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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和第二十条针对公司人格分别规定了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和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人格否认制度的确立实际上是对公司独立的法人人格的补充,能够有效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二者间起到相辅相成的作用.但是我国的人格否认制度存在规定太过原则性、实践中难以操作的问题,建议在司法解释中采取简单列举与兜底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