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剑指行业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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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这也是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近年来,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人们对精神层面的追求也逐渐强烈起来。而旅游作为一种“走出去看看”的方式,越来越受到热捧。据报道,我国2012年三大旅游市场总规模超过32亿人次,比改革开放初增长数十倍。面对如此庞大的旅游市场,如果没有一部综合性的旅游法,不仅难以保障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也满足不了亿万城乡居民的热切期待。正因此,旅游法的出台,被认为在我国的旅游业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突出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升温,有关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权益受损的事件也逐渐增多。由于信息掌握不对称等原因,旅游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虽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对旅游者权益受损都规定了救济途径,但限于旅游行业的特殊性、相关规定的层级等原因,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如何更好地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此次旅游法的出台,被不少业内人士评价为“对游客的保护更加细致,更加体贴入微”。除了总则中的原则规定,旅游法为“旅游者”专门单设一章,来落实权益保护。如根据旅游活动的特点,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有针对性的旅游者权利,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等。此外,旅游法对于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这些特殊人群的保护和提供便利也作了专门的规定。
  “世界上不少国家都有旅游法,从可查阅到的30多部旅游法可见,仅老挝、越南和俄罗斯单独成章规定旅游者权利,其他国家对旅游者权利的保护多散见于旅游法其他章节,或者由其他法律进行规范。”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韩玉灵在接受网络访谈时指出,我国旅游法对旅游者的单章规定,体现了对这一群体权益保护的重视。
  “这部法最大的一个特点就是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4月25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的旅游法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超英如此表示。
  实践中,旅游者一般会与经营者先期签订旅游服务合同,旅游服务合同也因此成为联系旅游者与经营者的重要纽带。相比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具有其特殊性。如何完善这一纸文书?旅游法对此花费大量笔墨,如明确了旅游者对旅游合同的任意解除权以及惩罚性赔偿等,以保护旅游者的主要权利。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旅游法还专门规定了旅游者义务,包括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等。“因为实现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常常需要旅游者的配合,旅游者不履行相应的义务、不理智消费、不适度维权,最终其权利还是会受到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规定旅游者的义务,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韩玉灵说。
  此外,如何引导旅游者自觉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注意公众场合特别是涉外场合的言谈举止,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也是此次立法的关注点。
  “中国旅游消费已进入大众化的发展阶段,越来越多居民出国旅游,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欢迎。同时也要看到,部分游客的素质和修养还不高,公共场合大声喧哗、旅游景区乱刻字、过马路时闯红灯、随地吐痰等不文明行为,常常遭到媒体的非议,有损国人形象,影响比较恶劣。”5月16日,国务院召开贯彻实施旅游法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在会上指出,旅游法对旅游者的文明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不文明行为作出了禁止规定。
  “旅游法一大精彩之处,是在‘旅游者’一章明确了国家对旅游文明的引导,为文明、健康、理性出行提供法律依据。”德国国家旅游局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李朝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旅游法提出尊重当地风俗、宗教等,也是游客文明的标准。“希望通过旅游法出台,多方配合,中国游客将来能展现出更加文明的风貌。”
  重拳打击旅游市场乱象
  提起旅游乱象,不少百姓都深有感触。特别是最近几年,各大旅游公司纷纷打出了“零负团费”的路线,以低价来吸引旅游者。但随之而来的,是不断引发的各类纠纷,成为旅游行业的顽症痼疾。
  虽然国务院和各地方都出台了一些规定对旅游活动进行规范,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这些规定并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旅游业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的需要。此次旅游法着重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零负团费”现象的背后,是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欺骗旅游者,通过强制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从中获取回扣等弥补经营成本,牟取不正当利益。
  针对这一问题,旅游法采取标本兼治的做法,对旅行社经营提出了五个“不得”,即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诱骗旅游者”、不得“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得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以及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这些条款明确了低价招徕,然后通过强迫购物等不恰当途径获取利益的经营行为是非法的。立法从旅游经营活动的全链条,即从旅行社、导游乃至其他的经营者各个环节都明确了市场规则和行为规范。”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表示。
  也有不少人士指出,实践中旅行社不向导游、地接社支付服务、接待费用,甚至要求导游交费“买团”,也是产生“零负团费”的重要原因。“目前中国70%都是社会导游,也就是说不是旅行社的正式员工,没有基本工资以及意外工伤保险等,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旅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玉松指出,“没有对导游基本权益的保护,就很难实现对旅游者真正的权益保护。”
  旅游法对此规定:旅行社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导游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针对景区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此次旅游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包括适用于所有景区的一般规定以及针对利用公共资源建设景区的特殊规定。对于所有景区,立法强调了门票价格的公开性、公益性和时效性,要求景区“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等。同时还规定“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而对于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如果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还“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同时规定,“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合理规划以促旅游发展
  在旅游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存在着旅游项目盲目规划、胡乱上马的问题。不论是“杀鸡取卵”式的过度开发,还是“拆旧盖新”式的破坏开发,都给景区留下了“累累伤痕”。如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也是此次立法的重头戏。
  “据预测,未来5年中国旅游投资总量将达到5万亿元,这反映了各地对旅游发展实实在在的决心和力度。”中国旅游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任魏小安说,“钱怎么来,钱怎么花,钱怎么赚,必然成为未来的突出问题,需要旅游规划的指导和推进。”
  “毫无疑问,旅游业对于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消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如果不注意有序开发,不在保护的前提下利用资源,就可能吃了祖宗饭、断了子孙路。”韩玉灵说。
  对此,旅游法规定“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其他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保护和利用规划相衔接”。而对于自然资源和文物等人文资源的旅游利用,旅游法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资源、生态保护和文物安全的要求,尊重和维护当地传统文化和习俗,维护资源的区域整体性、文化代表性和地域特殊性”。旅游法还明确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资金,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形象推广。”
  “这些都将有力推动旅游业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发展司司长王威在新闻发布会上如是说。
  此外,旅游法对政府公共服务也提出了要求。如“根据需要建立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无偿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线路、交通、气象、住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必要信息和咨询服务”;“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和旅游者集中场所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旅游指示标识”;“建立旅游客运专线或者游客中转站,为旅游者在城市及周边旅游提供服务”等,真正做到惠民便民。
  从上世纪80年代初着手起草,到最近获得立法机关通过,旅游法的出台可谓30年磨一剑。而如何将好的立法初衷真正贯彻落实,还需要实践的打磨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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