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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一公布就引来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及声音,此次对《专利代理条例》作了重大的修订,由现有的28条增加至55条,内容较之原来有了极大的丰富。记者就此访问了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邹义律师,作为行业内重量级人物,他对这次的《送审稿》有着更高,更长远的视角。邹义律师很肯定这次修改的进步之处,认为总体来看,送审稿依照《立法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借鉴了《律师法》等行业规范性法律的相关内容,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资质的授予条件、审核程序、监督纠正与法律责任等,做了非常详尽的规定。其中有很多的亮点,例如将“专利代理人”变更为“专利代理师”,以提高专利代理师的社会声誉和社会地位;规范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执业证的取得、注销、吊销等程序;明确了专利代理机构属中介机构的性质;完善了专利代理机构的申办条件及审批程序;加强了对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规范了公平竞争程序;规定专利代理师、专利代理机构的社会援助义务,以增强专利代理师、代理机构的社会责任感;内容更加充实,使得条例更具有操作性。都充分显示了国家对《专利代理条例》的重视,同时也显示了国家对专利代理行业、对国家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视程度。我们相信《送审稿》的规定,对于规范我国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将会起到积极作用,必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然而仍有部分条款不尽合理,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专利代理师的“光荣”
根据《送审稿》第六条规定: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邹义律师认为,首先,该条款存在重复定义,因为根据《送审稿》第九条规定,只有取得代理师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领取代理师执业证,即取得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必定具备代理师资格,《送审稿》规定代理师指持有代理师资格证和代理师执业证,其内容显然存在重复定义;第二,代理师资格证是一种资格,送审稿用“持有”不太合适,如果代理师资格证或代理师执业证遗失了,在补办期间,代理师显然不持有两证,如依《送审稿》规定,他们就不能称为代理师,而事实上,证照补办期间,仍然是代理师;第三,在代理师的定义中没有强调代理师必须执业,然而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师的年审要求,代理师执业期间,必须实际执业,否则其执照可能不能通过年审,因此在代理师定义中应当含有代理师执业这一部分。 依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此类似《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送审稿》完全可以借鉴上述成熟立法的规定,对专利代理师做出更精准的定义。 邹义律师认为第六条可做调整,条例中所称的专利代理师,是指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接收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专利事务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从事专利代理的优势
“《送审稿》对律师事务所的限制,我认为是需要商讨的。”邹义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比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更具有优势,更能促进国家专利事业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除了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外还包括没有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及非专利代理师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出资的群体一般会大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2、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在资源中除了具备专利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外,同时还有知法懂法用法的专业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3、企业专利战略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包括专利的申请、复审、无效,还包括企业专利制度的建立,而企业专利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较为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更易于胜任这个任务。为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应给予适当放宽。
组织形式的矛盾
《送审稿》中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制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邹义律师表示,此规定之下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样受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故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是专利代理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合伙企业法》和《送审稿》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但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律师事务所显然不属于合伙制企业,相对应的也不属于专利代理机构,这显然不合适。所以在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时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当然在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时,也应有所区别。 建议第十七条修订为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不同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或者专利代理公司以及依照本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对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中,明确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遵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小心“后门”
《送审稿》说明,专利代理师资格分两种情况取得:一是通过统一的代理师考试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取得;二是不通过统一考试,而由国务院专利部分核发取得,其对象限定在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 邹义律师认为,专利代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利,需要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为此,以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作为取得从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是行业性质的必然要求。 邹义律师分析,“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十年以上”并不代表就可以胜任专利代理师的工作。更何况“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人员基本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种规定显然方便了专利审查人员向专利代理师的职业过渡,容易引发社会公众不公平感产生矛盾。 至于“从事专利法律研究工作”与专利代理工作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实质性的区别。研究专利法律并不代表其就已经掌握了专利代理工作的知识与技能,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方式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代理工作的要求,才会体现其公平性,选拔到合适的人才。 “对于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离任未满两年的人员,由于其职务影响力较大,如果可以在离任后直接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将会使其充分利用其任职期间所形成的影响力,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为此,借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于此类人员在两年的期限内不予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邹义律师说,建议删除授予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师的规定。或者说专利审查员必须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即统一代理师和专利审查员的资格考试,就向法院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一样。另外,新增规定:专利审查员离职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专利申请、复审、无效业务,只能从事诉讼的专利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不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事务。
专利代理师参与专利诉讼的身份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没有将专利诉讼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但现实是不少专利代理师都在参与专利诉讼程序。即便他们不是律师,对此法院基本都是默许状态。 提到此处,邹义律师说,毕竟专利代理人还是懂技术又熟悉部分法律的,沟通起来比较顺畅,如果只懂法律不懂技术,沟通起来会相对困难一些。《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送审稿》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可以从事专利诉讼业务。显然无论是司法现状还是《送审稿》的修订,都与现行《律师法》相冲突。《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专利代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不属于法律范畴。条例做上述规定虽然使得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有了依据,但是却存在立法冲突,为了保障立法的统一性,避免立法冲突,应对《送审稿》进行修订。就现状而言,仍然默许专利代理师以公民身份代理专利诉讼可能是目前最好的方案了。即删除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专利代理师可以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规定;删除律师事务所可以人事专利诉讼业务。
权利的控制机制
“我看到《送审稿》中赋予了专利代理师协会很多权利,然而无论是从立法体系还是从《专利代理条例》本身来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代替或强制专利代理师协会的‘权力’。”邹义律师认为,比如,专利代理师协会如果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去办如何处理?前提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范,目前专利代理人或代理师对代理师协会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申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是通知,如何能够保障通知有力的得到执行?《送审稿》均未做任何规范,因此光靠行政压力督促民间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进一步规范。 其中还有一个问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撤销、吊销,而代理师执业证由代理师协会核发、注销、吊销,很显然代理师资格证明显比代理人执业证重要。 但是代理师资格证的取得通过考试就可获得,而代理师执业证不仅要有资格证,还需要实习满一年,并必须由执业五年以上的代理师指导,从这里看,代理师执业证的取得比代理师资格证重要,执业证才是真正的执业资格证,而资格证仅仅是职业资格的一个条件。因此《送审稿》将执业证的审批核发交给代理师协会似乎不妥当,同时《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并未对代理师协会核发、注销、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做任何具体制度规范,这使得代理师协会对代理师执业证的取得、撤销和注销并无具体的流程可依,更具随意性色彩。 就这个问题,邹义律师说,《律师法》是相当规范的,通过司法考试后由司法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期满后,由司法局颁发律师执业证。如果对代理师执业证的取得、撤销和注销做明确的程序规定存在问题《送审稿》可以吸纳《律师法》的经验,可将代理师执业证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这样就解决了行政干预的尴尬,代理师协会仅履行给代理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职能即可。
专利代理师的“光荣”
根据《送审稿》第六条规定:专利代理师,是指持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和《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员。邹义律师认为,首先,该条款存在重复定义,因为根据《送审稿》第九条规定,只有取得代理师资格的人,才可以申请领取代理师执业证,即取得代理师执业证的人必定具备代理师资格,《送审稿》规定代理师指持有代理师资格证和代理师执业证,其内容显然存在重复定义;第二,代理师资格证是一种资格,送审稿用“持有”不太合适,如果代理师资格证或代理师执业证遗失了,在补办期间,代理师显然不持有两证,如依《送审稿》规定,他们就不能称为代理师,而事实上,证照补办期间,仍然是代理师;第三,在代理师的定义中没有强调代理师必须执业,然而按照有关规定对代理师的年审要求,代理师执业期间,必须实际执业,否则其执照可能不能通过年审,因此在代理师定义中应当含有代理师执业这一部分。 依照《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与此类似《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送审稿》完全可以借鉴上述成熟立法的规定,对专利代理师做出更精准的定义。 邹义律师认为第六条可做调整,条例中所称的专利代理师,是指依法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接收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专利事务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从事专利代理的优势
“《送审稿》对律师事务所的限制,我认为是需要商讨的。”邹义律师认为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比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更具有优势,更能促进国家专利事业的发展,主要理由如下:1、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除了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外还包括没有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律师,及非专利代理师也可以成为合伙人,出资的群体一般会大于普通专利代理机构;2、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在资源中除了具备专利代理业务的专业人员外,同时还有知法懂法用法的专业律师,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全面的服务;3、企业专利战略的建立和完善,不仅仅包括专利的申请、复审、无效,还包括企业专利制度的建立,而企业专利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的法律问题,较为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更易于胜任这个任务。为了促进专利代理行业的发展,促进国家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对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应给予适当放宽。
组织形式的矛盾
《送审稿》中规定,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包括普通合伙制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邹义律师表示,此规定之下律师事务所也可以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同样受专利代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调整,故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应该是专利代理机构的组成部分。而《合伙企业法》和《送审稿》明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但根据《律师法》的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到工商部门登记,律师事务所显然不属于合伙制企业,相对应的也不属于专利代理机构,这显然不合适。所以在规范专利代理机构的组织形式时应当包括律师事务所,当然在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条件时,也应有所区别。 建议第十七条修订为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不同合伙企业、特殊合伙企业或者专利代理公司以及依照本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取得专利代理资质的律师事务所。 同时,对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条件中,明确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机构的遵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执行。
小心“后门”
《送审稿》说明,专利代理师资格分两种情况取得:一是通过统一的代理师考试由国务院专利部门取得;二是不通过统一考试,而由国务院专利部分核发取得,其对象限定在从事专利审查、专利法律研究工作十年以上的人员。 邹义律师认为,专利代理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涉及到当事人的重大民事权利,需要实行行业准入制度。为此,以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作为取得从业资格的主要方式,是行业性质的必然要求。 邹义律师分析,“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十年以上”并不代表就可以胜任专利代理师的工作。更何况“从事专利审查工作”的人员基本都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其下属机构的工作人员,这种规定显然方便了专利审查人员向专利代理师的职业过渡,容易引发社会公众不公平感产生矛盾。 至于“从事专利法律研究工作”与专利代理工作更是存在着巨大的、实质性的区别。研究专利法律并不代表其就已经掌握了专利代理工作的知识与技能,只有通过资格考试的方式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代理工作的要求,才会体现其公平性,选拔到合适的人才。 “对于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离任未满两年的人员,由于其职务影响力较大,如果可以在离任后直接领取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将会使其充分利用其任职期间所形成的影响力,产生不公平竞争的问题。为此,借鉴《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于此类人员在两年的期限内不予颁发专利代理师执业证。”邹义律师说,建议删除授予专利审查员专利代理师的规定。或者说专利审查员必须通过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即统一代理师和专利审查员的资格考试,就向法院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一样。另外,新增规定:专利审查员离职后五年内,不得担任专利申请、复审、无效业务,只能从事诉讼的专利法律事务以及其他不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法律事务。
专利代理师参与专利诉讼的身份
现行《专利代理条例》没有将专利诉讼纳入到专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畴,但现实是不少专利代理师都在参与专利诉讼程序。即便他们不是律师,对此法院基本都是默许状态。 提到此处,邹义律师说,毕竟专利代理人还是懂技术又熟悉部分法律的,沟通起来比较顺畅,如果只懂法律不懂技术,沟通起来会相对困难一些。《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诉讼代理或辩护业务。《送审稿》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可以从事专利诉讼业务。显然无论是司法现状还是《送审稿》的修订,都与现行《律师法》相冲突。《律师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专利代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不属于法律范畴。条例做上述规定虽然使得专利代理师从事专利诉讼业务有了依据,但是却存在立法冲突,为了保障立法的统一性,避免立法冲突,应对《送审稿》进行修订。就现状而言,仍然默许专利代理师以公民身份代理专利诉讼可能是目前最好的方案了。即删除取得律师资格或通过司法考试的专利代理师可以从事专利诉讼业务的规定;删除律师事务所可以人事专利诉讼业务。
权利的控制机制
“我看到《送审稿》中赋予了专利代理师协会很多权利,然而无论是从立法体系还是从《专利代理条例》本身来说,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不能代替或强制专利代理师协会的‘权力’。”邹义律师认为,比如,专利代理师协会如果不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去办如何处理?前提没有任何法律进行规范,目前专利代理人或代理师对代理师协会的行为不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诉,申诉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仍然是通知,如何能够保障通知有力的得到执行?《送审稿》均未做任何规范,因此光靠行政压力督促民间机构是不够的,还需进一步规范。 其中还有一个问题,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撤销、吊销,而代理师执业证由代理师协会核发、注销、吊销,很显然代理师资格证明显比代理人执业证重要。 但是代理师资格证的取得通过考试就可获得,而代理师执业证不仅要有资格证,还需要实习满一年,并必须由执业五年以上的代理师指导,从这里看,代理师执业证的取得比代理师资格证重要,执业证才是真正的执业资格证,而资格证仅仅是职业资格的一个条件。因此《送审稿》将执业证的审批核发交给代理师协会似乎不妥当,同时《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并未对代理师协会核发、注销、撤销专利代理师执业证做任何具体制度规范,这使得代理师协会对代理师执业证的取得、撤销和注销并无具体的流程可依,更具随意性色彩。 就这个问题,邹义律师说,《律师法》是相当规范的,通过司法考试后由司法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实习期满后,由司法局颁发律师执业证。如果对代理师执业证的取得、撤销和注销做明确的程序规定存在问题《送审稿》可以吸纳《律师法》的经验,可将代理师执业证统一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这样就解决了行政干预的尴尬,代理师协会仅履行给代理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通报批评等行业自律职能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