女娇羞到“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气壮情怀,不无显示出其高超的写作水平。她的词还常以大胆毫放的笔调咏物叙情。《碧鸡漫志》说其词:“能曲折人意,轻巧尖新,姿态百出。闾巷荒淫之语,肆意落笔,自古缙绅之家能文妇女,未见如此无顾籍也。”这种情况,大概也只可能在礼教束缚较轻、妇女有较多自由的社会中产生。其他如魏玩、孙道绚等都有好词留传后世。(略)
5宋代妇女在政治,军事上也不甘落后
宋代300多年的历史中,确实出现了几个在政治上能吒咤风云的女子,最著名的便是曾权倾三朝的曹太后,《宋史·后妃传》记载她:“性慈检,重稼穑,常于禁苑种谷亲蚕,善飞白书。”政治上为保守派后台,主张“祖宗法度不宜改。”罢王安石相,任用司马光、苏轼等人。另英宗的高后,有“女中尧舜”之称,哲宗时垂帘听政,仍为保守派后台,主张不杀士大夫,不加农田税等,不徇私情“绝外家私恩”,在处理政事期间,“朝野清明,民生乐利”。另哲宗的孟后,在北宋灭亡之际协助高宗建国,奠下了南宋的基业。南宋末的谢太后,在形势危难之际仍极力支撑着摇摇欲坠的宋王朝。(见《宋史·后妃传》)可见,宋代女子在政治上绝不逊色,且她们的贤德足以使吕后、武则天、慈禧等相形见绌。
宋代妇女中还出现了不少能率兵打仗的女将,如韩世忠之妻梁红玉,在黄天荡战役中,曾亲自执桴鼓指挥部属战于金山,几乎生擒金将兀术。后韩世忠屯守楚州,“梁氏也尝佐之治军”,故韩军严整,器杖精甲,金人畏之如虎。(《宋史·韩世忠传》)另宋代杨门女将中的核心人物佘太君,史书上说:“折氏,性慧敏,尝佐业(杨业)立战功。”《晋乘搜略》卷20也说:“折太君善骑射,婢奴技勇过于所部”。此外《癸辛杂识》记载许夫人在闽广一带聚兵立山寨。另这一时期还有张用之妻“一丈青,红袄军”领袖杨妙真等都不愧为能带甲上马,舞枪弄棒的女英雄。
总之,我们从宋代妇女的离婚、改嫁,到她们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贡献,可看出宋代大多数妇女并非那种在封建礼教紧紧束缚下所谓“外言不入,内言不出”的小家碧玉,而是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大胆地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宋代妇女地位之高,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至宋以后,从元明清甚至一直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妇女一直生活在理学的阴影之中。宋代妇女之所以能够在封建社会中独领风骚,除了经济文化发展的原因外,还与宋代妇女勇于反抗旧观念、旧势力,大胆追求恋爱、婚姻、生活的自由独立精神密不可分。这种精神,直到今天还值得世界各国正在为争取独立、自由、平等权利而斗争的妇女们所借鉴。
本文试图通过对宋代的离婚、再嫁进行阐述、分析,说明宋代妇女并非一般人们所想象的那样被紧紧禁锢在封建儒教理学的樊笼中死气沉沉、毫无生气,而是积极主动地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其地位也曾一度得到提高。
1宋律对离婚的规定
总的来说,中国封建社会,对婚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有着种种规定和限制,特别是离婚,一直为封建礼教所不容,其条件则更为苛刻。但离婚既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而存在,因此,不同时期的各朝代在法律上对离婚又作出了各不相同的管理和规定。在宋代,由于经济的繁荣,市井生活的丰富多彩等原因,一般说来,宋人对离婚态度是宽容的。宋代法律从来就不曾禁止过妇女离婚,而只是在离婚的形式上作出一些笼统的规定。宋律一般沿袭唐制。
《唐律·户婚》把离婚分为三种形式:其一“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其二“诸犯又绝者,离之。”其三“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伏,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而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可见,唐律中的离婚条例也包含有比较开明的成份。
在这方面,宋律除了尚用唐律外,也根据现实需要作了许多补充。《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这是为维护封建礼教而定的,封建社会下,子女对长辈必须无条件服从,反映在婚姻上亦不免,法律上也大力维护这种制度。另在“同姓及外姻有服共为婚姻”条中对同姓为婚、缌麻以上为婚,同父异母兄妹为婚等婚姻现象均加以禁止,以离婚处理。这种规定显并不完全科学,但它在一定程度上禁止了近亲为婚,仍不失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和娶人妻”条中“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另外,宋律对奴娶良人为妻、户令,州县娶共部下百姓为妻、监临官娶所监临妇女为妻以及娶逃亡妇女为妻、婚嫁妄冒等皆予离婚处理或杖责或流徙。
宋律对离婚的规定大体如此,可见宋代的婚姻立法并没有对离婚作出比之前后代更为过分不合理的规定,虽然在这些法令中,仍含有不少局限性和不合理性,但总的来说,宋律中并没有一条是禁止离婚的,说明宋统治阶级对离婚的态度是比较开化的。
此外,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以下简称《清明集》)中,不少有关离婚诉讼的判决也反映了宋社会对离婚的宽泛态度。如在《清明集》卷9《户婚门·婚嫁》篇中“妻以夫家贫而仳离”例说到丘教授夺其已嫁而家贫的女弟,强迫其离婚,官府认为:“有以累其阳骘”,但也没有加以禁止。在“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例中,魏荣姐与陈铿定婚后,双方之间无故三年不成婚,后魏荣姐另嫁他人,五年之后陈铿提出诉讼,但已达“诸定婚无故三年不成婚者听离”之条,所以陈败诉,只能追还聘财。而且官府在判这类案件时还法情并重,注意进行调解,认为“男女婚姻与其它讼不同,若不断之以法意,参之以人情,则后日必致仇怨愈深,紊烦不已。”另在《户婚门·离婚》篇“婚嫁皆违条法”例中,叶四将妻阿邵嫁与吕元五,收取银钱,双方之间这种行为已达“婚嫁皆违条法”,为“夺妻”和“卖妻”,因此,“照条两离之,叶四、吕元五皆不得妻。”其他参予者也不同程度的受到处理。另在“已成婚而失离乡偏管者听离”例中,根据“已成婚而夫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的法律,认为卓五姐的丈夫林莘仲“因事编管,而六年并不通问,揆之于法,自合离婚。”另《清明集》中还收集有一些对复杂离婚案例的判决,如“妻背夫悖舅断罪听离”、“女嫁已久而欲离亲”、“既有暧昧之讼合勒听离”等(见《清明集》卷10《人伦门》)。这些例子判词一方面说明了当时社会离婚现象是较多的,官府对离婚的判决也不太古板、教条,大多数颇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较认真合理的处理;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宋人对离婚、对妇女的态度是比较宽容的。而且在《清明集》还可看到不少对维护妇女权益的判决,如财产权、继承权、改嫁权等等,也反映了宋社会人们观念的逐渐进步以及妇女地位的提高。
2宋人的离婚
在上层社会,就皇室而言,宗室离婚,相对来说是比较少的,但并不能说明皇室内部禁止或者反对离婚,事实上《宋史·礼志》中就规定:“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津目有可出之实和不相和谐,方听。……非袒免以下亲,与夫离婚再嫁者,委宗正可审核。”不难想象,宗室内部离婚、再嫁现象是仍然存在的,事实也如此,在诸王子、公主中也有离婚的例子,甚至连曾权倾三朝的曹太后,也是离婚后再嫁到仁宗处的。据《甲申杂记》记载,她的前夫李华光对女色不感兴趣,“好神仙事”,她对丈夫不满,逃回娘家,后才被选入皇宫。可见皇室内部对离婚的妇女也不加以鄙视,宋统治阶级重“礼”,妇女受礼教的熏陶相对来说要多一些,这是不可否认的,但并没有荒诞到对妇女作出过分迂腐的要求。而且还比较开化地认为:“礼本之于情,废情而议礼,不足为法。”(曹太后语)
宋代的士大夫也颇不以离婚为丑事,连有名的保守派人物司马光也主张:“夫妻以义合,义绝则离。”士大夫家离婚者也不少。《渑水燕谈》记载:王安石的儿子王雱,自小精神有病,其妻庞氏生子后,王雱总觉得这个儿子不象他,并千方百计把儿子弄死了,又天天同妻子吵架。王安石便让他们离了婚,并且重新找人把媳妇改嫁了。另《东轩笔录》记载,向敏中的女婿皇甫泌,“多外宠,往往涉夜不归”。以致“敏中不得已,具札子乞与泌离婚。”又据《齐东野语》卷1记载,陆游之妻唐婉与陆母不和,在陆母的压力下,二人只好忍痛离婚。这样的例子还很多,可见,宋士大夫们对封建礼教所维护的“一与之齐,终身不改”的婚姻态度是不很认真的。
就下层劳动人民来说,封建礼教对其婚姻的影响就更加微弱了。宋代一般平民离婚是比较多的,如前面所提到的《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就有许多涉及平民离婚的例子,在宋代话本小说中也有大量有关离婚的作品,著名的如话本《快嘴李翠莲记》中,李翠莲嫁至夫家后,由于她嘴快如刀子,最后以无法适应夫家的生活而离婚,这种表现为追求幸福自由而不惜离婚的精神,在宋代小说中比比皆是,象神怪小说《夷坚志》中就有不少内容是有关离婚的。这些小说话本反映了宋代社会离婚是比较普遍的,一般人们视离婚亦为平常,不以为耻。
宋人的离婚,比之前代要更显示出男女平等的程度,这一时期,由于佛、道教的兴盛,人们比较相信因果报应之说,一般男人们是不肯轻易无故出妻的。而且就离婚的生权问题上很多例子都证明了女子可以主动提出离婚。如仁宗时,龙图阁学士祖无择之妻徐氏“有姿色”,嫌丈夫形象不佳,与自己不相匹配,竞因此“反目离婚”。(见胡仔《苕溪渔隐丛话》前集卷29)。孝宗时,向高的岳父“恶其穷,夺其妻以嫁别人”。另在《夷坚丙志》第14卷“王八郎”中载:比阳富人王八郎“因与一倡绸缪”,造成夫妻关系紧张,其妻“执夫袂,走诣县”,县官准予离婚,并“中分其资产”。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也有许多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例子,而且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官府都一视同仁依法判决。这也反映了宋代的封建伦理道德以及法律都没有对妇女作出特别苛刻的要求。
除了在离婚的主权方面外,宋代女子在离婚后财产的分配问题上也取得了一定的权利,例《宋史·孙祖德传》记载:“祖德少清约,及致仕,娶富人妻以规其财,已而妻悍,反资以财而出之。”另《春渚纪闻》记载,宣义郎万延之,费资二万缗为其子娶王晋卿家孙女,延之死后,“馀资尽为王氏席卷而去。”典型的即前面说到的王八郎与妻子离婚,县官判他们“中分其资产”。这些事实反映了宋代的离婚并不全是男子无端抛弃妻子的伎俩,同时宋人在处理离婚问题上也反映出了当时妇女地位并不十分低下,并且相对其它各代来说是较高的。
3宋代妇女的改嫁
宋代妇女不仅在离婚方面取得了一定权利,而且在改嫁问题上,她们所受的束缚也是较少的。这与人们对妇女的尊重以及妇女地位的逐步上升是分不开的。当时的名臣范仲淹不但主张寡妇改嫁,而且还主张社会应为妇女的改嫁提供一些方便。另王安石、苏轼等对妇女的改嫁也持宽容态度。这种观念使得这一时期上至宗室士大夫家,下至乡里百姓,凡因各种原因离婚或夫死而改嫁的妇女很多。
同王安石一样,范仲淹自己也身体力行,《寄移文存》记载,他的儿子纯祜早死,过了一些日子,恰巧他的门生王陶死了妻子,范仲淹就把他的寡媳嫁给了王陶。范仲淹的母亲谢氏就是改嫁姓朱的,早年他也随母到了朱家,直到他做了官后,每遇有推恩,还多给朱家子弟,丝毫不以母亲再嫁为耻。另《宋史》史改嫁的事例也较多,如《王博文传》、《郭稹传》、《刘是传》等传中,都有他们母亲改嫁的记载。此外,象岳飞前妻刘氏、赵明诚遗孀李清照,陆游前妻唐婉等的改醮另适均为人知,另在宋人笔记小说中有关改嫁的作品也很多,仅《夷坚志》中所写妇女改嫁之事就多达61起,其中再嫁者55人,三嫁者6人。这些例子,足可见当时社会改嫁风气之一斑了。
在宋代的法律中,不仅寡妇、出妇可以改嫁,而且诸如丈夫“离乡编管”、“外出三年不归”等,妻子均可改嫁,不仅国法如此,当时不少族规家法中也明确规定允许妇女“夫亡改适,寡妇再嫁。”(见袁采《世苑》)此外,这一时期的儒学礼孝者似乎没有专在女人身上“下功夫”,以至“膏梁士俗之家,夫始属纩,已欲括奁结囊,求他偶而走者多矣。”(见《宋朝事实类苑》卷54)。
宋人在对妇女改嫁态度上的宽容、文明与开放,几可为现代人所惊叹。王安石就以为夫死而再嫁,古不为嫌,提出了“伯鱼妻改嫁说”。来佐证孔子儿媳尚且如此,那么女子再嫁又有何不可。早在宋初,朝臣就不忌讳妻子改嫁了。如北宋大臣、史学家薛居正妻柴氏,移资改嫁张齐贤。此外据《癸辛杂识》记载:陈了翁有女儿长得漂亮,守寡后准备再嫁,消息传出,邀媒下聘者甚多,竞相争风吃醋,几乎酿成大波。另《宋温豫续补待儿小名录》记载:“余媚忍受者,才妇也,夫亡,以介洁自守,陆希声时为正郎,闻其美容而善书,巧智无比,俾行人中善生游说之,媚娘乃询媒曰:‘陆郎若必得儿侍巾栉,须立誓不置侧室及女奴,则可为陆家新妇’。希声诺之,”再嫁妇女还这么“走红”,就连当今社会也不见得有过于此。
在宋代,尊重妇女改嫁还成了一种德行。据《宋史·唐肃传》记载,唐肃的儿子御史唐询与参政知事吴育不和,二人互相在皇帝面前弹劾对方,其中一次唐询弹劾吴育“有弟妇久寡不使改嫁。”说明当时不让寡妇改嫁已被视为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名公书判清明集》记载了南宋末年有一乡下人李孝德若其寡妇阿区“三易其夫”,官府审理的结果是:“(丈夫)既死之后,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择。”宣告阿区无罪,对李孝德则以“小人不守本份,不务正业,专好论诉”为由,“杖一百”。另外,当时对妇女的改嫁,人们还赋予了较正确的理解,在《坚瓠七集》卷4《露书》中记载有这样一件事,莆田一寡妇求批改嫁,太守易某问:“嫁谁?”妇答:“嫁与东邻裱褙陈二官。”易某戏批曰:“批改嫁,批改嫁,嫁与东邻陈二官,春色恼人眠不得,月移花影上阑干。嫁!嫁!嫁!”可见宋人对改嫁态度的宽容程度已经没有什么可指责的了。
在宋代,改嫁妇女的地位并不低下,就子女对嫁母或继母而言,也是孝顺有加的。如北宋末年,陈了翁与潘良贵同为一母所生,此后,母仍往来于两家之间,《邵氏闻见录》称“一母而生二名儒”,很受社会称赞。《宋史·石熙载传》记载“熙载事继母牛氏以孝闻”,被认为“居家严谨、有礼法。”史籍中还有不少对子女为出母、继母服丧的记载。《宋史·王博文传》载,博文母改嫁后,及博文在朝,请得以恩封之,母死之后,又为出母服丧。《宋史·郭稹传》也记载郭稹解官为出母服丧。可见,改嫁的母亲仍为子女孝敬的对象,若事之不恭,则要遭到社会的嘲笑,为士人所不耻。连皇室对这种现象都大加赞赏,据王永《燕翼诒谋录》记载:太宗时,知邓州刘永德“于州廨作二堂,右继母刘氏居之,右马氏(出母)居之。”而事二母如一,皇帝认为:“此可为人子事出母之法。”更有甚者,《西湖志余》载,乾道年间,有妇女先嫁单氏生子单夔,后嫁耿氏生了耿延年,其后,二子俱为高官。及母死,二子争葬之。孝宗得知,大加赞赏,乃说:“二子无争,朕为葬之。”遂为这个再嫁的妇女举行了葬礼。皇室、士大夫的这些举动,无疑对当时改嫁妇女地位的提高有很大影响。
4宋妇女的自由与风采
宋代社会的开放,更主要的就是表现在妇女的生活上了,《东京梦华录》中就有许多描写妇女开放生活的内容,如记载开封府正月一日的年节里,“贵家妇女纵赏关扑,入场观看,入市店饮宴,惯习成风”。在写潘东楼东街巷中有“仕女往往夜游,吃茶于彼”。南宋都城更甚,《武林旧事》记载,都城在元夕之日,晚上有灯市,舞者往来甚多。又放春时:“衣冠士女,至者招邀杯酒”。“临安百姓素骄,风俗败坏”,专设“美人局”,以娼优为姬妾,引诱少年犯事……细民有女必教之以乐艺,以待设宴者之呼,长大后,使令莫逆奉承惟恭,只要为了养家,其它一切均可不顾。这些记载,已经很明显的反映了宋妇女的生活已经趋于市俗化。在这样的环境之下,婚姻重实利而不重门第、离婚和改嫁之平常也就不足为奇了。而且妇女离婚、改嫁的自由,还与他们在家庭生活、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所体现出的特有风采相关。
在家庭生活方面,不少妇女逐渐冲破了封建礼教的匡匡套套,传统的《女诫》、《女论语》等很少为人们所重视,社会上不仅所谓的“义女”、“贞女”很少,而且在许多家庭中,简直就有些阴盛阳衰,惧内的事比比皆是,苏东坡的诗句“忽闻河东狮子吼,柱杖落手心茫然。”写的就是他们的朋友陈季常被妻子大声吼叫时的可怜状。另当时著名的科学家沈括也如此,《萍州可谈》记载:沈括之妻张氏,强悍,甚至打骂、抓扯沈括,将他的胡须连血带肉硬扯下来,儿女们皆大哭。当时,许多朝廷重臣诸如王旦、夏竦、郭稹、周必大以及社会名流晏殊、汪藻、陆游等皆惧内。如贾朔言,有名的国子博士,不能制悍妻,被取笑朝列。周必大的妾被夫人捆在柱上,他竞束手无策,反被夫人潮笑。基于这种状况,仁宗的皇后不得不把各位大臣的夫人统统叫到后宫,当众对“阃范严酷”的夏竦妻子杨氏予“苛责”,以期罚一敬百,但也起不了多少作用。这些妇女的“胆大亡为”,无疑是封建礼教束缚减轻,妇女地位上升的一种特殊反映。
经济上,宋代是我国封建商品经济大飞跃的时期,大量的消费城市产生,市井空前繁荣,女子经营酒店、饭店、茶馆等也比较普遍。《都城纪胜·诸行》中“都下市肆,名家驰誉者”就有“钱塘门外宋五嫂鱼羹”。当时,宋代女红也大量流入市场。北宋的丝、毛、棉、麻等纺织业有了很大的发展,这与妇女们的辛勤劳作是分不开的,她们在机织上“交臂营作,争为纤巧,以渔信息”。(见李觏《直讲李先生文集》卷16《富国策第三》)北宋的机户中,使用女工占多数,有的女工每人能供应三四张织机所需要的褫、丝线、染练、纺织等工作。(见《宋会要·食货》)妇女经济收入的增加,无疑为她们摆脱不合理婚姻离婚、再嫁创造了条件,是妇女地位提高过程中所不可缺少的。
表现在文化上,宋代更是才女芸芸。花蕊夫人、魏玩、李清照、孙道绚以及唐婉、朱淑贞、吴淑姬、张玉娘等待的才情与风雅均为后人所称道,这些才女中,首当其冲的便是李清照,她是宋代著名的女词人,也是中国文学史上最负盛名的女作家。其词从“和羞走,倚门回首,却把青梅嗅”的少女娇羞到“生当作人杰,死亦为鬼雄”的气壮情怀,不无显示出其高超的写作水平。她的词还常以大胆毫放的笔调咏物叙情。《碧鸡漫志》说其词:“能曲折人意,轻巧尖新,姿态百出。闾巷荒淫之语,肆意落笔,自古缙绅之家能文妇女,未见如此无顾籍也。”这种情况,大概也只可能在礼教束缚较轻、妇女有较多自由的社会中产生。其他如魏玩、孙道绚等都有好词留传后世。(略)
5宋代妇女在政治,军事上也不甘落后
宋代300多年的历史中,确实出现了几个在政治上能吒咤风云的女子,最著名的便是曾权倾三朝的曹太后,《宋史·后妃传》记载她:“性慈检,重稼穑,常于禁苑种谷亲蚕,善飞白书。”政治上为保守派后台,主张“祖宗法度不宜改。”罢王安石相,任用司马光、苏轼等人。另英宗的高后,有“女中尧舜”之称,哲宗时垂帘听政,仍为保守派后台,主张不杀士大夫,不加农田税等,不徇私情“绝外家私恩”,在处理政事期间,“朝野清明,民生乐利”。另哲宗的孟后,在北宋灭亡之际协助高宗建国,奠下了南宋的基业。南宋末的谢太后,在形势危难之际仍极力支撑着摇摇欲坠的宋王朝。(见《宋史·后妃传》)可见,宋代女子在政治上绝不逊色,且她们的贤德足以使吕后、武则天、慈禧等相形见绌。
宋代妇女中还出现了不少能率兵打仗的女将,如韩世忠之妻梁红玉,在黄天荡战役中,曾亲自执桴鼓指挥部属战于金山,几乎生擒金将兀术。后韩世忠屯守楚州,“梁氏也尝佐之治军”,故韩军严整,器杖精甲,金人畏之如虎。(《宋史·韩世忠传》)另宋代杨门女将中的核心人物佘太君,史书上说:“折氏,性慧敏,尝佐业(杨业)立战功。”《晋乘搜略》卷20也说:“折太君善骑射,婢奴技勇过于所部”。此外《癸辛杂识》记载许夫人在闽广一带聚兵立山寨。另这一时期还有张用之妻“一丈青,红袄军”领袖杨妙真等都不愧为能带甲上马,舞枪弄棒的女英雄。
总之,我们从宋代妇女的离婚、改嫁,到她们对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贡献,可看出宋代大多数妇女并非那种在封建礼教紧紧束缚下所谓“外言不入,内言不出”的小家碧玉,而是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大胆地投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之中。宋代妇女地位之高,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至宋以后,从元明清甚至一直到民国时期,中国的妇女一直生活在理学的阴影之中。宋代妇女之所以能够在封建社会中独领风骚,除了经济文化发展的原因外,还与宋代妇女勇于反抗旧观念、旧势力,大胆追求恋爱、婚姻、生活的自由独立精神密不可分。这种精神,直到今天还值得世界各国正在为争取独立、自由、平等权利而斗争的妇女们所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