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通真的是保护伞吗?小米这样说……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jbdam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高通反垄断案在历时14个月之后,最终以高通被罚60.88亿元人民币而结束,这是中国反垄断历史上的最大一笔罚款。高通表示将不寻求任何进一步的法律程序进行抗辩,并将对手机的专利授权方式做出多项调整,包括对中国厂商不再捆绑专利授权、不强制交叉授权、整机收费打折等。
  对于息息相关的整个产业链来说,这场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反垄断案,对行业带来的深远影响才刚刚开始。而在此结果出来前,国内舆论已将高通公司赋予了一个新的身份——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的“专利保护伞”。
  “专利保护伞”这一说法是如何而来的?据了解,高通公司在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中,要求每一个获得专利许可的被许可企业将其自有知识产权反向授权给高通公司,并且,高通公司允许各个获得高通专利许可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企业反向授权给高通公司的自有知识产权;由此,高通公司为所有的被许可企业,特别是那些专利积累不足的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充当了无形的“专利保护伞”。
  基于此,媒体报道纷纷预测:由于高通公司通过“反向授权”条款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充当的“专利保护伞”很可能被国家发改委打破,在这顶“专利保护伞”荫庇下的国内新兴智能终端企业将会面临其他具有深厚专利积累的国内老牌智能终端企业在专利领域的猛烈攻击。
  然而高通公司真的在充当保护伞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生产、销售活动保驾护航吗?本刊记者采访到了此次事件焦点一方——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务副总监刘振。他们将通过对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与高通公司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高通CDMA智能终端许可协议”)的具体分析给出相应答案。
  China IP: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目的是什么?
  刘振:“高通cDMA智能终端许可协议”(下称“高通许可协议”)是高通公司针对采用CDMA网络制式的智能终端产品而向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发放的专利许可协议。
  根据高通许可协议中对于合同主旨的约定,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授权人)与高通公司双方签订该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被许可人希望获得高通公司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以生产、销售移动终端,并且,高通希望授权被许可人上述知识产权以获得相应对价”。即,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签订高通许可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高通公司所享有的自有专利的授权,从而实施智能终端的生产、销售。
  China IP:高通公司通过高通许可协议获得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自有知识产权授权的目的是什么?
  刘振:高通许可协议的合同主旨部分进一步做出了以下约定“高通公司希望获得被许可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授权以生产、销售移动终端及其零部件”。
  由此可见,高通公司通过许可协议获得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的授权的目的在于:确保高通公司自身不会因为实施移动终端及其零部件的生产及销售行为而被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追究侵权(专利权)责任。
  China IP: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可以通过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来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人的专利吗?
  刘振: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授权”许条款(即,媒体所指的“反向授权”条款)对这一问题做出了以下约定:“被许可人以其自有的知识产权给予高通公司专利授权许可……上述授权许包括高通公司将传递权(Pass through rights)传递给其直接或间接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在美国法规定的专利权穷竭的范围内)。”其中,高通许可协议中对于“传递权”的定义为:“基于本协议项下许可的各项专利,被许可人在每个法域内可以将明示许可、默示许可、以及专利穷竭权传递给其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的权利或能力;这些本协议项下许可的专利所包含的明示许可、默示许可及专利穷竭权利是上述智能终端或零部件客户通过从被许可人处购买的被许可产品而获得的。”
  根据上述高通许可协议中的上述约定可以看出,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授权”条款所约定的内容(即,媒体所指的“反向授权”条款)是在从两个方面对于高通公司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自有专利的“专利权穷竭原则”的适用条件进行约定。
  首先,上述条款从正面表述,高通公司通过将其生产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销售给下游客户,从而将上述智能终端或零部件中所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传递”给获得高通公司产品的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包括从高通公司直接购买其产品的直接客户,或者,从高通公司的下游客户处购买高通产品的非直接客户)。进一步,上述条款从反面表述,高通公司所生产的智能终端或零部件中包含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的自有知识产权,因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同意将这些知识产权许可给高通公司来实施智能终端或零部件的生产销售而权利穷竭;因此,在与高通公司签订许可协议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将不得再向获得高通公司产品的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包括从高通公司直接购买其产品的直接客户,或者,从高通公司的下游客户处购买高通产品的非直接客户)主张上述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权。
  通过上述分析能够明确以下几点:第一,即便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也并不代表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能够获得免费使用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被许可人)自有专利权的权利;第二,能够获得高通公司保护,免于受到其他国内智能终端企业提起专利诉讼的主体,仅为直接或者间接从高通公司获取其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第三,直接或者间接从高通公司获取其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客户仅能够针对其获得的高通产品中所包含的专利获得高通公司的专利保护。
  China IP:高通许可协议中能够被称为“专利保护伞”的条款到底是什么?
  刘振:在高通许可协议中,勉强能够起到避免被许可人之间进行专利诉讼的条款是“承诺不主张”(covenant not assert)条款。但是,上述条款属于可选择条款。该条款明确表述“本条款基于被许可人的意愿来选择保留或删除”。并且,该条款中约定“被许可人并不承诺放弃向被许可人主张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在高通许可协议中,上述术语“其他知识产权”是指除CMDA无线通信制式的通用空中接口(Comnoh air interface)规范所涉及的标准专利之外的知识产权。
  也就是说,在高通许可协议中,是否承诺不对其他签订许可协议的被许可人提出专利诉讼完全基于每个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自由选择。并且,即使自愿加入相互不主张专利权的联盟之中,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也并不会因此而失去针对与无线传输领域的标准专利无关的其他专利向任何一家企业提起诉讼的权利。
  China IP:面对众多高通成为国内智能终端企业的保护伞,尤其是针对小米的言论及评价,您的分析是怎样的?
  刘振:(1)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并不会因为与高通签订专利许可协议而自动获得免费使用其他被许可人自主知识产权的权利。(2)对于使用了高通公司芯片产品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来说,其仅能够在使用了高通芯片产品的智能终端设备上获得来自高通公司的专利保护;并且,高通公司提供的专利保护仅能够保证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不会因在其智能终端设备中使用上述芯片产品而遭到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的其他智能终端企业的专利诉讼。换句话说,对于与高通芯片产品无关的专利技术(如存储、手机外观设计等),国内智能手机厂商并不会获得来自高通公司的任何专利保护。因此,即便高通许可协议中的“被许可人之许可”条款(即媒体所谓的“反向许可”条款)被国家发改委认定为无效条款,亦不会对于国内智能终端企业间专利格局造成实质性影响。(3)据我们了解,在与高通公司签订了许可协议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自愿选择了在许可协议中保留“承诺不主张”条款(即,承诺不利用与CMDA无线通信制式的通用空中接口规范所涉及的标准专利向其他被许可人提起专利诉讼)。那么,即便高通许可协议可以被当做一项“专利保护伞”,这项“专利保护伞”也是所有签订定了高通许可协议的国内智能终端企业基于自愿共同撑起的。
其他文献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今日头条、百度百家、搜狐新闻客户端等8家知名互联网平台联名发布了《保护原创版权声明》,呼吁保护此前一直被忽视的内容消费者权益,扭转抄袭者“收益高风险低”的局面。  这意味着,在线原创资讯领域或将是继在线视频、在线音乐之后,版权战火再次重燃之地。  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内容为王”的准则已深入人心,也是资讯平台的立足之本。移动资讯时代来临,更是加剧了各大巨头对原创资讯
期刊
穿不穿马甲的差别  2015年3月中旬,上海高通高调召开发布会,其与美国高通就“高通GOTOP”商标的法律争议再次点燃舆论热情,大概是借势发改委对美国高通60亿元的反垄断处罚决定。据说,早在2001年,美国高通就试图向上海高通提出以5万美元来收购“高通GOTOP”商标,不过当时被拒绝了。而后到了2012年,美国高通再度提出以200万美元收购“高通GOTOP”的商标,依然遭到拒绝。  面对美国高通这
期刊
2015年2月底,欧洲专利局公布了2014年度报告。从申请提交数量(直接申请和PCT申请总和)上看,2014年来自中国内地的申请(共计26.472件)占到欧专局该年度申请总数(共计约274.000件)约9%,较上年度有显著增长(增长约18.2%),在全部申请来源地国家中名列第四。  在2014年度,共有来自世界范围的约274.000件欧洲专利申请(直接申请和PCT申请总和)被提交,相比2013年的
期刊
随着数字网络和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信息产品日新月异,信息产品相互之间的边际越来越接近于零,尤其是移动互联网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欣赏作品和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为著作权产业培育出众多新的增长点,促使作品的创作与传播方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也给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在互联网日新月异的今天,如何维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业界对这一话题已经讨论多年。现任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
期刊
随着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的市场氛围越来越浓,知识产权市场化的成熟,其基础——知识产权的价值评估——也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不同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拥有知识产权的作用和目的不同,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不同。本文仅仅以企业基于产品市场竞争、技术市场运营为目的而拥有知识产权为前提讨论知识产权中专利价值评估问题。  按照目前国际上主流的专利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分为货币价值(市场价值)和实用价值。其中,货币价值是指在
期刊
判定商标侵权的混淆标准有两种,包括来源混淆(直接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间接混淆)。在当前的商业经营模式中,经销商在其店铺招牌、装潢或商品包装上使用所售商品商标的现象较为常见。比如本案,经销商在购物纸袋上标注他人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因其商标指示商品与所售商品一致,故不构成来源混淆侵权。如果认定构成关联关系混淆侵权,则需与商标的合理使用行为及描述性使用行为予以甄别,并结合其使用行为是否具有相
期刊
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运用是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举措,专利权质押融资是知识产权成果运用的重要方式之一,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开展专利权质押试点工作以来,专利权质押融资金额至2013年底已累计达到638亿元,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融资摆脱资金匮乏的窘境,我国的专利权质押融资事业已步入高速发展的快车道。然而,就出质专利数量而言,每年仍停留在数千件的规模,相较于国内高达58.7万
期刊
今年阳历三月基本都在正月里,刚过年就开春了。春天里,人们总是要开开会,谈谈一年之计,定定一年的调子。  两会在正月十五前两天就DuangDuang地开了起来。跟老百姓最相关的有两件事,一是享受除APEC蓝之外的两会蓝,二是伴着铺天盖地的两会报道过元宵。而对于IP人来说,克强总理“中国梦”述职里跟知识产权有关的内容,和大佬们的知识产权提案,似乎更能让我们打起精神来。  两会得开,元宵节得过,想着正月
期刊
一年一度的聚集突破性技术和创新产品的大规模展会一一国际消费电子展(CES)己于2015年1月6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如期开幕。老资格的摄影器材制造商柯达公司老树发新枝,在今年CES开幕的第一天就亟不可待地发布了自己的首款智能手机产品——Kodak Instamatic 5。  咱们先了解一下该款手机的基本情况。柯达公司在CES2015上推出的这款智能手机使用基于安卓4.4.2定制的系统,处理器采用联发
期刊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最新数据显示,2013年全球PCT专利申请的总量为205000项,比2012年增加了5.1%,再创历史新高。中国的申请数量是21516项,比2012年增加了15.6%。申请数量排名前五的国家依次是:美国(57239项)、日本(43918项)、中国(21516项)、德国(17927项)和韩国(12386项)。这也是中国首次超越德国,以占全球申请总数10.5%的份额位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