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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循环经济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并把“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措施,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央领导同志对发展循环经济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8年8月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即“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任重而道远
2009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视察时明确指出:“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这件大事抓好。”2009年8月,黑龙江省省委书记吉炳轩强调:“要把结构调整项目、自主创新项目、资源节约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作为工业项目建设重点,在保投产、抓续建、争开工、促前期上下工夫,争取早日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全省经济更快发展。”从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我省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黑龙江省作为国家生态省建设试点,生态改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总体来讲,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因此必须加大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力度。笔者认为应该从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较合理的发展模式,并配套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从各个方面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经济、自然复合问题。我们必须从文化进化和系统发展的视角,从技术转型、制度创新、文化变革等多元视角深入研究,才能真正揭示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规律,也才能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实践的健康发展。由于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法律、制度和模式相比较而言,循环经济在我省仍处于概念引进阶段,既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没有进行应用实施的具体推动措施。因此,无论从循环经济研究的理论还是实践来看,我省与其他省份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2007年我省出台实施的《黑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模式和目标。经过两年来的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是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逐步深入,相继出台了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矿井水利用、东部煤电化基地等建设规划。二是各地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台河市在2006和2007年分别被国家确定为循环经济园区和循环经济城市试点。三是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2008年全省大高耗能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15.5%。四是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取得成果。但由于我省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加上投入能力不足,技术条件有限,《黑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省的循环经济发展步伐仍显缓慢,“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指标4.4%,2006年至2008年均未实现既定目标,3年累计降幅11.4%,仅完成了计划目标的54.4%。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政府主导作用明显,企业推进步伐缓慢;二是技术力量薄弱;三是投入严重不足;四是法律保障严重滞后。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任重道远。
三、构筑法律法规体系是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
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使我省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究竟应该有什么呢?首先,要建设循环经济的经济学平台,运用市场经济理论调控经济的发展模式。其次,要建设制度、法律、法规平台,形成政府主导,政策规划,法律保障,条例规范的良性运作机制。再次,要建设科学技术平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支撑的作用,以科技促发展。三个平台缺一不可。其中,法律保障平台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既要有循环经济的大法,也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要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具有一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能、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但总体上看,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仍然薄弱,不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从地方立法层面上看,目前北京、上海、山东、重庆等17个省市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政府决定。构筑法律法规体系是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根据发达省份的经验,在推进循环经济的同时或在进行循环经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制定有黑龙江地方特色的循环经济法规,明确生产者、消费者的权责利关系,同时切实加强依法监督管理力度,通过法规加强对循环经济活动的规范和指导。目前,黑龙江省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还没有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虽然制定了《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暂行规定》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指南》等条例,但对国家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后的地方条例没有及时进行调研,导致法规体系未能及时配套。为此,黑龙江省应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为主要内容,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和扶持力度。应抓紧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包括《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业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意见》等。与此同时,要研究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包括产业、产权、价格等基础性政策,生产、采购、消费和贸易等规范性政策,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鼓励性政策,生产者责任延伸、消费回收支付、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政策。尽快探索和建立起一套符合我省地方特色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规划,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职责,明确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的产权关系及交易机制;明确涉及循环经济中各利益实体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及效率与公平等问题,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体系,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制保障。
编辑/刘文捷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并把“循环经济形成较大规模”作为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目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效途径,是解决资源环境瓶颈约束的根本性措施,是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央领导同志对发展循环经济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2月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促进法补充列入立法计划,并于2008年8月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
循环经济即“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反馈式循环过程,可以更有效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以尽可能小的资源消耗和环境成本,获得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使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相互和谐,促进资源永续利用。概括地说,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二、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任重而道远
2009年6月,胡锦涛总书记在黑龙江省视察时明确指出:“要按照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把生态环境保护这件大事抓好。”2009年8月,黑龙江省省委书记吉炳轩强调:“要把结构调整项目、自主创新项目、资源节约项目和循环经济项目作为工业项目建设重点,在保投产、抓续建、争开工、促前期上下工夫,争取早日形成一批新的经济增长点,拉动全省经济更快发展。”从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发展循环经济”已经成为我省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工作。
黑龙江省作为国家生态省建设试点,生态改善取得了一定进展,但是总体来讲,循环经济的发展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因此必须加大对循环经济的发展力度。笔者认为应该从黑龙江省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较合理的发展模式,并配套以相关的政策、法规,从各个方面保障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发展循环经济不仅仅是一个科学问题,也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更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文化、经济、自然复合问题。我们必须从文化进化和系统发展的视角,从技术转型、制度创新、文化变革等多元视角深入研究,才能真正揭示发展循环经济的客观规律,也才能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实践的健康发展。由于循环经济的不断发展,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法律、制度和模式相比较而言,循环经济在我省仍处于概念引进阶段,既没有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更没有进行应用实施的具体推动措施。因此,无论从循环经济研究的理论还是实践来看,我省与其他省份都存在比较大的差距。
2007年我省出台实施的《黑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确立了我省循环经济的发展思路、模式和目标。经过两年来的推进,全省循环经济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是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逐步深入,相继出台了全省资源综合利用、矿井水利用、东部煤电化基地等建设规划。二是各地的循环经济试点工作取得较大进展,牡丹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七台河市在2006和2007年分别被国家确定为循环经济园区和循环经济城市试点。三是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 2008年全省大高耗能行业万元增加值能耗比上年下降15.5%。四是一批重点技术创新项目取得成果。但由于我省循环经济起步较晚,加上投入能力不足,技术条件有限,《黑龙江省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以来,我省的循环经济发展步伐仍显缓慢,“十一五”期间万元GDP能耗年均下降指标4.4%,2006年至2008年均未实现既定目标,3年累计降幅11.4%,仅完成了计划目标的54.4%。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一是政府主导作用明显,企业推进步伐缓慢;二是技术力量薄弱;三是投入严重不足;四是法律保障严重滞后。可以说,发展循环经济任重道远。
三、构筑法律法规体系是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
实践证明,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使我省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有利于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有利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是加快我省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措施究竟应该有什么呢?首先,要建设循环经济的经济学平台,运用市场经济理论调控经济的发展模式。其次,要建设制度、法律、法规平台,形成政府主导,政策规划,法律保障,条例规范的良性运作机制。再次,要建设科学技术平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支撑的作用,以科技促发展。三个平台缺一不可。其中,法律保障平台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循环经济的法律保障体系,既要有循环经济的大法,也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各种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要体现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从国家立法层面上看,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已具有一定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能、节材、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政策、标准和管理制度。但总体上看,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制建设仍然薄弱,不能适应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建立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责任。从地方立法层面上看,目前北京、上海、山东、重庆等17个省市制定了发展循环经济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或政府决定。构筑法律法规体系是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的保障,根据发达省份的经验,在推进循环经济的同时或在进行循环经济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必须制定有黑龙江地方特色的循环经济法规,明确生产者、消费者的权责利关系,同时切实加强依法监督管理力度,通过法规加强对循环经济活动的规范和指导。目前,黑龙江省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还没有形成配套的法律、法规,虽然制定了《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暂行规定》和《省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指南》等条例,但对国家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后的地方条例没有及时进行调研,导致法规体系未能及时配套。为此,黑龙江省应尽快建立比较完善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政策支持体系、技术创新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为主要内容,加快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逐步建立起有利于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对循环经济发展的促进和扶持力度。应抓紧制定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法规,包括《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促进条例》《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能源工作的决定》《关于加强工业节约集约用地的指导意见》等。与此同时,要研究建立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包括产业、产权、价格等基础性政策,生产、采购、消费和贸易等规范性政策,财政、金融、税收、投资等鼓励性政策,生产者责任延伸、消费回收支付、生态恢复与环境保护的经济补偿政策。尽快探索和建立起一套符合我省地方特色的循环经济法规体系,按照发展循环经济的总体规划,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重组化”确立为发展循环经济立法的基本要求,明确政府主管部门和分管部门职责,明确生态环境和基本资源的产权关系及交易机制;明确涉及循环经济中各利益实体的权责关系、利益分配及效率与公平等问题,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体系,把循环经济发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发展循环经济提供法制保障。
编辑/刘文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