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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通反垄断案在历时14个月之后,最终以高通被罚60.88亿元人民币而结束,这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的最大一笔罚款。高通表示将不寻求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并将对手机的专利授权方式做出多项调整,包括对中国厂商不再捆绑专利授权、不强制交叉授权、整机收费打折等。
对于息息相关的整个产业链来说,这场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反垄断案,对行业带来的深远影响才刚刚开始。而在此结果出来前,国内舆论已将高通公司赋予了一个新的身份——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的“专利保护伞”。
“专利保护伞”这一说法是如何而来的?据了解,高通公司在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中,要求每一个获得专利许可的被许可企业将其自有知识产权反向授权给高通公司,并且,高通公司允许各个获得高通专利许可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企业反向授权给高通公司的自有知识产权;由此,高通公司为所有的被许可企业,特别是那些专利积累不足的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充当了无形的“专利保护伞”。
基于此,媒体报道纷纷预测:由于高通公司通过“反向授权”条款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充当的“专利保护伞”很可能被国家发改委打破,在这顶“专利保护伞”荫庇下的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将会面临其他具有深厚专利积累的国内老牌智能终端企业在专利领域的猛烈攻击。
然而高通公司真的在充当保护伞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保驾护航吗?本刊记者采访到了此次事件焦点一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副总监刘振。他们将通过对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与高通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高通CDMA智能终端许可协议”)的具体分析给出相应答案。
China IP: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刘振:“高通cDMA智能终端许可协议”(下称“高通许可协议”)是高通公司针对采用CDMA网络制式的智能终端产品而向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发放的专利许可协议。
根据高通许可协议中对于合同主旨的约定,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授权人)与高通公司双方签订该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被许可人希望获得高通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以生产、销售移动终端,并且,高通希望授权被许可人上述知识产权以获得相应对价”。即,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签订高通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高通公司所享有的自有专利的授权,从而实施智能终端的生产、销售。
China IP:高通公司通过高通许可协议获得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授权的目的是什么?
刘振:高通许可协议的合同主旨部分进一步做出了以下约定“高通公司希望获得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以生产、销售移动终端及其零部件”。
由此可见,高通公司通过许可协议获得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的授权的目的在于:确保高通公司自身不会因为实施移动终端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行为而被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追究侵权(专利权)责任。
China IP: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可以通过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来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人的专利吗?
刘振: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授权”许条款(即,媒体所指的“反向授权”条款)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以下约定:“被许可人以其自有的知识产权给予高通公司专利授权许可……上述授权许包括高通公司将传递权(Pass through rights)传递给其直接或间接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在美国法规定的专利权穷竭的范围内)。”其中,高通许可协议中对于“传递权”的定义为:“基于本协议项下许可的各项专利,被许可人在每个法域内可以将明示许可、默示许可、以及专利穷竭权传递给其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的权利或能力;这些本协议项下许可的专利所包含的明示许可、默示许可及专利穷竭权利是上述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通过从被许可人处购买的被许可产品而获得的。”
根据上述高通许可协议中的上述约定可以看出,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授权”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即,媒体所指的“反向授权”条款)是在从两个方面对于高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自有专利的“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约定。
首先,上述条款从正面表述,高通公司通过将其生产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销售给下游客户,从而将上述智能终端或零部件中所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传递”给获得高通公司产品的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包括从高通公司直接购买其产品的直接客户,或者,从高通公司的下游客户处购买高通产品的非直接客户)。进一步,上述条款从反面表述,高通公司所生产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中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因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同意将这些知识产权许可给高通公司来实施智能终端或零部件的生产销售而权利穷竭;因此,在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将不得再向获得高通公司产品的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包括从高通公司直接购买其产品的直接客户,或者,从高通公司的下游客户处购买高通产品的非直接客户)主张上述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权。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即便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也并不代表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能够获得免费使用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自有专利权的权利;第二,能够获得高通公司保护,免于受到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提起专利诉讼的主体,仅为直接或者间接从高通公司获取其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第三,直接或者间接从高通公司获取其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仅能够针对其获得的高通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获得高通公司的专利保护。
China IP:高通许可协议中能够被称为“专利保护伞”的条款到底是什么?
刘振:在高通许可协议中,勉强能够起到避免被许可人之间进行专利诉讼的条款是“承诺不主张”(covenant not assert)条款。但是,上述条款属于可选择条款。该条款明确表述“本条款基于被许可人的意愿来选择保留或删除”。并且,该条款中约定“被许可人并不承诺放弃向被许可人主张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在高通许可协议中,上述术语“其他知识产权”是指除CMDA无线通信制式的通用空中接口(Comnoh air interface)规范所涉及的标准专利之外的知识产权。
也就是说,在高通许可协议中,是否承诺不对其他签订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提出专利诉讼完全基于每个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自由选择。并且,即使自愿加入相互不主张专利权的联盟之中,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也并不会因此而失去针对与无线传输领域的标准专利无关的其他专利向任何一家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
China IP:面对众多高通成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保护伞,尤其是针对小米的言论及评价,您的分析是怎样的?
刘振:(1)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并不会因为与高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而自动获得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2)对于使用了高通公司芯片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来说,其仅能够在使用了高通芯片产品的智能终端设备上获得来自高通公司的专利保护;并且,高通公司提供的专利保护仅能够保证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不会因在其智能终端设备中使用上述芯片产品而遭到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的其他智能终端企业的专利诉讼。换句话说,对于与高通芯片产品无关的专利技术(如存储、手机外观设计等),国内智能手机厂商并不会获得来自高通公司的任何专利保护。因此,即便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许可”条款(即媒体所谓的“反向许可”条款)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无效条款,亦不会对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间专利格局造成实质性影响。(3)据我们了解,在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自愿选择了在许可协议中保留“承诺不主张”条款(即,承诺不利用与CMDA无线通信制式的通用空中接口规范所涉及的标准专利向其他被许可人提起专利诉讼)。那么,即便高通许可协议可以被当做一项“专利保护伞”,这项“专利保护伞”也是所有签订定了高通许可协议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基于自愿共同撑起的。
对于息息相关的整个产业链来说,这场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反垄断案,对行业带来的深远影响才刚刚开始。而在此结果出来前,国内舆论已将高通公司赋予了一个新的身份——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的“专利保护伞”。
“专利保护伞”这一说法是如何而来的?据了解,高通公司在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中,要求每一个获得专利许可的被许可企业将其自有知识产权反向授权给高通公司,并且,高通公司允许各个获得高通专利许可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企业反向授权给高通公司的自有知识产权;由此,高通公司为所有的被许可企业,特别是那些专利积累不足的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充当了无形的“专利保护伞”。
基于此,媒体报道纷纷预测:由于高通公司通过“反向授权”条款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充当的“专利保护伞”很可能被国家发改委打破,在这顶“专利保护伞”荫庇下的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将会面临其他具有深厚专利积累的国内老牌智能终端企业在专利领域的猛烈攻击。
然而高通公司真的在充当保护伞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保驾护航吗?本刊记者采访到了此次事件焦点一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副总监刘振。他们将通过对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与高通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高通CDMA智能终端许可协议”)的具体分析给出相应答案。
China IP: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刘振:“高通cDMA智能终端许可协议”(下称“高通许可协议”)是高通公司针对采用CDMA网络制式的智能终端产品而向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发放的专利许可协议。
根据高通许可协议中对于合同主旨的约定,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授权人)与高通公司双方签订该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被许可人希望获得高通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以生产、销售移动终端,并且,高通希望授权被许可人上述知识产权以获得相应对价”。即,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签订高通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高通公司所享有的自有专利的授权,从而实施智能终端的生产、销售。
China IP:高通公司通过高通许可协议获得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授权的目的是什么?
刘振:高通许可协议的合同主旨部分进一步做出了以下约定“高通公司希望获得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以生产、销售移动终端及其零部件”。
由此可见,高通公司通过许可协议获得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的授权的目的在于:确保高通公司自身不会因为实施移动终端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行为而被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追究侵权(专利权)责任。
China IP: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可以通过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来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人的专利吗?
刘振: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授权”许条款(即,媒体所指的“反向授权”条款)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以下约定:“被许可人以其自有的知识产权给予高通公司专利授权许可……上述授权许包括高通公司将传递权(Pass through rights)传递给其直接或间接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在美国法规定的专利权穷竭的范围内)。”其中,高通许可协议中对于“传递权”的定义为:“基于本协议项下许可的各项专利,被许可人在每个法域内可以将明示许可、默示许可、以及专利穷竭权传递给其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的权利或能力;这些本协议项下许可的专利所包含的明示许可、默示许可及专利穷竭权利是上述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通过从被许可人处购买的被许可产品而获得的。”
根据上述高通许可协议中的上述约定可以看出,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授权”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即,媒体所指的“反向授权”条款)是在从两个方面对于高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自有专利的“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约定。
首先,上述条款从正面表述,高通公司通过将其生产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销售给下游客户,从而将上述智能终端或零部件中所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传递”给获得高通公司产品的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包括从高通公司直接购买其产品的直接客户,或者,从高通公司的下游客户处购买高通产品的非直接客户)。进一步,上述条款从反面表述,高通公司所生产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中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因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同意将这些知识产权许可给高通公司来实施智能终端或零部件的生产销售而权利穷竭;因此,在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将不得再向获得高通公司产品的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包括从高通公司直接购买其产品的直接客户,或者,从高通公司的下游客户处购买高通产品的非直接客户)主张上述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权。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即便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也并不代表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能够获得免费使用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自有专利权的权利;第二,能够获得高通公司保护,免于受到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提起专利诉讼的主体,仅为直接或者间接从高通公司获取其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第三,直接或者间接从高通公司获取其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仅能够针对其获得的高通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获得高通公司的专利保护。
China IP:高通许可协议中能够被称为“专利保护伞”的条款到底是什么?
刘振:在高通许可协议中,勉强能够起到避免被许可人之间进行专利诉讼的条款是“承诺不主张”(covenant not assert)条款。但是,上述条款属于可选择条款。该条款明确表述“本条款基于被许可人的意愿来选择保留或删除”。并且,该条款中约定“被许可人并不承诺放弃向被许可人主张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在高通许可协议中,上述术语“其他知识产权”是指除CMDA无线通信制式的通用空中接口(Comnoh air interface)规范所涉及的标准专利之外的知识产权。
也就是说,在高通许可协议中,是否承诺不对其他签订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提出专利诉讼完全基于每个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自由选择。并且,即使自愿加入相互不主张专利权的联盟之中,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也并不会因此而失去针对与无线传输领域的标准专利无关的其他专利向任何一家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
China IP:面对众多高通成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保护伞,尤其是针对小米的言论及评价,您的分析是怎样的?
刘振:(1)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并不会因为与高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而自动获得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2)对于使用了高通公司芯片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来说,其仅能够在使用了高通芯片产品的智能终端设备上获得来自高通公司的专利保护;并且,高通公司提供的专利保护仅能够保证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不会因在其智能终端设备中使用上述芯片产品而遭到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的其他智能终端企业的专利诉讼。换句话说,对于与高通芯片产品无关的专利技术(如存储、手机外观设计等),国内智能手机厂商并不会获得来自高通公司的任何专利保护。因此,即便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许可”条款(即媒体所谓的“反向许可”条款)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无效条款,亦不会对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间专利格局造成实质性影响。(3)据我们了解,在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自愿选择了在许可协议中保留“承诺不主张”条款(即,承诺不利用与CMDA无线通信制式的通用空中接口规范所涉及的标准专利向其他被许可人提起专利诉讼)。那么,即便高通许可协议可以被当做一项“专利保护伞”,这项“专利保护伞”也是所有签订定了高通许可协议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基于自愿共同撑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