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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为加强对我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探索我区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经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现将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