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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有事项作为上市公司中重要的一项不确定事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会因为其存在而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的行为进行规范,可以使披露的信息更加真实、有效,从而满足信息使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的需要,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本文提出了或有事项披露不够完整、或有事项披露位置不够规范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从公司内部和外部分别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相关信息使用者的利益保护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积极的建议。
一、前言
在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或有事项作为一项相当重要的不确定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等信息对或有事项等不确定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不仅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和监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或有事项披露还存在相关体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这也导致了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出现披露不够完整,披露位置不规范,预计负债确认不够充分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促使披露信息更加真实、有效、可信。
二、上市公司年报中或有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或有事项披露不够完整
或有事项的种类复杂多样,包括债务担保、未决诉讼及仲裁、承诺、售后服务预计、产品质量保证、回购等。从披露类别来看,前三者多数公司能够做到披露,而其他要素上公司的披露有所欠缺。从披露的具体每个事项来看,多数公司的披露不够详细,多数公司只对或有事项的成因和内容进行简单介绍,并不提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该项要素披露的不够完整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二)或有事项披露位置不够规范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尽管有单独列出的“承诺及或有事项”项目可供公司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但是也没有限制公司将或有事项在附注中的其他部分分散进行披露。存在上市公司不把或有事项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承诺及或有事项”项目之下,而是将其在报表附注的其他位置进行披露。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会相应减少公司集中披露或有事项的所受到的影响,但是使得信息使用者获得相关信息更加困难,提升了公司对真实的财务状况进行隐瞒的可能性,从而对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三)预计负债确认不够充分
若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之中单独列出项目表明其余额及发生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的项目和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而在利润表中也需要反映扣除补偿金额之后的确认预计负债的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达到预计负债确认的三个条件时,就应该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并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但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债务担保事项、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等或有事项,公司可能败诉或存在可能需要归还的款项时,却没有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这样会使公司隐瞒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同样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四)债务担保事项披露不详细且关联方担保情况严重
债务担保在公司中经常可以见到,可以说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或有事项。但是在披露债务担保事项时,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一方面,对债务担保事项的披露都是很简单的,有许多重要的担保因素,如担保的期限、原因,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等都未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关联方债务担保且数额较大,但是却没有对预计负债进行计提,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公司应当遵循的谨慎性原则,最终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影响。
三、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披露中出现的多项问题,既反映了我国在或有事项的研究上还不成熟,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反映了企业内外部环境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为有效解决或有事项披露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并为今后公司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需要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公司内部因素
或有事项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且结果是由未来的情况决定的,这也就导致了公司在处理或有事项时需要进行主观的判断。而公司为了未来的发展利益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可能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这就会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得所需的信息。同时,由于有些上市公司内部没有对或有事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无法对或有事项进行有效的界定,从而在内部控制和审计时,忽略了或有事项的披露行为,也没有对相应的披露行为做出规范。
(二)公司外部因素
首先,或有事项披露的理論体系不够健全。尽管国家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在其中对或有事项进行了规范,但是同出台的多部法律一样,准则仅是对或有事项披露制定了一个框架,并没有对具体操作和细节进行解释和规范,这就可能导致问题的发生。
其次,公司的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目前阶段,尽管《公司法》和其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法规等都对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做出了要求,但是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有很大局限,这也导致了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进行相应的监督。
最后,违规处罚的力度不足。因为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获取公司违规披露或有事项的证据不足,导致公司的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即使公司的违规行为受到了发现和揭露,但是却没有一个完善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公司违规成本较小,在或有事项披露时进行隐瞒,也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对策分析
(一)对或有事项披露体系及方式加以规范 国家出台的多部法律对或有事项的披露仅是制定了一个框架,并没有对其中的具体操作和细节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规范,这需要在会计准则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针对具体披露事项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规范化的披露体系和方式,以保证信息使用者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
基于前述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第一,应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披露的事项务必完整详细,使其能够满足谨慎性原则;第二,对需要披露的各项事项制定完整的细则,针对未决诉讼及仲裁,要详细披露其发生的原因,可能產生的影响,如果存在可能需要谨慎投资的地方,也要明确告诉投资人,针对债务担保事项,也应该完整披露,包括:担保对象、类型、金额、期限,以及注明是否为关联方担保,而其他的或有事项,也应要求企业必须如实披露,不能有所隐瞒;第三,规范或有事项的披露位置,使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集中进行披露,降低企业隐瞒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对投资者起到一定的保护。
(二)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加强监管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加强监管的方面,监督管理部门要首先确立自己的职责。要尽快推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设,同时在具体监管的过程中,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条例和相应的监督指标,使得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在现代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外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的重要环节之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需要判断内部或有事项可能会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并据此分辨公司表外披露是否合理与准确,从而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
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违规或隐瞒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确定公司违规责任的归属。一方面可以没收公司获得的非法收益,另一方面也弥补了投资者因为信息缺失而产生的损失,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监督的积极性。此外,还可以对达到一定违规标准的公司增加刑事处罚,加大对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披露时隐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之上,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处罚,促使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更加真实、客观。
(三)对预计负债的披露进行规范
为了相关信息使用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应完善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若公司中出现了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实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不能因为预计负债对公司未来造成的影响较小,就不对预计负债的金额及相应信息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存在败诉或有需要归还的欠款时,应该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为其他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时也应对预计负债及时确认,在涉及到其他或有事项需要对预计负债进行计提时,公司都需要主动对预计负债的信息进行披露。同时,相关部门应对预计负债的披露制定详细的规定与要求,使公司能够客观、清晰、明确的对预计负债进行披露。
(四)加大对债务担保事项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作为公司中常见的或有事项之一,因为贷款而形成的债务担保隐蔽程度较高,但是公司却因为债务担保的存在而担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对债务担保事项的信息进行隐瞒或者不如期对是否违约的情况进行公布,都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债务担保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对最大担保金额和担保的额度占公司总资产的最高比例进行规定,并且针对债务担保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的担保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二是要加大对公司担保事项的社会审计力度,审计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根据实施情况对公司有无隐瞒债务担保事项进行分辨,对公司内部存在的担保情况如实披露。(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商学院)
一、前言
在公司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或有事项作为一项相当重要的不确定事项,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都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上市公司来说,相关的信息使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一般只能通过上市公司对外披露的年报等信息对或有事项等不确定信息有一定的了解。完善的信息披露体系不仅可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和监管部门的需要,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但是我国或有事项披露还存在相关体系制度不完善,处罚力度不足等问题,这也导致了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出现披露不够完整,披露位置不规范,预计负债确认不够充分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罚,促使披露信息更加真实、有效、可信。
二、上市公司年报中或有事项披露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或有事项披露不够完整
或有事项的种类复杂多样,包括债务担保、未决诉讼及仲裁、承诺、售后服务预计、产品质量保证、回购等。从披露类别来看,前三者多数公司能够做到披露,而其他要素上公司的披露有所欠缺。从披露的具体每个事项来看,多数公司的披露不够详细,多数公司只对或有事项的成因和内容进行简单介绍,并不提及可能产生的影响。投资者可能会因为该项要素披露的不够完整而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做出错误的判断,从而使其利益受到损害。
(二)或有事项披露位置不够规范
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尽管有单独列出的“承诺及或有事项”项目可供公司对或有事项进行披露,但是也没有限制公司将或有事项在附注中的其他部分分散进行披露。存在上市公司不把或有事项披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承诺及或有事项”项目之下,而是将其在报表附注的其他位置进行披露。这种情况的出现虽然会相应减少公司集中披露或有事项的所受到的影响,但是使得信息使用者获得相关信息更加困难,提升了公司对真实的财务状况进行隐瞒的可能性,从而对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决策造成不利影响。
(三)预计负债确认不够充分
若或有负债确认为预计负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之中单独列出项目表明其余额及发生额,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预计负债的项目和具体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而在利润表中也需要反映扣除补偿金额之后的确认预计负债的费用。根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达到预计负债确认的三个条件时,就应该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并且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披露。但是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债务担保事项、未决诉讼及仲裁事项等或有事项,公司可能败诉或存在可能需要归还的款项时,却没有进行预计负债的确认,这样会使公司隐瞒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同样会影响投资者的决策。
(四)债务担保事项披露不详细且关联方担保情况严重
债务担保在公司中经常可以见到,可以说是上市公司中最重要的或有事项。但是在披露债务担保事项时,仍存在许多的问题。一方面,对债务担保事项的披露都是很简单的,有许多重要的担保因素,如担保的期限、原因,被担保单位的财务状况等都未进行披露。另一方面,部分上市公司存在关联方债务担保且数额较大,但是却没有对预计负债进行计提,这样的做法违背了公司应当遵循的谨慎性原则,最终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影响。
三、上市公司或有事项披露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披露中出现的多项问题,既反映了我国在或有事项的研究上还不成熟,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反映了企业内外部环境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为有效解决或有事项披露中存在的各项问题,并为今后公司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需要对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一)公司内部因素
或有事项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且结果是由未来的情况决定的,这也就导致了公司在处理或有事项时需要进行主观的判断。而公司为了未来的发展利益和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可能会隐瞒对自身不利的信息,这就会导致信息使用者无法获得所需的信息。同时,由于有些上市公司内部没有对或有事项有更加深入的了解,无法对或有事项进行有效的界定,从而在内部控制和审计时,忽略了或有事项的披露行为,也没有对相应的披露行为做出规范。
(二)公司外部因素
首先,或有事项披露的理論体系不够健全。尽管国家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体系,并在其中对或有事项进行了规范,但是同出台的多部法律一样,准则仅是对或有事项披露制定了一个框架,并没有对具体操作和细节进行解释和规范,这就可能导致问题的发生。
其次,公司的监督体系也不够完善。目前阶段,尽管《公司法》和其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的法律法规等都对上市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做出了要求,但是没有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操作性有很大局限,这也导致了监督管理部门难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公司或有事项的披露进行相应的监督。
最后,违规处罚的力度不足。因为或有事项的不确定性,监管部门获取公司违规披露或有事项的证据不足,导致公司的违规行为难以被发现。即使公司的违规行为受到了发现和揭露,但是却没有一个完善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追究和处罚,公司违规成本较小,在或有事项披露时进行隐瞒,也会对公司的长远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
四、上市公司或有事项信息披露对策分析
(一)对或有事项披露体系及方式加以规范 国家出台的多部法律对或有事项的披露仅是制定了一个框架,并没有对其中的具体操作和细节进行详细的解释和规范,这需要在会计准则和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针对具体披露事项的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披露的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规范化的披露体系和方式,以保证信息使用者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
基于前述的研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以完善。第一,应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有更加严格的要求,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披露的事项务必完整详细,使其能够满足谨慎性原则;第二,对需要披露的各项事项制定完整的细则,针对未决诉讼及仲裁,要详细披露其发生的原因,可能產生的影响,如果存在可能需要谨慎投资的地方,也要明确告诉投资人,针对债务担保事项,也应该完整披露,包括:担保对象、类型、金额、期限,以及注明是否为关联方担保,而其他的或有事项,也应要求企业必须如实披露,不能有所隐瞒;第三,规范或有事项的披露位置,使其在财务报告附注中集中进行披露,降低企业隐瞒财务风险的可能性,对投资者起到一定的保护。
(二)对或有事项的披露加强监管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加强监管的方面,监督管理部门要首先确立自己的职责。要尽快推动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中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建设,同时在具体监管的过程中,制定一系列具体可行的条例和相应的监督指标,使得监管体系更加健全。在现代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外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有效的重要环节之一,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需要判断内部或有事项可能会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并据此分辨公司表外披露是否合理与准确,从而出具相应的审计意见。
在加强监督和管理的同时也需要对违规或隐瞒等违法行为加大处罚的力度。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民事责任制度,确定公司违规责任的归属。一方面可以没收公司获得的非法收益,另一方面也弥补了投资者因为信息缺失而产生的损失,提升投资者对公司监督的积极性。此外,还可以对达到一定违规标准的公司增加刑事处罚,加大对上市公司在或有事项披露时隐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要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之上,及时发现违规行为并处罚,促使上市公司对或有事项的披露更加真实、客观。
(三)对预计负债的披露进行规范
为了相关信息使用者和投资人利益的保护,应完善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若公司中出现了需要计提预计负债的或有事项,要根据可能发生的情况如实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不能因为预计负债对公司未来造成的影响较小,就不对预计负债的金额及相应信息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存在败诉或有需要归还的欠款时,应该对预计负债进行确认,为其他公司提供债务担保时也应对预计负债及时确认,在涉及到其他或有事项需要对预计负债进行计提时,公司都需要主动对预计负债的信息进行披露。同时,相关部门应对预计负债的披露制定详细的规定与要求,使公司能够客观、清晰、明确的对预计负债进行披露。
(四)加大对债务担保事项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作为公司中常见的或有事项之一,因为贷款而形成的债务担保隐蔽程度较高,但是公司却因为债务担保的存在而担负相应的连带责任。如果公司对债务担保事项的信息进行隐瞒或者不如期对是否违约的情况进行公布,都会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重大的影响。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对债务担保事项进行管理和监督。一是要对最大担保金额和担保的额度占公司总资产的最高比例进行规定,并且针对债务担保制定更为详细的规章制度,规定公司的担保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二是要加大对公司担保事项的社会审计力度,审计人员特别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要根据实施情况对公司有无隐瞒债务担保事项进行分辨,对公司内部存在的担保情况如实披露。(作者单位:河南大学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